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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商标注册与商品分类

时间:2022-04-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商品分类表是很重要的,必须对其有所了解才能正确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品分类表主要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原料、生产工艺、服务性质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归类,以此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机关检索、审查、管理注册商标提供依据。

1.药品商标注册 规定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国家(如中国),向商标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第一步。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商品分类表是很重要的,必须对其有所了解才能正确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许多国家均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明确提出在哪一类商品上要求取得商标专用权,并详细填报商品名称。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2.药品商标分类 由于可以使用商标的商品成千上万,服务品种也不断增加,有的由同一生产经营者提供,有的由不同生产经营者提供。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所有建立商标制度的国家均规定,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含服务)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一定的商品分类科学、有序地进行,因此制定商品分类表成为必然。商品分类表主要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原料、生产工艺、服务性质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归类,以此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机关检索、审查、管理注册商标提供依据。

各国原先自行制定商品分类表,由于国家间存在经济和文化差异,自行制定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交往。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一个由多国共同签署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应运而生,其宗旨是在国际间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该分类表。我国于1988年起采用该国际分类,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如果某一个申请人要将同一个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这是允许的,没有加以限制,但必须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要将同一商标使用于同一类的不同商品和服务上,也必须按每一种商品和服务分别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例如,一个申请人欲将“GJ”这一商标同时注册在第五类的药品上和第十类的医疗仪器上,他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假如这一申请人欲将“GJ”作为服务商标注册在第四十二类中的医疗服务和法律服务上,他也必须根据商品分类表分别就医疗服务和法律服务提出注册申请。总而言之,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一种商品或者一个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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