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设施文明
司法作为公共机构,其基本设施必须予以充分保障,以保证司法活动得以顺利、高效地开展。与此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设施建设应不断地融入科技的含量,实现审判法庭智能化、审判管理现代化和楼宇管理自动化。审判法庭智能化,要求法庭设有多媒体信息举证系统、同声翻译系统、音响和扩音系统,可以随时控制、调用和存储庭审过程中的图像、音频等信息,并能通过局域网和互联网实现远程举证和证人作证,甚至是网上开庭等新形势下的庭审活动。审判管理现代化,要求将各种信息化技术全面运用到审判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例如,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审判管理软件,将法官审理的案件由立案、审理环节、审理结果到归档整个过程纳入审判管理流程系统,以便及时掌握案件的审理进程,防止案件超期审理。此外,上下级法院之间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审判信息的相互交流,并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实行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制作的无笔化。楼宇管理自动化,可以将司法建筑整个大楼及其附属设施安装自动化管理系统,对建筑内的空气调节、安全防卫、灯光照明、消防设施等各项事项实行计算机操控,从而对司法建筑实现全面、有效和科学的监控与管理。上述科学管理技术的运用,不仅可以减少司法运作的管理成本,而且可以有效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在西方国家,对于司法设施的保障及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十分重视。例如,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庭,法桌上配有麦克风、台灯、报警装置、电话和笔记本电脑及小型法规书架;录入员一般用手工或计算机记录,书记官用计算机准备文件;法庭普遍采用录音转换书面文字材料技术,即通过录音将当事人的语言自动转换成书面记录;法院普遍使用安检门系统,有的在刑事法庭门前还须再进行一次安检门的安全检查。刑事法庭内装有录像监押和保释设施及电视、投影设备等。[124]在我国法院物质建设中,两极分化的现象十分明显。在经济条件好的地方,法院的物质建设得到充分保障,一些法院的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与西方国家法院相比毫不逊色;但在一些经济条件差的地方,法院和法官的物质保障存在很大问题,许多地方基层法院办公设施破旧不堪,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甚至连干警的基本工资都没有办法保障;甚至有个别法院一度负债累累,竟有被债主起诉情况的发生。为此,罗干同志在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党委关心和帮助解决基层人民法院的实际困难,要像解决拖欠教育经费那样,解决好法官工资的足额发放问题;同时要保证法院办案办公经费。[125]由此可见,法院的物质保障必须强化,应当在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消解因为主体之间、区域之间的发展非和谐性导致的司法外部保障的非均衡性,以公平的保障来塑造司法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追求。
与司法公正相反,之所以出现司法腐败的现象,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不能忽视物质保障之不足导致的后果。例如一些法院为了经济利益而到处找案件办,甚至是设法抢案件办;为了增加经济收入而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另设收费项目,造成超标收费、滥收费的现象,引起当事人和社会的不满,从而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任何活动的开展都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司法活动亦是如此。没有物质作保障,司法的尊严就无法体现,也谈不上司法公正的实现。人们很难在一个设施陈旧、条件简陋,法官为生计犯愁的地方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司法的尊严,也很难从内心对法院和法官产生崇敬和信任。这并不是人们嫌贫爱富,而是人们的一种本能的心理反应。政府有法定义务为法院提供足够的运转经费,法院和法官不应为法院的运转经费而殚精竭虑。因此,改革法院的财政供给体制,将现在由地方财政供给体制改为国家财政或省级财政供给体制,实行严格的法院经费预算制度,一经权力机关通过就必须足额发放,从而在体制上彻底改变法院经费不足的问题,为法院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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