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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客体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非替代物是指一经毁损就无法替代的物,房屋、桥梁、美术作品等原则上为非替代物。非替代物与可替代物划分的意义在于:非替代物的毁损可以产生给付不能,其赔偿要求往往只能是损害赔偿;可替代物则无给付不能的问题,其毁损仍可要求实际履行或恢复原状。按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替代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其所有权的移转和风险负担往往自合同订立时开始移转给买受人,而可替代物则以交付为移转。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一、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一般标准

物权的客体为物,物是民法中的特有概念,并非所有的物都可成为物权的客体,有些物天然地不能为人所支配,立法者也往往基于特定的目的对民法中的物的范围做出限制性规定。能够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可支配性

物权的本质属性是支配性,因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具有可支配性,否则,难以在其上设立物权。比如,日月星辰虽客观存在,然不能为个人所支配,故而不属于民法中的物。

(二)可特定性

即民法中的物须独立存在,一物一权原则要求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独立存在,即能够从物理或社会观念的角度和其他的物相区分,也即可特定。可特定性与非替代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非替代物是与可替代物对立的概念,而可特定性是民法中的物都应具有的属性。

(三)有用性

拥有权利的根本目的在于权利所包裹的利益,物权的利益最终的源头在于物本身的效用,一个对任何人都不具有用性的物不会成为物权的客体。

(四)须为人身之外

人体不是物,物须是人体之外之客观存在。人体器官基于民法的伦理性而被排除在物权的客体之外,人永远是目的而非手段,人体器官由于是人格存在的基础,因而被排除在交易之外,不允许在人体器官之上设立物权。从而,器官捐献不具有物权法或合同法意义,合法的捐献只具有免责效力,即借助“受害人同意”使从人体分离器官的人免于承担侵权责任。捐献分为死前捐献和死后捐献,前者须出于捐献者自己的意思表示,故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意思认知能力不足不允许为此种捐献,死后捐献是指死者的近亲属实施的捐献,该捐献须以死者生前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做出了书面捐献的意思表示为限,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还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无效。

【司考真题】2011-2.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解析:甲为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为意思表示,从而其捐献行为无效,故A错误;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仅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有处分权,无权对监护人的身体进行处分,违反上述规定的,无效,B错误;甲死后,对其尸体,其近亲属也无处分权,故C错,D正确。

某些脱离人体的器官,如果不再回到人体中去,则可以例外地成为物,在其上设立物权,如头发、血液等。尸体原则上不是物,具有考古价值的木乃伊,例外可成为物权之客体。

权利不是物,因而,权利质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物权,只能称为准物权。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和不动产

这是就物的物理性能而作的划分,即以物能否移动且其移动能否损害物的价值为判断标准。能移动且移动不损害物的价值的是动产,反之则是不动产。不动产的标准,又有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之分,一元主义将土地作为不动产的唯一形态,建筑物被视为土地组成部分,典型代表国家是德国;二元主义则认土地和建筑物分别为独立的不动产表现形式,其典型代表国家是日本。我国采取了二元主义。动产则有丰富多样的类别,难以尽数。对动产的分类,可区别于一般动产、特殊动产和货币,三者在适用规则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一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采取交付生效主义的规则,特殊动产(机动车、航空器、船舶)则采交付生效+登记对抗主义,对货币或者相当于货币的无名有价证券而言,即使在盗赃物的情形下,善意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上的农作物及其他产物在与土地分离前视为土地的一部分,分离后作为动产对待。

不动产和动产是物的最重要的分类。此划分在法律上的意义在于:民法对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变动作出了不同规制,通过法律行为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而动产则采交付生效主义,但法律有例外规定的从其规定;就诉讼管辖而言,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就不动产买卖合同履行而言,在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形下,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国际私法中,不动产所在地还是确定准据法的重要因素。

(二)非替代物与可替代物

可替代物是可以按数量、重量、体积等衡量的物,可替代物一般不生给付不能问题,大米、水果、食用油、服装鞋帽等原则上为可替代物。非替代物是指一经毁损就无法替代的物,房屋、桥梁、美术作品等原则上为非替代物。对可替代物,当事人看中的是“量”,对非替代物,当事人看重的是“质”。

非替代物和可替代物在某种情形下是可以转化的,这种转化表现为某些可替代物在附加了人的个性之后变成了非替代物。比如,一双耐克球鞋本为可替代物,但经篮球明星科比在总决赛中穿用之后,就成了非替代物。

非替代物与可替代物划分的意义在于:非替代物的毁损可以产生给付不能,其赔偿要求往往只能是损害赔偿;可替代物则无给付不能的问题,其毁损仍可要求实际履行或恢复原状。按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替代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其所有权的移转和风险负担往往自合同订立时开始移转给买受人,而可替代物则以交付为移转。

(三)主物和从物

以物与物在利用上的主从关系而进行的分类。主物和从物都属于独立的物,仅仅因为在物的利用过程中存在主从关系而进行的划分,其中在物的使用过程中起主导地位的物为主物,起辅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的是从物。比如,电视机和电视机的遥控器,前者是主物,后者是从物。房屋和地下室、车库,房屋是主物,地下室、车库是从物。

值得注意的是,对主物和从物的划分,是以主物和从物所有权均属于一个人为前提的,比如,甲为自己所有的一匹千里马定制了一个镶满宝石的马鞍,在此,马为主物,马鞍为从物。承揽人手中的其他马鞍和甲的千里马之间并不形成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主物和从物的划分理由是原则上从物随主物流转而流转,这一规则当然要求主物和从物属于一人所有。

主物和从物的分类在法律中的意义是:主物的权利变动往往延及从物。如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3条),动产质权的效力,以从物随同质物交付质权人为限,及于质物的从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1条)。

【考研真题】以下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哪一项?

A.房屋与窗户        B.电脑与鼠标

C.甲的电视机与乙的遥控器  D.壶与壶盖

解析:窗户、壶盖分别是房屋、壶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物,既然不属于独立的物,也就难以称得上是从物,因为主物和从物均为独立的物,故AD错误;主物从物的区分以二者属于一人所有为前提,C选项不符合此要求,故不选。电脑与鼠标为两个独立的物,没有电脑,就不会有鼠标,鼠标是为电脑服务的,二者具有主从关系,故选B。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物的分割是否损害物的价值或效用,将物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物的分割不影响物的价值或效用的物,可替代物中大多数物为可分物,比如,一袋大米、一桶油、一吨煤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物的性质不可分割,或分割会损害物的价值或效用的物。比如,一头牛,一匹马等等。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分类在法律上的意义是:共有人欲结束共有关系的,如共有物为可分物,应允许共有人请求对共有物进行实物分割,如共有物为不可分物的,共有物的分割只能采取价值分割的方法,由其中一人获得共有物,而对其他共有人进行补偿,或者,出售共有物而由共有人分割价金的方法消灭共有;共有物为可分物的,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的价值应与债务的金额相当,超过其债权的部分应返还债务人(物权法第232条)。

(五)原物和孳息

根据一物与另一物之间在法律上或自然规律中的因果关系而作的分类。产生他物的物为原物,被产生的物为孳息。

孳息又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中的权利而产生的孳息,如利息、股息、租金等。在国家司法考试公布的参考答案中,彩票奖金也属于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由一物产生的另一个独立的物,如从树上摘下的果实、母牛产下的小牛等。树上的果实未摘下前,不是孳息,而是树的一部分。

原物和孳息的分类意义是,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的权利人所有。

【司考真题】2005-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解析:租金、彩票奖金为法定孳息,果实未与果树分离时为其组成部分,而非孳息,胎儿不是物,故AD正确。

(六)有主物和无主物

此分类的标准是物上是否有权利存在,有权利存在的为有主物,无权利存在的为无主物。无主物的产生或者是因为权利人的抛弃,或者是因为权利人死亡,死者无遗嘱遗赠,也无法定继承人。

此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无主物可以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对无主物的先占有不同规定。按我国法律,遗产无人继承的,不会变为无主物,其归属取决于死者的身份,死者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他的归国家。

(七)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以法律对物的流通态度的不同而作的划分,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物为流通物,生活中大多数物表现为流通物,这一点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法律将物的流转限制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人之间的为限制流通物,比如,我国农村的宅基地只能在村农民集体成员间流转。法律禁止流转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枪支等。

上述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以非流通物为标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无效,还可能引起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八)消费物和非消费物

以物经人一次性消费是否即告消灭为标准,将物分为消费物和非消费物。所谓灭失,有绝对与相对之分,绝对消灭是指物经人消费,即失其存在或者变为无经济价值之物,如食物、水、纸巾等;相对灭失指的是物本身虽在,所有人经消费后失去了物的所有,如金钱。反之,为非消费物,如房屋、衣物、珠宝等为非消费物。

划分意义:消费物对于借用合同、消费借贷而言,借用人自交付时起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九)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按物的组成部分是否失去其个性而进行的分类,单一物是独立成一体的物,如,面包、动物等;合成物是指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如扑克、麻将、机动车等;外观上被视为多个物,且未失其独立性,仅在经济上有独立价值被人为作为一物处理的,为集合物。集合物只在财团抵押中出现,它实质上是多个物,只不过在抵押权行使时必须像对待一个物那样一起处分而已。

(十)特殊问题:物的重要成分

物的重要成分是德国法中的一个概念,即不毁损物的某一部分或者变更其性质,即不得与物分离的成分,为物的重要成分。比如,房屋之墙壁、动物之腿爪等。机动车发动机是汽车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它,机动车就没有牵引力。不过,它仍不是机动车的重要成分,因为发动机很容易毫发无损地从机动车上卸下。

【考研真题】

关于物,以下判断正确的是(单选)

A.消费物的使用权人一般是所有权人  B.一副扑克牌是集合物

C.汽车的发动机是汽车的重要成分   D.租金不是孶息

解析:消费物一经使用,即告消灭,因此使用权人往往已先通过交付而取得其所有权,从而避免侵权责任的承担;扑克牌是合成物,而非集合物;发动机非经毁损一部或变更性质也能与汽车分离,不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租金是孳息,故而选A。

小结

本节主要讲述物的认定标准和物的分类,重点在于物的分类,其中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的分类在物权法中至为重要,其他分类的意义主要在债权法上。

司考、考研提示

司考的考查点主要在物的认定标准、原物和孳息、主物和从物上,考研的重点除上述内容外,还会涉及其他分类,在极端跑偏的偏题中,甚至会考查“重要成分”这一纯粹德国法上的概念。

司考题型多为选择题,对考研而言,除选择题外,也可以简答题考查,如考查动产和不动产划分标准及分类的意义。

模拟练习

一、选择题

1.下面物中,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 )

A.花园和花        B.房屋和屋中桌椅

C.马和马鞍        D.杯子和杯子盖

2.下列物中确定属于非替代物的是

A.一袋东北大米      B.一瓶北京牛栏山二锅头

C.一双耐克球鞋      D.徐悲鸿画的奔马图

3.下列表述中,属于孳息的是

A.母牛生下的小牛     B.股东转让股权所得价款

C.出租房屋的租金     D.贷款的利息

参考答案:1.C;2.D;3.ACD。

二、简答题

1.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标准是什么?该分类在法律上的意义如何?

2.货币作为特殊的物在法律上有何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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