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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人们生活需要依赖外界物质资源,物质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当其不能满足人们需要时,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确定其归属,承认特定人对特定物所享有的排斥他人干涉的支配性权利,以使互不侵犯从而保证对物的有效利用,此即为物权的社会作用,也是物权法律制度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可以说,罗马法中并没有物权的概念。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人们生活需要依赖外界物质资源,物质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当其不能满足人们需要时,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确定其归属,承认特定人对特定物所享有的排斥他人干涉的支配性权利,以使互不侵犯从而保证对物的有效利用,此即为物权的社会作用,也是物权法律制度要实现的基本目标。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概念的起源及发展

早期罗马法对物权概念的认识比较模糊,罗马法中物的概念非常不确切,与权利的概念没有清晰的区分。罗马法中的物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物,是除自由人之外的其他一切自然存在,包括人力所能支配的物,也包括人力无法支配的物,以及财产权利。另一种物,指具有经济价值不可以用金钱衡量的物品,包括人力能够控制的物,也包括财产权利的继承权。可以说,罗马法中并没有物权的概念。(1)近代大陆法上的物权概念是由中世纪(公元11~13世纪)欧洲前期注释法学派解释罗马法时形成的,他们在对罗马法大全进行研究、诠释时,从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中,引申出“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并将物权的两种形式即完全物权和他物权用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即物权来概括,从而在大陆法系真正形成了物权的概念。(2)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继受罗马法,将民法分为人法、财产法和财产取得法三篇。《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使用“物权”这一概念,但物权的许多内容,如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质权、先取特权、抵押权等在法典中均有反映,主要体现在其第二篇“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中。1811年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在立法上第一次使用了物权的概念,尽管该物权的概念同现代各国立法所规定的物权涵义存在相当的出入,但对后世各国或者地区的物权立法以至民法学说均有重要影响。(3)

物权理论系统的提出及物权制度在立法上的定型这一任务,则是由1900年《德国民法典》完成的。该法典在体例上采用学说汇纂式,率先将物权制度独立成编,用了442个条文对物权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建立起了一个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抵押权、质权等在内的内容完备、结构严谨的物权体系,奠定了德国法系国家或者地区民法典物权立法的基础。此后,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在编纂民法典时,都纷纷采用了这个概念,基本上按照《德国民法典》中的物权体系确立了自己的物权形式和内容。英美法系虽然没有使用“物权”这个术语,但是在其“财产权”中也有物权的实质内容,如对土地所有权、抵押权等均有规范。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区民法典虽然多以物权作为编名,但对于物权的概念却很少予以直接规定。(4)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特征即为物权独有的法律属性,从而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显著特点。权利的特征是在比较中得出的,物权的特征主要在于同债权及其他权利相比较,可概括如下:

(一)物权为支配权

物权为支配权,即对物的控制权,而不是请求权即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其物,也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交予他人占有、使用,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均体现着权利人的自由意志,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害其权利或非法干涉其直接支配权。

理解物权的支配性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权利都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由。同样,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其支配也不意味着绝对的支配。具体而言,不同的物权有不同的支配力,即物权的种类不同,其权利人支配物的范围也不同:除所有权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对物有全面的支配权外,其他物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限定的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比如,对借用他人之物,使用人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收益权和处分权;抵押权人只有对物的价值的优先受偿权等。

(二)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协助,权利人在合法范围内能够无条件地、绝对地实现其权利,即物权是绝对权。这是物权在实现方式方面的特征。绝对权,是指不需要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有权利人的合法支配行为即能实现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为对世权,这是物权在效力范围方面的特征。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一切人都成为义务人。

(三)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在对外关系上可排除他人意思或者行为的介入,即物权人享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所以物权属于排他性财产权。这是物权在效力方面的特征。物权的排他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即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如对一间房屋不能同时设定两个所有权。二是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法律属性,即物权人行使权利遇有不法妨碍时,凭借物权能够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可能发生妨碍的因素。

物权的这一特征使其与债权明确区分开来:债权的作用只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数个债权人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为同种行为而互不影响,故而法律允许同一客体之上有多个债权存在。

在运用物权的排他性处理物权纠纷时应该注意的是,因物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所以,如果对物权的排他性不加限制,则必然导致权利冲突甚至物权人滥用权利。具体而言,物权的排他性不排除下列情况:

(1)多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享同一物权。如夫妻对家庭财产共享所有权;家庭全体成员对承包的集体土地共享承包经营权。

(2)一物之上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存在。因他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故二者可以在同一物上并存。如某甲在自有物上为乙设定抵押权。

(3)一物之上有互不影响的数个他物权并存。如某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使用权,为丙设立抵押权等。因对于互不影响的他物权,权利人可以就不同方面对物进行支配,所以这些他物权可以并存。

(4)法律针对物权所规定的限制。如法律规定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等,当事人在行使其物权时,就要受到这些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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