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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基本概念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物权的基本概念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主要包括物权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保障物权人对于物的支配权所必需的,是物权所特有的效力。

第一节 物权的基本概念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物权法。物权法的起草从1998年开始,其草案历经多次审议,充分体现了物权法的复杂性和整个社会对物权法的关注。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作为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要回答三个问题:(1)物是谁的?(2)对物享有什么权利,其他的人负有什么义务?(3)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本章主要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和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加以介绍,具体的规定应以物权法正式颁布的条文为准。

物权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这一特征是它与知识产权的明显区别。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智力成果和无形财产。物权以特定的物为权利客体,这里的物,主要是有体物,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包括无形物,例如担保物权也有在其他权利之上设定的,如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知识产权质权。

(二)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行使权利,而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或行为。

(三)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在物权法律关系中,除权利人之外,其他一切不特定的人均是义务主体,不得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

(四)物权是排他性权利

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权利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权利的干涉、妨害、侵害。

(五)物权法定原则

与合同自由原则不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二、物权的分类

在民法理论上,物权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所有权与他物权

这是以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为标准对物权进行的分类。所有权,又称为自物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他物权是指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是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对他物权的再分类。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以物权的客体是动产或是不动产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动产物权是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力,也是物权依法成立后发生的法律效果。物权的效力主要包括物权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是指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物权与债权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例如出现“一物二卖”情形时,甲承诺将自己的电视机出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要求甲交付电视机的债权。随后甲却将电视机卖给了丙,并交付给丙,丙取得的这台电视机的所有权,优先于乙的债权。这时乙只能要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而不能要求获得这台电视机的所有权。但物权优先于债权也有极少数的例外,承租人之租赁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即租赁期内如果发生房屋转移,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此外,在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债务人的财产上成立的物权仍具有优先效力,即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立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保障物权人对于物的支配权所必需的,是物权所特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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