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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型基金管理模式内容介绍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规定,每一位有工资收入的公民均有进行储蓄的强制义务,同时享受财政上的保障。

二、储蓄型基金管理模式

(一)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是以在职职工为主,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必须依法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其雇主也必须依法为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保费免税),地方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以上各项全部进入雇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参保人所有,平时不能支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月养老金。

作为社会保障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其实质在于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达到缩小贫富差距,使劳动者在丧失劳动机会或劳动能力时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从而实现稳定社会的根本目的。为了实现这一根本目的,世界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甚至相差甚远,但就其实质而言不外乎两种类型:一种是实行严格意义的社会保险制度,另一种是实行准社会保险制度。

实行严格意义的社会保险制度,就是完全采取保险的方式即个体风险由群体分担的方式来保障劳动者个体的基本生存权利。这一做法在发挥群体优势,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方面有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滋长了个体对社会的依赖心理,由此而产生一系列的弊病。所谓准社会保险制度,就是完全摒弃了保险的方式,而由国家制度强制劳动者按统一的规定进行长期储蓄,劳动者完全靠自己的长期积累去解决自己所面临的种种生活困难。这一方式完全打破了个体对社会的依赖性,强化了劳动者的生存竞争意识,事实表明这是目前世界上最行之有效的方式。我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主要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制度便属于这种准社会保险制度。

实行严格意义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其具体做法千差万别,但都是采取保险的方式来解决劳动者基本生存问题,其典型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模式是“高福利、高税收、低增长”的模式。这一模式以瑞典为代表,采取这一模式的国家的社会保障项目可以说从“摇篮到坟墓”无所不包,这种福利的充分化和均等化,加之“银灰色浪潮”的冲击,使这些国家出现了国民生存竞争意识下降,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削弱,进而国家财政不堪重负等现象,被称为“瑞典病”。第二种模式则反其道而行之,即“低福利、低税收、高增长”的模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所采取的就是这一模式。这一模式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公众对社会的依赖性,但这一模式操作不当,则容易诱发劳资关系紧张等严重的社会问题

鉴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东南亚各国采取了一种与以“社会共济性”为特征的社会保险制度完全不同的做法,即自助型的准社会保险制度,不再采取“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保险方式来解决劳动者因某种原因而出现的生活困难问题,而是采取强制性的个人储蓄方式即靠自己的储蓄(企业也要负担一部分)解决自己困难的方式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问题。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是在1955年开始设立的,当时主要是为员工退休时提供经济保障。通过多年来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公积金的职能已由当初单一的退休保障发展为包括退休保障、医疗保健、购买住房、家庭保障、增加资产等五项职能。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新加坡以立法的形式,强制雇员每月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统一公积金,雇主每月也必须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统一公积金,这两项公积金均记入雇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普通账户、保健账户、特别账户三个账户。普通账户上的资金用于职工购房所用,也可用于非住宅投资及教育费用开支,保健账户的资金用于医疗费用的开支,特别账户上的资金用于养老或特别事故之用。每个账户上的资金都是“专款专用”,除了法定事由外,不得动用或取出,职工只有到退休年龄,在账户上留足供医疗和养老开支的最低限额的存款后,职工方可一次性提取其余的公积金。

(二)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半个世纪来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随之变革,可是,仍有一些突出问题难以解决,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保障面窄且难拓展。现制度保障面仅限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少数私有企业的雇员。广大农村几乎空白、占全国总人口比率太低。城镇中最需保障的那部分低收入人群、临时工、个体劳动者、家政服务工等均未纳入保障制度。因此“稳定器”的作用发挥不理想,在那些随市场经济兴起的私企、三资企业中拓展亦遇到困难。(2)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制不健全、管理机构权威性不够。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合一,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致使挤占、挪用保费的现象时有发生。(3)保费拖欠严重,财政负担加重。经济制度转轨过程中,不少国有企业效益严重下滑,无力为其职工缴纳保费,形成长期拖欠。破产企业更为困难,职工保费中断,大量的企业老职工退休或提前退休,因此财政负担大大加重。(4)缺乏应对“老龄化”进程加快的对策。随“老龄化”进程的加速,需要养老保障的人口猛增,用于保障的费用必然大幅增长。对于原保障面内的退休及将要退休的职工所需费用和原保障面外而又需要国家实施一定程度保障的“老人”,两方面都缺乏数理精算预测,缺乏对策,处于被动。(5)没有专门的金融机构、对保费运营管理。滚存积累资金的保值、增值运作困难,安全性差。(6)参保人对自己的责权不明确平时对于雇主是否拖欠保费,甚至根本未给职工投保等,一概不知,更无法谈对雇主实施监督。

与现收现付制和社会统筹基金制相比,储蓄性养老保险模式具有如下优点:

第一,个人强制储蓄是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支持的有法律保障的储蓄计划。法律规定,每一位有工资收入的公民均有进行储蓄的强制义务,同时享受财政上的保障。政府用法律的形式规定雇主与雇员的缴纳比例,一是使得公积金的来源有保障;二是雇主承担了相当一部分经费,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第二,这种强制储蓄是建立在与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基础上的,避免了缴费与受益相脱节,另外雇主也要为员工负担一部分。如果员工不缴费,雇主自然也不会缴费,这样员工缴费的积极性便大大提高了。事实也证明确实如此,由于新加坡公积金的最大受益者是雇员,即他不仅在工作期间为今后的生活储蓄了相当一笔资金,还有雇主负担的一部分公积金供自己今后享用,故对缴费有极高的积极性。而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使整个缴费程序公开透明,相互约束,难以出现拖欠不缴等现象。

第三,公积金由雇主与雇员共同缴纳、存入雇员账户,归其所有,可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第四,储蓄型养老保险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通过个人储蓄形成的公积金在管理薪金支付和整体经济方面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以新加坡为例,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是多方面的、立体的,其重要的作用在于成功地为新加坡创造了世界一流的投资环境。对外商投资最有吸引力的莫过于这三方面的因素:一是社会安定程度;二是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水准;三是技术工人的熟练程度。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这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详述。

第五,增强了公民的自我保障意识。与社会统筹的缴费与受益相脱节相比,储蓄型养老保险强调员工的缴费与受益一一对应,这使得全体公民都树立了这样一种意识:从现在起,就得调整自己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自己的保障自己作主。

第六,对国家和企业而言,从短期看,可以把有限的社会保障资源用于更需要的社会成员;从长远来看,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可以从容应对老龄化的到来。

但是储蓄型养老保险业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相对于社会统筹基金制,建立储蓄型养老保险的最大弊端之一就是它缺乏收入再分配功能和必要的互济性。由于个人储蓄视同个人财产,个人账户之间不能相互调剂,这样做的结果是造成养老保险待遇的两极分化:高收入阶层将享受高水平待遇,而低收入阶层只能接受低水平保障,这就使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互济功能被极大地削弱了。另外,相对于现收现付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另一弊端就是会遭受基金的保值增值风险,这个问题在资本市场仍不完善的我国尤为突出。

在这里,新加坡政府的做法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新加坡政府认识到公积金在管理薪金支付和整体经济方面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面对数额庞大的公积金存款,政府并没有挪用去修建办公楼、市政建设等,而是在加强管理和服务上加以规范。国家制定了公积金法令,公积金局为法定机构,财政和行政自主,总统有权检查公积金账目。公积金局主要由雇主代表、雇员代表、政府代表组成。相对独立的机构设置、规格较高的监管以及代表三方利益的管理模式,为加强公积金的管理,保障其可靠性、安全性奠定了基础。为方便会员能够及时领取到公积金,政府在居民比较集中的地方增设了服务网点,并利用电子手段方便会员查询并管理他们的公积金存款。严格的管理,真诚的服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运作原则,保证了公积金的安全运转,促使参加会员的存款数量不断上升。

(三)储蓄型养老保险市场潜力分析

自我国在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后,于1983年陆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了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业务。截至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累计收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保费18亿元,积聚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责任准备金138亿元。此外,民政部门和劳动部门也于1991年开始按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办法,陆续在全国农村和城镇开展试点,截至1997年,民政部门在全国1600多个县市区开办了业务,积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67.2亿元。

总的看来,改革开放以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我国已有一定的发展并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改善,社会保障改革的深化以及人口年龄结构和家庭结构的变动,居民必然对养老保险的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储蓄型养老保险市场的前景十分广阔,主要表现在:(1)庞大的人口数量和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规模变小)对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提出了巨大需求。(2)个人收入不断提高和社会养老保险收入较低是开展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3)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三层次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提供了强大的政策保证。(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薄弱,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拥有广阔的市场。

另有资料显示,上海企业年金覆盖人数已超过60万,积累企业年金超过20亿元,深圳在这方面也走在前列。企业年金是企业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员工提供福利的同时,还可以为企业带来许多优势:(1)吸引优秀人才,减少有用人才的流失,增强企业凝聚力,稳定骨干队伍;(2)确定本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定位,增强竞争力,树立企业形象;(3)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激励员工士气,提高生产力;(4)提高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使退休人员能闲适地安度晚年。

目前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完善速度的主要因素有三:首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出台缓慢。比如,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明确了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没有明确的优待政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此一般实行免税);与企业年金关系密切的《投资基金法》、“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办法”等迟迟不能出台。其次,稚嫩的资本市场尚难以担负企业年金保值增值的重任,这表现在,一方面资本市场各环节融通性不佳,资金效率大受影响;另一方面,投资工具、品种很少,难以满足资金对收益和安全的要求。另外,政策法规的欠缺,也使企业年金投资的稳定性大受影响,尤其是证券市场,对各方面因素影响的剧烈反应很可能使企业年金望而却步,由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可见一斑。2001年以来,股市的大幅下挫,挤压了资金收益率,资金安全大受影响。最后,大多数企业对企业年金的重要性或认识不足,或无力参加。目前,参保积极的企业大多集中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这些企业一方面有能力参保企业年金,一方面也认识到企业年金对留住人才、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针对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的诸多制约因素,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这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如税收政策、允许企业年金投资的范围等都要明确;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破除条条框框,加快学习、创新速度,使资本市场尽快发育、壮大起来,而这个过程将是市场与企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等共同发展壮大的过程。另外,要加快全国性支付电脑记录系统的建立,以便从技术上保证、监督该体系的建立完善。

(四)储蓄型养老保险管理模式分析

这里仅以企业年金为例,企业年金的管理方式是年金制度最重要的一环,关系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职工利益的最终实现。因此在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过程中,制定合适的基金管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采取的是静态的管理方式,企业年金由公司内部管理,投资方式也仅限于存银行、买国债,年金管理信息系统也不具先进性和开放性。这些都不能满足年金市场化运作的需要。为适应新的形势,企业在制定基金管理方案时应该贯彻“角色分离”的原则,即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和保管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设立经办机构管理年金账户,经办机构对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账户管理如果采取内部管理方式,企业应当将年金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基金的投资和保管应采取完全委托的模式,分别交由专业投资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和商业银行管理,企业与之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资金风险、收益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随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逐步成熟,相信将会出现一批有竞争力的专业机构,为年金基金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企业年金在保障雇员退休待遇、解决社会老龄化问题、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等方面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因此为促进和规范企业年金的发展,各国均建立了较完善的管理框架:

1.针对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各国针对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虽然不是特别针对企业年金但与之有很大关系的立法。比如税法,在鼓励雇主和雇员建立年金中起着重要作用;保险法,可规范购买保险合同形式的年金计划;劳动法,可协调年金计划建立过程中雇员雇主利益协商。年金计划形式取决于该国与计划待遇结构有关的法律框架和市场环境,年金计划形式主要包括缴费确定型计划和待遇确定型计划。待遇确定型计划(DB)承诺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而缴费确定型计划(DC)只要求雇主和雇员按期缴纳保险费,退休待遇水平取决于基金投资收益水平。由于DB计划雇主要承担养老金支付的风险,因此雇主倾向于提供DC计划。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DC计划参加人数已超过DB计划人数。年金计划的实施取决于该国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和投资的主要方式。目前养老金已成为各国资本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在美国,养老金已占共同基金的一半以上。

2.明确规定经办养老金计划的组织、负责计划征缴和待遇管理的机构的设立形式。比如,该组织是否必须是一个与计划发起雇主彻底分离的法人独立实体等。目前在OECD国家企业年金的经办方式主要有基金会(欧美国家普遍采用)、单一机构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专门的养老金管理公司(以智利为代表)。

3.明确规定企业年金计划应覆盖的对象及其权益。法律规定了企业年金应覆盖的对象,针对涉及性别、年龄、雇员级别、全职/半职雇员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避免产生歧视。如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资格,获得全部企业年金权利的条件,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年金计划的保留、自我携带、转移等。

4.从法律上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原则。因为企业年金主要采取积累方式,因此对年金资产的管理必须谨慎。对年金管理的管理机构,如保险公司、银行、机构投资者或内部账户管理的资格作出要求,对申请相应授权或执照,以及是否要求谨慎人原则和年金投资作出法律限制。在年金的投资运营上强调安全性、流动性和高效性,实行比其他投资基金更加严格的管制,在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上都有严格的限制。

5.对退休后待遇条件、待遇结构和待遇调整进行法律规定。确定对提前退休或延迟退休人员待遇的计算方式。对缴费确定型计划和待遇确定型计划分别进行法律要求。还应与雇员协商养老金发放方式,一次性领取或分月领取。有些国家还规定退休者必须在退休后购买保险年金。在一些国家,还根据物价指数对年金计划和退休待遇进行调整。

6.通过法律要求保障基金财产安全、保护雇员年金权利。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在雇主破产、管理机构破产、欺诈或管理失误以及其他影响资产安全的情况下,政府监管部门和计划条例如何保护参保者的权利。如法律规定养老金资产须与发起人资产分离,财务和技术条件应确保履行养老金责任;法律要求计划管理人准备审计报告或精算报告,提交给政府监管部门或披露给参保者;法律要求年金计划或资产管理人实施破产保险或政府担保基金;法律规定须制定解决参保者和计划管理者之间的异议或争端,以及保护参保者权利的重要法律或财务措施。

7.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雇主和雇员举办企业年金计划。有些国家企业年金计划达到较高的覆盖率,很大程度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制定相应的限制措施,避免雇主或雇员借此逃避国家税收。国家对雇主/雇员缴费、投资收益、待遇支付等环节的税收政策做出详细规定。一般地,对于缴费规定了上限、上限以下部分免税;对于基金投资收益同样给予免税;在领取时,根据领取方式(一次性或按月领取),按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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