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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的介绍

时间:2022-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争议复议必须由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的依据应当合法。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应当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支出作为基本活动准则。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就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相对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争议复议的主体应当合法。行政争议复议必须由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机关应该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复议权,其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具有行政复议的管辖权。

行政复议的程序应当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调查取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行政复议的依据应当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即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审理,不偏不倚,不徇私偏袒。公正原则是行政复议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基本要求,是评价行政复议正当性的重要准则。它禁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偏私袒护,要求平等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论是在程序权利上还是在对实体权利的处理上。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对各方当事人平等地告之权利、平等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应该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申辩和质证的条件和机会。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就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争议案件以及作出复议决定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将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议的情况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其目的是为了接受当事人和公众的监督,使行政复议工作能够合法、公正。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公开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方式的基本规定,它从原则上否定了行政秘密,应当满足和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了解权、监督权。公开原则就要求行政复议案件的材料要公开,行政复议的过程要公开,行政复议的决定内容要公开。

公开原则是依靠以下制度予以保障: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咨询制度和公告制度等。

4.及时原则

所谓及时是指负责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复议期限,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及时进行复议,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不能久拖不办、久拖不决。及时原则是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效率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案件应当尽量程序简单、时间短暂,以使行政争议较快得到解决,行政关系得到较快确定,行政秩序得到较快恢复。及时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要及时。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地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及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后,应当抓紧调查、取证、收集材料等工作,不得拖延。对收集的各种材料、证据,需要加紧分析,并根据情况及时决定是否采取书面审理之外的其他审理方式。

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便民原则

所谓便民,就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随时考虑行政相对方行使复议申请权的便利,即在尽量节省时间、精力、费用的情况下,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应当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支出作为基本活动准则。行政复议应当尽量使当事人在复议中以最少的付出获得最有效的权利救济。这一原则就体现在: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在复议申请的形式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复议的期限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皆出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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