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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商品分类的常用标准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人承保上述各类保险标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该险种是以在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及与之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险种是以船舶、汽车、飞机、铁路车辆以及其他各种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对其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保险。该险种是以被保险人在灾后一定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者经营受到影响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保险商品分类的常用标准

保险分类的标准很多,没有统一的规范,以下结合我国的实际介绍几种最常用的标准。

(一)按经营目标分类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当然是为了盈利,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如果某险种不能创造利润,甚至亏损,那么保险公司就会不办,或者停办该险种,或者大幅度提高费率以抑制该险种的需求。如果这些险种又关系到国计民生,非办不可,国家往往采取一些优惠政策(诸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予以扶持,而受到优惠政策保护的险种则成了非营利性险种,习惯上称之为经济政策性险种。所以,按经营目标分类,保险商品就可分为营利性品种和经济政策性品种。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此项规定已经明确农业保险不适用我国现行商业保险法,将采取经济政策性保险的做法。

经济政策性保险可由国家成立专营保险公司经营,或指定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二)按保险对象分类

按保险对象分类是最常见、最一般的分类法,通常指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与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大类。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有形的既得利益)及与之有关的利益(无形的期待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保上述各类保险标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财产保险的种类很多,按承保的危险和标的的种类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火灾保险。该险种是以存放或坐落在固定地点范围内的各种物质财富及与之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

现在,火灾保险已不再是承保单一的火灾,它的承保范围不断扩大,基本上已发展成为多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甚至与火灾完全无关的洪水、暴风雨等。由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若仍以火灾保险命名之已不适合,故而在我国就将之更名为“财产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涉外财产保险三种。

(2)货物运输保险。该险种是以在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及与之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于货物运输存在着运输空间、运输方式、运输工具不同,所遭受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的危险和损失程度也就不一样,因此,货物运输保险又可分为海洋货物运输险、内陆货物运输险、航空货物运输险和邮包保险等险别。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损失,不仅影响贸易双方的正常经营,也会影响到承运人、银行和工厂企业等各方的利益,特别是对外贸易,涉及面更为广泛,关系非常复杂。

(3)运输工具保险。该险种是以船舶、汽车、飞机、铁路车辆以及其他各种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对其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保险。我国目前开办的主要有船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飞机保险等。

运输工具保险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事故发生频率高,如机动车保险,虽然保额相对不大,但赔付率高。一是巨额危险单位,如飞机、海轮,虽然事故发生频率低,但保险金额相当大。

(4)工程保险。该险种是以在建工程和工程用的机械设备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保工程在建过程因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包括因“突然”或“不可意料”的外来原因以及工作人员缺乏经验、疏忽和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

当今工程保险已经发展为包括火灾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责任保险的一种综合性险种,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全工种一切险。

(5)利润损失保险。利润损失保险也称营业中断险。该险种是以被保险人在灾后一定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者经营受到影响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这里间接经营损失指利润损失和营业中断期间仍需开支的必要费用。

利润损失保险是一种无形的期待利益保险,只能作为各类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也就是说只有当被保险的有形财产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获得保险赔偿的前提下,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该事故所造成的利润损失。

(6)农业保险。该类保险是指以种植业生产对象和养殖业生产对象为保险标的,对它们在生长、喂养、成熟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虫害、疾病、瘟疫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在种植业保险中主要有农作物生长期保险、农作物收获保险、森林保险、经济林保险、园林苗圃保险等。养殖业保险中主要有牲畜保险、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和其他养殖保险。

由于农业风险大,农业的经营收入偏低,如果以商业保险经营,则会造成费率低保险公司赔不起,费率高生产者保不起,因此,商业保险公司较少涉及,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亦非采用严格的商业保险经营准则。对于农业保险,不少国家采取或准备采取政策性保险计划。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凡根据法律或契约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保险主要有如下几种:

(1)公众责任保险。它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主要承担企业、团体、机关、家庭及个人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乃至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各种经济赔偿责任。它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凡工厂、商店、旅馆、办公楼、医院、影剧院、酒楼、公园、展览馆、飞机场等公众活动场所和住宅,均可投保公众责任险。主要险别有: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建筑工地责任险、个人责任险等。

(2)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运输工具在作业过程中因控制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本工具以外的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各种经济赔偿责任。主要险别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飞机第三者责任险、船舶碰撞责任险等。这些责任多以附加责任承保,也可独立承保。

(3)产品责任保险。该险承保制造商、修理商或销售商因其制造、销售的产品有品质等缺陷致使用户或他人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

在很多情况下,货物要几次转手才到用户手中,责任最后应由谁承担,取决于每一案子的具体情况,没有统一的规划。如果责任归于最后一位销售商,有过失的制造商也不能逃避其过失后果。购买人可以向零售商索赔,零售商依次可以向制造商索赔。

(4)旅客责任保险。该险承保承运人在运送旅客旅途中,因旅客发生人身伤亡而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的经济责任。旅客责任险在我国实行强制保险。

(5)职业责任保险。该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它适用于医生、药剂师、工程师、设计师、律师、会计师、经纪人等各种专业技术从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主要险别有: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等。

(6)雇主责任保险。该险承保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依法或根据雇用合同应由雇主(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一般采取强制或半强制保险。

3.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民商事合同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或者义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

(1)信用保险。该险是以合同的权利为保险标的,当权利人(被保险)因义务人不能或拒绝履约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险别有: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放款保险、赊销保险等。

信用保险因涉及第三者(义务方)的资信风险,甚至第三者所在国的国家风险等,这就给保险人经营这类保险带来很大的风险。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不少国家采用了政策性保险的做法。

(2)保证保险。该险是以合同的义务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履约,当义务人不能履约时由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险别有:履约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

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对义务人履约能力的“担保业务”,保险费只不过是保险人出售信用的价款或担保手续费。担保是一种或有负债,是要承担经济风险的,但是,由于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都比较了解,比信用风险而言则安全得多,一般风险不大。

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伤残或死亡,或者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医疗费用或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可继续分类,主要类别有: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简称寿险,因其以生命为标的,又称生命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或生存为条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主要险别有: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为条件给付保险金,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定期保险)和不定期死亡保险(终生死亡保险)两种。

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满期后仍然生存为条件给付保险金。可分为年金保险(定期的和终身的)、子女教育费用保险和子女婚嫁费用保险等险种。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储蓄寿险。这一险种是为了克服单纯的死亡保险和单纯的生存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得不到给付保险金(失去所缴保险费的本利和)的不足而设计的一种生死混合保险。简易人身险是生死两全保险中最常见的一种。

储蓄寿险是当今最受欢迎的一种保险,实际上它也是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寿险市场是长期资本市场之一,为了吸收长期资金,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缴付办法、不同的给付条件开发设计出名目繁多的寿险品种,以满足投保人的不同需要,以与银行竞争储蓄市场。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身体受伤害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意外伤害险既可单独办理又可附加在其他人身保险合同作为附加保险。主要险别有:普通伤害保险、职业伤害保险、旅行伤害保险等。

(3)健康保险。它又称疾病保险。该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分娩及其所造成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单纯的健康保险只承保由疾病或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健康保险既可单独办理,亦可附加于其他人身保险合同作为附加险。

(三)按实施方式分类

按照保险实施的方式,保险商品可划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类。

1.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又称合保险。凡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的都叫做自愿保险。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基本上都属于自愿保险类保险商品。单位和个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购买)、投保何险种、投保金额、投保期限以及向谁投保都可由投保人自行决定,而且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同样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2.强制保险

它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法令或条例强制实施的保险,一般适用于责任保险类中的某些险种,比如雇主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强制保险又可分为完全强制保险和半强制保险。

完全强制保险不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凡属规定范围内的任何对象都必须参加保险,保险责任自动开始,保险金额与保险费大多采取全国或地区的统一标准,并由政府指定的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办理。如果适用的对象未能及时交保费就发生了责任赔偿事故,受害人也能及时得到民事赔偿,而致害方必须补交保费。如果适用对象逃避交保费,受害人也能及时得到民事赔偿,但致害方则要受到罚款或拘役,还要补交保费和滞纳金

半强制保险与完全强制保险略有不同。它是以合同形式出现的,没有确定的保险人,投保人可自由选择保险人,出险后如无有效的保险合同,由责任人自负经济赔偿责任。

(四)按保险关系分类

按保险关系分类可将保险商品划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原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称之为第一次保险。在这种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又称之为原保险人。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原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的一种保险形式,所以再保险也可称为保险人的保险,接受分保业务的保险人是再保险人。

原保险与再保险有以下区别:(1)关系人不同。原保险的关系人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的关系人是保险人与保险人,再保险人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无任何合同关系。(2)标的不同。原保险的标的有财产、责任、信用和人身,再保险的标的是原保险的赔偿责任(原保险的承保责任)。(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有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

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指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承保同一个保险标的的同一风险责任,在发生赔偿责任时,赔款按照各个保险人各自承保的金额比例分摊。如果承保的总金额超过出险当时可保利益的价值,说明重复保险的事实存在,各保险人只按可保利益的损失程度比例分摊。共同保险仍属于第一次保险范畴。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有一个相同的功能,即把单个的保险基金联合成保险市场上的共同保险基金。该功能作用表现为:(1)消化巨额危险单位;(2)有利于保险市场经营的稳定化。

思 考 题

1.为什么说保险商品说是关于保险分配关系商品化的理论?

2.分析保险劳务商品说与保险本位商品说的理论差异。

3.分析保险商品说等价交换的原理。

4.理解分析保险商品经营资本运动形式在论证保险商品属性中的理论地位。

5.简述保险经营资本运动形式所揭示的保险经济内容。

6.简述保险商品分类的意义及标准。

【注释】

[1]张旭初.保险经营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

[2]张旭初.保险经营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

[3]刘茂山.保险商品.保险研究,1989(1).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6卷: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49.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6卷: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60.

[6]宋国华.保险大辞典.沈阳:辽宁出版社,1986.

[7]张旭初.保险经营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9.

[8]刘茂山.保险商品.保险研究,1989(1).刘茂山.保险学原理.第五章第2节.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8.

[10]张杰.对保险属性的理论考察与现实反思.陕西保险,1989.

[11]张杰.对保险属性的理论考察与现实反思.陕西保险,1989.

[12]马克思:资本论: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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