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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判刑罚生效执行后,如果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就确认了已经执行的刑罚是错判,理应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结案后认定无罪的,由于没有羁押,不属于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了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侵犯人身权应予赔偿的五种情形,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羁押判刑赔偿;另一类是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一)羁押判刑赔偿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了拘留的条件,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公民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公民进行了拘留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适用逮捕的首要条件,因此,没有证据证明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批准或者决定并执行了逮捕的,随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这里的“原判刑罚”是指原判剥夺人身自由或者生命的刑罚,不包括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及剥夺政治权利。因为管制是在社会上监督改造的刑罚,没有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包括已经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原判刑罚生效执行后,如果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就确认了已经执行的刑罚是错判,理应予以赔偿。

上述羁押判刑赔偿的共同特点在于:

(1)一般要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司法文书为前提,对认定为有罪的人羁押、判刑的不能予以赔偿;

(2)一般指对受害人实际剥夺了人身自由,进行了羁押。因此,对于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结案后认定无罪的,由于没有羁押,不属于赔偿的范围。另外,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作出逮捕决定,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执行,后来纠正的,由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也不予赔偿。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这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使用肉刑和变相肉刑亲自或者放纵他人摧残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造成其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武器、警械是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和其他警械。关于武器、警械的使用条件及其强度,国务院《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公安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等文件都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如果人民警察和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予以赔偿。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和无罪羁押判刑赔偿的区别在于:

(1)它不以受害人是否有罪为必备条件,因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即使是罪犯,其生命健康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对其刑讯逼供、殴打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也要赔偿;

(2)它必须以对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为前提,即必须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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