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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法治化战略选择目标定位的价值功能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更进一步来说,由于近代以来的法治天然地与价值判断问题保持了一定距离,这可能使人们很容易忽视“政治文明法治化”进程中的战略目标定位这一价值层面的问题。所以,在设定政治文明法治化的战略目标的时候,限制国家

一、政治文明法治化战略选择目标定位的价值功能

探讨政治文明法治化的战略目标定位,所要回答的是政治文明法治化的利益性、合理性和效应性的价值问题。那么,为什么我们要从应然的角度来探讨政治文明法治化呢?具体来说,政治文明法治化的战略目标定位的必要性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政治文明法治化的基本方向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因而,通过法治来建设政治文明是我国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现实要求,是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然而,我国现阶段政治权力法治化的建设还刚刚起步,人们往往抱着“多谈点问题,少谈点主义”的心态来进行制度建设,而且从事实的角度来看,通过法治来建设政治文明更多的是一个现代社会的治理技术问题,而不是一个价值问题。因此,现阶段人们更为关注的是事实层面的技术问题,即如何通过法治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实,我们更应当追根溯源地去思考政治文明法治化的战略目标定位这一应然层面的问题。

更进一步来说,由于近代以来的法治天然地与价值判断问题保持了一定距离,这可能使人们很容易忽视“政治文明法治化”进程中的战略目标定位这一价值层面的问题。首先,从根本上来说,近代以来兴起于西方国家的法治传统是一种基于形式理性化规则的统治,在其中法律通过一套由系统性的规则支配的法律体系以及根据这种法律所作的形式推理构成了“自我指涉”,从而获得了内在的独立自主性,最终使得法律具有独立于政治、经济、伦理和功利的自治性和中立性。这种建立在“价值无涉”基础之上的形式理性化规则统治的内在逻辑是在一个价值日益分化和多元的社会里,由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而任何道德伦理和价值判断都是靠不住的,我们唯一可以信赖的是作为现实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次,按照法治的逻辑,政治权力和政治意识形态很容易利用价值问题来控制法律实践,从而使法律丧失其独立性和自主性。所以,应该通过各种程序技术来尽量保证法治的形式化和普遍性,这就使得法治天然地对价值判断这类实质问题保持一份警惕和距离。最后,众所周知,法治事业是一项与实践关系密切的活动,无论是法律教育还是司法实践所培养的都是与实践密切相关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精神,因此,法治事业还天然具有“形而下”的品质。这样一来,法治建设并不太关注那些“形而上”层面的价值问题。

可见,无论是现实中的政治文明法治化建设,还是建设政治文明的途径——法治——的内在品性,都是一个显得远离价值判断的技术层面的问题。关注技术层面的制度建设当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大力提倡和开拓。因为政治文明法治化建设所面对的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必须要用复杂的技术来面对,离开这些具体的技术根本不可能实现政治文明法治化。

但是,这种思路也存在着重大缺陷,即缺乏对一个隐含的法哲学前提的反思的能力,这就是“既定的政治法律安排和社会现实是否是正义的”。现实的政治实践和法治实践告诉我们,如果缺乏一个后设的价值原则作为指导,政治文明法治化有可能偏离制度设计者的初衷,最终演变成为不公正的政治制度。认识到这一点,在“政治文明建设”这一议题中更有意义,因为在政治问题上,我们更需要祛除价值虚无主义的阴影。现代国家即使单凭技术统治也得依靠某种精神性的东西,否则国家权力最终只会沦为一种技术和手段,或者是实现形形色色社会目标的工具,或者是一个中立、非政治化的人权保护机构和发展经济的管理机构。这最终要么可能会使得国家权力成为赤裸裸的暴力工具从而威胁个人自由,要么导致国家脱离价值和道德判断从而陷入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泥潭,沦为无视自己现实政治处境和没有政治决断力的法律秩序。所以,价值考虑是根本性的、前涉性的,正如德沃金所言,“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来界定,而不是由领土、权力或过程”。[60]因此,政治文明法治化的战略目标定位解决的是政治文明法治化的方向问题,一旦我们把握了目标定位,我们就把握了前行的方向,我们就能够使复杂的技术运用服从于政治理性、政治民主、政治和谐和政治正义等一系列政治原则,从而将政治文明法治化与政治原则结合起来,用其来为程序性的法律技术奠定牢靠的正当性基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将可靠的法律技术和政治原则的激情结合起来,并且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既克服法律技术的虚无主义,又克服过分关注价值的浪漫主义。

(二)评估政治文明法治化进程绩效

价值判断源于人们的评价活动,它是评价者依据自己内心的标准,对评价对象是否符合他的需要和喜好,以及多大程度上符合他的需要和喜好,所做出的一种判断。在这一判断过程中主体和客体之间是互动的,共融的。所以,政治文明法治化的战略目标定位不仅是政治文明法治化所欲实现的价值目标,而且反过来,该价值目标还是评价和衡量政治文明法治化绩效的指标。政治文明法治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一个单纯政治技术层面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因此,我们评价政治文明法治化的时候,不仅要从制度建设来评价,还要从价值层面来衡量其绩效。

那么,我们所设定的战略目标从哪些方面衡量政治文明法治化的进程呢?具体来说,根据政治文明的几个表现层次,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一国政治文明成功与否。

首先,它是评价政治意识法治化的标准。所谓政治意识法治化,就是政治主体在政治运作、政治参与的过程中树立法律至上、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的法治精神。评价一国政治文明法治化是否成功,我们首先需要看该国政治意识法治化的程度是否达到了一定水平。近代以来的法治理论与实践诞生于17世纪以来的一种主流政治法律理论。这种政治法律理论的核心精神是,自然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是国家建立的前提和基础,基于保障自然权利的共识,人们订立社会契约并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在这种社会契约的假设中,国家权力被认为是自然权利的天然敌人,因此,必须通过自由主义法治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可见,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这一精神在“政治文明法治化”这一主题中尤为明显,从根本上说,政治文明法治化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限制政治权力,进而保障人权。所以,在设定政治文明法治化的战略目标的时候,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成为一个首当其冲的考虑。如此一来,政治评价一国政治意识是否法治化基本上取决于该政治意识是否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主旨。

其次,它是评价政治制度法治化的标准。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它是政治有序运作的制度构架,它约束着社会政治生活和人们的政治行为,是一国政治秩序的保障。根据法治的内在要求和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我们认为,评价政治制度法治化的基本标准是:

第一,安定的政治秩序是评价政治制度法治化的首要标准。所谓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所存在着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历史表明,凡是人类建立了政治社会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尽管秩序是自然界和人类所欲求的稳定性、连续性、一致性、可预测性的状态,但是,秩序并不会在社会中自然而然地确立。一方面,人类是有情感的,情感的冲动常常会破坏有序的状态;另一方面,社会中不可避免地会有着利益的冲突。所以,要使社会保持一定的秩序就需要一套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并且有一定强制力的制度。这样一来,我们衡量一国政治制度法治化的程度,首要的就是看该国政治制度是否具有长远性、稳定性、全局性,要看该政治制度是否真正能规范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能否真正防止社会失序和政治失范。

第二,人权保障是评价政治制度法治化的终极标准。人权,从应然的角度看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从法律角度看,它是一种被规范强制保护的权利;从现实的层面看,它又是一种实在的权利。总之,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一般来说,一个良好的政治秩序并不能只追求秩序的价值,事实证明,很多政治制度声称是保护人们的安全和社会秩序,但是它却利用人们对安全和秩序的需要来侵害公民个人权利。从这个角度看,秩序和人权是两种既相互关联又常常会发生冲突的评价标准。我们认为,应该强调人权的优先性。因为一个专制的政治制度可能会是安全的,但是它的安全往往以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的,从根本上来说,这种政治制度并不是一种良好的制度设计。所以,衡量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法治化的程度高低,还需要以人权作为最终的评价尺度。

第三,程序化是评价政治制度法治化的形式标准。政治制度的程序化是指,政治主体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来行使政治权力。对于政治制度来说,程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程序具有工具价值,它能够推进政治制度本身所欲推进的秩序和人权保障等实体目标;程序还有其内在价值,程序本身所强调的当事者参与、尊重个人隐私、公平性、公开性以及及时性和终结性等也许对促进实体结果没有什么帮助,但是,这些要求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它体现了对当事者的尊重,使正义在一种看得见的方式下被实现。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政治文明法治化必然提出程序方面的要求,所以,程序是衡量政治制度建设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

最后,它是评价政治行为法治化的标准。政治行为法治化是政治文明法治化三维结构中的最后一个层次,但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层次。如果仅仅有政治意识的法治化和政治制度的法治化,而在实践中不能落实的话,那么政治意识再好也只会成为空洞的乌托邦,政治制度再好也只能成为束之高阁的条条框框。因此,我们不仅要用政治建设法治化的战略目标来评价政治意识法治化和政治制度法治化之外,我们还要进一步评价政治行为法治化。

具体来说,评价一国政治主体政治行为法治化程度需要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进行:首先,要衡量政治权力产生的法治化程度。行为是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行为的合法性首先是行为起点和渊源的合法性。任何政治权力都不是凭空产生的,为了论证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古往今来,人们发明各种论证方案,如君权神授、权力世袭,等等。但是,根据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人民主权原则,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权力无一例外地是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因此,人民民主是政治权力产生的基础,评价一国政治权力合法与否的首要标准就是要看该政治权力是否来自人民。其次,文明的政治行为不仅要求权力行为在起点和渊源上具有合法性,而且还要求该政治权力不是没有边界的,应当设定权力存在的边界。那么权力的边界在哪里呢?我们认为,权力的边界就在于权利开始的地方。所以,评价政治行为的法治化程度还要考察该政治行为是否止步于公民权利。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属于权力领地的,权力才能出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空白地带均由公民保留。最后,文明的政治行为还要求权力主体约束的法治化。任何政治权力都是由特定的权力主体来行使,如何约束权力主体就成为制约权力的关键。因此,评价政治行为法治化的程度还需要考察行使政治权力的主体在资格赋予、产生途径、行为方式等方面是否都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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