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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的司法程序,对权利的适当保护

时间:2022-09-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他看来,无法实现的权利根本不是权利;拖沓的司法程序、过于高昂的诉讼费用、缺乏提起诉讼的方法,所有这些比单纯否定人的权利更加不正义。这部法律以及随后通过的对之进行修订的法律最终一同创建了一个全能的法院,在它的每一个分支中,英国法律中的各种权利都能够得到实现,并且为实现权利而需要的各种救助措施都能够得到保障。

对权利的适当保护

边沁以及那些追随边沁脚步的律师都不断地致力于保证每个人有能力实现其权利,也即修订司法程序(而且是极其广义的“司法程序”)中的所有细枝末节,使涉及实现公民实体权利的方方面面都能囊括其中;因此,包括了司法证据规则、法院组织、司法裁判程序以及英国律师所认为的诉讼中的一切程序步骤、降低司法程序的费用,以及各个法律部门中其他所有单调琐碎的技术性规则。程序,尽管单调却无比重要,是边沁乐于关注并长久研究的一项主题。人们也许会问,为什么一名法律哲学家会如此之深地执迷于一个看似毫无思索乐趣的主题呢?答案是,边沁在这一重要的主题中明显展示了其作为一名改革者所具有的逻辑连贯性和聪明智慧,他想尽一切办法使每个人的权利都能够更简便地得到实现。在他看来,无法实现的权利根本不是权利;拖沓的司法程序、过于高昂的诉讼费用、缺乏提起诉讼的方法,所有这些比单纯否定人的权利更加不正义。因此,修订诉讼程序是边沁保护个人自由的惟一途径,而且,70多年以来,通过边沁激发起的这种愿望已经吸引人们进行持续不断的研究,以期改进法律制度,并在总体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功。[42]

一些典型的例子可以证明19世纪立法取得的成就,它们改革了当时受到边沁批评、充满明显的弊端的司法程序制度。从1833年《丹曼法》(Denman’s Act,6&7 Vict.c.85)开始至1898年结束的所有《证据法》,允许被指控犯罪的人为自己作证,并且使所有涉及作证能力的法律合理化。1846年[43]至1888年[44]的《郡法院法》使地方法院遍布英国的每一个角落;因此,人们可以到那儿诉讼要回小额债权;1846年以前,事实上,由于高级法院高昂的诉讼费用以及繁琐的诉讼程序,这些债权无法追回。直到19世纪中叶,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一直都还是诉讼拖沓、程序繁琐的代名词;1850年之后通过的立法对之进行了很大程度的改革,尽管是以局部、零碎的方式进行,直到1873年《司法程序法》通过。[45]几乎在衡平法院进行改革的同时,普通法法院的程序也被简化了,并且1852年[46]、1854年[47]、1860年[48]的《普通法诉讼程序法》废除了所有被认为无用的诉讼程序和技巧。对大衡平法院和普通法法院诉讼程序进行根本改革,这是边沁以及所有深得边沁精神的人持久坚持的目标。最终,经由1873年《司法程序法》[49]中所谓的法律与衡平的融合,这一任务或多或少地得以实现。这部法律以及随后通过的对之进行修订的法律最终一同创建了一个全能的法院,在它的每一个分支中,英国法律中的各种权利都能够得到实现,并且为实现权利而需要的各种救助措施都能够得到保障。我们同样不应该忽视新创建的商事法院(Commercial Court)。它完全摒弃形式主义,程序简易便捷,并且法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它几乎是边沁理想中完美的地方法院。现在,我们可以对比1800年[50]英国司法程序的缺陷与1887年我们实际的司法程序的精美图景;我们那位最开明、最能干的法官描绘了这一图景——已故的博文勋爵(Lord Bowen)如是写道:“我们的最高法院以及它的各个分支都受一项完整的规则体系约束。这个规则体系的优点是富于弹性,我们的法官可以为了消除它们的缺陷而不时地对它进行调整修正(尽管必须遵循议会的否决权)。每一项主张,不论其特点如何,都能得到救济,不论需不需要通过诉状,需不需要通过正式的审判,需不需要通过质证和讯问,根据案件的性质而最简便地确定需要口头证据还是书面宣誓证据。诉讼中,为了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不论是卷宗、诉状还是诉讼程序,在任何时候、任何阶段都能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我们可以无可置疑地断定,在1887年,一位诚实的诉讼当事人在女王陛下的高等法院中不可能仅仅由于一些技术细节、疏漏或诉讼程序上的错误而输掉官司。诉讼的费用依旧高昂,并没有随其他弊端同比例地(pari passu)减少。但是法律再也不是一项深奥的游戏,输赢不再完全取决于某些特别的步骤程序。”[51]

任何一位评论者,只要能不带偏见地衡量这些话,并记住1905年的情况远比1887年的情况更加真实,他就会充分地注意到这些话的意义,就能公正地看到边沁及其学派在改革法律程序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即实现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

越是仔细地研究英国的制度在边沁的影响下发生的革新,我们便会从中发现,公共舆论对法律的影响越发明显。暴力则什么也影响不了;每一次变革的发生,每一次变革被拖延、阻碍,都是受一种无形力量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无法抗拒的。破坏分子或反动分子的努力必将徒劳无功;埃尔登的托利主义、惠灵顿公爵军人的强硬、皮尔明智的保守主义、后来的帕默斯顿勋爵转而更不明智的保守主义——所有这些,表面看来(尽管外表在某些情形下是容易迷惑人的)都会在实际上将改革的进程拖延一些时期;然而,在国家的生命中,这些时期仅仅只是几个瞬间。另一方面,民主分子的暴力行为或乐观主义者的狂热行为对改革的催促也未能取得丝毫的结果。18世纪就有一个公爵热心地倡导普选制;宪章主义者也要求普选制,他们在1830—1848年之间看来注定要将议会改革推向极端。然而,虽然现在的英国已经比19世纪中叶民主得多,选民也能轻易地实现他们热切渴望的变革,但他们仍然默许比无限制户主选举权更不民主的制度。并且,关于以下这点,人们也仍存争议(尽管必须记住,引人争议的许多事情最终并非都是真实的),即过去60年的改革已经极大地增加了王室、贵族和教会的受欢迎程度。因此,如果我们回顾法律领域中实际发生的变革以及(同样重要的)还未实现的变革,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舆论的作用无处不在,并且切身地感受到,仿佛我们被掌握在某种如命运般无可逃脱的神秘力量手中。可是,我们必须克制这种感觉或迷信,我们必须记住,公共舆论不过只是公众的意见,只是无数英国人的主流信念。

【注释】

[1]参见本书第84—85页。

[2]那些粗浅的观察者通常无法发现这种连贯性,他们更多看到的只是英国立法渐进、零碎的特点。

[3]尤其是受到狂热的功利主义信徒佩雷斯的支持。他的行动几乎都带有革命的性质,得到比威斯敏斯特的幕后操纵者们更富有,明显更审慎的人的支持。

[4]关于边沁主义和民主的关系,参见本书第142—146页。

[5]Brougham’s Speeches,ii,p.600.

[6]Ibid.,p.617.

[7]Ibid.,p.600.

[8]“我们还需考虑另一项主张,但凡认真思考过社会的思想意见形成过程、或者普遍的人性原则的形成过程的人,都会完全同意这项主张。这项主张即是,中产阶级之下的人们的思想意见是由那些有知识、有美德的人们形成的,并受他们的指导。中产阶级以下的人们常常要和这些有知识、有美德的人们保持惯常的密切接触,在他们遇到各式各样困难的时候要向他们寻求建议与帮助,无论在他们健康还是疾病、尚处婴儿还是垂垂老矣时都常常要直接地依赖他们;他们的孩子也会把这些中产阶层的人当成学习的模范,这样耳濡目染中产阶层的思想看法之后,孩子们也会光荣地吸取那些思想。毋庸置疑,中产阶层在科学、艺术、立法上都有贡献;还有他们著名的演说,所有这些都是提升和凝练人性的主要源泉。因此,中产阶层将成为社会的主要部分,如果代议制的基础足够广泛,民众的意见能够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话。对于中产阶层以下的人们,他们大部分毫无疑问都会接受中产阶层建议与榜样的指导。”James Mill,“Government”,p.32,reprinted from supplement to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9]在这点上,功利主义正好和福音派一致,并得到福音派的强化。

[10]1820,1Geo.IV.c.57.

[11]1816,56Geo.III.c.138;1837,7Will.IV.&1 Vict.IV.c.23.

[12]1834,4&5Will.IV.c.26.

[13]7&8,Geo.IV.cc.29,30.

[14]24&25 Vict.cc.96100.

[15]1868,31&32 Vict.c.24.

[16]1840,3&4 Vict.c.85;1864,27&28 Vict.c.37.

[17]9Geo.IV.cc.40,41.

[18]关于不适当地对待牛,参见3Geo.IV.c.71(1822);关于禁止斗牛和斗鸡,参见3&4 Will.IV.c.19(1833)以及5&6Will.IV.c.59(1835);关于禁止用狗拉车,参见17&18 Vict.c.60(1854);关于禁止活体解剖,参见1876年《禁止虐待动物法》(Cruelty to Animals Act,39&40 Vict.c.77);关于禁止残酷圈养野生动物,参见63&64 Vict. c.63,以及1900年的《野生动物猎捕保护法》。所有这些可对比威尔逊(Wilson),《现代英国法》(Modern English Law),第234,235页和斯蒂芬,《英国法释义》,第四卷(14thed.),第213—215页。

[19]Wilson,ibid.

[20]参见Mill,On Liberty,p.21。

[21]61&62 Vict.c.58.

[22]The Combination Act,1824,5Geo.IV.c.95,and the Combination Act,1825,6 Geo.IV.c.129Stephen,Hist.,iii,221;Wright,p.13.

[23]Wright,p.13.

[24]Ibid.

[25]有人认为:“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很难发现有可能区别利己的行为与伤害竞争对手的行为。罢工在本质上都是战争。一方获胜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要说联合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是合法的,而联合起来去伤害竞争对手是不合法的,这就好比将权利从左手夺走却交给右手。”Stephen,Hist.,iii,pp.218,219。毫无疑问,尽管人们常常发出这样的批评声,但它却是谬误的。任何普通的合同契约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利益冲突的双方。卖方希望获得最高的成交价,买方希望得到尽可能低的成交价。然而,从没有人会认为买方或卖方侵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对于不存在暴利威胁第三方的罢工而言,同样如此。A,B,C是雇主,他们可能会提出他们希望的工资水平;X,Y,Z是工人,他们也可能会联合起来接受他们可能获得的最佳工资。如果能排除压迫侵害,罢工根本不会伤害任何一方。市场自由的讨价还价能够确定工资的水平。这种看法,不论对错,都是1824—1825年间改革者们所持的观点。

[26]该法第二节使下列行为不受密谋之起诉和控告,也不受到任何普通法或议会立法之下的刑事询问和惩罚:“乘客、工人或其他人为了得到升迁,或确定工资标准,或减少、调整工作时间及工作持续的时间而联合,或为了减轻工作量,或劝诱他人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结束时间之间离开岗位,或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完成之前弃置或回到工作岗位上而联合,或为了不被雇佣,拒绝履行工作职责,或改变工厂劳动、贸易、商业和管理的方式而联合。”按照这条法律,X,Y,Z为劝诱某个工人破坏劳动合同,或劝诱某个雇主解雇所有非工会成员的员工而联合起来的行为看起来就不再是密谋行为。该法第三节给予了雇主同样的豁免权利。

[27]该法第四节规定:“按本法规定,以下人员以下行为不受处罚:为了协商和决定工资、价格水平或工作的时长、时间而聚集在一起的人们,只要出席聚会的人们中任何人都有权对他们的工作或他们所工作的工厂、行业、商业提出上述要求;为了确定工资、价格水平而缔结不论书面还是口头的协议的人们,只要缔结协议的各方有权对他们的工作或他们所工作的工厂、行业、商业提出上述之要求。所有这些人,为了前述之目的而机会或缔结了前述之协议都免于因此而遭受任何控告与惩罚;任何法律和议会立法与此相抵触均无效。”该法第五节授予雇主为确定工资水平而集会的豁免权利。对比1824年法律第二节和1825年法律第四节,我们会发现,在前一部法律中联合权要比在第二部法律中宽广得多。

[28]这部法律“使普通法有关密谋的规定仍然有效,反对所有限制贸易的联合,除了第四、第五节归定的例外情形。”Erle,p.58。这被认为是法律的正确观点。然而相对观点,对比Stephen,Hist.,iii,p.223。

[29]Farrer v.Close(1869),L.R.4Q.B.602.

[30]参见Wealth of Nations,ch.viii,pp.97-102,6thed.,1791。

[31]Life of F.Place,p.236.

[32]当时的皮尔先生。

[33]Peel,Private Comespondence,p.379,London,1891.

[34]Life of F.Place,p.217,进一步参见p.218。

[35]Money,Cobden,i,ch.xiii,p.299.

[36]H.Martineau,Thirty Years’Peace,ed.1877.

[37]R.v.Druitt(1867),10Cox,600,per Bramwell,B.,Stephen,Hist.,iii,pp.221,222.

[38]参见本书第141—142页。

[39]Williams,Real Property,19thed.,p.616;Pollock,Land Laws,3rded.,pp.171178.

[40]对比Pollock,Land Laws,3rded.pp.180186。尤其注意1865—1876年间涉及公地处理方式的政策的变化,这些年的特点是受到1876年《公地法》(39&40 Vict.c.56)的影响。

[41]参见Paley,Moral Philosophy,bk.ii,vi,c.x。同时对比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第四卷,第440页,以及对比麦考雷和西德尼·史密斯前文提及的评论文章和著作。老辉格党人认为罗马天主教徒没有政治权利的理由是,信仰罗马天主教的宗教信条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意味着政治上的不忠诚。

[42]修订诉讼程序的强烈愿望将边沁和英国最伟大的法官们紧密地联系起来,其程度远超边沁本人想像。我们的律师们,无论在议会内还是在议会外,都本能地认识到,无法实现的权利根本不是权利。对于边沁的名声来说,不幸的是,作为英国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的那些作家们要么几乎没有什么法律知识,要么对边沁法律改革的热情缺少同情。大小穆勒都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官。奥斯丁牢固地掌握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但他的作品中没有丝毫迹象表明他对英国法律有过系统的研究。斯蒂芬(J.F.Stephen)爵士是一位颇有名气的刑法学家,但他几乎不能被称为边沁意义上的法律改革家。莱斯利·斯蒂芬爵士是批判边沁最有力的一位批评者,他并不是律师,他对边沁认为成为法律哲学家的条件并没有多少关注。

[43]9&10 Vict.c.95.

[44]51&52 Vict.c.43,以及1903年通过、现在称为《郡法院法》(Country Courts Act,3 Edw.VII.c.42)的法案。

[45]Ashburner,Principles of Equity,pp.17,18;Holdsworth,History of English Law,i,pp.231-235;14&15 Vict.c.4(1851);The Court of Chancery Acts,1852.(15&16 Vict.cc.80,87);The Chancery Procedure Act,1852(15&16 Vict.c.86);The Chancery Amerdment Act,1858(21&22 Vict.c.27),The Chancery Regulation Act,1862(25&26 Vict.c.42)并参见之前带有改革色彩的一些立法,53Geo.III.c.24(1813),3&4Will.IV.c.94(1833),the Court of Chancery Acts,1841,1842(5 Vict. c.5;5&6 Vict.c.103)。

[46]15&16 Vict.c.76.

[47]17&18 Vict.c.125.

[48]23&24 Vict.c.126.

[49]36&37 Vict.c.66.为了理解《司法法》带来的全部变革,我们必须阅读1873—1899年间的15部《司法法》,以及依照这些法律制定的规则和命令。参见Steph,Comm.,14thed.,iii,p.352。

[50]参见本书第98—102页。

[51]Bowen,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aw,The Reign of Queen Victoria,i,pp.30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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