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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概述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一、邻接权的产生和发展邻接权,又称相关权,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和作品之外的劳动成果的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1]。我国《著作权法》没有采用“邻接权”一词,与之对应概念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是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依法产生的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关和相邻的权利,两者关系密切。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产生和发展

邻接权,又称相关权,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和作品之外的劳动成果的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1]

邻接权,也称为“相关权”,该词译自英文中的“Neighbouring Rights”,其本意是与著作权有关及相邻的权利。随着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传播作品的手段日益多样化,作品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所产生的智力劳动能大大提高作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能使作品广泛地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和认可,作品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智力劳动,传播者创造性地表现作品,作品传播者的劳动需要得到尊重和肯定,法律应当确认和保护他们的权利。然而,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与狭义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创作活动毕竟存在着本质区别。首先,虽然传播者的智力劳动需要高超的艺术性,但更多的是借助技术手段来实现,如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录制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时,不仅要求专业演职人员的艺术美感,更需要有先进的录制设备,才能录制出优秀的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作品的传播者的智力劳动的独创性要求没有作品的独创性要求高。其次,大多数传播者创造性的劳动必须以作品为基础,与他人的作品不可分离,传播者只是通过高超的、艺术创造性劳动再现作品,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是从属于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的。传播者作为作品的使用者首先应尊重作品的著作权,他们不像著作权人那样对作品享有独立的权利,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受到作品著作权的制约。为此,大陆法系国家在狭义著作权之外设立了“邻接权”。英美法系国家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高,一些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作品传播者的智力劳动与作者创作作品一样,没有本质的区别,主张对传播者与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同样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无需再另行设定著作权以外的邻接权。

邻接权最初仅仅包含表演者的权利,后来邻接权范围扩大到对音像制作者及广播电视组织的保护。1948年召开的旨在修订《伯尔尼公约》的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对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提供的保护。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简称《罗马公约》)把这三种作品传播者的权利规定在一起,统称为邻接权。按照《罗马公约》及多数国家的立法,传统的邻接权的内容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组织的权利。但是,有的国家对邻接权的保护仅限于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三项权利中的两项或一项,如英国1989年著作权法只把表演者的权利作为邻接权加以保护,而把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美国邻接权的保护对象仅为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也有些国家将在保护传统的三项邻接权基础上,将邻接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其他领域,如意大利把摄影作品、戏剧的布景作品、个人的信及肖像、工程项目的设计等作品的专有权都归入邻接权中。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采用“邻接权”一词,与之对应概念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其保护内容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组织的权利。显然,我国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除了保护传统的三项邻接权外,还保护出版者的权利。

二、邻接权与狭义著作权

邻接权作为一项保护作品传播者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与狭义著作权一样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邻接权是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依法产生的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关和相邻的权利,两者关系密切。但是邻接权和狭义著作权之间存在着如下区别:

1.主体不同。狭义著作权的主体一般是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邻接权的权利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除了表演者可能是自然人外,其他邻接权主体都是法人,且这些法人的资格有一定的市场准入限制。

2.保护对象不同。狭义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3.内容不同。狭义著作权主要是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所产生的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者权,权利内容没有狭义著作权丰富。

4.受保护前提不同。狭义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的前提,邻接权在多数情况下需要利用狭义著作权人所创作的作品,而狭义著作权多数是独立使用,但是像演绎作品等狭义著作权是利用原创作品的,需要尊重原创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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