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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改造评价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五)人格改造评价的基本原则人格改造评价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而且涉及监狱工作的许多方面,如监狱的声誉、监管人员从事罪犯改造的工作积极性等,因此必须慎重细致。人格改造评价的基本原则是:第一,目的性原则。人格改造评价是为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使监狱工作满足社会对于安全的需要;满足罪犯对于人格改善的需要。只有这样的评价,才能在中国监狱系统推出真正的模范监狱和改造专家。
人格改造评价的基本原则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五)人格改造评价的基本原则

人格改造评价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而且涉及监狱工作的许多方面,如监狱的声誉、监管人员从事罪犯改造的工作积极性等,因此必须慎重细致。在评价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问题和矛盾。因为罪犯改造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往往存在见仁见智的分歧。因此,在评价过程中,建立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共同认可和遵守的原则,是非常必要的。评价原则是指导评价工作的一般原理和基本要求。评价工作根据基本原则,确定评价目标、选择评价方法与技术,并根据基本原则分析和判断评价结果。人格改造评价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目的性原则。人格改造评价是为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使监狱工作满足社会对于安全的需要;满足罪犯对于人格改善的需要。对于具体的一项评价活动而言,同样具有具体的目的,如为了推动监管人员的专业化建设,或者为了科学认识罪犯、探索罪犯分类等。评价必须紧紧扣住目的性原则,才不至于偏离评价方向。例如,一所监狱的物质设施建设非常现代化,监控设备高度信息化,监管人员的文化层次也很高;监狱生产效益和利润可观;监管安全工作也很出色。但是,在罪犯改造方面却无所作为,缺乏创新。那么,根据目的性原则,我们在评价中,就不应该因为这所监狱的诸多特长和优势而淡化和淹没“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不能以其他的特长与优势代替罪犯改造质量。

第二,科学性原则。人格改造评价的本质是对监狱工作进行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不是肤浅的、随意的、主观的、片面的;而是以事实为基础的,是客观的、真实的、深刻的、全面的。这就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把评价作为一项科研工作来进行。评价是科学的,才可能发现真正的典范监狱和典范人物,即这些监狱的罪犯改造质量很高,这些监管人员改造罪犯的能力和艺术非常杰出。只有这样的评价,才能在中国监狱系统推出真正的模范监狱和改造专家。如果评价缺乏科学性,就必然缺乏说服力。那么,评价的结果非但没有说服力和感召力,而且将极大败坏评价的声誉。缺乏科学性的评价,比不评价更坏。

第三,系统性原则。人格改造评价,固然是一项非常具体的工作,但是应当具有系统论眼光,遵循系统性的原则。整个社会是一个系统,监狱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监狱是一个系统,罪犯改造工作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罪犯改造是一个系统,教育是其中一个子系统;等等。因此,评价必须把评价客体置于系统之中去认识和研究,而不能孤立地、片面地进行评价。例如,有一所监狱,罪犯回归社会以后,重新犯罪率比较低;而另一所监狱,罪犯回归社会以后,重新犯罪率比较高。那么,我们是否能据此判断前者的改造质量比较高呢?其实,是不能的。从系统论的观点看,监狱不是孤立的存在,它是社会的一个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各个系统的因素,是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互相作用的。罪犯是否重新犯罪,原因是复杂的。只有坚持系统性原则,评价才能够全面,不至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第四,诊断性原则。人格改造评价,既是肯定评价客体的成绩的过程,同时也是发现问题的过程。我们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的意义上,发现罪犯改造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是评价的主要目的。例如,罪犯的改造目标存在什么问题?改造计划还需要在哪些地方加以完善?改造过程存在哪些薄弱环节?等等。对于发现的问题,必须作出分析与判断,指出问题的类型、性质以及严重程度,并提出改善或解决的方法和途径,这就是诊断性原则。评价的过程,应当成为诊断的过程;缺乏诊断的评价,是没有价值的。诊断的目的,是为了罪犯改造工作的持续改善和提高。

第五,开放性原则。在研究教育评价时,国内外教育学专家曾经对评价提出异议:“认为它有一个根本的缺陷,那就是,教育评价如果单纯地以目标为中心和依据,那么,目标本身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又怎样得到保证呢?而且,任何教育活动,除了要达到的预期目标之外,还会产生各种非预期的效应与效果,对它们又怎样来评价呢?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教育过程是受教育者个人自我实现的过程,每个人都是自身的创造者,因此,如果用统一的模式要求他们,限制他们的自由发展,用固定的准绳去衡量教育及教学结果,这是根本不能接受的。”(19)国内外教育学专家对教育评价缺陷的分析,同样适合于人格改造评价。人格改造是复杂而内容丰富的过程,罪犯的人格世界极为复杂而多变,改造手段与方法也在不断创新。因此,用固定而统一的评价模式,难以适应人格改造的丰富性、多变性和创造性。而且,我们强调罪犯本身是人格改造的主体,人格改造是罪犯的自我改造。而自我改造的动因、途径和主体意识的强弱,都是因人而异的,很难用固定而统一的模式衡量。因此,我们强调人格改造评价的开放性原则。所谓开放性原则,即一方面坚持评价活动应当以评价目标为中心;另一方面则强调目标并不是凝固的、教条的、不变的、封闭的。在评价过程中,评价目标应当是开放的,即对于并非预期的改造实践与经验以及改造方法,持欢迎和包容的态度,并进行积极而及时的研究,使它们成为人格改造评价本身发展的动力。

评价:改变改造的盲目性

由于文化的区别,就民族性格而言,中国人与西方人存在着一个极大的差异,那就是对待事物的态度是否认真、是否科学。在中国的数千年文化中缺乏两个元素:民主和科学。中国人做事难有科学认真的态度,鲁迅先生曾经批评中国人,把招牌挂上,就万事大吉了(大意)。西方具有科学传统,什么事情,都要穷根问底。在罪犯矫正问题上也是这样。西方监狱学家经常研究的是:监狱的矫正是否有效?怎样的矫正才是有效的?而在中国不少监狱,把“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牌子挂上,就万事大吉了;而不少做事认真的监狱,则真正设计了改造项目,并且真正实施了;但这些项目是否有效,效果有多大,则很少有人持续深入研究,往往不了了之。西方提出了矫正有效的原则,其实是对矫正的评价尺度。中国监狱半个多世纪,却依然缺乏评价原则;至多是以零星的个案,如有些罪犯出狱后没有重新犯罪,以证明改造的成效。其实,这是非常粗糙浅薄的,因为它没有深入到改造项目是否有效本身。

——作者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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