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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内容有哪些?行政监督的内涵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监督的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内部的专门行政监督机构。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行政监督是国家性行政监督,这类行政监督的主体和对象都是国家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撤销行政行为、处罚违法违纪的公务员等。行政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一切行政活动。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监督”,《辞海》里解释为“督察、督促”。英文supervision的字面意义就是由上面监视或在上的视察。作为一种古老的国家管理手段,监督活动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成为统治者保证国家机器顺利运转的有效部件。行政监督经历了一个萌芽、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才表现出比较完备的监督体系形态,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国家民主性质和民主程度的演变。行政监督可以看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执行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限制、检查、督促和制裁,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目标、过程及其结果合法和合理,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行政监督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的行政监督:前者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内部所进行的一种监督活动,以保证决策目标的实现;后者的监督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以及公民个人等。广义的行政监督实际上是作为政治制度的一项监督机制而存在的,它是建立在权力的不同分工或者国家制度分权基础上的一种机能,完整的行政监督活动可以包括获取监督对象的信息、监督主体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以及惩治监督对象的不法行为等三个环节。我们在此所谈论的行政监督是一种广义的行政监督,可以从行政监督主体、客体和监督对象三方面来理解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主体。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包括国家机关和非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监督的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内部的专门行政监督机构。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行政监督是国家性行政监督,这类行政监督的主体和对象都是国家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撤销行政行为、处罚违法违纪的公务员等。非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监督的主体包括政党、社会组织、新闻舆论机构和公民个人等,国家机关以外的主体实施的监督活动可以看作是非国家性的监督。非国家机关作为监督主体不能对监督对象做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只能通过一定方式引起有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注意,使之采取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措施。总体而言,不同的行政监督主体享有不同的监督权,产生不同的监督效果,从而构成了一个互相补充、互相协调以及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

(二)行政监督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监督活动,如企业对员工的监督、政党内部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都可以看作是行政监督的对象,只有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以及执行法律的活动才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

(三)行政监督的内容。行政监督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行政管理在既定的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违法乱纪现象,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因此,行政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对行政机关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行政机关并不是纯粹被动地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模糊性和抽象性赋予了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决策空间。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决策、出台的行政法规以及采取的各种决策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行政机关的决策活动必须被纳入行政监督的范围。行政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一切行政活动。其二,是对行政机关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立法机关出台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意图能否有效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的执行效力及其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为了减少法律法规的执行偏差,抑制和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行过程也应该受到严密的监督。其三,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偷懒和卸责行为的监督。行政管理活动属于一种团队合作活动,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有赖于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并不能排除某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偷懒和卸责行为,这种偷懒和卸责动机会鼓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不适当的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从而影响行政管理效率的实现。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努力程度也应该受到各类行政监督主体的检查和督促,以消除他们“搭便车”的行为和偷懒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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