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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心路历程

时间:2022-09-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自晚清以来面临从天下体系到“民族国家”的主题转换,传统的天下共同体到晚清时在西方的冲击下逐渐发生瓦解,帝国的朝贡体系崩溃了,从“唯我独尊”的地位转变为仅代表国际社会中的一员,不仅以天下为中心的“华夷秩序”被打破,而且面临着亡国灭种的重大危机,被称为三千年之未有的大变局。中国与世界的关系被迫纳入新的等级性的现代国家主权体系之中。这也注定中国别无选择地走向民族国家的发展道路。

一、中国选择民族国家道路的必然性

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民族国家为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确保了在全世界扩展的疆域条件,为一种受法治国限制的行政建立了基础性条件,为个体行动和集体行动的不受国家干预的空间提供了保障,为文化和种族的同质性创造了基础。” [1]尽管笔者并不赞同哈贝马斯对于民族国家在文化和种族同质化方面的理解,但他在其他几个方面对于民族国家的认识还是很深刻的。民族国家是现代国际社会基本政治单元和法律单元,也是确保和维护国内各族群利益的最高“政治屋顶”。甚至部落纷争的非洲各国也喊出“杀死部落、建立国家”的时代最强音,像彼得·奥科所提到的那样,这一直是殖民统治结束之后“几乎所有非洲统治者和知识分子的信条” [2]。民族国家也作为一个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包含诸多小共同体之善的“至善共同体”,代表着一种“元乌托邦的道德框架”,提供道德共识的源泉,整合诸多小社群的利益诉求和意志表达。

中国自晚清以来面临从天下体系到“民族国家”的主题转换,传统的天下共同体到晚清时在西方的冲击下逐渐发生瓦解,帝国的朝贡体系崩溃了,从“唯我独尊”的地位转变为仅代表国际社会中的一员,不仅以天下为中心的“华夷秩序”被打破,而且面临着亡国灭种的重大危机,被称为三千年之未有的大变局。中国与世界的关系被迫纳入新的等级性的现代国家主权体系之中。一种新的共同体意识随之诞生,这就是以全球竞争为背景的现代民族国家共同体。如果不能很好地完成民族国家的构建,完整独立的国家地位也就保不住,以民族国家的形态赢得独立是确保国家建设的前提,这也广泛激起了“救亡图存”的民族主义运动。到清末民初之际,统治者和越来越多的先进知识分子都接受了民族国家的观念来推进天朝帝国向近代民族国家的转型。“与传统不同乃至对立的‘国家’这一近代概念开始逐渐被知识分子所接受。用新的观念,新的制度,新的国民,追求民族国家主义,缔造一个新的‘国家’,这一历史使命,吸引了千万知识分子。” [3]即中国从传统的文化至上主义走向民族国家主义,从对文化的忠诚转向对国家的忠诚,与其他民族国家的成员相区别。从历史上看来,民族国家的产生是人类政治生活发展的一次质的飞跃,为民族的凝聚力、发展壮大创造了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近代民族国家以清晰的国境线和完整的主权对外作以严格的界分,对内国家权力垄断一切暴力机关,延伸到每一个领域,以国家与公民的法律关系构造宪政秩序和法治国家。当传统的国家对于分裂社会的碎片化不满,并表示出对统一的渴望,当这种对国家的认同达到一定的程度,从而满足国家借助行政资源甚至军事力量来重组社会,赋权给民族国家通过政治动员整合资源的权力,形成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通过国家权力的运用构建统一的民族国家。因此,“这样的国家权力运用是极富有效率性的。同时,这样的国家由于将民族的生存、独立和发展以及基本社会制度的维护与国家利益联系了起来,因而使人们把对国家的忠诚置于家庭、村落、社区、等级、阶级、宗教等的忠诚之上” [4]。这也有助于提供精神共识和满足国家内外政治诉求的实现,从而为民族国家凝聚各族人民的团结、挤入世界强大民族国家之林提供合法性基础和动力源泉,也使民族国家能够更好地代表全民族的意志、利益和尊严,从传统的血缘共同体或地域性共同体走向统一的国族共同体。于是,民族国家成为国家演变和国家建设的典型。如果不能适应向民族国家演化的历史潮流,就可能继续维持原先的国家形态而徘徊于由民族国家组成的世界体系之外,甚至沦为民族国家的殖民地。事实上,为了避免在激烈的国家竞争中被淘汰,其他国家都把建立民族国家作为自己国家建设和发展的目标。这也注定中国别无选择地走向民族国家的发展道路。而如何构建一个政治成熟的民族国家又成为国人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

二、政治成熟的诉求:一个自信、理性和注重协商的国家主体

(一)何谓政治成熟?

政治成熟意味着,首先由一个独立自主和强大的民族国家作为保障,提供解决内忧外患的能力和自信。其次,自足成熟的政治既是理性政治又是有限政治,只有从政治的角度考虑立国事业,不把与政治无关的事业牵扯进理性设计的范畴。再次,成熟政治的心态不是唯我独尊,而是与其他政治共同体平等尊重和相互依存。具体来讲,需要澄清的认识如下:

其一,既需要理性设计但又不能走向理性狂妄。因为“立国乃是一项需要人们从政治上努力的事业,而不是其他社会因素或结构的变化可以自动带来的。经济增长不可能自动带来法律、宪政制度的良性变迁,与外部的接触同样不能自动带来内部制度的改进,国民性改造、心灵深处的革命同样不能直接带来现代国家架构的树立。” [5]这些意味着政治成熟不是靠自发演进形成的,而是深思熟虑和理性设计的结果。但由于人们理性认知的有限性和理性不及的客观局限性,我们又不能无限放大政治理性设计的能力。这也存在着如何处理好人为秩序与演进秩序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构建政治秩序的永恒难题。一方面我们不能把所有领域的问题都纳入政治范畴中进行理性考量,全能主义政治带来低效和失败,时刻都在给我们敲响警钟,事实上,人们只能在比较抽象的原则上进行设计,而不能把政治设计流向过于僵化和具体;另一方面把属于文化、社会、经济和精神领域的问题,留给他们去按照各自领域的逻辑来自行选择,无为而治带来的自然演化秩序为政治秩序的构建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这也是哈耶克等人一直坚守的自生自发秩序的原因所在,因而,我们也不得不放弃不自量力的对文化、社会、经济和精神领域进行革命的念头,超越理性限度的强制行为必然被自我设定的理性计划所奴役,这也是人们对现代理性政治深刻反思的深刻教训。这点表明,政治成熟也意味着政治制度的设计者要对理性不能和理性所不及的领域保持敬畏和宽容,是一种具备自我反思能力的理性政治。

其二,既需要坚定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但又要学会相互依存。从现代国际秩序来看,是基于民族国家为单位对世界进行的划分,主权和边界的划分是其显著特征。如果不能有效地整合国内秩序,完成民族国家的统一,不仅在国际社会的竞争中不堪一击,而且国家的完整和生存都会时刻面临着危机。国家安全和生存的逻辑一直以来构成现实主义政治流派思考问题的着重点,这也为国家的整体构建提供了依据。但如何走出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的安全困境,建立起相互承认和相互依存的国际政治框架应是各国共同努力奋斗的目标。因为国际社会现有通行的法则是不能以任何手段消灭现有的国家,“不管使用什么理由,任何国家也不应该试图通过任何手段(外交、军事、颠覆现有政权)来改变现有的主权国家的正式边界。对于现有边界的任何修改都将是十分危险的先例,可能会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导致世界各地连续不断的边境冲突和战争。” [6]任意践踏别国的强权暴行也越来越在国际社会失道寡助,也会受到诸多力量的牵制。因为任何国家的行为也都要受制于其他国家的承认,这种相互制衡的依赖关系使国家不能轻举妄动,“任何个别国家恰好不是产生于自己的主权,而是产生于所有其他国家对领土国家的世界秩序的确认以及在此范围内对该国的承认” [7]。后发展国家一定要学会和运用好民族国家这一合法性武器,“每个国家对别的国家来说都是独立自主的,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 [8]。民族国家被赋予在其主权国家疆域内具有排他性的至上权威,主权原则和领土原则优先受到保护,把对外的主权和对内的治权牢牢把握住,同时,学会运用国家社会相互依赖和制衡关系,通过有理有力的方式,争取国际正义舆论的支持,维护其在国际社会中应有的国家权益,按照主权平等的原则处理国际争端,也在维护本民族特色的前提下,积极汲取各种文明的优秀成果,共同推进人类政治文明向前进,并为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演变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中国的民族国家构建还在路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高全喜和任剑涛总结“中国人的近现代历史认知大致由三个要素组成——悲愤心态、仇恨意识、你死我活的民族心境” [9]。这一总结比较符合事实,悲愤意识是对腐败政府和没落文化的悲天悯人,面对帝国列强坚船利炮的侵略,清政府腐败无能,处在亡国灭种边缘的国人表现出极大的悲愤,以救亡图存为目标的新文化运动对传统文化竭尽全力地批判,“打倒孔家店”与传统文化彻底决裂,被欺凌的耻辱历史记忆一方面容易激起民族团结,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对传统文化的不自信,丧失国家建设和民情的文化根基。仇恨意识是对资本主义帝国列强的敌我二元划分,由于意识形态的革命话语主导世界格局的划分,尽管对帝国列强的侵略行径的革命反击是非常必要的,但把资本和市场等一并划归于资本主义范畴并加以拒斥,就表现出政治上的幼稚。对国家间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缺乏认识,也耽搁了国家建设的进程。你死我活的民族意识是把政治现实主义奉为圭臬的产物,认为国际社会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一国的崛起必然以一国的衰落为代价,在这样的思维定势下,国际社会只能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难以达成真实有效的合作,这是革命思维逻辑的延续,“大国崛起的悲剧”是你死我活的民族意识的必然宿命。如果说这种防御性政治现实主义的心态是民族国家构建所必需的,那么在中国走向大国建设的时期,合作型国家政治观也必然成为历史的选择。

“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现代国家建构的任务远远没有完成,国家认同的问题还遭遇到内部政治统一的难题、外部恶性竞争的困扰。同时,中华民族从文化民族转变成政治民族的任务也还没有完成。” [10]如果围绕国族构建的民族国家不能在国际社会获得强有力的独立地位,国家内部的不同族群的权益也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如果过分追求各自族群的利益,势必会耗散国家的能力、加剧国家的分离。当建国的历史使命完成之后,民族建国的理念也同样会激起国内族群的族群意识增强,诉求增多,甚至也要求民族独立,搞民族分裂活动。因此,只有在差异性共存的人群中形成有高度凝聚力的“国家认同”,才能构建出“民族”这个近代以来出现的政治概念。然而,构建起来的“民族”这一概念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难以预料地带来另一层面的负激励,民族主义也会变得面目狰狞,成为国家分裂的帮凶,西方发达国家也常常借助于这一点,在民族问题上大做文章,来对后发展中国家进行干预。通过培养民族分化势力,制造民族分裂,扰乱国内秩序,引发国家内部的斗争,从混乱中渔利。这里面存在如何理解“民族自决权”的问题、“族群”如何向“民族”转化的问题,以及如何处理民族国家内部不同族群关系的问题。

三、中国不同历史时期有代表性的民族思想的比较研究

(一)传统中国两条线索处理民族关系。

即一是“华夏中心观”,华夏把自己视为天下之中心,并深信不疑,对自己的文化充满自信和自主;另一是“华夷之辨”,“诸侯用夷礼则夷之,进入中国则中国之”,对于周边蛮夷狄戎之地,充满轻蔑和区隔,当然,如果愿意接受华夏文明也吸纳之,也表示出“虚怀若谷”的文化优越感。在传统国家下对边疆的治理没有主权概念,更多是加强对边疆的控制、维持朝廷的政治统治,拓展边疆与防范边疆并存。而在现代国家疆界越来越清晰的前提下,对边疆的治理发生了本质转变。“由于近代国际公法的输入,国家、社会等概念的稗贩,人们对边疆问题的认识开始由一种自发意识转变为一种自觉,开始以一种整体的观念看待边疆,在强调边疆的屏障作用的同时也认可其在国家政府中的主权地位,以一种‘边防’而不是‘防边’的认识去积极经营边疆,加强对边疆地方的控制” [11]。也即说,传统中国没有主权概念,中央与边陲的关系主要靠文化传播和吸附,比较松散,往往是防备与对抗的关系,而进入现代国家,边界明晰的整体主权观主要靠政治实施控制和管理,边防建设构成主权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清末思想家的民族思想。

“清末,虽然清廷处理民族关系的传统机制仍然在运行,但天朝大国已被置于世界万国之中,传统的‘夷狄’观念与西方的‘民族国家’已发生了碰撞,成为世人认识天朝大国危局的又一视角” [12]。近代民族主义和近代国家建构也成为知识分子争论的基点,诸如康有为主张中国应由共同文化组成“大同主义”思想,“只有所谓中国,无所谓满汉”。梁启超进一步发挥“大同主义”思想,提倡各民族为一体的“大民族主义”,后来他从文化民族主义走向公民民族主义,承认国家为最高政治实体,大声疾呼建立一个强大的政府来拯救危机中国,即建立“中华民族”的国家。“吾爱吾师,但吾更爱真理”这句名言在梁启超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在戊戌变法时期,以康梁为代表的“改良派”主张在“大民族主义”的号召下建立多民族的近代民族国家,然而,在辛亥革命时期的保皇派直接继承康有为更多仍是从文化民族主义的视角论述的“天下大同”思想,而先知先觉的思想大师梁启超最早在中国传播近代公民民族主义思想,尽管他的民族思想也曾徘徊于保守改良的“文化民族主义”和激进革命“种族民族主义”之间,但后来“公民民族主义”和“中华民族”国族构建的思想非常具有前瞻性。

通过对内忧外患的分析和欧美政治制度的考察,公民民族主义成为梁启超民族思想的核心,不仅直接影响了国父孙中山的民族思想,也深远影响到新中国民族国家构建的基调和前进的方向。以文化为主划分民族,基于公民对国族的认同来建立多民族国家,他的大民族主义既有西方近代民族国家构建理论因素,又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至上主义的合理成分,相得益彰。“梁启超新民说的要旨是建构民族认同,以现代的民族国家代替传统的‘天下’秩序和宗法社会,形成公民的民族政治认同,使民族国家成为中国人效忠的新政治共同体。如果说英法民族意识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宗教认同、封建认同到民族认同的认同转型过程,那么,中国民族认同的兴起则有待于从宗法认同、伦理认同到民族认同的转型。所谓‘新民’,即现代民族国家的公民,它意味着由臣民而公民的人格转型” [13]。为此,梁启超也撰写了堪称中国第一部公民教科书的《新民说》,阐释和传播他的公民观和“公民之道”,梁启超看到公民观念的短缺是制约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症结所在,公民身份是民族主义的关键要素,旨在民族认同的建构与公民精神的启蒙,公民资格的培养构成他公民民族主义的核心,他以公民的政治认同来建构中国的民族主义,因而具有鲜明的公民民族主义的色彩。“他所倡言的公德、国家意识、权利、义务、自由、自治、合群、政治能力等,皆为现代公民身份之必备元素,而这些都是中国文明中所匮缺的……正是这些民主共同体的公民精神和公民美德,可以成为凝聚亿万中国国民而强化民族国家的有效的政治认同” [14]。可见,一百多年前的梁启超的先见之明依然指导着中国未尽的公民国家的建设,也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指明了方向。梁启超也是“中华民族”一词的首先使用者与发明者[15],认为中国的民族国家构建是将中国境内的所有民族都包括在内,创建一个中华民族。“‘中华民族’符号的提出和认同,以及对现代民族国家理论的探讨和追求,是其最基本的思维取向和生成机制” [16]。梁启超的民族共同体认同也经历了一个由“合满”、“排满”最后到联合国内五大民族组成一大民族即“五族共和”的历史演进历程,梁启超是“五族共和”的建言人,后被南京临时政府采纳,构成晚年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孙中山的民族思想:从排满、五族共和到各民族平等。

20 世纪初,以孙中山、章炳麟为代表的革命派的主要目标是推翻帝制,缔造共和。清朝因集少数民族与专制于一身,因而革命派首先提出“驱逐鞑虏,恢复中华”的口号,以排满来整合国内各民族,实质是剔除东北、内外蒙古、新疆与西藏,建立以汉族为主的民族国家,进而提出“十八省汉族建国”口号。这种种族民族主义尽管遭到很多人的批评,但在当时为了推翻清朝的腐朽统治作为一种工具性选择又是符合时代的需要,对于宣传革命、动员广大民众具有积极意义。革命取得胜利之后,这种种族民族主义的口号已不合时宜。再加上英俄两国以“宗主权”的名义支持藏蒙建立“自治国”,他们认同大清帝国,而不认同南京临时政府,这冲击了刚刚建立的脆弱的南京临时政府,认识到种族民族主义恰恰助长了国家分裂的倾向,这种境况也促使革命派的理论家对其种族主义理论进行不断的修订,其中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将其种族民族主义的重心开始向政治民族主义转移,种族符号因内在的局限被剥离出去,政治上的主权在民的共和观念成为新的认同基础,并最终上升到法理的高度。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建立中华民国,为了整合国内的民族关系,提出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的主张。孙中山于1912年元旦在大总统就职典礼上发表的《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明确提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统一。” [17]“五族共和”思想的提出,革命派的理论家开始由传统的种族认同、文化认同实现了向政治认同的过渡,以政治认同来整合国内各民族成为其重要的政治目标。“五族共和”的观念代表了对于一个多民族构成的国家如何进行近代民族国家构建的尝试,尽管政策效果还不明显,但是代表着未来中国民族国家构建的一种可取的方向。象征着“五族共和”的“五色旗”取代了象征十八省的“十八星旗”成为中华民国的国旗[18],标志着五族共和代替了狭隘的汉族立场,使国家转危为安,具有近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构建成为奋斗的目标,也开始使用“中华民族”的概念来凝聚民族认同的差异。在一个帝国主义时代,中华民族的生存必须要将中国各民族连成一体,中华民族与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才是社会最主要的矛盾。到1920年,孙中山“声明放弃‘五族共和’观念。因为第一,中国境内居民不只有汉满蒙回藏五族,所以‘五族’名词不恰当。第二,五族的区别不应该存在,而应使汉满蒙回藏同化而构成一个大民族” [19]。事实上,民族平等早在1912年3月10日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已被首次提及,其中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20]。1923年1月发表的《国民党宣言》中宣称:“吾党持之民族主义,消极的为除去民族间之不平等,积极的为团结国内各民族,完成一大中华民族,欧战以还,民族自决之义日愈昌明,吾人当仍本此精神,内以促成全国民族之进化,外以谋世界民族之平等”。民族平等原则得以明确确立,在中国国民党1924年1月20日至30日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在国内实现民族平等、在国际反对强权和争取国家独立的民族主义主张。孙中山大会宣言指出:“故知革命之目的,非仅在于颠覆满洲而已。乃在于满洲颠覆以后,得从事于改造中国。依当时之趋向,民族方面,由一民族之专横宰制,过渡于诸民族之平等结合” [21],此次会议,孙中山拟定《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也指出:“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当抵御之,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以恢复我国际平等、国家独立。”孙中山对国家独立思想的宣传和对民族平等观念的提倡,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现代民族观念与统一的民族意识的形成,对于协调民族关系、消弭民族冲突、稳定边疆局势、抵制外国势力的侵略和民族分离活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孙中山由单纯的“排满”到反帝,由“异族”、“外国人”到“五族共和”、“中华民族”及“民族平等、民族自决自治”,努力超越族群的血缘地域认同和文化认同等基本要素,把认同感和归属感融入一个新的政治法律范畴中,即在民族国家建构中对国家民族的构建。不仅把民族主义同民主、民生紧密地联系起来,而且突出地强调民族平等的观念,既不容许其他民族压迫和奴役本民族,也不容许本民族反过来去压迫和奴役其他民族,而是提倡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合作,最后形成具有深远影响的近代民族主义观念。随着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发展和现代民族国家的逐步构建,最终确立了民主共和国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政治认同符号。

(四)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平等与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一方面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另一方面又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纲领和民族政策体系。诸如提出“对外‘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对内‘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22],改变中华民族被奴役被殖民的地位,国内各民族不论大小,平等相待,也是解决民族内部矛盾的根本出发点,正是在1922年党的二大文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有关民族问题的纲领,提出了基于民族平等原则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治主张。1928年中共六大则专门通过了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案,认为国内少数民族问题对于中国革命有重大意义。1931年和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已经提出了较为完备的民族政策体系。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明确规定:“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3]。早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就将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的权利写入施政纲领。在中共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深入边疆民族地区,尽管这一时期在理论上仍一般性地坚持苏维埃宪法提出的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原则,但在实践中更多通过制定民族自治政策,检验和逐步完善民族政策,这对于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政策具有特殊意义,如1936年在四川藏区建立的多个博巴政府,在宁夏南部建立的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等,已经具有民族区域自治的萌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逐渐成形的时期,也只有联合各民族共同抗日,才能取得中华民族全面胜利。1938年9月至10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毛泽东在会上作了《论新阶段》的报告,提出了“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 [24]毛泽东1939年在他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写道:“我们中国……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中国是一个由多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 [25]。“1939年成立了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西工委),开始系统地研究国内少数民族问题并开展少数民族工作。1940年西工委拟定《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对中国共产党制定抗战时期的民族政策起到了十分重大的作用” [26]。一致对外的抗日民族使命把各民族紧密团结起来,也结下了各民族之间平等尊重的深厚友谊,奠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础。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文件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 [27],随后在陕甘宁边区等革命根据地和内蒙古为蒙、回等民族建立了一些民族自治区域,并且取得了宝贵的经验。1945年,毛泽东在中共七大报告中提出:“要求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28],并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1947年,明确“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29],1947年5月1日正式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这也是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区。因此,中国共产党在红军长征和抗日战争时期,由于自身力量薄弱,需要各民族的帮助,再加上共产党所代表的人民性,与各族人民一起浴血奋战的共同革命历程,使得与广大民族地区的民族兄弟结下深厚情谊,这也加深了中共对民族地区的了解和认识,建立起与少数民族密切联系,进一步贯彻民族平等政策和探索、民族区域自治的可能性。在新中国建立前夕的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和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总原则,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团结协助,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等。这些重要文献都反映了中国民族构成的实际,对各民族在国家中的地位给予了科学肯定,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胜利也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浴血奋战的结果。“与国民党化‘民族’为‘宗族’的同化主义论调不同,中国共产党开始关注国内的少数民族。国民党的取向是熔国内诸族为唯一的‘国族’,因而是一个归纳式的思维模式;共产党的取向是挖掘各少数民族在中国革命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是一个演绎式的思维模式。” [30]

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和国家做出了很多关于民族问题方面的决定,如,1951年5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有助于消除民族歧视的有形痕迹。1952年2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可见党的民族政策之深入细致,也表明要真正解决民族平等的决心。1953年,毛泽东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过渡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任务时指出:“逐步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其中包含稳步的和必要的社会改革在内),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入先进民族的行列。” [31]这也是从根本上解决民族不平等的途径,诚心诚意地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5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全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45个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总人口的80%,已经实现了区域自治的愿望。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对民族区域自治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此外,党和国家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进行民族识别、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和少数民族社会形态调查研究。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保留了1954年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而且还增添了一些具有时代精神的新内容。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97年,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一同被表述为我国的三项基本政治制度,进一步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关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将在接下来的第二节重点阐释,这里就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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