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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规划体系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它是中国城市规划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起点。目前,中国城市规划体系包括三个方面: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和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法定主体是政府及其规划部门或者准政府组织。
空间规划体系_ 中国城市化公共政策研究

4.3.1 空间规划体系

目前,中国空间规划编制主要由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组成。国土资源部在2001年开始了新一轮的国土规划试点;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2003年开始了区域规划的试点工作;建设部在城市规划领域也不断进行着新的探索,为了增强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2003年开展了以大城市为主的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三大政府职能部门对空间规划的全面出击,突出反映了空间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无序状态(牛慧恩,2004)。

1)国土规划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中国就开始了为期不短的第一轮国土规划工作,提出了开展以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整治为核心的国土规划工作。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多数省区都编制了省区级国土规划。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国土规划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对中国第一轮国土规划的评价,普遍认为在摸清资源家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没有起到规划的指导作用。2001年,国土资源部开始力抓新一轮的国土规划工作,首批确定了天津和深圳两个试点,目前首批试点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第二批的新疆和辽宁两个试点正在编制过程之中。

2)区域规划

1956年,国家建委就作出了《关于开展区域规划工作的决定》,在1978年的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上,又再一次决定要开展区域规划工作,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中国在区域规划及其管理方面一直没有形成体系,与城市规划之间的衔接关系也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引入国土规划以后,区域规划基本上被国土规划掩盖了。国家发改委成立以来,十分重视其职能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工作,加强了区域规划研究,并着手开展区域规划试点,还明确提出要在“十一五”规划中,把区域规划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

3)城市规划

在目前的三大规划主管部门中,建设部的城市规划应该说是最具有技术和管理实力的,但建设部属于专业管理部门,不是综合管理部门。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它是中国城市规划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起点。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它是中国城市规划领域第一部国家法律,也是城市规划立法体系的基本法。根据《城市规划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有关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指定的各级地方政府也颁布了相配套的政府规章,逐步形成了中国的城市规划立法体系的框架。

目前,中国城市规划体系包括三个方面: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和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一是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法定主体是政府及其规划部门或者准政府组织。一般情况下,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与其负责管辖的区域空间相一致。规划编制内容主要有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的审批主要采用分级审批制。二是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法定的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一书两证”制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等。三是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建筑工程规划的行政检查和竣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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