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平等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利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抽象原则,也称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分离原则。如当事人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而订立合同,该合同即属于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其成立、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债权法的规定。

10.1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10.1.1 物权及其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规定,所谓物权,是指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用益物权,不但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而且含有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这一特征是它与知识产权的明显区别。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智力成果和无形财产。物权以特定的物为权利客体,这里的物,主要是有体物,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包括无形物。

2)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行使权利,而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或行为。

3)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在物权法律关系中,除权利人之外,其他一切不特定的人均是义务主体,不得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

4) 物权是排他性权利。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权利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权利的干涉、妨害、侵害。

5) 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不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10.1.2 物权的分类

在民法理论上,物权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 所有权与他物权。这是以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为标准对物权进行的分类。所有权,又称为自物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他物权是指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2)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这是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而对他物权进行的进一步分类。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3)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以物权的客体是动产或是不动产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动产物权是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10.1.3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力,也是物权依法成立后发生的法律效果。物权的效力主要包括物权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1)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是指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物权与债权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例如出现“一物二卖”情形时,甲承诺将自己的电视机出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要求甲交付电视机的债权。随后甲却将电视机卖给了丙,并交付给丙,丙取得的这台电视机的所有权,优先于乙的债权。这时乙只能要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而不能要求获得这台电视机的所有权。但物权优先于债权也有极少数的例外,比如,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即租赁期内如果发生房屋转移,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2)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保障物权人对于物的支配权所必需的,是物权所特有的效力。

10.1.4 物权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经过七次审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依此规定,物权法是确定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因对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基本原则如下:

1)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利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第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物权法定原则。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得由民事权利主体随意设定。

3) 物权绝对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行使物权具有绝对性;二是物权排他的绝对性。确定某人对某物享有某种物权,也就在同时排除了其他任何人对该物享有同样的物权。

4)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所谓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5) 物权抽象原则。物权抽象原则,也称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分离原则。这是关于物权变动的结果与其原因行为之间的效力关系的规定。如当事人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而订立合同,该合同即属于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其成立、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债权法的规定。但是,合法成立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因为,不动产的变动因登记而生效,动产的变动因交付而生效。例如,在“一物二卖”的情形中,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进行了不动产登记或者接受了动产的交付,另一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指定的物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