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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精英对民众的日常周济分析

时间:2022-09-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地方精英对民众的日常周济地方精英济贫扶困的事例很多,涉及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方面,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丧葬之事通常要依照固定的仪礼制度及程式举行,由此才可以表达对逝者的尊敬与追思之情。以此,一些贫困之家往往无力承担丧葬费用,而地方精英的资助恰好可以帮助他们解决这个难题。精英们资助贫困之人举办丧葬之事,也是想借此来倡导和宣扬一种合乎“礼制”的丧葬习俗。

二 地方精英对民众的日常周济

地方精英济贫扶困的事例很多,涉及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方面,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

处州路丽水县人俞涞,“乡邻之中孤嫠者,髦且病者,困窭无依者,振之恤之,唯恐有不及”[106]

处州路龙泉县人汤京,“其遇乡党髦疾不能存者,月予粟,终其身。殁而无归者,给椟,使之葬”[107]

婺州路永康县人胡嘉,“遇贫窭不能自存者,多与之泉布,无靳色”[108]

抚城居士吴德新,面对亲旧邻里之贫者,“衣其寒,食其饥,疾不能医者助药费,死不能葬者助葬费”[109]

信州路上饶县人彭应桂,“见饥穷不能自存者,则戚形于色,辄赈给无靳容,终不言惠自我”[110]

歙之双桥有盛德士郑绍卿,“家承累世富有之赀,又能恭俭不怠,制节谨度。常计其所入自奉祭祀给家众外,一以周贫睦邻恤姻为事。凡乡之疲鴜茕独、颠连无告者,则分谷粟以赈其饥,遗布絮以拯其寒”[111]

吉安路太和州人胡祖舜,“事有义当为者不顾赀有无……有道者,设义浆与之,始五月至八月止,岁率以为常。……人有疾疫,恒施以善药,赈饥恤贫,汲汲恐不逮”[112]

绍兴路诸暨州人黄文明,“里小家以贫故,产子多不举,君遇其产时,例馈以米又若干,名‘娩母米’,由是里中产子得不至不举”[113]

婺州路义乌县人王顺,“村疃之中,痒疴疾痛者,急不能注善药,府君储峙一室,或有求者,施之无吝色。然恐察之不精,且与名士朱君震亨讲切《内经》之说,汲汲以济人为务。……没则给椟鑏之”[114]

温州路平阳州人王原京,岁饥辄发廪赈乏食者,“村筈林二以食指众而不能存活,将以六岁儿溺之于水。处士闻之,驰往止之,惠以粟且衣食其儿于家。有张生者困于役,赖处士而苏,割其庐以为报。处士曰:‘吾岂望报者哉?’不取”[115]

精英们通过提供钱钞、米粮、衣服等实物援助,使贫穷人口寒有其衣,饥有其粟,病有其药,“死有其棺,?有其域”[116],生老病死、衣食温饱无不包括在内。对于这些周穷济困的活动,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具体讨论一下。

(一)资助贫困举行丧葬之事

丧葬之事历代都为社会各个阶层所重视,元代依然。丧葬之事通常要依照固定的仪礼制度及程式举行,由此才可以表达对逝者的尊敬与追思之情。丧葬仪式往往较为隆重,而这通常要伴随一定的丧葬消费,譬如江南地区,流行厚葬,“流俗以侈靡为孝。凡有丧葬,大其棺睳,厚其衣衾,广其宅兆,备存珍宝、偶人、马车之器物,亦有将宝钞藉尸殓葬,习以成风,非惟甚失古制,于法似有未应”[117]。这种丧事并非所有人都有能力承担,财力不足之人亦以纸房子作为随葬品,但即便如此也要“每家费钞一两定”[118],何况准备入葬所需的棺材、墓地等也需要一定的经济能力。以此,一些贫困之家往往无力承担丧葬费用,而地方精英的资助恰好可以帮助他们解决这个难题。抚州路崇仁县人周信甫,“乡之人病不能致药,则为之医。死不能具棺,则为之葬”[119]。歙县人郑绍卿,其乡里之人“有死丧贫穷不能举事者,则遗棺以敛之,分地以葬之”[120]。平阳州人王原京,“凡乡闾死丧不能收者,则施以棺”[121]。抚州路临川人吴德新,面对亲旧邻里之贫困,“死不能葬者助葬费”[122]。一些人专门辟地为义冢作为公共墓地,如处州路龙泉县人章皀、章溢兄弟,买地为义阡,凡其“宗族以及里党之人死无所葬者,俾俱葬于兹焉”[123]。松江府华亭县人夏尚忠,“得不食之地于胥泾之东,周垣一里所为之封域名义冢。使藏无地者归焉,什伍曹其子孙氏,各树识表而有异日展享之托。又规地一隅为精舍,俾浮屠者主之,以掌其籍焉。其有贫不克葬者,又出资力以助之”[124]

地方精英资助丧葬之事,一方面是出于好义之心:“俾死者得其所而为安,岂非所以厚同体而共民命欤?呜呼!民,吾同胞。物,吾与也。推此心也公,溥而周遍,使民物无间,于生死均被吾一视之仁,此圣贤之心也。”[125]另一方面,亦是出于“礼”的考量,所谓“葬不得埋曰弃,不得其尸曰捐。衣以周身,棺以周衣,椁以周棺,土以周椁,礼也”[126]。能让逝者“归全”以葬,入土为安关乎孝道、礼义,而这些都是儒家追求的核心价值所在。精英们资助贫困之人举办丧葬之事,也是想借此来倡导和宣扬一种合乎“礼制”的丧葬习俗。两宋时期,火葬日渐流行起来[127]。而火葬与儒家提倡的葬俗观念完全相悖,对此宋儒早已经开始反对,程颐曾云:“古人之法,必犯大恶则焚其尸。今风俗之弊,遂以为礼,虽孝子慈孙,亦不以为异。……今有狂夫醉人,妄以其先人棺榇一弹,则便以为深雠巨怨,及亲拽其亲而纳之火中,则略不以为怪,可不哀哉!”[128]刘飊曾评论乡里丧葬之俗道:“贫窭之家,委之火化,积习岁久,视以为常。曾不思古者背叛恶逆之人乃有焚骨扬灰之戮,今亲肉未寒,为之子者何以付之烈焰、使为灰烬乎?言之犹可痛心,况复为其事。”[129]贾同亦对流行的丧葬习俗加以批判,“《传》曰:‘孝子事死如事生。’又曰:‘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不亦孝乎。’父母既殁,敛手足形,旋葬,慎护戒洁,奉尸如生,斯之谓事死。身体发肤无有毁伤,以没于地,斯之谓归全。古今达礼也。夫生而或毁伤之,虽不仁犹有为也。死而后毁伤之,则其不仁不亦甚矣!故曰:君子慎终,此之谓欤。噫,今之多焚其死者,何哉?”[130]尽管遭到宋儒们的强烈反对,而且入元之后朝廷也一度要以“灭人伦,有乖丧礼”的名义来禁止火葬[131],但是火葬之俗依然盛行于各地。更有甚者,火葬亦不举行,直接弃之荒野。元人朱思本作诗叹道:“金陵城东八十里,龙潭江上南山趾。积柩从衡满道旁,不封不树惟荆杞。朽者暴骨沾泥沙,近者尸虫出棺底。天阴雨湿狐狸鮮,炎赫説蒸蝇鱈起。问之耆老此何为,具道东南风俗鄙。贫家死丧无余地,火葬不如风葬美。置之原野任飘扬,子子孙孙那复视。月深岁久为黄土,安在乌鸢与蝼蚁。北尽淮南南及越,习尚犹来斯久天。”[132]这种毁伤抛弃亲人尸骨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一直为儒士所诟病和指责。绍兴路会稽县人阎育,入明后官至礼部员外郎,他曾为其父阎泽求墓碣文于金华宋濂,阎育“泣”曰:“育不幸,六岁母夫人亡,时年方童而未有所识知。又加十六年,而先府君弃我诸孤,育幸粗有知矣。适病疠将殆,不复知有人间事,以故父毋皆从越俗,火葬而投骨清渊之中。迨今一念及兹,痛彻心膂,几不愿生存。”[133]可见,父母从俗火葬给士人的内心投下了难以弥合的创伤,元人有谓“火葬天下之至惨也。人子不学违圣人之训,为时世所移懵,然为之父母,何罪殁而遭大戮?呜呼!痛哉!”[134]面对流行的火葬习俗,部分儒士们仍然坚持实行土葬,遵行丧葬之礼。郑大和主持浦江义门郑氏,丧葬一遵朱子《家礼》,其家规规定,族人“勿用火葬,无地者听埋义冢之中”。同时,郑氏还“立义冢一所,乡邻死亡委无子孙者,与给椟埋之”[135]。士人们自身遵行丧礼,同时又助民丧葬,既尊奉和维护了儒家传统,又能躬行实践,将秉承的理念付诸教化,进而对社会风气产生直接地影响。

(二)通过借贷手段来周济贫穷

元人徐元瑞在《吏学指南》中对“借贷”有解释,曰:“以物假人曰借,从人求物曰贷。借字从人,从昔,假各人道,所以不能无也。凡以官物假人,虽辄服用观玩,而昔物犹存,故称曰借。贷字从代,从贝,凡资财货贿之类,皆从贝者,以其所利也。假此官物利己利人,虽有还官之意,不过以他物代之,而本色已费,故称曰贷。又从代者,谓以物替代也。”[136]元代民间的借贷关系主要涉及钱钞以及实物,如米、粮等,此两项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最为相关,是贫难时刻的急需之物。借贷发生之时,通常要订立借贷契约,以示凭证。如果日后因此而产生民事纠纷以及诉讼,当初订立的契约就是有利的物证。官府时常强调契约文券的重要性,要求民众予以重视,所谓“作事谋始,古人所贵。后世文约契劵,盖亦谨始之道,所以防其争且欺也。近年风俗偷薄,巧伪日增。凡田宅婚姻债负良贱,偶因要约不明,多致争讼昏赖,紊乱官府,动涉岁年,干碍平人,妨误生计。亦有诈立契约,公肆欺谩者。然理曲之人终亦败露,身负罪责,名陷凶徒,竟亦何得也?今后民间婚姻、田宅等事及两相贸易合立文约者,皆须分明开写年月、价值、期限、证佐,以备他日检勘。防闲既密,争告渐稀,欺伪之徒自有刑宪,是亦善风俗、止词讼之一事也。”[137]元代类书《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外集卷十一《公私必用》载有中记载有一些宋元时期的契约样式,今择选两件有关钱粮借贷的契约式样照录于下,以兹参考。

《生谷批式》

某乡某里姓厶,今与某人互相保委,情愿立批,就某里某人宅,借得无息苗谷几石,前去耕田、食用。约限到冬十月已里,备一色净谷赴仓交纳,不至少欠。如或过期,且保人甘当倍纳不词。谨约。

年 月 日 姓 某 号 批

保 人 姓 某 号

《生钞批式》

某乡某里姓某,今投托得某人保委,情愿立批,就某里某人位,揭借得中统钞若干锭,前去经营用度。每月依例纳息三分。约限几月,备本息一并归还,不敢拖欠。如有东西,且保人甘伏代还不词。谨约。

年 月 日 姓 某 号 批

保 人 姓 某 号

借贷关系一旦确立,债权人和债务人两者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随即形成,债务人须要向债权人偿还所欠债务。通常情况下,这种债务偿还通常要附带提供一定利息,即上面契约中提到的“每月依例纳息三分”。元廷曾“定民间贷钱取息之法,以三分为率”[138],看来契约中所规定的利率是有法定依据的。但也不可否认,民间借贷高利率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早已引起朝廷的关注:“随路权豪势要之家,举放钱债,逐急用度,添答利息,每两至于伍分或壹倍之上。若无钱归还呵,除已纳利钱外,再行倒换文契,累算利钱,准折人口、头匹、事产,实是于民不便。”[139]这种高利率借贷关系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借贷者的贫困。“比年以来,水旱相仍,五谷薄收。阙食之家,必于豪富举借糇粮。自春至秋,每石利息重至一石,轻至五斗。有当年不能归还,将息通行作本,续倒文契。次年无还,亦如之。有一石还数倍不得已者,致使无告贫民,准折田宅,典雇儿女,良为可惜。”[140]诸如此类的记载颇多[141]

就掌握的情况看,许多地方精英也为乡里民众提供借贷。

绍兴路诸暨州人黄文明,“其抚乡邻也,每岁发廪贷之,散以春夏之交,敛以秋冬之交。不问丰凶,不计多寡,皆不取息,有不能偿者,来岁贷之如故”[142]

婺州路义乌县人王顺,“汲汲以济人为务。乡闾有单窭者,出粟菽相贷而不录其息。……逋钱久不能庚,则焚其券”[143]

婺州路义乌人黄鳽,敦仁厚行,“贫而贷泉者不责其息,稍弗能庚,焚券示之”[144]

婺州路义乌人王澄,“岁俭出粟贷人,不求其息。或屡不能偿,又复称贷,府君亦从之。人笑其迂”[145]

松江府华亭人黄璋,“或有急而求假贷,必如其请。贫不能偿,则折其劵。”[146]

台州路宁海县人方子野,“有余则贷州里之贫者,不能庚,立焚其券”[147]

平江路高翥,“尝以泉布贷诸人,人久不能偿,府君曰:‘彼非负我者,特为贫所迫故尔。’取其约剂焚之”[148]

处州龙泉县人吴益懋,“有张丙者贷君陶器,货于长沙,其价不訾而舟车艰难,耗折大半,君闵其情,凡子本合征者尽丐之。陶户假赀于君有久而不能偿者,则聚其劵焚之,一置不问”[149]

建德路桐庐县王,积而能散,乐于周济,“州里有贷泉布者久不庚,多取质剂焚去”[150]

由上可见,精英们提供的主要是货币借贷和实物借贷,多为米粮及钱钞。借贷对象主要针对宗族和乡里。部分借贷属于短期应急性质,“或有急而求假贷,必如其请”;部分则是长期借贷,“每岁发廪贷之”。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许多精英在提供借贷时“不取息”,当债务人无法履行还债义务时,也不要求偿还且能够继续提供借贷,史载一些人“家每岁积空券数百,度不能偿者,弃不复取”[151]。还有些人甚至主动放弃权利,单方面废除契约——“焚其券”。废毁契券意味着借贷关系失去了有效凭证,债务人完全可以不必履行偿还义务,这实际上等于将借贷关系转化成无偿周济,而精英们则主动承担了这种转换带来的物质损失。

借贷关系本身是种纯粹的经济关系,但地方精英却为这种关系注入了较多的人文关怀。他们秉承着“仁民爱物”的理想信念,“每以泽物为务”[152],“周人之急,惟恐弗及”[153],并不十分计较个人得失。由于这种借贷关系往往与民众的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因而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它保障了部分因贫穷之人,通过借贷可以维持基本生活,进而为其从事社会生产提供必要前提。贷不取息,持续借贷,废毁契券,这些举措均有助于减轻借贷者的债务压力,保证其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生产当中,以便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减少因贫穷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冲突,有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以及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周济宗族

地方精英所进行的周贫济困活动中,有一点值得我们关注,即周恤宗族的气息十分浓厚。温州路平阳州人吴举,“待宗族情文兼至,吉凶赴告,岁时会拜事,为之规。而周其穷乏,恤其疾病,拯其患难,必竭其力”[154]。龙兴路靖安县人舒公平,“有族人贫困,教育冠婚,计其逋欠,罄所有不足以偿,则悉蠲之。又一人殁于外,无以为殓,舆榇往殡”[155]。婺州路义乌县人朱茂清,乐为人解纷,尝买宅一区,买田数顷将以赡其族人。后不幸身死,“其乡邻之斗争无诉者、宗族之颠连无告者皆曰:‘自茂清亡,使吾无所依而生以为恨’”[156]。抚州路临川人袁公寿,好施与,“宗族亲戚之家有数丧不能葬,君为葬之。力不足为之葬,亦随而助之。且殁时,有再从叔母之丧未葬,犹念念图毕其襄事”[157]。地方精英还用设立义庄、义田的方式来进行周济赡养宗族的活动[158],如湖州路归安县人沈沉,“捐田五百亩,即义塾之南立义庄,屋以间计者若干,岁取其田之所入以实之,择族中之长且贤者同主其出纳,贫无以给婚丧诸费者,量厚薄之宜、制隆杀之等而周给焉”[159]。庆元路黄氏兄弟,面对“宗多贫窭”的状况,仿宋代范氏义庄规制,买田构屋,“斟酌时宜,定为规约,凡所以赡宗族、时祭祀、给庐墓之营葺、婚丧出入,助各有差”[160]。地方精英通过设立义庄、义田的方式来周济宗族,尽量消除族内的贫困现象,使族众的基本生活有较为稳定的保障,意义是积极的[161]

综上所述,地方精英对于贫困的周济具有积极意义,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人口的生存压力,并为其继续从事社会生产提供了物质支持。周贫济困活动有助于调整人际关系,缓和因贫困导致的社会矛盾与对立情绪,为基层乡里秩序的稳定打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地方儒士多出于“仁爱”之本心,以周济贫穷的实际行动来践行自身尊奉的儒家理想、信念及人生价值,值得充分肯定。

【注释】

[1]邓拓先生曾经研究指出:“可知元代之灾况,较其前之任何朝代,皆严重多矣。”见氏著《中国救荒史》,上海书店1984年,30页。邓氏对元代灾害的发生情况做过统计,其中计有:水灾九十二次;旱灾八十六次;雹灾六十九次;蝗灾六十一次;歉饥五十九次;地震五十六次;风灾四十二次;霜雪二十八次;疫灾二十次。关于元代灾荒史的研究成果还可参见陈广恩:《关于元朝赈济西北灾害的几个问题》,《宁夏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王培华:《元代北方水旱灾害时空分布特点与申检体覆救灾制度》,《社会科学战线》1999年第3期。王培华:《试论元代北方蝗灾群发性韵律性及国家减灾措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陈明:《元代北方饥荒的时空分布特点及救荒措施》,《古今农业》2001年第4期。杨果,陈曦:《宋元时期江汉平原自然灾害探析:种类、分布、影响》,《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和付强:《论元初灾害的成因机制及其社会组织的变动》,《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卜风贤、王向辉、冯利兵:《宋元时期的减灾政策与救荒制度》,《中国减灾》2007年第10期。限于篇幅,本书仅罗列其中一小部分以兹参考。

[2]上述数据仅据《元史·五行志》统计所得,考虑到其他史料所载灾情尚未统计及史料未载者,实际数值当高于这一数字。

[3]此处所用统计数据,据吴小红:《元代江西灾荒分析》,《农业考古》2002年第1期,295~301页,可参见。

[4]《元史》卷五十《五行志一》,中华书局1976年,1080页。

[5]《元史》卷五十《五行志一》,1055页。

[6]《元史》卷五十《五行志一》,1058页。

[7]关于元代赈灾机构的研究,请见赵经纬:《元代赈灾机构初探》,《张家口师专学报》1996年第1期。

[8]关于元代常平义仓的研究,参见陈高华:《元朝的常平仓和义仓》,赫治清主编:《中国古代灾害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黄鸿山:《元代常平义仓研究》,《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4期;朱春阳:《元代义仓初探》,《东南文化》2007年第5期。

[9]详见赵经纬、赵玉坤:《元代赈灾物资来源浅述》,《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2期。

[10]《元典章》卷二十三《户部九·灾伤·灾伤地税住催》。

[11]《元典章》卷二十三《户部九·灾伤·检踏灾伤体例》。

[12]《元典章》卷二十三《户部九·灾伤·江南申灾限次》。各处灾荒申告“例合随即委官检踏,行移廉访司体覆,获到牒文,以凭除免”。

[13]《元典章》卷二十三《户部九·灾伤·水旱灾伤减税粮事》。对于“检踏、体覆不实,违期不报,过时不检及将不纳税地并不曾被灾捏合虚申者,挨问严加究治”。

[14]《元典章》卷二十三《户部九·灾伤·水旱灾伤随时检覆》。

[15]《元典章》卷二十三《户部九·灾伤·江南申灾限次》。

[16]《元典章》卷二十三《户部九·灾伤·水旱灾伤减税粮事》。

[17]王恽:《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八十七《乌台笔补·论借贷饥民米粮事状》。

[18]关于元代财政形势的论述,请见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财政形势”一节,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778~783页。

[19]对于元代的地方财政问题,李治安先生有过较为详尽的论述,见氏著:《元代政治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

[20]杨维桢:《东维子集》卷二十四《故义士吕公墓志铭》。

[21]许有壬:《至正集》卷七十四《风宪十事·赃罚赈济》。

[22]《元史》卷十七《世祖纪十四》,368页。

[23]《元史》卷三十三《文宗纪三》,747页。

[24]关于元代的财政支出问题,可参见李:《元代社会经济史稿》第十一章“元代的财政(下)——支出”,471~521页。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第二十章“财政”,758~777页。

[25]《元史》卷十五《世祖纪十二》,329页。

[26]《元史》卷二十二《武宗纪一》,486页。

[27]《元史》卷二十四《仁宗纪一》,第538页。

[28]《元史》卷二十七《英宗纪一》,607页。

[29]罗贤佑、任崇岳:《滥赐——元代财政的一大痼疾》,《郑州大学学报》1983年第2期。

[30]《元史》卷二十四《仁宗纪一》,547~548页。

[31]《元史》卷三十四《文宗纪三》,760页。

[32]柯绍?:《新元史》卷六十八《食货志一》,中国书店1988年,337页。

[33]《元史》卷九十六《食货志四》,2476页。

[34]《元史》卷九十六《食货志四》,2477页。

[35]《元史》卷九十六《食货志四》,2478页。虽然《元史》撰者认为“入粟补官”制度“非先王之政”,不过细案文献,与“入粟补官”类似之举前代早已有之。宋人董?在《救荒活民书》中曾将“鬻爵”作为赈灾的一种措施,有所谓“名器固不可滥,然饥荒之年,假此以活百姓之命,权以济事,又何患焉”(《救荒活民书》卷二《鬻爵》,清嘉庆墨海金壶本)之评。《宋史·食货志》亦评云:“绍兴以来,岁有水旱,发常平义仓,或济或粜或贷,如恐不及。然当艰难之际,兵食方急,储蓄有限尔,赈给无穷,复以爵赏诱富人相与补助,亦权宜不得已之策也。”(《宋史》卷一百七十八《食货上六·振恤》,中华书局1977年)由此看来,元代“入粟补官”政策是在前代基础上继承和发展而来的。

[36]赵孟img14《松雪斋文集》卷九《元故将仕郎淮安路屯田打捕同提举濮君墓志铭》,四部丛刊初编本。

[37]贡师泰:《玩斋集》卷十《福建等处盐运使司判官张君墓志铭》。

[38]邓文原:《旌表义士夏君墓志铭》,《巴西邓先生文集》,《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92,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

[39]吴师道:《吴礼部文集》卷十二《宁国路修学救荒记》,

[40]吴师道:《吴礼部文集》卷十二《宁国路修学救荒记》。

[41]王逢:《梧溪集》卷六《故乡先执赣州兴国县尹叶公挽诗有序》,《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95,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

[42]张文先生在《荒政与劝分:民间利益博弈中的政府角色——以宋朝为中心的考察》一文中认为,一旦发生灾荒,粮食短缺,必然导致贫富双方在利益上的博弈。而政府在协调两者冲突关系时,由于过分强调对于富民的劝分,自身角色异位,从长远看反而加剧了三方之间的矛盾。文章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

[43]张光大:《救荒活民类要》卷三《劝分》,《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56,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

[44]吴澄:《吴文正公集》卷三十七《游竹坡墓志铭》。

[45]刘埙:《水云村稿》卷十四《呈州转申廉访分司救荒状》。本段下未特别标注者皆本于此。

[46]吴澄:《吴文正公集》卷四十《故竹隐居士周君墓志铭》。

[47]王:《王忠文公文集》卷二十四《郑府君墓志铭》。

[48]陈旅:《安雅堂集》卷十一《江山县尹刘彦章墓碣有序》。

[49]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十二《竹坡处士俞元瑞墓志铭》。

[50]贡师泰:《玩斋集》卷十《义士周光远墓志铭》。

[51]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十二《故梅轩处士林君碣铭》。

[52]邓文原:《旌表义士夏君墓志铭》,《巴西邓先生文集》。

[53]吴澄:《吴文正公集》卷四十二《金陵王居士墓志铭》。

[54]《元史》卷五十《五行志一》,1080页。

[55]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十二《故梅轩处士林君碣铭》。

[56]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十二《敏斋处士林君碣铭》。

[57]宋濂:《故丹溪先生朱公石表辞》,《宋濂全集》,2131页。

[58]《(民国)平阳县志》卷六十四《陈君惠泽记》,919页。此段未特别标注者,皆本于此。

[59]陈高:《不系舟渔集》卷十《美陈国英修堰诗序》。

[60]杨维桢:《东维子集》卷二十四《故义士吕公墓志铭》。

[61]宋濂:《王先生小传》,《宋濂全集》,2059页。

[62]宋濂:《进贤朱府君碣》,《宋濂全集》,1156页。

[63]吴澄:《吴文正公集》卷四十二《金陵王居士墓志铭》。

[64]吴澄:《吴文正公集》卷三十九《故居士刘子清墓碣铭》。

[65]吴澄:《吴文正公集》卷三十九《故居士刘子清墓碣铭》。

[66]吴澄:《吴文正公集》卷三十九《故居士刘子清墓碣铭》。

[67]吴澄:《吴文正公集》卷四十《故竹隐居士周君墓志铭》。

[68]张文先生研究认为,组织形态上的松散性是宋代民间慈善活动(包括赈济灾荒)的主要特点之一,见氏著:《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272页。仅就笔者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来看,元代似乎没有更大的进步。

[69]虽然存在赈济范围有限的不足之处,但转换角度观察,这种局限在较小地域内的赈济活动又恰能体现出民间赈灾的优势所在。地域性强、空间范围小,反而有利于民间力量直接掌握灾伤损失程度,做到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施行赈济措施。同时由于赈济范围较小,赈济物资也易于集中使用,救灾活动能够“家至户到”,效果更为显著,有助于迅速缓解灾情。

[70]王卫平、黄鸿山研究认为,西周以来的民本主义、儒家的仁义学说、佛教的慈悲观念与因果报应说、道教的劝善主张是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主要思想基础,见氏著:《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5年,181~191页。周秋光、曾桂林亦持有相似观点且论述更为全面,见氏著:《中国慈善简史》,人民出版社2006年,28~62页。张文在研究了宋代民间慈善活动的情况后也指出,两宋时期,儒家思想、宗教思想和功利主义是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它们对民众产生着重要影响,是他们从事慈善活动的重要推动力。见氏著:《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279~293页。

[71]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31~32页。

[72]吴澄:《吴文正公集》卷二十四《静虚精舍记》。

[73]孔齐:《至正直记》卷三《万顷良田》,庄葳、郭群一校点本,《宋元笔记小说大观》(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6632页。

[74]孔齐:《至正直记》卷一《子孙昌盛》,6569页。

[75]张光大:《救荒活民类要》卷三《劝分》。

[76]程钜夫:《雪楼集》卷二十四《题姜尚志所述祖德卷后》。

[77]刘埙:《水云村稿》卷三《积善堂记》。

[78]刘埙:《水云村稿》卷十四《呈州转申廉访分司救荒状》。本段下未特别标注者,皆本于此。

[79]李存:《鄱阳仲公李先生文集》卷十七《送章巡检序》,《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92,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

[80]陈得芝主编:《中国通史》第八卷《元时期》(上),754页。

[81]张光大:《救荒活民类要》卷三《劝分》。

[82]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十二《敏斋处士林君碣铭》。

[83]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十二《王府君墓志铭》。

[84]黄蟳:《金华黄先生文集》卷十《汤氏义田记》。

[85]王善军曾对宋代以“敬宗收族”为特点的宗族制度的形成和确立进行了讨论,参见氏著:《宋代宗族和宗族制度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亦参见冯尔康等著:《中国宗族社会》“宋元科举制下宗族制度的发展”一章,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

[86]王礼:《麟原文集》后集卷一《白沙吴氏族谱序》。

[87]参见张文:《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张文先生曾研究指出,宋代民间慈善活动(包括对灾荒的赈济)的主体是士人、官员、乡绅富民、僧道群体等,民间力量已经成为宋代社会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活动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另见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林氏认为,唐宋时期,民间力量——“富民”阶层迅速兴起并广泛参与到包括赈济灾荒在内的社会活动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出于对此阶层重要性的认识,宋代产生了“保富论”。

[88]《元史》卷九十三《食货志一》,2357页。

[89]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陈高华文集》,44、49页。

[90]陈得芝主编:《中国通史》第八卷《元时期》(上),787页。

[91]《通制条格》卷十七《赋役·科差》,495页。

[92]陈得芝主编:《中国通史》第八卷《元时期》(上),742页。

[93]陈得芝主编:《中国通史》第八卷《元时期》(上),754页。

[94]《元典章》卷三《圣政二·减私租》。

[95]《元典章》卷三《圣政二·减私租》。

[96]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陈高华文集》,51页。

[97]吴师道:《吴礼部文集》卷一九《国学策问四十道》。

[98]朱德润:《存复斋文集》卷十《官买田》,四部丛刊续编本。

[99]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

[100]宋代已存在大量贫士和贫宦,参见梁庚尧:《南宋的贫士与贫宦》,《“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1991年第16期。

[101]关于宋代的社会救助问题,可参见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102]参见李莎:《元代官方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体系》,《中州学刊》2007年第6期。

[103]笔者尚未见到针对元代社会救助问题的系统研究成果。已有的研究视角较为分散,未能从整体上勾勒出元代社会救助体系的面貌。在具体问题上,亦缺乏深入探讨。

[104]参见金滢坤:《从黑城文书看元代的养济院制度——兼论元代的亦集乃路》,《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105]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十三《韩君墓志铭》。

[106]宋濂:《俞巨川墓记》,《宋濂全集》,1202页。

[107]宋濂:《故龙泉汤师尹甫墓碣铭有序》,《宋濂全集》,824页。

[108]宋濂:《故义士胡府君圹铭》,《宋濂全集》,624页。

[109]吴澄:《吴文正公集》卷四十一《故抚城吴居士墓志铭》。

[110]邓文原:《彭处士墓志铭》,《巴西邓先生文集》。

[111]汪克宽:《环谷集》卷八《郑长者传》。

[112]李祁:《云阳集》卷八《胡谷隐墓志铭》。

[113]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十二《黄景昭墓志铭》。

[114]宋濂:《义乌王府君墓志铭》,《宋濂全集》,1195页。

[115]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十四《见山处士王君墓志铭》。

[116]欧阳玄:《圭斋文集》卷十《居士欧阳南谷墓碑铭》。

[117]《元典章》卷三十《礼部三·礼制三·葬礼·禁约厚葬》。

[118]《元典章》卷三十《礼部三·礼制三·丧礼·禁丧葬纸房子》。此条诏令颁于至元七年,但在至大元年“禁约厚葬”的律令中再次予以重申。

[119]吴澄:《吴文正公集》卷四十《故竹隐居士周君墓志铭》。

[120]汪克宽:《环谷集》卷八《郑长者传》。

[121]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十四《见山处士王君墓志铭》。

[122]吴澄:《吴文正公集》卷四十一《故抚城吴居士墓志铭》。

[123]王:《王忠文公集》卷十《章氏义阡记》。

[124]杨维桢:《东维子集》卷十二《华亭胥浦义冢记》。

[125]王:《王忠文公集》卷十《章氏义阡记》。

[126]杨维桢:《东维子集》卷十二《华亭胥浦义冢记》。

[127]参见张邦炜、张敏:《两宋火葬何以蔚然成风》,《四川师大学报》1995年第3期;朱瑞熙:《宋代的丧葬习俗》,《学术月刊》1997年第2期。

[128]程颐、程颢:《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下《附东见录后》,《二程集》,王孝鱼点校,中华书局1981年,58页。

[129]刘飊:《云庄集》卷七《漳泉劝孝》,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30]贾同:《禁焚死》,吕祖谦编:《皇朝文鉴》卷一百二十五,四部丛刊初编本。

[131]《元典章》卷三十《礼部三·礼制三·丧礼·禁约焚尸》。元廷规定:“除从军应役并远方客旅、诸色目人许从本俗不须禁约外,据土著汉人拟合禁止。如遇丧事,称家有无,置备棺椁,依理埋葬,以厚风俗。……以革火焚之弊。俾民以时丧葬,若贫民无地葬者,听于官荒地内埋了。若无人收葬者,官为埋瘗。”

[132]朱思本:《贞一稿》卷二《斋诗·弃亲行》,宛委别藏清钞本。

[133]宋濂:《阎府君墓碣》,《宋濂全集》,575页。

[134]鲜于枢:《困学斋杂录》,知不足斋丛书本。

[135]郑大和:《郑氏规范》,清道光学海类编本。

[136]徐元瑞:《吏学指南》“钱粮造作·借贷”,119页。

[137]王结:《善俗要义·明要约》,杨讷点校本,《吏学指南》(外三种),363页。

[138]《元史》卷十二《世祖本纪九》,242页。

[139]《通制条格》卷二十八《杂令·违例取息》,678页。

[140]《通制条格》卷二十八《杂令·违例取息》,679页。

[141]刘秋根先生研究了元代私营高利贷资本对社会经济的作用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高利贷资本只是造成借贷者贫困的原因之一,客观来看,高利贷资本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元代社会经济仍然以自然经济为主,但商品货币经济获得了相当大的发展,这使得高利贷资本与社会再生产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农业、手工业、商业等在一定程度上对其都有依赖,而高利贷资本“对再生产、流通过程的作用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积极的作用。”见刘秋根:《论元代私营高利贷资本》,《河北学刊》1993年第3期。

[142]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十二《黄景昭墓志铭》。

[143]宋濂:《义乌王府君墓志铭》,《宋濂全集》,1195页。

[144]宋濂:《故黄府君墓碣铭》,《宋濂全集》,668页。

[145]宋濂:《元故王府君墓志铭》,《宋濂全集》,第1605页。

[146]黄蟳:《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三十九《华亭黄君墓志铭》。

[147]宋濂:《元故西洲处士方公墓版文》,《宋濂全集》,1964页。

[148]宋濂:《故高府君圹铭》,《宋濂全集》,413页。

[149]王:《王忠文公文集》卷二十四《故石门书院山长吴君墓志铭》。

[150]宋濂:《故晦岩居士王君墓志铭》,《宋濂全集》,424页。

[151]陆文圭:《墙东类稿》卷十三《王德秀墓志铭》。

[152]宋濂:《溧水端氏家牒序》,《宋濂全集》,472页。

[153]杨维桢:《东维子集》卷二十六《姚处士墓志铭》。

[154]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十四《故庸斋吴君墓志铭》。

[155]吴澄:《吴文正集》卷三十九《故平山舒府君墓志铭》。

[156]戴良:《九灵山房集》卷七《朱茂清哀辞并序》,四部丛刊初编本。

[157]虞集:《道园学古录》卷四十三《袁仁仲甫墓志铭》。

[158]关于元代的宗族义庄问题,下章自有专门论述,这里不作展开讨论。

[159]黄蟳:《金华黄先生文集》卷十《沈氏义庄记》。

[160]贡师泰:《玩斋集》卷七《黄氏义田记》。

[161]虽然义庄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赡族,但在一些地方,情况亦有所不同。比如庆元路的乡曲义田,其是由官宦士大夫家族共同创立并合作管理经营的,救济的对象主要是贫穷的士人与官宦后代以及儒学职生等。创立者们所关注的对象已经超越了宗族范围而延展向地方社会,意义更为积极。相关研究成果请见梁庚尧:《家族合作、社会声望与地方公益:宋元四明乡曲义田的源起与演变》,收入《中国近世家族与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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