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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质量保障机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质量保障机制一、主动地选择“错位”竞争,以差异性的发展创建有特色的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一般而言,高校选择适当的办学定位需要作如下考量:一是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二是自身现有的实力;三是经过努力自身能够做到什么?

第一节 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质量保障机制

一、主动地选择“错位”竞争,以差异性的发展创建有特色的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一般而言,高校选择适当的办学定位需要作如下考量:一是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二是自身现有的实力;三是经过努力自身能够做到什么?高校办学定位还受制于多种客观因素,如自身办学的历史、所在区域对其功能类型的需求、所在区域现有的以及可能发展的学科布局等。办学者能够起到的作用是以对原有办学资源的合理配置为主提供服务,辅之以争取政策的支持、引进人才、吸纳资金、营造环境。根据前人的研究,“高等学校的定位应主要考虑七大要素,即学校类型定位、功能定位、层次定位、学科定位、服务方向定位、规模定位和特色定位”。其中类型、层次、学科水平和特色是关键要素。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任何行业都遵循“功能分类、优者领军、层间合作、层类竞争”的基本规律。功能分类,是指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出现专业分工的细化,专业分工的细化又促使产品质量的提升和专家型人才的成长;优者领军,是指不同类型的功能造就相应的人才群体,在各有分工而又各有专长的群体内,动态竞争的最终结果一定是最优秀的人才处于统领地位;层间合作,是指在按照功能分工的不同类别之间虽有竞争,但是由于各自利益的相对隔离,居于主要地位的还是合作;层类竞争,是指在同一个功能类别之内,不同个体之间虽然也有合作的动力,但是,由于其利益源的一致性,竞争必定居于主导、主要的地位。[1]就法学院系而言,必须客观、冷静地思考自身的办学能力和所处地域的限制性因素,主动地选择“错位”竞争,以差异性的发展创建有特色的法学教育。

明确法学学生的培养定位和目标决定着法学学生的培养模式和培养方向。当今世界法律文化十分发达的西方国家,无不针对法学学生确立了明确的定位和培养目标。在美国,其法学教育定位非常明确,即职业化教育,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法学学生在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各法学院着重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问题,使他们“具有像律师那样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根据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法律教育体系,他们将法学学生定位在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一体,但偏重职业教育。比如,英国的法学教育一般分为学术、职业训练和实习三个阶段。澳大利亚一般采取双学位的方式培养法科学生,并要求法科学生具备宽厚的知识基础,在校期间,学生一方面要接受法律基础理论、司法伦理的教育,另一方面更加注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而欧洲大陆国家则采取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重的定位。在这种定位的指导下,他们虽然也都非常重视课堂教学,但与我国不同的是,他们大都不拘泥于教材,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甚或“自我展示”(Self-presentation)式教学方法。在这种教学方式下,学生的法律技巧得到了训练,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得到了提高。[2]

在我国上海交大已经提出了“三三制”改革方案,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招生实验改革等,各院校的经验还在探索中,但是,也给我们以启示,如何在夹缝中求生存,如何看待我们所处的客观实际,主动应对法学教育危机,提出有针对性、有创见性的策略,以使我们应对危机。

从全国法学教育的需求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模式有以下三种:职业应用型教育、学术型法学教育、复合型人才的法学通识教育。

不同类型的法学人才有不同的培养模式。例如,应用型人才并不是知识水平、技能水平、服务水平低的人才。相对于研究型人才而言,社会需求量更大的是应用型人才。所谓应用型人才,是指能将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实践的人才类型。应用型人才的特点是应用能力强,熟练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主要从事第一线的生产或者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概括地说,应用型人才应当具有“一强三基”的特点。“一强”是指应用能力强,适于从事实践性工作,未来的发展基础良好;“三基”是指其所掌握的是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够用、会用、善用为标准,不苛求其知识面的深度与广度。

总体来说,培养模式实际上仍是通识教育。如果考虑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向高端领域延伸的因素,以及学生实际就业方向,就应当将人才培养目标进一步细化,否则,笼统的定位,势必造成他们培养模式的盲目性和缺乏特色。

二、将法学教育从以供给者为中心的体制改为以需要者为中心的体制

依照以上培养目标的定位,必须改进现有人才培养理念,将法学教育从以供给者为中心的体制改为以需要者为中心的体制,将以前的“老师、书本讲什么,我学什么”,改为社会、学生需要什么类型的教育,法学院系就能提供什么类型的教育培养模式。针对社会人才需求与学生本人的意愿,应当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分类教育:

如果是学术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就要注重培养学生掌握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的法学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课程内容具有鲜明的理论性与前沿性。教学方法方式更注重研究性与启发性,教师可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如专题式教学法与研讨式教学法。

如果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就应当在相关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要教导学生掌握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要以司法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为参照增加应试教学内容。近年法学教育规模的过度膨胀以及法学教育产品的无序竞争导致了“法律人”供大于求的状况,而对于需要“创牌子”或“保江山”的众多法律院校来说,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则直接关系到其名声及前途。在“销路”不畅的情况下,统一司法考试这一“质量认证体系”无疑能够创造出一种“品牌效应”:哪一所法律院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大,其就大有可能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因此,针对司法考试而调整课程安排是当前许多法律院校教学改革的普遍做法。[3]所以,在法学教育过程中,要加大以庭审模拟、法院旁听、法律援助、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教育、立法讨论参与、社会调查等形式的多环节的实践教学,强化对学生的法律分析与推理能力、法律调查方法能力、法律信息收集与利用能力、沟通和谈判能力、协调和解决争端能力的训练。

如果是复合型人才的法学通识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就应当鼓励学生跨专业选修课程,熟悉和掌握经济政治、管理、外语、计算机等某一专业或多种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努力提高自己多元化择业的能力。

在实施法学教育中,要把对学生就业负责、适应社会需要放在首位,不断完善人才多样性的分类培养方案。根据不同人才的不同要求,实施分层次、分类型培养,实现共性要求基础上的个性发展。

三、科学设置课程,丰富教学内容

一般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是由下列课程群所构成:①专业平台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英语、计算机等);②专业核心课程(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所规定的14门课程所组成);③专业方向课程(根据法学二级学科设置的若干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来选定,一旦选定,就列为必修课程);④选修课程(根据各校的特色优势和法学人才素质教育要求所开设系列课程,可允许学生任意选修)。选修课程又分为限定选修课程和自愿选修课程;⑤实践课程(包括法庭旁听、模拟法庭演练、法律诊所、教学实习以及其他法学实践课程)。

根据以上课程群,需要我们进一步优化课程体系,拓宽平台课程,强化核心课程,凝练方向课程,精设选修课程,增加实践性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为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创造更好的条件,以此来支持多层次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课程设置既应当突出该校的长项教育特色,又应当体现适应法学人才市场需要的时代特色。

在课程设置上,能够体现各个法学院优势的课程是:例如,民族院校的法学院中就应适当地开设一些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民族区域自治法课程等。这些课程有利于熟悉民族地区本土人文环境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现实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的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房地产业和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与行政纠纷的处理、人格权保护、文化产业的法律规制、公司治理、司法会计、公共卫生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有企业的改革、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政策、经济犯罪与经济侦查等新型学科的知识需求很大。国内法学和法律实务的发展迅速,课程设置应当在有限的时间内及时开设能跟上时代需求,提高学生所学知识的新颖性和应用性。多开设能增强学生在法学知识方面的社会适应性、能增强学生就业能力的课程。

四、提高法学学生的基本素质和职业道德

中国台湾法学家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4]根据王泽鉴教授的观点,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法律人”,“法律人”要具备三种能力:一是法律知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是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是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的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法学教育的总目标当然是培养各种懂法律的人才。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是多层次、多类型的,在各种法律人才中,法律职业者是核心,其他法律人才处在边缘位置。因此,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包括核心目标和一般目标。核心目标就是培养法律职业者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一般目标则是培养其他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才,改进高校法学教育课程直接与培养目标相关联,是实现培养目标和提高培养规格的中心环节,课程体系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法学是应用学科,法学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培养法律职业者。[5]

法学学生培养模式可以有多种方向,无论什么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的基本素质教育是最重要的。素质教育是指以培养学生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素质为目标的教育模式。法学的素质教育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即优秀、高素质公民教育,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教育。公民教育就是对学生进行公民人格教育和公民能力培养。公民人格和能力是由以下要素构成:主体意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一个臣民;自己是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权利意识,即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各种经济、政治、社会、生态权利,以及对一切合法的权利(包括个人的、集体的、国家的、人类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和维护。参与意识,即依照法定或约定程序热情而理智地参与政治生活、公共事业管理。善于通过各种民主参与形式影响政府决策,防止政治权力异化;以及平等意识、宽容态度、法治观念、义务(责任)、理性精神。

武大法学院院长肖永平认为:一个基本合格的法律人应当具备3个要素、4份商质和多种能力。

所谓3个要素,就是法律人必须具有制度理性、人文精神和实践智慧。从制度理性到人文精神再到实践智慧,三方面缺一不可。制度理性是法律人高于普通人的地方,就是法律人不仅能够理解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则,还能够驾驭这个制度,能够看到法律制度和规则背后的道理。而没有人文精神,没有道德理想的人,是不能很好地从事法律职业的,他也不可能经世济民。法律人必须具备实践智慧。这种智慧来自制度理性,但根源于法律人的人文精神。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一个可能的根源就是缺乏人文精神。

所谓4份商质,就是法律人除了要具备法律专门知识这个“硬实力”以外,还需要具备很强的“软实力”。对法学教育来说,法律人要具备德商(MQ,Moral Quotient)和职商(CQ,Career Quotient)。所谓德商,就是要求法律人具有比一般人更高的道德素养,严格遵守法律职业道德。所谓职商,就是要求法律人具有明确的法律职业发展规划,不仅仅是为了就业而学习法律,而且要为了职业乃至事业而学习法律。一个法律人的IQ、EQ、MQ和CQ是其综合素质的不同方面。有的时候,决定一个人成功的关键不是智商,而是取决于情商、德商或者职商方面的“软实力”。但我国法学教育仍然集中于智商,削弱了情商的培养,忽视了德商和职商的开发,这就是问题之所在。

所谓多种能力,就是法律人应该具备逻辑思考能力、研究分析判断能力、沟通表达能力、跨领域的第二或第三专长、外语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团队合作能力、挫折承受能力、人际相处能力、持续的执行力和利他的价值观等等。这些能力的形成需要长期的积累、多种形式的锻炼。而现有的学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都难以使学生达到这些能力。

美国律师协会提出法律人应该具有十大技能:问题解决、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研究、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诉讼、法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了解并应对职业道德问题。

卡耐基报告认为法学院应该进行三种教育。首先,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不过,像律师一样思考只是基础,远远不够。谁能说学开车只需像司机一样思考、做医生只是像医生一样思考就可以了?因此,第一种教育是法学知识层面的,像律师一样思考。第二个层面是法律技能层面的教育,像律师一样行动。第三个层面就是职业道德教育。法律人是特殊的职业群体,对于实现公正具有特殊义务,对社会具有特殊责任。尽管强调职业技能,但是不要忘记培养法律人不是培养鞋匠,不是培养厨师,法律人要认同某种价值观,要勇于承担责任。一个法律人要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是至关重要的。总之,三个层面的法学教育各尽其责,法学知识教育使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职业技能教育使学生学会像律师一样行动,而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律人知道何为良好的职业道德。[6]

笔者认为,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更为优秀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法律素质等,这些要求应该是由以下各项指标来衡量的:[7]

(1)思想素质。思想素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首先,高素质的法学人才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即要知法守法。第二,必须正确认识“法与权”、“法与情”、“法与言”的关系,决不能以权压法、以情枉法、以言代法,即要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第三,具有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和严肃的敬业精神,即要执法如山,忠于职守。总的来说,就是要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品质。

(2)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知识结构方面,应当具有宽厚的知识基础,不仅精通法律(本国法、国际通用法律和规则),而且还应具备一般的人文知识和技术知识,学业成绩优秀(综合测评85分以上),取得第二专业学位或辅修第二专业,英语听说读写能力良好(CET4和CET6),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国家二级),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和科研能力(在公开刊物的正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在本科毕业后能尽快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法学素质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探索和改进课堂教学,把握法学素质教育的主阵地,要适当采用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诊所式教学法等方式进行素质教学;同时也要采用教学实习、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的方式来拓展法学素质教育的空间。[8]由于一些法学院远离市区,应当想方设法利用当地的基层派出法庭、司法所等进行实践性教学,将分校区处于劣势的地理位置变成一种优势。通过以上教学,强化对学生的法律分析与推理能力、法律调查方法能力、法律信息收集与利用能力、沟通和谈判能力、协调和解决争端能力的训练。另外,还可以聘请一些有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为学生开设实务性讲座,开拓学生视野的同时,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感性认识,增强学生的法学悟性和继续学习的能力。

(3)身心素质。拥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尤其要强调的是心理素质。由于需要和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接触的又常常是灰暗的社会现实,所以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应具有理性的思维,平和的心态,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以及承受失败和挫折的能力。

(4)人文素质。目前,法律学子将精力主要放在司法考试的准备上,对社会现象漠不关心,也无暇顾及。只要不是司法考试范围内的知识,不仅是人文精神的基本科目,如历史、艺术、哲学,法律学子不关心,连法律领域中未被列入司法考试的科目,也一样不被重视。如此“学法”,于上失去了立诸历史、哲学层面的价值关心,把自己工具化为“法匠”;于下连狭义的法律知识也被“国内法”所限制,缺乏国际观。合格的法律人,应立身社会,做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法律人,因此,必须有人文的情操关心,必须有国际的宏观视野。[9]

同时,人文精神教育,有助于塑造人的品格,陶冶人的情操,提升人的素质。人文素质主要包括:敏于观察,勤于思考,具有问题意识;能通过口头或文字条理清晰地表达思想与感受;对精致文化由衷地喜爱并懂得鉴赏;关切人类生活的重大问题;对本国文化与历史传统有较好的了解;善于吸收国外文化的精华,等等。具体到法学专业,人文素质体现在思维敏捷,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有良好的文才、口才、尤其是辩论能力。

(5)实践能力。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本科毕业后,除少量学生继续深造、从事理论研究外,绝大部分学生将走向社会,在工作中运用法律知识。因此,高素质、创新型的法学本科生应该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如进行法律援助、专业实习、撰写法律论文和文书等方面的素质,并具有较强的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善于与人合作互助的能力。

(6)思辨能力。高素质、创新型的法学本科生应当能够关注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过程,具有较强的思辨能力、多样的知识才能、分析能力和科学思维,能多角度、多层次地看问题,视野开阔,不唯书、不唯上,具有批判精神和怀疑精神,敢于发表不同的见解。

(7)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创新型人才在智力上的特点及其表现是:对事物的运动机理有深究的洞察,感知精细,观察敏锐、深刻,知识面广,记忆力强,工作中讲求理性、准确性与严密性,有丰富的想象力和敏锐的直觉及较强的抽象思维能力。一个高素质、创新型的法学本科生应具有全球化的视野,具有精确把握法条、深入了解社会现实并把理论和实践完美结合的能力,能够在解决问题时体现思维的严密性和多角度性,能够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掌握新的学习与工作方法、把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社会需求。

法律教育的培养对象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门人才,他们的职责是维护正义、主持公道。因此,法律教育的内容除一般的或专业的教育外,应特别注意他们的道德素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培养。据此,法学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即法学教育应与人文教育联系起来,尤其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在使学生对法学学科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还必须促使学生将法律的他律转变成道德的自律,进而使自律转化成一种至诚至真的内心需求,即成为一种真正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并融入人的生命,成为其灵魂的一部分的信仰。[10]

五、重视构建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

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主要归纳为四大类,即实践性法律课程体系(包括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专题辩论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社会实践课程体系(包括社会调查教学法、法院旁听教学法、法律咨询教学法)、实习课程体系(包括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论文课程体系(包括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

通过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可大大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辩论口才和社交实践能力,使学生将逻辑思维能力与法学知识更好地结合起来,推进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探索新时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目前法学教育研究的热点问题,而实践性教学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改革探索,通过教学模式的改变,可提高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消除传统法律教育形成的弊端,因此,发展实践性教学是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出路。搞好实践性教育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加大实践性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

修订法学教学计划,改进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把实践教学强制性地纳入教学计划和要求。实践性教学的主要功能之一是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理论课内容进行必要的验证,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为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创造更好的条件。实践性教学不仅是验证理论知识,也在传授必要的法律专业技能,因此必须确认实践性教学的学科地位,明确其独有的教学内容。目前,虽然法学院组织法学本科专业学生或多或少地进行了实践性教学活动,但其实践性教学环节究竟包括哪些内容,至今未见正式的、规范性的明文规定。理论上虽有学者对于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进行探讨,但至今未形成定论。笔者认为,应该依据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及课堂所学课程内容,针对社会发展机遇和挑战,确定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

2.将实践环节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而不能仅局限于教学过程的某一个阶段

若仅在毕业前安排实习,其他时间不注意实践环节,其结果是理论与实际相脱离。为此,应考虑经常性地推出实践课程:一是不同学习阶段的“审判观摩”实践。观摩审判是一种很重要的直观教学方法,把学生置于现实审判场景之中,让学生直接观察实际的审判活动,既能观察到法官如何审判,又能观察到当事人、律师、证人以及刑事案件公诉人等的诉讼行为,使枯燥的法律知识更具有立体性。通过观摩活动让学生对学习的法律科目有直观认识,增强对所学科目的兴趣,使法律和法学理论变成活的法律和活的理论。二是经常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可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这一实践性法律课程致力于训练学生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会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经过这种训练,学生学到的是能动的方法,不是机械的公式。三是尽量推行“诊所式”法律教学。“诊所式”法律教学如同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使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会运用法律工具。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通过实际体验,不仅学到实际技能,而且培养了他们分析和判断的思维能力。“诊所式”法律教学要求学生能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同时能对实践进行批判的教学反思。“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将学生置于律师境遇,要求学生独立做出决定。

3.实践性教学需要根据不同的实践教学方法,建立相应的实验室,添置必要的实验设备

实验的环境和设备是开展实践性教学的物质保障。要改善法学教学的硬件条件,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为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供良好的环境。如设立模拟法庭、开展模拟审判;建立诊所式实验,作为对外接待的窗口,为学生提供一个实习兼实战的场所,在实验室创造的特殊环境里,学生能很快进入角色开展工作,达到理想的实验目的。实验室的专业化管理,能确保实践性教学的质量,有助于实践性教学长期、稳定的发展。实验室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实践教学的地位,有了实验室的物质保障,实践教学才可能走上长期发展的轨道。

4.加大实践教学投入,建立稳固实习基地

实践教学的开展同课堂教学相比,在场地条件、指导教师队伍、器材等方面有更高的要求,要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必须充分依赖实验室、实验器材、实习基地、专业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模拟法庭及充足的经费等多方面条件的完善。通过加大实践教学投入和加强硬件建设,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开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同时,为保证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也是必需的。从目前而言,采取校外与校内实践基地相结合的方法为宜。应当在法院、检察院、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仲裁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建立长期固定的校外实践基地,学校与实践基地签订学生实习的合同,以保证教学实践基地的稳定。在校内建立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和校内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践场所,为实践性教学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保障。

5.加强实践教学管理,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管理,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相结合,确保实践教学秩序稳定,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健全教师实践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考核与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把教学态度、完成教学任务情况和教学能力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个人晋升、晋职、津贴、奖金挂钩,充分调动实践教学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改革考试制度和考核办法,改变以往的“一点式”考核评价为“多点式”考核评价,改变一次性考试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形成性考核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比重,以学生思想道德、文化素质、知识掌握、法律思维、法律实际操作能力、合作交流能力等为内容,形成学生学业评价体系指标。既注重结果又反映过程,既有阶段性评价又有综合性评价,全面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

六、改革教学方法和课程考核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造性能力,提高教学质量,目前存在的“满堂灌”、“填鸭式”、“照本宣科”的教学方法和导致学生死记硬背的考核办法就必须摈弃,采取双向互动式、启发式、辩论式、研讨式的教学方法。如通过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问答式教学和辩论式教学,锻炼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法律推理能力;通过观摩案件的公开审理,帮助学生树立高尚的法律信仰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理念;通过模拟法庭,锻炼学生的操作能力、逻辑能力和应变能力。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实务性强的课程可以组织学生去实务部门参观、学习,请实务部门的专家在当地给学生上课或者来学校给学生作讲座;设立教授论坛。每个学期每位教授、副教授都应当向全校学生作一场学术讲座。讲座题目自拟,到教务办公室登记。教务办公室在联系讲座场地和确定时间后向全院学生公布。讲座的内容必须反映最前沿的学术动态。

传统的考试方式多采用书面闭卷的方式,而能够体现法学教学实践性要求的考试方法应该是多样性的,比如对于考试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其中更应该突出口头形式,因为法律职业对从业人员的语言组织和语言表达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即使是采取书面考核形式,也可以分为闭卷、开卷或者部分开卷的形式,因为法科学生职业生涯中更为重要的是运用法律的能力而不是记忆法条的能力。现在对法学专业学生学业的评估,主要是依据他们各门功课的考试成绩。在这种单一的评估标准的影响下,甚至出现了有的成绩优异的法学专业大学生毕业后,竟然不会写简单的诉状的怪事。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学专业改革过程中,不断实现对学生评估标准的创新。在新的评估标准中,除了课程考试成绩外,还应加上对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察,以突出法学教育实践性的要求。创新课程考核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如:课程考核要体现加强基础知识和素质教育的目的。基本技能考核即平时成绩测定,重在考核学生的动手、动口、动笔能力,检验学生的个性与特长。考核的内容应以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基准,不得局限于课堂笔记和教科书的范围。试题要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要求相接轨,要注重考核学生的领会能力和创新能力,要有充分的灵活性,不要求有标准答案。[11]

七、调整教师队伍知识结构,注重打造师资队伍

法学不是一门纯理论的课,而是实践性很强的课,培养的学生大部分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而不是搞纯理论研究的。因此,法学教师队伍不应是一个模式,而应是多模式的,既有纯理论型的,也有实践型的,更有理论与实践结合型的。为了建设这种多种模式并存的法学教师队伍,就应采取多种措施。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还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配备一支高水平的指导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是搞好实践教学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学生实践能力得以提高的重要保证。学校应当积极打造“双重型”师资队伍。从事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仅要有丰富的课堂教学知识和经验,更要具备丰富的实践教学的能力和经验,否则就无法指导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因此,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打造具有双重资格和双重素质的教师队伍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加大对现有师资力量的培训。鼓励教师通过培训和自学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鼓励教师多途径与律师所、公证处、仲裁机构、公检法等部门合作,参与法律咨询、社会调查、案件诉讼代理等实践活动,提升专业技能;另一方面要加强学校与司法部门的合作。鼓励高等学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合作。聘请一些资深的律师、检察官、法官到法学院兼职,以弥补“双重型”教师奇缺的现象。鼓励学校教师在司法部门挂职锻炼,使教师能够更多地接受实践锻炼。使参与实践的教师,将教学和研究中的新理论用于实践,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带回学校,将实践中遇到的大量的活的“法律”带到课堂,既提高了课堂讲授效果,又增强了学生接触实践的机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允许举办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中心不断开拓教师和学生的实践活动空间。

为优化师资结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协助办学,法学院可以聘请省、内外高校和当地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省市人大立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律师事务所以及与法律专业有关的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的法律实务专家担任兼职法律本科生和硕士生指导老师和导师。

八、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优秀法学院的办学和教学经验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冯玉军博士撰文[12]介绍了他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时感受到的先进的法学教学方法:哥大的法学院几种主要的课程类型:Lecture、Seminar、Workshop和Clinic。

Lecture,可以直译为“讲授课”,即通常那种老师在上面讲授知识,学生在下面做笔记,间或有师生互动提问、释疑环节的授课方式。Lecture更加强调师生交互式学习的重要性,而与听课人数的多少无关。学期之初,教授的秘书就发给大家课程进度表,要求学生按此提前进行预习,带着问题通读相关背景知识和参考资料,以备老师课堂提问。以后每次上课的时候,他先和大家一起核对讲课内容之后,就随手把教材摊在讲桌上,再也不看一眼,滔滔如流水般地开始演说。上课过程中,教授边讲边问,边问边走,从前走到后,从左走到右,随时听取举手学生的问题或答案,肯定对的,纠正错的,有比较、有分析,再加上教室音响效果出色,致使200多人的大阶梯教室里,讨论气氛一直十分热烈,一堂课下来,讲授了相当多的基本理念和知识,也使大家由衷地喜欢上这门课,并愿意课后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和分析。

Seminar,可以翻译为(小型)讨论课。它强调学生主导基础上主动性的最大发挥,每一个学生在课前预习(通篇阅读教师预留的参考文章以及选定案例)的基础上,在课堂上畅所欲言,发表个人见解,即使错了也没关系,反正真理越辩越明(当然,这仅限于一二十人的小课堂而言,如果是五十人以上的大课,其讨论成本就显得过于高昂了)。而教师在此时往往扮演一个引导者、提问者以及关键环节的思路转换者的角色。冯博士以Liebman教授讲授的“中国法与国际事务研究”课程为例,他提前很久就准备了超过120篇以上、多达100万字的相关材料供大家阅读。其中既有许多学术性的文章,如王铁崖教授发表在《国际法评论》上的关于中国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国际法经典文章,也有名不见经传的人士发表在网络上的非学术性短文(当然也要与讨论题目相关),真可谓是学术与新闻杂糅、雅乐与俗音共赏。如此丰富的材料再通过大家热烈而不带有偏见的讨论,促使大家共同理解和分析中国法与国际事务这一主题,用心实在良苦。这在我们中国的法科教育中绝难见到,而且课堂上对真理的探讨往往还被教材内容以及教师们各式各样的“先见之明”给抹杀了。这门课程的内容包括中国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与人权、中国入世及其后期实践问题、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移民问题、农民工权利问题等等,范围非常广泛。作为教学补充,Liebman教授以哥大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的名义,给大家请到相关方面的专家(如关于中国入世之后的相关法律问题,他就请来了美国贸易代表团驻中国副代表),加入到Seminar课程的讨论之中,和大家深入交流。在每次课后,他还会就每一主题,要求听课者必须完成一篇课后作业,交给教师进行点评。这样一学期下来,听者想不知道这门课的知识都难。

Workshop,也叫专题学术报告,它在本质上也是讨论课,与Seminar很相近。但是又相对侧重于“专题性”和“学术性”。一般是从本院或者外校邀请到某个法律领域或主题演讲的学者,就其最新研究做专题报告,与选修本课的学生以及相同研究领域的教师进行讨论。冯博士坚持听了法经济学研究中心由Fox教授主持的定期(每周一次)Law&Economic Workshop,他每次都会请一些外校的法经济学大师或新锐来做报告,闻讯赶来听课的人挤满了教室,极有号召力。这种讨论课一般有一个半小时,其中报告人先讲大约40-50分钟,然后就是听讲者提问和演讲者答辩环节。由于提前通过电子邮件已经把讲稿发给选课者,这样台上台下的问答就非常有针对性,对于双方都很有启发。加上主持教授适时地协调与点评,课堂气氛显得非常活跃。

Clinic(诊所式)教学模式,据说在美国法学院推行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了。它是以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各种技巧为主要内容,把课堂假设为一个法律“诊所”,教师的任务就是要引导和训练学生对一个个法律疑难杂症做出“诊断”,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开出“处方”,从而锻炼出“医术高超”的法律实务人才。它不同于模拟法庭,相比而言,内容更加宽泛、形式更加多样。目前Clinic教学的主体内容是公益法律研究机构(Public Interest Law Initiative,简称PILI)的案件,其范围包括对穷人、妇女、儿童、残疾人被侵权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环境问题诉讼、移民案件诉讼、公平住房诉讼等等。具体做法就是对法学院一、二年级的学生志愿者进行Clinic培训,有针对性地讲授各式各样的实践案例、可能遇到的情况、可用的法律对策等等,最终以培养出一批能在某个地区开展短期或中期公益诉讼的法律工作者为目标。近年来,美国法学教育界还面向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大力推广公益诉讼人员培训模式,进展迅猛。

冯玉军博士认为:美国法学教育特别强调职业性和实用性。其法科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教学模式、课程设计、考试方式以及毕业要求都是紧紧围绕学生就业和法律实用这一根本宗旨进行设计与运作的。老师教会学生从案例中总结归纳法律原则,帮助学生阅读和了解具体问题的全部相关材料,一起分析和评判某项法案和司法裁决的优劣得失。其中很少从书本到书本、从概念到概念的刻板教条,更反对不结合实际案例空谈法律理论的教育思想。这就无怪乎美国教育,特别是其法学教育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始终居于强势地位了。

由此可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法学教学模式和经验,一定会对提高我国法学教育质量有重要启示。

九、通过制度保障教学改革和教学目标的有效落实

不少优秀的法学院都制定了《法学院本科教学大纲管理规定》、《法学院本科教学教材、教参管理规定》、《法学院本科教学听课制度》、《法学院本科教学优秀课程评选规定》,编制《法学专业基础课教学大纲》等一系列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导师制度实施办法、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主讲教师助手实施办法等保障教学改革的实现。覆盖了教师授课管理、听课制度、考试过程、毕业论文的要求等环节,来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这种通过制度建设保障改变和教学目标的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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