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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民族地区的社会控制内容介绍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章宋代民族地区的社会控制建隆元年,宋朝建立。因此,法律控制依靠国家强制力,并与宋对民族地区社会统治和管理相结合,调整蕃汉民族关系,及时制止民族地区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民族社会秩序。宋代民族地区社会之法律规范,实际上是民族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赵宋王朝因时而易、因地制宜的民族统治思想。

第四章 宋代民族地区的社会控制

建隆元年(960),宋朝建立。太平兴国四年(979),北宋消灭北汉,此后经过多次征伐和招抚逐渐实现了统一。今西北大部和西南地区的四川南部、湖北西南、湖南西部、贵州东北和广西西部等地先后亦重新归入宋朝版图。

宋初,由于受到7—8世纪盛唐时期汉族先进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周边诸族社会经济文化都有了迅速发展,它们在10世纪初至13世纪上半叶竞相建立政权。西北党项族以宁夏、甘肃、陕北一带为基地,在11世纪建立西夏国,北方契丹族建立了强大辽朝,形成北宋与辽、夏对峙的基本政治格局。靖康元年(1126),金军攻占开封,次年宋徽宗和钦宗二帝被掳北上,北宋覆灭。赵构(宋高宗)在南京(今河南商丘南)即位建立南宋。而北方女真人建立的金朝取代辽之后,又重现了两宋时期南北朝对立的基本政治态势。

与此同时,其他各族也都建立了区域性的政权。西域地区有回鹘先后建立的高昌、喀喇汗与甘州政权,甘青地区吐蕃部族在“安史之乱”后乘机占有河西、陇右之地,“自仪、渭、泾、原、环庆及镇戎、秦州暨于灵、夏皆有之”[1]。其中西凉吐蕃诸部建立了西凉吐蕃六谷联盟,居住于湟水流域的吐蕃人建立了吐蕃唃厮啰政权。不仅如此,两宋时期还有西辽、大理国、大历国民族政权及以后崛起的蒙古等。各民族的总体形势是,“东若高丽、渤海,虽阻隔辽壤,而航海远来,不惮跋涉。西若天竺、于阗、回鹘、大食、高昌、龟兹、拂林等国,虽介辽、夏之间,筐篚亦至,屡勤馆人。党项、吐蕃唃厮啰董毡瞎征诸部,夏国兵力之所必争者也,宋之威德亦暨其地”[2]

为了实现对民族地区社会的统治,宋朝廷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关键性作用,并根据时势之变迁,探索出了一条适合时代社会秩序的民族控制模式。宋代对民族地区社会的控制,是以特定的民族社会规范为依据、以法律为主导而实现的,其民族社会规范仍可分为二类:一类是非强制性规范,主要包括习俗、道德、宗教等,违背者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社会互动的压力;另一类是强制性规范,主要包括法律、制度、纪律等重要形式,它靠强制力推行,并迫使人们遵从,违犯这些规范往往要受到处罚与制裁。

在宋代民族地区社会规范中,影响最为深远、广泛而最具权威性的是法律,“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3]。因此,法律控制依靠国家强制力,并与宋对民族地区社会统治和管理相结合,调整蕃汉民族关系,及时制止民族地区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民族社会秩序。其中,宋代对民族社会的法律控制,主要是通过民族法的调控来实现的,“所谓民族法制不仅指多民族国家建立的民族法律制度,而且还指在这种法律制度基础上形成的民族法律秩序系统,包括民族法的制定、执行、遵守和监督等等。就民族法的内容而言,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为国家民族法,即中原王朝为协调民族关系而建立的法制系统;二为民族地方法规;三为民族习惯法”[4]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间经过长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的联系往来,逐渐形成了历史文化上的多元一体格局。这种格局不仅使中央与民族地方、中央统治者与各民族上层统治者之间,而且中央统治者与各民族成员之间、各民族及其成员之间,皆因民族特点差异而产生了需要或应由法律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宋时期,与社会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和繁荣相适应,其社会法律制度已达到相当完备的地步,宋朝用各种“令”“式”和“指挥”等形式规定着民族地区的法律事务。

宋时,一般统称周边民族为“蕃部”。为了加强对蕃部诸民族的治理,宋廷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调整蕃族内部关系和蕃汉各族关系的民族法律规范,订立了边区“和断”罚纳的各类专法,蕃民保护和战时“临时”条例的各种特别法律规范,订立了蕃官除授、承袭、赏罚和地位的行政法律规范,蕃汉茶马贸易、土地买卖和物货交易的经济法律规范,以及蕃兵任选、教阅、升迁和处罚的军事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宋廷还订立了西北边区茶、盐、酒、书诸类禁法,及其相关的告赏法令,其内容庞杂而具体,几乎涉及西北边区行政、经济、军事和文化的各个方面,并由此逐步形成边疆民族地区较为完备统一的民族法制体系,通过该机制之运作,种种错综复杂的民族关系得以调整,进而实现对民族地区社会之控制。

从法形成和实质看,首先,两宋时期,契丹族建立的辽、党项族建立的西夏,都是先后与宋对峙的独立民族政权,由于这些少数民族的迅速发展壮大,各民族政权与宋既竞争交流又争战不休,从宋与辽订立的“澶渊之盟”,与夏订立的“宋夏和议”都可以看出,宋与这些民族政权签订了涉及边界划定、军事合作、经济交往,甚至割地、输银等内容的盟约,这些盟约已与唐代会盟有着明显区别,它是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盟约。其次,宋代是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时期,这一特点也反映在宋朝对少数民族的治理中。为解决经济问题和向战争提供物质保证,宋朝十分注重与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经济上的交流,其在与少数民族接界的地方设立茶马司,用茶叶换取少数民族的马匹,并对蕃汉交易活动作出了非常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其他与少数民族的互市、私盐的贩卖、货税等方面也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政策。再次,宋王朝沿袭唐代羁縻制度,在西北缘边的陕西、河东以及后来开拓的熙、河、兰、岷诸州新边地区,宋廷对分布众多的吐蕃、党项、回纥等内属部落民族,通过加封土著部族首领担任职名大小不等的各级“蕃官”,达到“绥怀族账,谨固疆界”的目的。为加强对蕃官的管理,宋廷又制定了详尽完备的蕃官除授、承继以及赏罚和地位法规,形成北宋民族边区独特的官员行政管理法制。

由此可见,宋代民族法律关系主要有二:一是宋朝管理形式上的特殊民族关系,二是反映在不同民族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汉族与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宋代民族地区社会之法律规范,实际上是民族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赵宋王朝因时而易、因地制宜的民族统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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