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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特点和原则介绍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主体身份之确立、商行为之界定、商活动之目的及商立法和司法之原则,无不与营利有关。1.2.2 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商法以鼓励交易为其基本原则之一,目的在于通过最大化地优化和利用资源,最大可能地促成社会经济的交往。

1.2.1 商法的特点

商法的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

1)营利性

营利性是指商事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营利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性。商主体身份之确立、商行为之界定、商活动之目的及商立法和司法之原则,无不与营利有关。

2)特定性

商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其调整的对象不是一般人,其法律规则的适用也不是一般的和普遍的,而是特定的。它或者仅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多数国家法律规定,非商人和非商行为者,不得适用商法。

3)技术性和易变性

商法是一种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颇不一样。同时,由于商法规范本身必须及时反映现实商事交易活动之需求,而商事交易活动的内容和形式都是发展变化的,因而商法与一般法律相比,其修改更为频繁。

4)公法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它又不同于普通私法,而是一种特别私法规范体系。在这样一种规范体系中,以私法规范为核心,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来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等等。这些公法性条款始终处于为私法交易服务的地位,由此,它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

5)国际性

商法最初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因此,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商法主要是一种跨国商事交易习惯和惯例,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中世纪。西方社会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之后,贸易在各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国家开始重视对贸易的管制,便纷纷制定本国商法。这样,商法才开始成为一种典型的国内法,但这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世界贸易的发展。20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趋势愈益加强,商法国际化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导致两种倾向:其一,国际商事立法得到加强,制定和缔结了大量的国际商事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其二,各国不断修改本国商法规则,使其彼此之间以及与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正由于此,今天各国商法都带有较强的国际性色彩。

1.2.2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

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行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商主体法定原则是传统商事交易行为之自由主义向现代商事活动之国家干预转变的结果,是现代商事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它充分反映了作为私法的商法所含有的公法性成分。

2)公平交易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公平原则在商法中的具体体现形成了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的含义是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平等原则。现代商法上的平等原则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原则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原则。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他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其次,企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也要遵循平等原则。

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代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禁止恃强凌弱,禁止以政治权力或其他特权谋取交易中的优势,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损人利己,禁止垄断和歧视。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商法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在德国,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作“超级调整规范”。现代商法奉行诚实信用原则,在许多场合规定了当事人披露有关事实的义务和履行约定条款的义务,禁止欺诈和背信行为。在一些国家,诚实信用原则还被用于解释或修正合同条款,以及对合同订立后因情势变更引起的合同利益的严重失衡加以补救。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交易便捷的意义在于节约时间成本。节约时间意味着减少费用和加快流转。为此,现代商法主张尽可能地免除一切不必要的手续、限制和干预,给交易者以充分的自由空间。现代商事立法大量采用任意性规范和弹性规则,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法律给予交易者必要的提示和指导,而具体交易条件和交易形式由他们自己决定。

4)鼓励交易原则

商法是自由经济的产物。虽然现代商法具有很强的公法色彩,加强了国家对商事活动的干预,但这种干预的根本目的不是限制交易,妨碍交易,而是通过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促成交易。商法以鼓励交易为其基本原则之一,目的在于通过最大化地优化和利用资源,最大可能地促成社会经济的交往。正是鼓励交易原则,构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保障交易为己任的商法与计划经济条件下以管制交易为己任的商业法之间的根本性区别。

5)交易安全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并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

保障交易安全,还涉及交易中的制度性风险。制度性风险通常表现为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定因素,它使人们无法确切地把握其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从而减少交易的动机或者增大交易的成本。因此,商法的一项任务,就是尽量减少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切、不稳定因素,提高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以增强人们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的积极性。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强行主义。现代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置了一些要式主义或干预主义的强行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商法自由原则的例外。要式主义就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设立特别的形式要件或者特定的法律后果,以规范人们的交易行为,避免因行为人的欺诈或疏漏而造成损失。

(2)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登记是将有关重要事实和相关文件记载和保存于法定登记机关,供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公告是通过一定媒介将有关重要事件及事实向公众宣布。

(3)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4)严格责任。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商法采取了一些责任严格化的措施,来加强对交易行为的风险约束。严格责任的基本要求,是防止行为人将损失风险转嫁给他人。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在商事交易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权利瑕疵时,如果相对人为善意买受人,则法律保护相对人的合同权利。例如,英国规定,公司董事超越公司授权范围的行为,公司应当承担其法律效果,除非公司能够证明相对人已知或者不可能不知该行为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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