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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所有权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法律规定交付之后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答:汽车作为动产的一种,买方自卖方交付汽车时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但是汽车又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法律规定买卖汽车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时候,买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双方都是善意取得汽车的话,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汽车的所有权,另一方只能以卖方违约,请求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只要符合生效的条件,即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就生效。但合同生效与汽车物权的转移并不一定是同时发生的,还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分析。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答:不需要。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买卖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间,试用期间结束后,试用人可以购买也可以不购买,在试用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答:由买受人承担。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法律规定交付之后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这一规定是具有合理性的,因为买卖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对该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人也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当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欠款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的时候,法律赋予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的权利,或者出卖人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答:继承人在处分继承的房屋时,应当先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继承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继承人仍无权处分该房产。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答: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拾得人对遗失物负有妥善管理义务,如果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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