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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物权法的概述和基本原则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1.2 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物权客体特定的极端是一物一权原则。这三条确立了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而物权采法定主义,债权采意定主义。物权法定最主要的是物权的类型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物权法定并不意味物权的取得或转移与当事人意思无关。

7.1.1 物权的概念

什么是物权?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客体物的财产性权利。物权有不同的种类,但任何一种物权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其原因在于物权制度对社会政治经济的重大基础性作用,物权法调整整个社会财产的归属和利用。故物权法虽是私法,却无不体现政治色彩,且散发着浓郁的本土气息。《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该条是物权定义条款,物权不是一种具体的权利,而是具有共同特征的一类权利,其共同特征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权。

7.1.2 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是指不需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由权利人合法支配行为即能实现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物进行管领、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直接表现就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所谓支配,是指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以自己的意志和行为直接支配物,而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

物权和债权虽然都是财产权,但是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获取客体利益(占有、使用或处分);而债权则要经过别人(债务人)之手,只有债务人履行了其义务,才能实现其利益。形象地说,债权与利益之间还隔着他人之手,不经他人之手无从享受利益。这就是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指的是债权人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实现权利目的时,其意思只能发生相对的后果,即必须等待相对人“给付”也就是履行的意思表示。如果相对人不能作出或者不愿作出这个意思表示,债权人的权利目的还是无法实现。也就是说债权的实现处于等待债务人履行的相对状态。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

物权看不见摸不着,需要靠有形的物来表现,物的范围决定权利的边界。因此,物权的客体必须特定。特定的意思或者是客体范围边界清晰;或者是物的特定化,即从许多物中选择出某个物;还可能是范围确定,即确定哪些物归属于某人支配。物权客体特定的极端是一物一权原则。

而其他的权利客体如行为、精神财富等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这是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相区别的一个显著特征。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因为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其客体如果不特定就无从支配,因此,所有权不得未确定就是物权的基本要求。此外,物只有独立,才能对其完全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对不独立的物无法确定其物权。

3)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直接支配物权客体的物,也直接表现为享受物的利益,这是物权的经济内容。对物进行支配,不是物权人的目的而是物权人的手段,物权人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物的支配而取得物的利益。因而在民法保护下直接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各种利益,是物权的本质和核心,是物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的最基本特征。

4)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排他性的含义有二:一是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就所有权来说,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这就是一物一权原则。二是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在物权中,一个人享有物权,其他任何人都是这个权利的义务主体,对该物权都负有不可侵害的义务。凡是侵害物权的行为,都在排除之列。因而在物权请求权中,返还原物和恢复原状等物权保护方法,是物权基于排他性所产生的物权保护方法。

7.1.3 物权法的概述

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也是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共5编247条。分别为总则编、所有权编、用益物权编、担保物权编和占有编。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此外与物权相关的规定还包括:2016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物权法解释一》),该司法解释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1995年6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同年的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7.1.4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平等原则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的、集体的物权,还是私人的物权,都应当平等保护。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三条确立了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是否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创设权利,民事权利的产生可区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原则,即法定主义和意定主义。法定主义是说只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才予以确认和保护;而意定主义可以说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即是允许的。而物权采法定主义,债权采意定主义。

物权法定最主要的是物权的类型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权利类型法定也意味着权利的内容(权能)和效力也由法律规定,同时取得权利的方式和要件法定。物权法定并不意味物权的取得或转移与当事人意思无关。实际上当事人在取得或变动物权过程中,始终有各种各样的自由选择权,而且在创设物权行为中,也容许对某权利的内容作某些限制。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权是排他性的支配权,被称为“绝对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其他权利如债权等相对而言的,并不是说物权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在立法的传统理念上,按照规定的原则也称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权利止于滥用开始之处”“极端的权利,乃最大的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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