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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特殊性建立在行政法与法之间的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之上,它相对于法的一般原则而言是特殊的。这是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制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不会导致上述后果的原则均不能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规范性不仅表现为其内容的规范性,同时也表现为其表述上的规范性。

2.1.2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这是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是适用所有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特殊性建立在行政法与法之间的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之上,它相对于法的一般原则而言是特殊的。这也是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

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这是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制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它一方面在横向上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对各类行政法律规范均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另一方面在纵向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又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司法的全过程和所有领域,指导和规范整个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就是说,任何行政主体若违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都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那就是行政行为被确认为无效,该行为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主体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会导致上述后果的原则均不能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规范性。规范性是法律的明显特征之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和精神,因此,它必须要具有规范性。同时,行政法的规范性也要求作为行政法基本内容的基本原则必须规范化。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规范性不仅表现为其内容的规范性,同时也表现为其表述上的规范性。因而,如何用规范的法律语言来表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是行政法学者的一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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