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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犯人身安全案件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时间:2022-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你将学到1.大学校园中常见的侵犯大学生人身安全的案件类型;2.什么是正当防卫;3.校园侵犯人身安全案件的防范和应对措施。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本节你将学到

1.大学校园中常见的侵犯大学生人身安全的案件类型;

2.什么是正当防卫;

3.校园侵犯人身安全案件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打架斗殴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超出理智约束的一种激烈的对抗性互相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青少年身上。大学生的年龄在18—23岁之间,正是血气方刚的时候,当与他人起利益冲突时,极易冲动而爆发出不满的情感,形成暴力行为,往往导致打架斗殴案件的发生,甚至酿成刑事、治安案件,葬送自己的前程,给自己和他人及家庭带来巨大伤害。

一、殴打他人

青春期的大学生正处在血气方刚的年龄,同学间的打架斗殴较为常见,且一般的打架极易上升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情节严重的刑事犯罪。

(一)概念及危害

打架斗殴是校园内的一大公害,是在校大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要表现之一。大学生打架斗殴易危及人身安全,酿成治安、刑事案件,葬送自己的美好前程,不利于优良校风和学风的建设,破坏大学生成材的优良环境,损害大学生的良好形象。

殴打他人,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二)法律责任

殴打他人是行为犯,殴打是对打人行为形式的定性,至于殴打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并不影响殴打的成立,即殴打是行为犯,不以是否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为前提。只要存在殴打行为即可以适用该条款,不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实际损害的程度只是评价违法程度一个因素,一旦损害后果构成轻伤以上,即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所谓轻微伤是: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预防和应对措施

大学生打架斗殴的成因是错综复杂、多方面的,是社会、家庭、学校和个体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预防大学生打架斗殴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

1.预防措施

(1)必须加强大学生社会公德建设,注重良好行为的养成教育。大学生打架斗殴的一个重要直接原因就是大学生举止没有礼貌,因此,加强以文明礼貌为核心的社会公德意识的培养,就显得尤为重要与必要。同时,可通过抓典型、树立新风、学先进等活动进行素养教育,促使每个大学生逐步养成文明的举止行为和习惯,从而消除打架斗殴行为的直接原因。其次,针对大学生法纪观念淡漠导致打架斗殴这一客观现实,大力加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力度,切实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使其认识纪律的严肃性,从而增强其自制力,防止打架斗殴的发生。

(2)加强大学生规范管理。强化校园秩序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校规校纪,坚决打击大学生打架斗殴不良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与秩序。

(3)建立健全有效的舆论监督和行为惩治系统。在高校范围内强化舆论监督力量,营造打架斗殴可耻的舆论氛围,增强道德谴责的力度;保证能及时地发现、及时地惩治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从而通过管理与教育的结合,达到从行为上预防和杜绝大学生打架斗殴的目的。

2.应对措施

如果你遇上别人打架斗殴,请别火上加油,防止扩大事态,希望你做到:

(1)不围观,不起哄,不介入。

(2)如果你想劝解,应当先问明情况,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做双方的工作。若劝解无效,应迅速向学校有关领导或保卫部门报告,以防事态扩大。

(3)打架的一方如果是你的同学或熟人,在劝解时要主持公道,不可偏袒。在采取隔离措施时,应当首先拉自己的同学或朋友,以免被对方误解为强劝解,或者将你当作对方的“同伙”而受到无故伤害。

(4)当学校有关部门调查打架真相时,现场目击人要勇于站出来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和证据,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肇事人受到惩处。见义勇为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道德。

二、聚众斗殴

(一)概念及危害

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

1.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校园、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2.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3.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在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4.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

2013年11月25日,某省昌江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3名在校大学生走上被告席。被告人米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是在校大学生,2012年8月29日,与同学在昌江某KTV包厢唱歌喝酒时,米某某将另一包厢的柜子碰倒致玻璃破碎,该KTV工作人员要求米某某赔偿,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中,米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殴打该KTV店长郑某某等人,随即引发双方多人互相殴打并丢掷石块,冲突中出现打砸财物情况。公安民警赶到后,双方才各自散开。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头部伤,构成九级伤残,经昌江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打砸的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与2名原告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共赔偿70000元,得到2名原告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等人为泄私愤,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米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属初犯、偶犯,是在校大学生,且认罪态度良好,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米某某、杨某某、张某某3年至5年不等的缓刑。

案例二

2013年1月15日,下沙某高校组织上百名学生,旁听了在江干区法院刑事大法庭审理的一起聚众斗殴案。受审的8名90后中,有6名是他们曾经朝夕相处的同学,一人案发时还未成年。

此案中至少涉及17人参与了聚众斗殴,但其原因竟仅仅是由几条暧昧短信引起的。让很多人不能理解的是,学校和家长对聚众斗殴事先都毫不知情,他们均是在接到警方的通报后才知道已造成严重后果。当听到检察官当庭建议,给8名90后学生处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时,有家长当庭放声恸哭。

阿坚就读于杭州某职业技术学院成教学院,学的是会计专业。与阿坚同校的,有不少是老乡。为人豪爽的阿坚在同学和老乡中很有威望。身高一米八的阿坚,平时戴着一副茶色黑框眼镜,显得风流倜傥,身边经常有女生追求,刚上大一的他,就交上了一个与他是同班同学的女友小璐。

2012年寒假前后,阿坚发现,平时活泼好动的女友,不太和他说话了,他怀疑女友和别人好上了。同年3月初,阿坚偶尔翻看女友的短信,当看到女友与同校另一专业的男生阿斌短信聊天,阿斌昵称小璐为“小傻瓜”时,阿坚顿时有一种被人挑衅的感觉。他马上打电话给阿斌,让对方不要骚扰小璐,没想到阿斌根本不吃这一套。阿斌的个子虽然比阿坚矮了半个头,但人长得秀气,加上学习成绩很好,同样也很有女生缘。他通过小璐同寝室室友要到了小璐的手机号,并经常偷偷给小璐发短信。阿斌觉得自己是杭州本地人,身边有不少老同学,有的参加了工作还经常找他玩,有这么多哥们儿,在大学里别人肯定不敢欺侮他。

2012年3月11日正值周末,当天下午,两个已经参加工作的高中同学来找阿斌玩,正好碰上了阿坚一帮人。阿坚当面质问阿斌为什么给小璐发暧昧短信,阿斌见对方人多势众,解释说自己与小璐只是普通朋友,并没有其他关系,但阿坚不依不饶,坚决要求阿斌当面道歉,并保证不再骚扰小璐。一开始,阿斌不答应,阿坚的同伴用脚踢了阿斌,好汉不吃眼前亏,阿斌只好委屈地向阿坚道了歉。被逼向别人道歉,还当着高中同学的面,阿斌感到莫名的屈辱。3月13日中午,阿斌打电话给那两个高中同学,表示自己不能被阿坚白打了,要求好哥们一起去向阿坚“找回场子”,叫阿坚道歉,如果对方不道歉,就用拳头回敬。阿斌还把事情和室友说了,室友表示愿意给阿斌“撑场子”。阿斌打电话给高中同学,让他多带些人过来。阿坚不知道从哪里获知了阿斌正准备讨说法的消息,3月13日晚7点多,他冲到阿斌的寝室质问阿斌是不是要打架找事。阿斌这时也豁出去了,他说:“要么道歉,要么就打。”阿坚回应坚决不道歉,便返回也去叫人了。

3月13日晚,阿斌纠集了8个人,其中一个高中同学缪某还带了刀,他们同时往下沙6号路和23号路的交叉口走。就在途中,阿斌接到阿坚的电话,问他在哪里,阿斌如实相告。这时人群中,不知谁说了声:“赶紧找东西防身!”大家很快在附近各自找到了一根棍子。很快,阿坚一帮八九人也赶到了。阿斌看到包括阿坚在内,他们这伙人中至少有三把刀,而且都是切西瓜的长刀。双方见面,没说上两句,互相说了一声“打”,两旁的人都冲了上去,互相追打在一块,双方使用的器具包括刀、棍棒和石块等。阿斌这一方因为只有缪某手中有刀,成了对方重点对付对象。缪某在被绊倒后,左后背被人砍了几刀,躺在地上。双方从下沙23号路一直追打到25号路,最后阿坚一方先撤退。阿斌一帮人赶紧将受伤的缪某送至下沙东方医院抢救。阿斌等人看到浑身是血的缪某,感到后怕了,因为事情超出了他们的控制。经过一番商量后,他们决定投案。

自信、自负,甚至有点自傲,朝气蓬勃却又带着强烈的叛逆思想的当代大学生,因现实社会、人际关系方面的不正之风对正处于身心发展时期的他们影响极大,有的学生信奉“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他们不懂得如何控制自己的情感,当与别的同学起利益冲突时,极易冲动而爆发出不满的情感,实施暴力行为。

三、寻衅滋事

(一)概念及危害

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寻衅滋事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2.寻衅滋事的客观方面

寻衅滋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二)法律责任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一

2009年10月31日,2009赛季中超联赛最后一轮开打,北京国安坐镇工体迎战杭州绿城,最终4比0大胜对手,夺得历史上首个中超联赛冠军。散场后,一辆天津牌照的黑色奔驰S600型轿车经过工体北路,北京工业大学通州分校学生马某等多名球迷聚众闹事,对车进行踢踹,造成车门等部位毁损,损失46万余元。马某踹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朝阳区检察院指控马某犯有寻衅滋事罪。经调解,马某赔偿奔驰车主5万元。2010年8月27日,朝阳法院开审此案。被取保候审的马某赶到法院,他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半小时审理,审判长当庭宣判,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但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马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案例二

2015年1月6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在大学生宿舍内殴打同学引起寻衅滋事的案件。该案4名被告人均系一所高等院校的同学,因情感琐事在宿舍内殴打同班同学,情节恶劣,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该4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2014年6月23日23时许,该案4名被告人因情感琐事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某舞蹈学校(大专)宿舍内,殴打同班同学,并指使其他8名同学每人打被害人一耳光,后采用殴打、恐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下跪并抽打自己耳光,总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致被害人身体受伤、精神失常。

北京市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精神失常,其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4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4名被告人均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寻衅滋事罪是青少年一不小心就可能犯下的罪行,因此处于这个时期的青少年注意了,你一时的逞强威风,造成的可能不只是他人的伤害,也有可能将自己也拉入了不可自拔的深渊。

思考题

1.如何避免自身安全受到侵害?

2.轻微伤的概念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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