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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分类体系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科学实用的商品分类体系,是进行商品分类的最终目的。在商品生产、流通、贸易统计和信息交流中,都是依据具体的商品分类体系来进行的。HS将商品分为21大类,大类下面再分三大层。主辅线条相辅相成,再加上“法定注释”,就使人们能在HS所涉及的成千上万种商品中迅速、准确地确定商品所处的位置。这也正是HS分类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所在。CCCN的商品分类原则是按商品的原材料,结合加工程度、用途、工业部门来划分商品类目。

4.2.3 商品分类体系

1)商品分类体系的概念

商品分类体系是指根据特定的分类目的,通过商品分类、赋予商品代码和编制商品目录等工作后,所形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商品品种的集合,也可以说是详细的商品目录。

建立科学实用的商品分类体系,是进行商品分类的最终目的。在商品生产、流通、贸易统计和信息交流中,都是依据具体的商品分类体系来进行的。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将会形成不同的商品分类体系。

2)国内外重要的商品分类体系

(1)《商品分类与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 是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CCCN)为核心,并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和国际上其他分类体系的长处而编制的。它于1976年开始研究和起草,1988年1月1日在国际上正式实施,现已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通用语言(或标准语言);目前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占全球90%的货物贸易量,是一部多用途的商品分类体系和编码体系,已广泛应用于进出口贸易申报、海关关税管理、关税和贸易谈判、贸易统计、国际商品运输、进出口商品检验、产地证签证及管理、商情调研以及世界经济形势分析等各个领域。

我国于1983年开始研究HS,1987年将其译为中文,从1990年1月1日起先后在普惠制签证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上实施HS编码,以后陆续在海关、外运、银行、保险以及其他领域推广运用。1992年2月1日海关正式采用。

①HS的结构和特点:HS既是一个6位数的多用途分类目录,也是一个4位数税目为基础的结构式分类目录。4位数用于海关征税,6位数主要用于贸易统计和分析。

HS对所有的国际贸易商品尽可能详细地进行了分类。HS将商品分为21大类,大类下面再分三大层。第一层为章,共有97章。其中1~24章(1~4类)为农副产品,25~96章(5~21类)为工业产品,第77章留空作为备用章。第二层为品目,共有1 242个品目。第三层为子目,共有5 019个子目。

②HS的分类原则及分类方法:HS一般把同一工业部门或相关工业部门的商品归于一类,如第2类(6~14章)为植物产品,第6类(28~38章)为化学工业及相关性工业的产品;第11类(50~63章)为纺织工业产品。有些章自立为一类,如第15章(第3类)是油脂工业产品;第93章(第19类)是军工业品;第97章(第21类)为艺术品

一般来说,不同原料的商品列入不同的章。例如,机织物按其原料不同分别归入第50章(丝织物)、第51章(毛织物)、第52章(棉织物)、第53章(麻织物)和第54章(人造丝织物)。金属制品也按其原料不同分别归入第73章(钢铁制品)、第74章(铜制品)、第75章(镍制品)、第76章(铝制品)、第78章(铅制品)、第79章(锌制品)、第80章(锡制品)。

相同原料制成的商品一般编排在同一章内。例如塑料及其制品在第39章,橡胶及其制品在第40章,玻璃及其制品在第70章。在同一章内的商品按照从原料到成品的加工程度依次排列。即原材料—坯件—半成品—制成品。加工程度越深,商品的品目号排得越后。如第44章的“木和木制品”按燃料木料(44.01)—原木(44.03)—粗加工的木棍(44.04)—锯木(44.07)—制胶合板用的薄板(44.08)—胶合板(44.12)—木制品(44.15—44.21)的顺序列划分为21个品目号。

章与章之间的编排也是这样,加工程度越复杂的商品越往后排。例如活动物排在第1章,鲜肉排在第2章,肉类的保藏品则排在第16章。活树排在第6章,木材排在第44章,木制玩具排在第95章,木制工艺品排在第97章。

由于商品的种类和性质的复杂性,不可能刻板地把所有的商品都按原料分类,尤其对于那些由多种原料组成的商品或加工程度较高的工业品,如精密仪器、光学仪器、航天航空器以及工艺品、艺术品等等,因此许多章是按商品的用途划分的,这时就不考虑其所使用的材料。例如羽绒衣、羽绒被、羽毛球及羽毛掸,就没有按其所使用的原料归入第67章(羽毛,羽绒制品),而是按它们各自的用途分别归入第62章(机织服装)、第94章(床上用品)、第95章(体育用品)以及第96章(杂项制品)。此外像57章的地毯,第64章的鞋类以及第95章的玩具,也都不考虑其原料结构,而根据其用途单列一章。

为了使人们在商品归类上不发生争议,HS还为每个类、章甚至品目和子目加了注释。这些注释和品目条文一样是确定商品最终归属的依据,被称为“法定注释”,而相对来说,各类、章的标题对商品的归类却没有法定的约束力,仅为查阅的方便而设。了解这一点对正确查阅HS十分重要。例如第22章的标题为“饮料、酒和醋”,而章注释却明确标明“本章不包括以重量计醋酸浓度超过10%的醋酸溶液”(品目29.15)。

分析可以看出,HS的分类原则是按商品的原料来源,结合其加工程度、用途以及所在的工业部门编排商品。原料来源是编排的主线条,加工程度及用途为辅线条。主辅线条相辅相成,再加上“法定注释”,就使人们能在HS所涉及的成千上万种商品中迅速、准确地确定商品所处的位置。这也正是HS分类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所在。

【知识链接1】

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

《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CCCN)最早源于1927年万国联盟召开的世界经济会议上,一些国家提出要制定一个共同海关税则目录,到1937年定稿,命名为《日内瓦目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国家为恢复经济和发展贸易,成立了欧洲海关同盟研究会,在《日内瓦目录》基础上,草拟了《布鲁塞尔税则目录》并于1959年11月正式生效,1972年,改名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1978年又经修改,主要用于海关税则的商品分类。

我国海关1985年也采用了CCCN。目前,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它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海关税收。

CCCN的商品分类原则是按商品的原材料,结合加工程度、用途、工业部门来划分商品类目。根据归类原则,所有国际贸易商品被划分为21类、99章、1 011个税目,每一项税目下又分为若干子目。

【知识链接2】

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

《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United Nations 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由联合国统计委员会于1950年制定,1960年、1975年两次修订,1985年第三次修改。

SITC的分类原则是按照商品加工程度,从低级到高级编排的。SITC把所有国际贸易商品划分为10类、67章、261组、1 033个分组。其中,720个分组又细分为2 085个子目,这些子目和未分的分组合计为3 118个基本号。

(2)我国的国家标准商品分类 我国的国家标准商品分类是指《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GB 7635—1987)。它是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标准局发布和实施的,1998年又进行了修订。它为国民经济统一核算和各部门进行计划、统计、财务、税收、物价等工作提供了统一的商品分类体系。

《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中,将我国生产的所有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划分为99个大类(其中12个大类留空,供新商品增补之用),1 000多个中类,7 000多个小类,总计36万多个品种。为便于检索,将分类体系设置成23个门类,并以英文大写字母表示其顺序。具体门类和大类的划分如表4.2所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是以HS为基础,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该税则和目录的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与HS完全一致,商品类目也相同,所列商品分为21类、97章、共计有6 000余品目。我国在HS六位数字编码的基础上,又增加到10位。其中第7、8位为我国关税、统计、贸易管理所加的本国子目,第9、10位为各有关部门监督需要所加。

通常该税则和目录每年进行部分调整,每4年作一次较大的修订。

(4)国际危险货物分类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性、腐蚀性、毒害等作用的化学品或其他原料。根据危险商品的国际监督统计,在国际海运中,危险货物占整个海运量的50%。

表4.2 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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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海上运输货物进行国际管理,1965年,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根据海上运输特点,制定了《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缩写为IMDG Code,简称《国际危规》)。《国际危规》上,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危险程度,将危险货物分为9个大类(表4.3),共2 500多种,其中1~7大类再分为若干小类(详见第6章)。

表4.3 危险货物类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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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73年加入国际海事组织,1982年10月1日起,在国际航线和海港装卸上开始执行《国际危规》,并参照之制定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于1985年发布和实施。同时,还陆续编制了相应的“国内危规”,即国内执行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包括《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

(5)《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 为了便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分类以及商标注册和管理,需要一个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表。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国际公约,并于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

尼斯分类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一部分是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目前,该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1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不仅所有尼斯联盟成员国都使用此分类表,而且,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该分类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可以参与分类表的修订,而非成员国则无权参与。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分类表。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又称尼斯分类)一般每5年修订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国际商品分类表自1987年印制成册,经10次修订,第九版于2007年1月1日正式使用。

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实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并针对中国的国情实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组及商品和服务的名称进行了翻译、调整、增补和删减,从而制定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至今来看,采用国际分类是成功的,大大方便了商标申请人,更加规范了商标主管机关的管理,密切了国际间商标事务的联系。尤其是1994年8月9日我国加入尼斯协定以来,我国积极参与了对尼斯分类的修改与完善,已将多项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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