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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风险的产生及特征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及资本的不断积累、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出现的。这些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意味着相应对等权利和责任关系的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中这两类行为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企业人力资本激励约束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或投资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为代理风险。固有性是代理风险的最大特征。

3.1 代理风险的产生及特征

这里主要从代理风险的产生入手进行分析,并归纳出其特征。

3.1.1 代理风险的产生

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及资本的不断积累、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出现的。它被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他们来从事某些活动。西方学者认为,代理关系不仅仅存在于资本所有者与控制者之间,而且存在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活动中,存在于每一个管理层级上。就企业而言,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企业的投资者(股东)通过董事会,委托总经理(包括管理层)作为他们的代理人,行使对其出资组建的企业法人财产的经营权。这里的投资者是分散的人格化的所有者个体,董事会则是由众多所有者个体推举的所有者群体代表;总经理乃至整个经理层则是接受授权的代理人,是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人格化代表。第二层次是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委托其下级管理者作为其代理人,并授予一定的权力,管理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工作。第三层次则是这些下层管理者对员工的授权。这些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意味着相应对等权利和责任关系的形成。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来讲,作为委托方所有者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权,有权选择代理人并授权其代为经营,有权要求并监督其对自己委托的资产保值增值,直至取得预期的资本收益。代理人有能力接受委托,有义务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所有者实现其预期目标。在授权范围内有权独立决策、自主管理、合法经营、自负盈亏,并有权要求从经营中获得直接或间接报酬。一旦他认为他所获得的报酬小于自己付出的努力,且又别无选择只能继续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时,他便会牺牲委托人的利益满足自己的利益。于是就出现了两类行为: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

所谓败德行为,是代理人不努力为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工作,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或使本来可以捕捉的机会随意失去,使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未经控制而发生等。逆向选择则是指代理人有意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而有损于委托人的行为,如经营者追求安逸、过度消费等。

以上两类行为既有产生的可能,也有不产生的可能;其行为程度既有可能严重,也有可能不严重。委托代理关系中这两类行为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企业人力资本激励约束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或投资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为代理风险。简单地讲,代理风险(Agency Risk)就是指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对委托人激励约束行为不满而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的可能性。显然,它不完全等同于已有理论研究中的“道德风险”(Holmsorom,1979)。它实质上包括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两种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至于这种可能性在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中是否会变为现实,取决于一个前提,即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一致程度的高低。如果两者利益高度一致,不分彼此,则虽然彼此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但也只是业务的委托代理,在这种情况下是不会发生代理风险的;如果两者利益不一致,这时,人力资本的自利性必将起决定性作用。它决定着委托人和代理人必将追求各自的利益。委托人如果不能完全满足代理人的追求,代理人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委托人的追求,代理风险必然由此而生(Robert M.Wiseman,Lui R.Gomez-Mejia,1998)。据此笔者进一步认为,在当前两权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不一致的企业中,代理风险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是委托人对人力资本的自利本性认识不足,利用、引导不到位所致。其他诸如契约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环境不确定等则只能是导致代理风险更容易或更可能发生的外在条件而绝非其根本原因。并最终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现代两权分离且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企业中,代理风险控制的逻辑基点是对人力资本的自利本性的分析;代理风险控制成功、有效的程度取决于在人力资本的自利本性引导和利用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利益协调一致的程度。

3.1.2 代理风险的特征

代理风险的产生会有许多具体表现形式。但无论其表现形式怎样,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特点:

(1)不确定性。代理风险像其他任何风险一样,是收益取得的不确定性或损失发生的一种可能性,是一种可能发生但还没有发生的损失或预期损失。其不确定性不仅表现为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而且还表现为风险发生所造成损失或预期损失的不确定性。如我们很难确定经营者何时采取败德行为、逆向选择行为,员工何时偷懒;同时,我们也很难精确确定这些可能采取的行为(包括玩忽职守、贪污、行贿受贿等)会给企业造成多大的损失,因为这些行为有时会带来不可扭转的损害,该损害实在无法精确确定。

(2)广泛性。现代两权分离的企业实质上是一组不完全契约的组合。企业内部成员之间都可以看作一个又一个契约关系,小到生产部门的小组组长与组员之间,部门经理与具体的执行员工之间;大到经理与部门经理之间,以及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无不存在一个又一个的有形或无形契约。这种不完全契约实质上揭示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利益的不一致,正是由于这种利益的不一致才使得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蕴涵着代理风险的可能(Karen M.Gibler,Roy T.Black,2004)。另外,也正是由于这种不完全契约的广泛存在,才使得代理风险也具有广泛性。

(3)固有性。固有性是代理风险的最大特征。主要表现为代理风险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且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利益不一致的现代企业系统的产生而产生,又随着该系统的灭亡而消亡。它是与该系统相互依存而共生共亡的风险。亦即脱离了这种现代企业,代理风险是不存在的。因为原始的个体经营制下,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同为一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是不可能出现代理风险的。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委托人(所有者)和代理人(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使经营者代理风险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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