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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分类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标作为商品的标志,附着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以区别同类商品。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这是《商标法》对法律所保护的注册商标种类的划分。图形商标,是指由不含任何文字,只由图形构成的商标。在现实中,组合商标的使用最为普遍。商标的设计不同于普通的标志设计,商标是需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注册和保护的。

第二节 商标的分类

商标作为商品的标志,附着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以区别同类商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的品种越来越多,商标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那么,商标到底有多少种类?如何划分?在实践中并无统一标准。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这是《商标法》对法律所保护的注册商标种类的划分。在学术上,我们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划分商标的种类并进行研究。以商标的识别对象、形态、功能、使用者、知名程度等几个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和归类。

一、以商标的识别对象为标准分类

(一)商品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的专用标记。其识别对象是一般商品,例如用于饮料上的“可口可乐”,用于家用电器上的“SONY”,用于汽车上的“TOYOTA”,用于服装上的“李宁”等。

(二)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服务性行业所使用的标志,即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我国1982年的《商标法》没有对服务商标予以规定,1993年第一次修改的《商标法》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规定,服务商标所使用的对象有:广告与实业、保险与金融、建筑与修理、交通与储藏、材料处理、教育与娱乐、杂务等。

(三)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的区别

1.商标的识别对象不同

商品商标是特定商品的识别标志,标示的是有形的、看得见的商品;而服务商标表明的是服务项目本身,是区别不同服务项目提供者的专有标记,标示的是为他人提供的劳务活动。

2.使用的领域不同

商品商标可适用于所有商品领域,凡生产、加工、拣选、销售商品的行业均可使用商品商标;但是服务商标的适用领域则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适用于服务行业,即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专门性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旅游业、修理业、饭店业等。

3.使用的方式不同

商品商标除广告宣传外,还可直接附着在商品上,随着商品的出售达到宣传的目的;而服务商标只能通过服务项目的提供者所进行的服务行为来显示,通过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来使用。

4.使用的宣传效果不同

商品商标可以随着商品的出售和使用而广为传播,使消费者易于识别、认购;而服务是无形的,不像商品那样可以流通,服务商标表明服务出处和保证服务质量的作用不如商品商标之于商品那么强烈。这就决定了服务商标在某种程度上主要是依赖于广告宣传来扩大商标的知名度。

二、以商标构成要素为标准的分类

(一)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文(汉字或拼音)商标、外文商标和数字商标。在商标的“家族”中,文字商标的使用率是最高的。其优点是直观、易记又便于宣传,所以文字商标成为许多企业设计商标的首选。在设计文字商标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中文商标

中文商标中的文字,包括汉字、汉语拼音和少数民族的文字。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外,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文字作为商标,包括企业名称或其缩写、具有含义的字和词、甚至包括不具有特定含义而杜撰的。但是少数民族的文字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附加说明是何种文字及相应的含义,否则,均按相近似的中文含义解释或作无含义解释。此外,文字的字体,可以是印刷体、书写体或美术体等,当文字字体以某种图案形式变形表达时,这种商标就已脱离了文字商标的本来面目而成为了图形商标。

2.字母商标

字母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构成的商标。一般来说,由于单个的字母或者数字缺乏显著性,所以在世界上大多数采取审查制度的国家都是不能注册的,因此,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字母或数字才可以用作文字商标。字母商标虽然简洁易记,但是缺乏表意性。我国原《商标法》未明确规定对字母商标的保护,但是由于实践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字母商标,因此,我国在第二次修改《商标法》的时候,增加了对字母商标保护的规定。

3.数字商标

数字商标,是指由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数字商标虽然简单、特别,但是容易和商品或服务的型号混淆,所以数字商标的注册长期受到限制。但在实践中,也有个别数字由于长期使用,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后被接受注册,如著名的4711香水。我国原《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对数字商标的保护,但为了对实践中存在的少数数字商标进行保护,我国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增加了对数字商标的保护内容。

(二)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是指由不含任何文字,只由图形构成的商标。对于“图形”的含义,我们可以作广义理解,即把那些有线条或者色块构成的图案都叫做图形。[12]这类商标的优点是直观,艺术性强,并富有感染力,而且不受语言的限制,不论哪国人讲何种语言,一般都可以看懂,可以给人留下较深的印象。但是,一些比较抽象的图形商标,因没有具体的称谓,有碍人们的口头交流,不便于广告宣传,所以单独使用图形商标者日渐减少。

(三)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即是由上述各种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这种商标图文并茂,其设计一般以图形为主,文字为辅;既表形,又表意。在现实中,组合商标的使用最为普遍。

(四)其他形态商标

其他形态的商标,是指以音响、气味等特殊形态出现的商标类别,如美国NBC广播公司以其特有的三音调(Three Tone Chime)乐曲作为自己的服务商标进行注册,又如在美国销售的一种散发着“夹竹桃花香味”的绣花线和纱线,这种香味便是这种绣花线和纱线使用的注册商标。目前对这些特殊形态商标提供注册保护的国家为数极少,但是这类商标的出现也是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必然产物,对这些特殊形态商标实施保护的国家也会越来越多。

(五)商标设计时,应注意的事项

商标的设计不同于普通的标志设计,商标是需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注册和保护的。所以在设计商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商标要简单明了

简单明了的商标容易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如“555香烟”、“999胃泰”、“将”牌香皂、“虎”牌万金油等,虽然内容简单,但便于传播和记忆,所以家喻户晓。

2.商标设计必须独特

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必须与众不同。强调商标识别性的同时,更要强调独特性和显著性。商标设计要构思独特,突破常规,与众不同。

3.借助“流行”设计商标

宇宙牌香烟”在中央电视台的春节联欢晚会上播出之后,影响很大。某烟厂乘机将新开发的香烟注册为“宇宙牌”投放市场,获得成功。这种借助“流行”的方式,也是一种快速传播商标的捷径。

4.商标设计要避免相同与近似

商标设计如果能做到兼顾“造词”与“含义”,效果更好,会收到强化独特性和显著性及赋予商标积极想象的双重绝妙效果。如“好又多”、“IBM”等。

5.商标设计要考虑各个国家的习俗特征

商标设计一般要符合目标市场的消费心理和习惯,符合当地的社会文化状况、宗教及喜好禁忌。如西方国家不喜欢13;日本人不喜欢4;华人喜欢8等。

三、以其功能为标准的分类

(一)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在这些近似的商标中,首先注册或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商标为该商标的联合商标。例如,某一企业的正商标为“玫瑰”、又以“白玫瑰”、“红玫瑰”、“黄玫瑰”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中任一商标的使用视为其他商标也在使用。联合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正商标,防止他人影射。联合商标作为一整体,不得分开转让,必须全部一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二)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驰名商标。最先创设的商标为正商标,后在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的统一商标为防御商标。注册防御商标,在于保护驰名商标的信誉,因为如果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也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原商标所有人利益的损害。防御商标的注册较为困难,但一旦注册成功,则不受因不使用而被撤销商标的规定所限。

(三)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的内容恰恰是一般商标所不允许包含的内容,即不符合一般商标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商标注册人一般是具有商品质量检验能力的商会或其他组织机构,而不是该商标的实际使用人。使用证明商标,须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证明商标的功用在于提供质量证明,打开商品销路,使商品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纯羊毛标志、欧共体采用的“担保商标”等,都是一种证明商标。另外,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四)等级商标

等级商标,是指在商品质量、规格、等级不同的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或者不同的商标。这种商标的使用往往同公司的司标或厂标配套使用。司标或厂标为主商标,表示商品的生产厂家,等级商标为副商标,表示商品的档次。如丰田主商标下,不同等级的汽车分别使用了“皇冠”、“锐志”、“凯美瑞”、“花冠”、“威驰”、“雅力士”等。但是,到目前为止,只有极少数国家的商标法对该种商标作了明文规定,我国商标法当中也没有这一方面的规定。

四、以使用者为标准的分类

(一)制造商标

制造商标,亦称生产商标,是指商品制造者所使用的商标。例如,南京熊猫电子集团公司在生产的收录机上使用的“熊猫”商标;重庆啤酒集团股份公司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上使用的“山城”商标。制造商标的功用,不仅在于区别不同的生产厂家,而且能在销售经营中突出表示制造者。若生产厂商在自己生产出来的商品上不使用自己的制造商标,而让销售商仅使用自己的销售商标,就可能使消费者认为此种商品是销售者自己生产出来的,从而只知道此种商品的销售商,而不知道商品的生产厂家,这样就会使销售商独得其利。因此,制造厂商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制造商标,则完全可以避免销售商对自己经济利益的损害。

(二)销售商标

销售商标,又叫商业商标,是指销售者在自己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例如,贸易公司、百货公司等商业企业在其销售的商品上所使用的标志。使用销售商标的目的在于宣传商业企业的经营,使其销售的商品与其他经销商销售的同类商品展开商业竞争。

(三)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一般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但是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除外。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集体商标虽然也表示商品来源,但它并不是标示某一特定厂家,而是代表由若干企业组成的集体组织。一般来说,集体商标不允许转让,使用该商标的意义在于表明若干企业所生产的同一商品具有相同的质量和规格。

五、以知名度为标准的分类

(一)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广为熟知,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驰名商标与非驰名商标的界定,不是以注册与否为准,而是商标在市场上的公信力和相关公众的熟知度,也即注册的商标未必都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未必都经注册。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按“使用原则”予以保护。[13]

(二)普通商标

普通商标,也称非驰名商标。任何驰名商标在它“驰名”之前,都属于普通商标,不享受特殊保护。在商场上,绝大部分的商标都属于普通商标。

(三)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

1.认定条件不同

普通商标只要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就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而驰名商标的认定,则需要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保护范围不同

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限定在与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14]但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法律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禁止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且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也不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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