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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代理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版权代理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当今图书版权贸易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版权代理。随着图书版权代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版权代理已成为图书版权贸易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如果没有作者或出版社的明确授权,版权代理机构就不能贸然进行版权代理。

一、版权代理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当今图书版权贸易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版权代理。在一些综合实力很强的大型出版社中,一般都设有自己的版权部门,专门从事图书版权引进与输出的相关工作,如德国斯普林格出版公司就设有版权及版权许可部门。另有一些大型的出版机构,如汤姆森学习出版集团,在世界各地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或代理处来打理版权的有关事宜。而另外一些规模、实力相对较弱的中小出版社由于缺乏专门的版权贸易人员,通常必须依靠版权代理公司来进行版权贸易业务。事实上,在工作中一些大型出版社也会和版权代理公司保持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国外很多出版社已经把自己的图书版权委托给国内或国外的版权代理公司,通过它们来实现版权的联系与许可。要想获得这些出版社的图书版权,就必须首先与这些版权代理公司进行洽谈。此外,由于版权代理公司拥有相应的专业资源,在版权信息、对外版权贸易经验、人才、资源等方面具有很强的优势,一些小型的版权代理公司逐步成长起来,发展成为具有强大经济实力、庞大代理网络、极强推销能力的大公司。因此通过代理公司来开展版权贸易对版权使用者来说非常有利。随着图书版权代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版权代理已成为图书版权贸易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代理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首先出现了委托合同,即一个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某种事项,如购置财产、偿还债务等。而到了现代社会,商品交换关系高度发达,社会化大生产所要求的合理分工、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善等,使代理制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工作都是通过代理方式即委托代理商进行的。在我国,代理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沟通产销的一种崭新的流通模式,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

代理不是行政上的概念,而属于法律范畴。对于代理的法律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明文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进行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所谓版权代理(copyright agent),是指在版权交易活动中,代理人接受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委托,代表其就版权转让、版税收取、保证金等问题与作品使用方商谈,并以此委托行为人向著作权人收取报酬的活动。

从法律角度来考察版权代理,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必须以被代理人的授权为前提。版权代理机构必须事先取得作者或出版社的授权,即事先必须接受作者或出版社的委托,然后才能就某一项具体的版权业务开展代理活动。如果没有作者或出版社的明确授权,版权代理机构就不能贸然进行版权代理。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版权代理机构作为版权交易的中介组织,它在版权交易中担当的是“纽带”角色,发挥的是“桥梁”作用,其本身并不享有版权,也不是版权的实际使用者;因此在交易活动中,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只能以委托人(作者或出版社)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版权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源于作者或出版社的委托,因此只要是授权范围内的正当行为,就对被代理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其法律后果应由作者或出版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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