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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建立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坚持了效率和公平的原则,不仅促使职工从“单位人”转变成“社会人”,而且制度本身具有经济上的持续性,并兼顾保障范围、水平和程度上的公平性。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单位和个人是社会保障的主体。政府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者,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承担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责任;企事业单位有权从在业劳动力等资源获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必须负有为其职工提供一部分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_社会保障学

一、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的原则是指导和规范社会保障行为过程,处理和协调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种关系的准则。社会保障原则确立的依据是社会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的一般规律,以及社会保障活动的特殊规律,它反映这些规律对社会保障运行过程和结果的规范性要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原则要求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体现和实现原则的方式也不一样,认识和把握这些差异,才能在实践中正确贯彻社会保障的原则,使原则能始终体现客观规律的要求,并在实践中得到遵从,真正起到规范社会保障行为的作用。

(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公平体现社会目标的要求,效率体现经济目标的要求。效率是基础,只有不断提高效率,才能促进公平的提升,损害效率将损害公平。反过来,要提高效率,就必须有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只有做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的统一,才会促进效率的提高。公平与效率是贯彻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过程始终的两大基本原则。

公平是政府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政府行为中的重要原则。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保障对象的公平,即不论受保障者的身份、地位、性别、职业、民族、种族,只要是该国的合法公民,均应得到平等的社会保障权益,也就是“起点公平”;保障过程的公平,即社会保障减少了风险给人们带来的损失,使遭遇风险的社会成员得到继续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做到“过程公平”;保障待遇的公平,即社会保障只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尽管在待遇水平上有所差别,但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已使初次分配的差距缩小,从而保证了公平性,也就是“结果公平”。

在强调公平原则的同时,社会保障制度还要体现效率原则,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效率原则包括社会效率和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效率两方面。社会效率表现在:社会保障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消除社会风险带来的意外伤害,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社会保障可以缓解贫困,调节收入差距,缓和社会矛盾,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还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健康和教育培训保障,提高其身心素质和技能素质,消除劳动者对因工作变动而带来的福利损失的担心,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社会保障自身的效率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支付的行政效率。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行政效率要求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有效程度,以尽可能少的成本筹集到尽可能多的基金收入。支付的行政效率指组织和管理社会保障支付的有效程度,这种有效程度在量上往往用社会保障支付的行政管理费用占社会保障支付数的比例来衡量,比例越低表明效率越高。社会保障自身效率提高的关键是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这一体制所规定的组织管理系统应该按照和谐、高效的原则来建立。

因此,要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不能片面追求公平而丧失效率,也不能只追求效率而忽略了公平。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在微观领域效率优先、宏观领域公平优先。市场能够保证效率的不断提高,但如果没有政府在再分配领域实施促进公平的措施,必然会出现效率较高、缺乏公平的情况。为了克服市场带来的不公平,又不影响效率,要求政府在微观领域遵循市场规律、体现效率原则的同时,介入经济生活,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宏观领域社会收入分配上,通过对社会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克服市场带来的分配不公平,从而体现公平原则。

我国改革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公有制经济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与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为实施单位,以国家财政兜底为特色的“单位”保障。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身份如干部、工人、农民等,实行差别化的保障待遇。单位保障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与国有企业的性质密切相关,这种保障制度的实施造成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现象,缺乏竞争力。改革开放后,单位保障制度越来越不适应企业竞争和劳动力流动的要求,需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化保障制度。目前建立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坚持了效率和公平的原则,不仅促使职工从“单位人”转变成“社会人”,而且制度本身具有经济上的持续性,并兼顾保障范围、水平和程度上的公平性。因此,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资金的筹集要从单一主体走向多元化,保障待遇与贡献相联系,而不是与身份挂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这一原则也称为适当原则,是指社会保障的项目设置、适用范围、支付标准等应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过低,不能很好地保障公民的生活,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也降低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最终会影响社会稳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如果社会保障水平过高,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过快,会造成国家负担过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竞争力。社会保障具有刚性,保障标准一旦确定,就只能升不能降。一定时期社会保障水平是否适度,主要受以下几方面因素制约:

1.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

社会保障所需的物质财富是社会总财富的一部分,因此,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受到一定时期社会财富创造能力的制约,如果社会保障水平过高,超过了社会生产力水平所能提供的物质条件,社会保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

2.一定时期的消费水平

消费水平通常表现为消费物价指数。由于社会保障支出一般用于低收入者和生活有困难者,这部分支出大部分就被用于消费品的购买,因此受到社会消费水平制约,如果社会保障标准过低,满足不了一定消费品价格下受保护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则社会保障的制度初衷也就难以实现。

3.社会伦理道德标准

社会保障首先要保障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需要,保护其基本生存权利,但最低生活需要并不能以满足最低生存需要为标准,还要考虑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

(三)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紧密联系的范畴。公民要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在履行一定义务之后就应享受保障的权利。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所以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单位和个人是社会保障的主体。政府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者,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承担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责任;企事业单位有权从在业劳动力等资源获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必须负有为其职工提供一部分社会保障资金的义务;公民个人享有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同时承担一部分缴费义务。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社会成员认真履行社会保障的有关义务是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前提。只有坚持社会保障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才能增强社会成员的自我保障观念,强化投保意识,形成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风险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起正常运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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