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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概述、分类,商标的构成分析介绍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标法是调整在确认、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构成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9.4.1 商标法概述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和商业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生产或销售的同类商品和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这种标记置于商品表面或商品包装上和服务场所及服务说明书上。

商标法是调整在确认、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改,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调整商标的相关规定还包括2002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2014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7月3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商标法》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9.4.2 商标的分类

商标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

(1)根据商标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组合商标和声音商标。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文字商标是以文字组成的商标,可以使用汉字、汉语拼音,也可以使用外国文字、外文字母,还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

图形商标是指以任何可视的平面图形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易于识别,便于记忆,但单纯的图形商标不便于呼叫,难以确定商标的名称。

立体商标是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可视商标。任何形式的商标都可以以黑白或彩色的颜色构成。从视觉的角度看,立体商标比平面商标更直观。

组合商标是以文字、图形和三维标志等构成的商标,其特点是图文并茂,便于识别,或视觉效果突出、立体感强,是商标中较为常用的种类。

声音商标是用来加深对品牌印象的声音。声音商标对被瞄准的消费者来说,现在正以强而有力的声音记忆,逐渐地成为一则消息的表达法。据统计,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对声音商标做出立法方规定,美国、澳大利亚、韩国、印度和欧盟地区,都已经将声音商标纳入立法。诸如我们熟知的产品,特别是一些电子科技类产品,苹果手机铃声、诺基亚手机铃声这些都是有着鲜明声音特征的,而诺基亚和英特尔这些国际知名企业已经成功注册了声音商标。

(2)根据商标的使用途径和商标权人的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用于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商品商标是商标的主要类型,也是商标的最初形式。

服务商标则用于标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商标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一般使用于银行、保险、广告、旅游、电信、运输、学校、医院等服务领域。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作用在于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一个集体,以便于与非该集体成员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主要作用在于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色。这种商标并不限于某一经营者使用,只要符合该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众多经营者均可使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商标还可以有其他多种分类,根据注册要求的不同分为自愿注册商标和强制注册商标;以商标的知名程度可以分为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以商标的注册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个注册人的商标和共有商标。

9.4.3 商标的构成

各国《商标法》对商标构成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才能获准,国家才授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构成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

9.4.3.1 商标的必备条件

商标的必备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构成商标必须具备的因素,也称商标的积极要件。

1)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必须具备显著性特征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是指商标的独创性或可识别性。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商品的来源,表示商品的出处。缺乏显著性特征的不得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9.4.3.2 商标的禁止条件

《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这种限制适用于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包括: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还规定,下列标志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商标法》对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规定了三项限制条件:①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②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③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违反诚信原则,侵犯他人利益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3)虚假地理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这里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以善意的方法取得前述商标注册的继续有效。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9.4.4 驰名商标

1)驰名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著名商标、高信誉商标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驰名商标具有以下特征:

(1)知名度高。这是驰名商标首要的和本质的特征。

(2)标识性强。驰名商标的识别性比一般商标强,消费者很容易通过驰名商标联想到特定的经营者和特定的商品和服务。

(3)商业价值大。驰名商标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迅速而大量地推销产品,获取巨大利润,成为企业开拓市场和占领市场的最有效武器。

(4)易受侵害性。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往往成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要对象。例如,行为人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抢先在一国进行注册等等。

2)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同时各地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等民事案件中,根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5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5年的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例如,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在该公约成员国中都是受保护的,如果能够提供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到过保护的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对在我国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将起重要作用。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3)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由于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涉及驰名商标的侵权纠纷不断增多,因此,需要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商标法》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9.4.5 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依法提出申请,由国家商标注册主管机关进行审查和核准的法律程序。

《商标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称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是注册商标区别于非注册商标的最显著的特征。因此,当非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并用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上时,非注册商标应立即停止作用。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1)商标注册的原则

我国注册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同时以强制注册原则作为补充。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国家规定商标使用人根据自己商品生产或经营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决定所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

商标的强制注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我国的商标制度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但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出于特殊的考虑,法律规定了商标强制注册这一例外。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只有烟草专卖法规定了商标的强制注册。

2)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及代理机构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的其他组织含非法人经济组织和相关团体、协会等。

另外,商标注册主体也包括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如果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按公约的规定办理,即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的权利;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了其他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的,按该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所属国与我国签订了商标保护双边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如果不是以上三种情形的,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即该国的法律如果给予我国国民商标注册保护,我国也给予该国的国民商标注册保护。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这是商标法的强制性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既可以申请人自己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侵犯他人在先权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3)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规定的类别提出申请。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我国于1988年起采用该国际分类,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该分类表共有42个类别,其中商品34类,服务8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已经尼斯联盟第21次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修改,形成《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0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要求,我国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0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尼斯分类表为基础出台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0版的规定,目前,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共分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

4)注册商标的注册事项

商标注册申请包括注册商品商标的申请、注册服务商标的申请、改变商标标志的重新提出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事项变更的申请、涉及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等,这些申请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填报的注册事项一般包括:商品类别、商品名称、商标设计说明、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种类、申请日期等。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因为商标的作用是使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因此,改变标志后的商标不能按原有注册商标使用,合法的途径是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一个商标注册后,这个商标标志便是一个商标专用权的标志,如果改变了这个商标,就是放弃了原有的商标专用权。

9.4.6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9.4.6.1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原则

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原则是以先申请原则为主,使用在先原则为辅。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9.4.6.2 申请日的确定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4.6.3 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注册申请人依法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期。《商标法》关于优先权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在中国的在后申请被认为是与在国外的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依照前述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9.4.6.4 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1)初步审查和公告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提出异议、裁定和复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禁用标志、注册商标禁用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限制条件的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3)核准注册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9.4.7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该期限从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经商标注册人申请可以续展。

2)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经过法定手续延长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再行续展时,每次续展的有效期限为10年,续展的次数法律不作限制。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如果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3)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的各个注册事项是不能随意变动的,但是如果商标在注册的有效期内,它的注册事项发生了变动,就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注册事项变更手续。只有这样,商标注册人才能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这种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4)注册商标的转让

商标注册人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业者使用,被许可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是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和地区内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这种情况一般在比较密切的合作伙伴之间存在,在约定的期间、领域和区域,被许可人所享有的特定商标使用权与许可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具有了同等的地位。排他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在普通使用许可中,不仅许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而且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许可使用合同也可以分为完全使用许可和部分使用许可。前者是指被许可人可以在所有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后者是指被许可人只能在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9.4.8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禁用标志、注册商标禁用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限制条件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驰名商标、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违反规定使用地理标志、违反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此外,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9.4.9 商标使用的管理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1)注册商标的撤销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后同类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不再存在。在此种情形下,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权利上不存在冲突问题,理应允许。但是,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的注册商标,在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之前,除了连续3年不使用这种情形外,毕竟已经使用,并或多或少在市场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有必要在一定期限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做出一定的限制。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3)违反强制注册商标管理的处罚

违反强制注册商标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注册商标使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罚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使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商标禁用标志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使用驰名商标的处罚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标法明确了对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等。所以有必要对违法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对于该违法行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9.4.10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当他人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采取保护措施。既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保护,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

1)商标侵权行为种类

商标侵权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凡具有《商标法》第57条所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另外,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2)对商标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有《商标法》第57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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