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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类体系

时间:2022-11-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分类取决于全部地域分异因素的综合特征,而不是仅仅考虑其中一个单独因素。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运用的土地分类体系,它综合反映了土地的自然属性和人类对土地的利用特点,并在很大程度上与国民经济部门的划分相适应,因而是土地管理分类体系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城镇土地分类体系中,以用途为主要依据,全国城镇土地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见表4-2。

4.2.2 土地分类体系

土地资源分类,随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和分类体系,不同分类体系之间的差别在于分类标志的不同。分类标志实际就是分类的依据。有了分类标志,就可以以此为依据对调查范围内的土地逐一确定其所属类别。由于土地是一种复杂的事物,它在性状、用途、生产性能上都表现出十分复杂的多样性,从而使土地资源的分类较为复杂,常常需要用多个指标或综合指标来划分。一般来说,低层次的分类中指标较为单一,随着层次的升高指标的综合性就增强。选择分类指标是土地资源分类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正确而鉴别性强的指标的选取,往往不仅要求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而且还与研究人员对研究地区的了解程度有很重要的关系。

国外许多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分类体系进行了系统研究,并依据分类用途的差异,区分出若干种主要的分类体系。

美国分出五种土地分类体系:①根据土地自然性状进行的土地分类;②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进行的土地分类;③为土地潜力评价服务的土地分类;④为土地适宜性评价服务的土地分类;⑤供实施计划应用的土地分类。

日本按土地规划利用的需要存在着三种分类体系:①根据土地性状分类;②根据土地利用分类;③为土地质量评价进行的分类。

我国对土地资源的系统研究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划分。近年来,在农业资源综合调查、土地资源调查、耕地调查和土地资源评价中应用得较多的有以下三种分类体系:

1)按土地的自然属性作为主要标志划分的土地类型

土地类型是地表的某一地段,包括地貌、岩石、气候、水文、土壤和植被等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土地类型的划分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它是地表某地段全部自然要素(地貌类型、土壤类型、植被类型等)的综合,代表过去全部自然过程的终极产物;另一方面它是衡量和评价土地资源的出发点,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此外,土地类型的结构和组合,又是认识和划分综合自然地理区域的依据。在综合自然地理区划中,其底层区划主要反映土地类型的结构和组合。

我国进行土地类型划分,主要依据以下三条原则:

(1)综合性原则

土地分类取决于全部地域分异因素的综合特征,而不是仅仅考虑其中一个单独因素。迭置法是经常采用的一种综合性分析方法,即把全部地域分异因素的类型分布图迭置在一起,得出一定的网格,然后选择其中重叠最多的线条作为土地类型的界线。过去这种方法多采用手工进行,工作强度较大,且精度难以保证。近年来,计算机的地图迭置分析已被广泛应用,使该领域的研究有了明显的进展。

(2)主导因素原则

在对土地各组成要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区域土地分异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的地域分异规律来进行土地类型的划分。一般说来,在山地和丘陵地区,通常以地貌为划分土地类型的主导因素;在平坦地区,通常以微地貌因素、土壤质地或水分状况等作为土地分类的主导因素。由于植被的分异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地形、土壤、水分的差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常以植被作为划分土地类型的主要标志。

(3)生产性原则

按不同的生产需要来确定相应的划分指标。如全国1∶1 000 000土地类型图主要是为大农业服务的,所选取的指标都与发展农、林、牧生产密切相关。

现已完成的全国1∶1 000 000土地类型图中土地类型的分级是在大尺度水热组合类型(土地纲)基础上进行的。其下共分两级,划分指标是:

第一级类型主要根据引起土地类型分异的大(中)地貌类型进行划分(山区以垂直地带为主要指标)。

第二级类型主要依据引起一级土地类型分异的植被亚型或群系组、土壤亚类划分。

2)按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土地分类

土地利用现状指调查当时土地实际所处的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运用的土地分类体系,它综合反映了土地的自然属性和人类对土地的利用特点,并在很大程度上与国民经济部门的划分相适应,因而是土地管理分类体系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同样是采用等级制分类方法的。在2002年1月1日前我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地籍管理应用最为广泛的是农业区划方案(农业区划Ⅱ即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和城镇土地分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了二级分类体系,一级类根据土地用途分为8个大类,二级类依据利用方式、经营方式和覆盖特征分为46个二级类,具体见表4-1。城镇土地分类体系中,以用途为主要依据,全国城镇土地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见表4-2。

2002年1月1日开始试行土地分类。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1998年)的颁布实施,需要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范围与土地分类的衔接。同时,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土地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及第三产业的发展,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另外,为了加强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对城乡土地进行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数据成果和其他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土地成果的扩大利用。根据上述要求,国土资源部在原有分类基础上,修改并颁布试行了新的《土地分类》。本分类体系采用三级分类法,一级地类设3个,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地类设15个。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地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设“其他农用地”等5个地类共同构成农用地;原城市土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5个地类共同构成了建设用地;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未利用地(除田坎)和未进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他水域共同构成未利用地。三级地类设71个,是在原来的二级分类基础上调查、归并和增设而来的。具体分类见表4-3。

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志着我国土地资源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见表4-4)。该分类体系按照管理需要和分类学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归纳和划分。主要特点:一是区分“类型”和“区域”,按照类型的唯一性进行划分,不依“区域“确定“类型”;二是按照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四个主要指标进行分类,一级类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级类按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进行续分,所采用的指标具有唯一性;三是体现城乡一体化原则,按照统一的指标,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且注重了与建设、农业等各部门使用的分类相衔接。其实施将在理论上有利于避免各部门因土地利用分类不一致引起的统计重复、数据矛盾、难以分析应用等问题,对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类型、掌握真实可靠的土地基础数据、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乃至国家宏观管理和决策具有重大意义。

表4-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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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 城镇土地分类体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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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土地资源性状分类

土地资源分类是在土地资源评价的基础上形成的分类系统。中科院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编制的《中国1∶1 000 000土地资源图》,其土地资源分类就采用土地潜力区—土地适宜类—土地质量等—土地限制型—土地资源单位五级分类系统。

(1)土地潜力区。土地潜力区的划分以气候和水热条件等为依据,反映区域间的产生潜力对比。作为土地评价“零”级单位。同一区内,具有大致相同的土地生产潜力,包括适宜的农作物、牧草、林木的种类、组成、熟制和产量,以及土地利用的主要方面和措施。将全国划分为九个潜力区:华南区、四川盆地—长江中下游区、云贵高原区、华北—辽南区、黄土高原区、东北区、内蒙古半旱区、西北干旱区和青藏高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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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4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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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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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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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适宜类。土地适宜类反映了土地对农、林、牧三业的适宜性,是在土地潜力区范围内依据土地对农、林、牧业生产的适宜性划分。在划分时,尽可能按主要方面划分;但对那些主要利用方向尚难明确的多宜性土地则作多宜性评价。共划分为八个土地适宜类:宜农耕地类、宜农宜林宜牧土地类、宜农宜林土地类、宜农宜牧土地类、宜林宜牧土地类、宜林土地类、宜牧土地类、不宜农林牧土地类。

(3)土地质量等。土地质量等反映的是在土地适宜类范围内土地对农、林、牧三业的适宜性程度和生产力的高低程度。土地质量等按农、林、牧三业的适宜程度各分为三个等级,即一、二、三等宜农,一、二、三等宜林,一、二、三等宜牧分别用阿拉伯数字1、2、3表示,不宜农林牧类用数字0表示。宜农耕地类用一位数表示;其他均用三位数表示,第一位表示宜农等级,第二位表示宜林等级,第三位表示宜牧等级。

(4)土地限制型。土地限制型是在土地质量等范围内,按限制因素种类及其强度划分。同一土地限制型内的土地具有相同的主要限制因素和要求相同的主要改造措施。土地限制型的划分:无限制(O)、水文与排水条件限制(W)、土壤盐碱化限制(S)、有效土地厚度限制(C)、土壤质地限制(M)、基岩裸露限制(B)、地形坡度限制(P)、土壤侵蚀限制(E)、水分限制(R)、温度限制(T)。土地限制型的表示方法为:用英文小写斜体字母放在质量等的右上角,限制强度则用小号阿拉伯数字1、2、3……表示,放在英文字母的右下角。

(5)土地资源单位。土地资源单位是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基层分类单位,也是基本制图单元。它表明土地的自然类型或利用类型,由一组具有较为一致的植被土壤及中等地形或经营管理与改造措施上较相同的土地构成。土地资源单位用阿拉伯数字1、2、3……表示,放在土地质量等的右下角,按图幅自行顺序编排。例如333W21,其中:“333”表示三等宜农、林、牧;“W2”为水文与排水限制,限制强度为2级;右下角1表示该土地资源单位为谷地沼泽杂类草草地。

土地分类是土地评价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对土地科学系统的分类就很难进行土地资源的评价。一方面,通过对土地的类型划分,就能比较系统全面的研究土地资源的形成及其影响自然特性的自然生活条件,揭示其发生、演变、属性特征以及组合的地域差异,从而探索改造与利用土地资源的措施和途径。另一方面,从方法论上来看,土地评价必须在一定的土地评价单元(在图上对应于制图单元)上进行。根据不同的土地评价的目的要求,以及根据不同的成图比例尺等因素,土地评价单元形成的特征指标有所差异,但任何土地评价单元都是相应的土地分类的结果。土地分类是土地评价的基础亦从方法论上得以证明。

有关为土地资源评价进行的土地资源分类的程序和方法等,将在“土地资源评价”一节中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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