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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对吐蕃地区的治理模式内容介绍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巩固对西夏故地和甘青藏族地区的统治,保障蒙古军南下四川时的侧翼安全,阔端决定对西藏采取军事行动,把藏族地区纳入蒙古汗国的统治。经多方磋商,萨迦派领袖萨迦班智达受藏区僧俗各界委托,前往凉州会见阔端。

第二节 元代对吐蕃地区的治理模式[135]

窝阔台汗七年(1235),蒙古分路出兵大举进攻南宋,窝阔台汗之子阔端任西路军统帅,由陕甘南下四川。阔端在进军中,经过秦、陇一带藏族地区,招降了一些藏族首领。为了巩固对西夏故地和甘青藏族地区的统治,保障蒙古军南下四川时的侧翼安全,阔端决定对西藏采取军事行动,把藏族地区纳入蒙古汗国的统治。窝阔台汗十一年(1239)阔端派部将多达那波带领一支蒙古军队,从甘、青藏区出发,前往西藏。由于西藏分散的教派和家族势力无法组织有效的抵抗,蒙古军很快就打到拉萨北面,控制了西藏主要地区,并设立驿站供应物资。接着,多达那波转而寻求与藏传佛教的主要领袖人物建立关系。经多方磋商,萨迦派领袖萨迦班智达受藏区僧俗各界委托,前往凉州会见阔端。萨迦班智达一行经过近两年的跋涉,于1246年八月抵达凉州,并在1247年年初与阔端会谈,议定了西藏归附蒙古汗国的办法,主要是西藏各僧俗首领向蒙古降附纳贡,承认是蒙古汗国的臣民,接受蒙古的统治,而蒙古则维持原来的各地僧俗首领的职权,并正式委任给相应的官职。从此,西藏正式纳入蒙古统治之下。

蒙哥汗即位后,这位拖雷系第一位大汗“从王子阔端手中将西藏接收过去,划分西藏,供养各教派”,也就是说,在终结窝阔台之子阔端独享西藏统治权的同时,按照蒙古黄金家族不断分封新占领土地的习惯,在西藏地方也推行了诸王分封制度,大致情况是:“西藏(应指萨迦派)由在凉州的王子阔端治理,由阔端阿哈那里迎取应供喇嘛;蒙哥汗管理止贡派;忽必烈管理蔡巴噶举;王子旭烈兀管理帕木竹巴派;王子阿里不哥管领达陇噶举派。四位王子分别管辖各个万户。”[136]更具体地说,总共有11个西藏地方势力集团分别依附于拖雷系诸王和阔端系诸王。并且有蒙古军队驻扎各地,保护地方。蒙哥汗时期,西藏与蒙古的关系更为紧密。

中统元年(1260),忽必烈即大汗位后,任命萨迦派领袖八思巴为国师,忽必烈迁都燕京后,设总制院,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和吐蕃地区的地方行政事务,又命八思巴以国师领总制院事。在强化对西藏统治的同时,促进了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发展,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形成了独特的治藏模式。

一、选择萨迦派政教势力协助管理西藏事务

阔端与萨班的凉州会晤,以及后来忽必烈与八思巴的合作,在保证西藏归属蒙元中央政府行政管辖之下的同时,也奠定了蒙古统治者与萨迦教派政治合作的基础。确保萨迦教派在宗教领域至高无上的地位,扶持和使用萨迦派来管理西藏事务,成为蒙元统治者始终奉行的方针。

在蒙古势力进入西藏之前,西藏地方被各个政教势力和地方集团所分割。在教派方面,据蒙古将领多达那波考察:“在边野的藏区,僧伽团体以甘当派为大;善顾情面以达隆法王为智;荣誉德望以枳空·敬安大师为尊;通晓佛法以萨迦·班抵达为精。”[137]蒙古统治者之所以选择萨迦派作为政治合作伙伴,一方面是因为萨迦派在藏区具有一定的政教基础,有比较大的宗教影响;另一方面,是因为萨迦派领袖对西藏接受蒙古招抚持积极态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蒙元统治者在各个方面支持萨迦派领袖,让他们代表朝廷行使管理职权,享受优厚礼遇。

首先,政治上扶持萨迦派。元朝皇帝任命萨迦派领袖担任国师和帝师,帝师一职多数情况下由昆氏家族的成员担任,在昆氏家族无人担任时,则由萨迦派的高僧担任。萨迦昆氏家族又有数人尚主封王,其他封国公、司徒、司空者“前后相望”,荣宠无比。帝师作为西藏地方最高领袖,掌握管理西藏地方事务的大权,帝师驻京时,则由萨迦寺的法主坐镇地方,掌握实权,从而使萨迦派政教势力凌驾于西藏地方各个政教势力之上。西藏地方的最高行政首领乌思藏本钦(乌思藏宣慰使)由萨迦派政教势力遴选官员担任,他们大多担任过帝师的近侍,故又称萨迦本钦,一般是由帝师举荐、皇帝任命,其他各个势力无法染指。萨迦派通过所掌握的帝师、宣政院使、乌思藏本钦等职权,代表元朝中央政府行使权力,统领西藏地方13万户,各万户都要派子弟前往萨迦服事执役,萨迦本钦甚至有权调动乌思藏13万户的人力来建筑萨迦寺院。

其次,在经济上支持萨迦派的寺院建设和扩大宗教势力的活动。元朝政府不断通过各种方式赠给萨迦派政教势力财物和金银,以巩固他们在西藏地方的首领地位。从萨迦寺的建设到高僧的生病和去世,以及萨迦寺的重要法事活动,朝廷都会赏赐大量金钱财物,从经济上予以优抚。

第三,宗教上极力提高萨迦派教法在西藏佛教各个教派中的地位。允许萨迦派教主促成其他教派改宗萨迦派,以扩大其规模和在藏区的宗教影响。八思巴多次往来于藏区与大都之间,所过之处,积极举办和参与各种宗教或政治活动,许多寺院受其影响,纷纷改宗萨迦派,扩大了萨迦派的基层组织和力量。

总之,作为萨迦派的法主和教派利益的代表者,国师和帝师在元廷的地位是极为崇高的,在西藏地方也享有极大的权威。以本钦为代表的地方行政系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师和帝师的意愿和指示,所谓行政服从僧政,这是萨迦地方政权特征的一个反映,也是元朝中央政府政治策略的具体体现。一方面,宗教约束着世俗政治,另一方面,宗教也有赖于世俗的支持。这种相辅相成的僧俗结合体制,保持了萨迦地方势力的稳定,从而也显示了这一体制的巨大作用。这种局面既反映了当时客观实际的需要,也是蒙元统治者安定地方的政治策略的具体展示,元朝坚定支持萨迦教派和昆氏家族在西藏地方的主导地位,不容许任何人任何势力来动摇与破坏它。这在元朝政府压制卸任本钦贡噶桑布对八思巴权威的挑战,止贡派和帕木竹巴等势力对萨迦派权威的挑战等事件中表现得很清楚。萨迦派领袖们也不负元朝皇室和朝廷的厚望,他们以国师或帝师的身份,在元朝的现实政治和宗教生活中,特别是在西藏地方事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们承上启下,居间沟通,一方面将朝廷命令传达到西藏地方,配合中央入藏官员清查户口,征集赋税,支应驿站;另一方面则将下情上达,减轻了西藏地方的赋税和差役负担,缓解了社会矛盾。元廷和萨迦派的政治合作,一方面利用宗教影响实现了统一,维持了西藏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加强了民族之间的联系,形成了跨地域跨民族的大一统意识。

二、确定西藏地方管理体制

(一)中央管理西藏地方机构

中统元年(1260),忽必烈即大汗位后,即任命八思巴为国师,授以玉印,统释教。至元元年(1264),建立总制院,设立总制院使,受帝师节制。由此,确立了管理全国宗教和西藏地方事务的机构和原则。至元二十五年(1288),改总制院为宣政院,秩从一品,印用三台,在选官方面,以尚书右丞相桑哥兼宣政院使,以示威重,“其为使位居第二者,必以僧为之,出帝师所辟举,而总其政于内外者,帅臣以下,亦必僧俗并用,而军民通摄”[138]。确保了萨迦派帝师主导下的僧主俗辅的治藏官僚体制。

元朝按照西藏历史传统,将藏区及其周边划分为乌思藏、朵甘思、脱思麻三大区域,设立了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和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藏文文献称为“却喀”,意思是上述三个地区是元朝皇帝以接受灌顶者的身份奉献给上师的供养。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都是典型的军政合一的机构,具有很强的军事功能,中央宣政院则总管吐蕃三宣慰司,“遇吐蕃有事,则为分院往镇,亦别有印。如大征伐,则会枢府议”[139]

元代宣政院“用人则自为选”,有独立的人事权。其官员有僧人,也有俗人,有蒙古贵族,也有藏族人。宣政院使作为朝廷重要官员,是由皇帝直接任命的,这就确定了西藏的行政体制从一开始就是与元朝中央的行政体制相联系的,是元朝行政体制的一部分。而且八思巴的领天下释教特别是统领藏传佛教各派寺院和僧人又同时领总制院事的这种身份,标志着忽必烈和八思巴对西藏行政体制的设想是政教结合、僧俗并用的一种行政体制。有元一代,宣政院掌管西藏地方的军事、行政、司法和宗教等各项事务,是西藏和其他藏区的最高管理机构。西藏地方官员的举荐、任用,以及在西藏地方调解纠纷,审理案件,完善驿站体系,实施户口调查,调兵入藏平乱等,都是在宣政院主持下进行的。宣政院的院使和高级官员经常前往西藏地方办理各项事务,考察调研,沟通交流,牢牢掌握着政局。总之,元代宣政院在处理佛教和吐蕃地方事务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二)西藏地方管理体制

元朝在西藏地方建立的行政体制,是以重用萨迦派、确立千户万户制度为基础的。忽必烈接管西藏的统治权后,“以其地广而险远,民犷而好斗,思有以因其俗而柔其人,乃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140]。至元二年(1265),元朝所封帝师八思巴和白兰王恰那多吉受命返回萨迦,建立了西藏地方行政体制。其基础是西藏地方的千户万户制度,其地方核心机构是由萨迦掌握的乌思藏宣慰使司都元帅府,首脑是乌思藏宣慰司的为首宣慰使,也就是乌思藏本钦或者萨迦本钦。萨迦之外的其他各个万户都要受到萨迦地方政权的节制,由朝廷来划分其区域,任命其万户长,乃至千户长等重要官员。所谓乌思藏十三万户,一般来说是指南拉堆、北拉堆、出密(曲弥)、沙鲁(夏鲁)、羊卓、香、止贡、甲玉、蔡巴、嘉玛、帕木竹巴、达垅和雅桑万户。

乌思藏宣慰司设宣慰使五员,同知二员,副使一员,经历一员,镇抚一员,捕盗司官一员。此外,附属于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的有:纳里速古儿孙元帅二员,乌思藏管蒙古军都元帅二员,乌思藏等处转运一员,担里管军招讨使一员,担里脱脱禾孙一员。从管理体制上看大致可分为三层:上层是萨迦派把持的以乌思藏宣慰使司本钦为首的西藏地方统治集团,中层是乌思藏十三万户为代表的地方骨干势力集团,下层是各个万户势力内部最基层的管理者阶层。萨迦本钦作为乌思藏为首宣慰使,其主要权责包括从地方僧俗领主中委任万户、千户,调解各万户之间的纠纷,处理案件,率军镇压反叛,传宣中央政令,配合入藏官员清查西藏各地的户口,确定各个万户的贡赋,保证驿站交通的乌拉差役制度。乌思藏十三万户是西藏地方核心力量,他们听命于朝廷,并受萨迦本钦节制,但是在其万户内部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各个万户长都是由朝廷任命的,其下的千户、百户、五十夫长和十夫长都是一些大小不等的部落首领和地方领袖。而且他们的活动都和各自教派的活动密切结合在一起,教派领袖在涉及本万户利益和命运的重大决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三、治藏方略中坚持蒙古基本法

蒙古征服之处,基本都贯彻了“纳质、助军、输粮、设驿、编户籍、置长官”的原则,西藏地区也不例外。在建长四年(1252)按蒙古传统括户后,蒙哥汗在西藏地方推行千户万户制度,建立了西藏地方较早的一批万户。与此同时,开始在西藏地方推行诸王分封制度。大体上,凉州的阔端系后王保留了萨迦领地,蒙哥汗管理止贡派,忽必烈管理蔡巴噶举派,旭烈兀管理帕木竹巴派,阿里不哥管理达陇噶举派,四位王子分别管辖各万户,他们在自己的辖区驻扎蒙古军队,设立有守土官行使管理职权。此外,忽必烈之子忙哥剌王子管辖拉萨、竹巴(今不丹)和拉堆塘琼三地;斯噶汗管理嘉玛氏族嘉玉人;格杜拉王子管辖格岗、察沙和阿拉巴。诸王分封制度的实施,在推行大蒙古国传统制度的同时,也适应了西藏地方各个政教势力分立的局面,易于分而治之,分别管理。忽必烈至元年间,桑哥在入藏平息贡噶桑布之乱后,又在西藏留驻了一部分军队,保护萨迦领袖人身安全、西藏寺庙安全并防备以海都、笃哇为首的西部叛乱诸王的军队进入西藏。其中,在蚌波岗,以尼玛衮和达尔格为首,抽调精兵160名,担任达玛巴拉大师之警卫。又从七个蒙古千户中抽调700人,驻防警戒西路蒙古的哨所。在南木官萨,留下以乌玛尔恰克为首的蒙古军四百。以多台为首的巴拉克军留驻塞日绒地方。卫普尔的军队留驻甲孜、哲古、羊卓等地方,震慑冬仁部落。多尔班土绵的军队留在当雄那玛尔、朗绒等北部草原,以保障各个寺庙的安全[141]

忽必烈时期,还曾遣皇子出镇吐蕃地区,《汉藏史集》记载说:“薛禅皇帝之次妃所生之子奥鲁赤,受命管辖西土之事,驻于汉藏交界处。亦曾前来乌斯藏,多次镇压反叛。奥鲁赤之子铁木儿不花也服事萨迦大寺,做了许多利益教法之事。铁木儿不花之子为老的,承袭其父的爵位,未到乌斯藏。铁木儿不花的次妃所生之子搠思班,受封为(镇西武)靖王,前来乌斯藏,在江孜的山脚下击溃西蒙古的军队,并将止贡派的‘官巴’处以死刑。”[142]发生在十三万户内部的止贡派与萨迦派的冲突,曾波及到整个乌思藏地区,产生了很大影响。元贞元年(1295),镇西武靖王铁木儿不花、王子搠思班父子率军入藏,联合萨迦地方军队,镇压了止贡派的叛乱。前期的分封制和后期的出镇制度,从军事方面保证了蒙元朝廷对西藏的绝对控制。据《朗氏家族史》记载,出镇西藏的铁木儿不花、搠思班等王子,还在西藏地方处理过各个万户之间的纠纷。

括户是蒙古统治者在新征服地区征收赋税,实施管理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建长四年(1252),蒙哥汗遣金字使臣前往吐蕃各处清查户口,划分地界,并令八思巴遣僧人同往。同时,下令对僧人、方士等敬神之人一概免除兵差,使其安居。至元五年(1268),元朝在西藏地区进行了第一次户口清查。《汉藏史集》记载:“为了安定乌斯藏及纳里速古鲁孙等地方,也为了使此转大力法轮皇帝之上师驻锡之具吉祥萨迦寺之下的各个万户为大皇帝效力,在皇帝迎请上师之后的十年,即阳土龙年年初,由朝廷派来的金字使臣阿衮与迷林二人,对俗民、土地以及冠以大蒙古之名的根本户数进行了清查。”“当蒙古与萨迦派结为施主与上师的关系后,首次在乌斯藏清查土地户口,从上部纳里速古鲁孙到夏鲁万户的辖地以上,是由阿衮与迷林二人清查的,从这以下到止贡万户辖地以上,是由司徒阿什杰等清查的。”[143]清查的结果,纳里速古鲁孙与乌思藏四如的户口共计36453户,此外,还有不属于上述地区的羊卓万户的16个“蕾卜”(相当于“达果”或“马头”),共计750户。其后,元武宗至大元年(1308)前后,“派遣和肃阿努汗、格恰达平章,在宣奴旺秋(《元史》作‘软奴汪术’)重任乌斯藏本钦之时,清查人口,统计户籍”[144]。元朝中期以后,元廷还曾派宣政院使答儿麻监藏前往西藏处理西藏地方纠纷案件,并且清查户口[145]。“当时统计户籍的办法是:有六根柱子面积的房子,有能下十二蒙古克种子的土地,有夫妻、子女、仆从共计六人;牲畜有乘畜、耕畜、乳畜等三种,山羊、绵羊等,计有二十四头只,这样一户人家称为一个蒙古户,五十个蒙古户称为一个达果(马头),两个达果称为一个百户,十个百户为一个千户,十个千户为一个万户。按照规定建立的万户,都划分出六个千户为教民。十个万户称为一个路,十个路称为一个行省。”[146]可见是按蒙古旧制统计户口,组织社会,目的是建立行政体制的基础,摊派赋税,落实差役征发任务,特别是为驿站确定支应的民户。从而为在西藏地方实施有效管理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和经济保障。

蒙元在西藏设治后,保证西藏与内地往来交通的畅通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忽必烈即位后,在西藏地方建立了永久性的驿站,《汉藏史集》记载说,为避免吐蕃人民不遵守汉地、蒙古之法度,忽必烈下令:“自萨迦以下,可视道路险易、村落贫富,选择适宜建立大小驿站之地,仿照汉地设立驿站之例,立起驿站来。使上师八思巴前往吐蕃之时,一路顺利。”[147]元朝在西藏地方设置驿站的具体情形是:“从汉藏交界之处起,直到萨迦以下,总计设置了二十七个大驿站(vjamchen)。若分别叙述:由脱思麻(mdo-smad)站户(支应的)七个大站,在朵甘思设立了九个大站,在乌斯藏(dbus-gtsang)设置了十一个大站。乌斯藏的大站中,由乌斯(dbus,前藏)地方的人支应的大站有:索(sog)、夏克(zhag)、孜巴(rtsi-bar)、夏颇(sha-pho)、贡(rkong)、官萨(dgon-gsar)、甲哇(gya-ba)等七个,藏(gtsang,后藏)地方之人支应的大驿站有:达(stag)、春堆(tshong-vdus)、达尔垅(dar-lungs)、仲达(grom-mdav)等四个。并规定了各个万户支应驿站的办法”[148]。其路线大致经过甘肃渭源、临洮、和政、临夏,青海循化、化隆、贵德、称多、玉树,四川邓柯、德格、白玉,西藏贡觉、昌都、类乌齐、丁青、巴青、索县、那曲、当雄等地进入前藏,最后到达后藏萨迦地方。按照内地方式由当地百姓支应驿站供应及差役。大体上各万户以马头为单位,出具马匹、驮畜、乳畜、肉羊、青稞、褐布、帐篷、坐垫、绳具、炉子、卧具、医药、人员等供应驿站。驿站制度推行到西藏地区具有重大意义,它是元朝在西藏地方充分行使主权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西藏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保障了政令畅通,加强了西藏与内地以及西藏各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与军事联系,为巩固西藏地区的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

四、兼顾藏区实际“因俗而治”

元朝在西藏地方一方面坚持蒙古国俗,兼行郡县制度,另一方面则“因俗而治”,即把地方特点和中央集权有机地结合起来。

首先,元朝创造性地采取了国师或帝师管理吐蕃地方事务的措施,这实际上是承认了西藏僧侣地位高于世俗领主地位的现实,并且顺势而为,让国师或帝师成为管理西藏地方的最高领袖。宣政院的官员有别于其他机构,僧俗并用,军民通摄,院使位居第二者,必以僧为之,出帝师所辟举,充分保障僧人的地位和权益。帝师地位非常崇高,其法旨在吐蕃地方可以和皇帝诏敕一并颁布并具有效力。正衙朝会,帝师也有专座,往来则须大臣迎送,显赫异常。在经济方面,元朝政府也给予僧人特权,在清查户口时特意划出一定数量的僧户,对僧人寺院所属土地人民,予以免税、免役的特权,保障了僧人的经济实力,增加了僧人的权势,促进了西藏地区政教合一制度的形成。

其次,承认并尊重其他教派的权益。在忽必烈放弃让西藏所有教派都改宗萨迦派的想法后,西藏各教派一方面与各蒙古宗室建立了联系,另一方面与地方世俗权力相结合,形成了与萨迦派类似的家族与教派结合的统治方式,包括帕竹噶举派和朗氏家族结合而成的帕竹政教合一体,蔡巴噶举派和噶尔家族结合而成的蔡巴政教合一体,止贡噶举派和居热家族结合而成的止贡政教合一体,夏鲁教派和杰氏家族结合而成的夏鲁政教合一体,雅桑噶举派的雅桑政教合一体等。正如帕竹万户长绛曲坚赞所说:“蒙古法律严峻难道不好吗?由于蒙哥皇帝的恩泽和法令,才有你们止贡人的名号和教法;仰仗薛禅皇帝的恩泽和法令,才有萨迦派和蔡巴的权势和教法;仰赖旭烈兀的恩泽,才有帕木竹巴的政权和安定。”[149]元朝政府允许各教派修建寺庙,发展僧徒,享有发展的机会,从而避免了宗教冲突,保证了社会稳定。

第三,元朝承认地方实力派的地位和权益。乌思藏十三万户是在藏区原有势力的基础上,通过行政划分方式建立起来的,实际上是在蒙元政治框架下重新赋予了其合法性。元朝任命各地方世俗首领为万户,各万户自己掌握属下的官员,处理领地内部事务,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对于各万户之间的纠纷(主要是辖区和利益上的争夺),元朝政府在派使臣设立法庭解决的同时,更多的是授权萨迦本钦进行裁决。各万户也可通过传统方法自行解决,主要是通过邀请高僧大德来调解,平息彼此纠纷。

第四,在保证元朝政府征发差役赋税权利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西藏地方的实际情况,适当减轻了其赋役负担,照顾到了各阶层的利益。

总之,蒙元王朝在西藏建立统治过程中,并未改变西藏社会性质,而是深刻理解了西藏社会历史传统,充分照顾到西藏僧俗统治阶层的利益,通过保留其基本政治权力,吸引他们效忠中央政府,有效地实行了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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