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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商品分类的差异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商品分类的差异是指由于使用不同标的分类法对保险商品进行分门别类时就会有不同的分类结果,主要有理论分类法、实用分类法和法定分类法。损害保险包括广义的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险,非损害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法定分类的最大特点是具有法律的权威性,目的在于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便于保险管理当局的监督与管理。

二、保险商品分类的差异

保险商品分类的差异是指由于使用不同标的分类法对保险商品进行分门别类时就会有不同的分类结果,主要有理论分类法、实用分类法和法定分类法。

(一)理论分类的特点及目的

理论分类的特点是“二分法”,即用一个同质的标准把商品划分为不同的两类。比如:

1.以人为界把保险商品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三大类别。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保险(医疗费用保险)三大类。

2.以生命为界把保险商品划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类。之所以这样划分,是因为寿险可根据生命表、预定利息率和保险年限来对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进行精确计算;而非寿险的损失率随机性很大,往往凭经验测算。西方国家一般采取这种分类办法。

3.以保险后果为界把保险商品划分为损害保险和非损害保险。损害保险包括广义的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险,非损害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

理论分类的目的在于方便保险立法、分业管理、分类核算与考核。

(二)实用分类的特点和目的

实用分类是根据保险公司传统业务分类的习惯或业务发展的需要分类,并不拘泥于理论上的标准一致性。比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1994年的《国内保险条款汇编》把保险商品划分为“损害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就不合理论分类法要求,因为损害保险以后果为标准,人身保险则以标的为标准。再就是根据常用标准分类(参阅本节“保险商品分类的常用标准”)。

实用分类的特点是灵活明确、针对性强、界定清楚,就像百货大楼把商品划分为若干个专柜一样一目了然。实用分类的目的一方面为了方便投保人选择购买,一方面是为了保险公司内部的部门分工和经营。

(三)法定分类的特点和目的

法定分类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社会政策、经济政策、民商事法律的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来规范保险类别。由于各国的保险法对保险分类的规定不同,因而保险分类在各国之间不尽相同。比如美国保险法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日本的法律把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人身保险。我国新颁的保险法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法定分类的最大特点是具有法律的权威性,目的在于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便于保险管理当局的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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