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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失业等给付的体系介绍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失业等给付”所包含的内涵比较丰富,但其主要功能仍然是维持失业者的生活安定并援助其求职活动,即在于对失业中的劳动者的生活保障。雇佣保险中承担这一功能就是以“求职者给付”和“就职促进给付”为基本内容,以“教育训练给付”和“雇佣继续给付”为补充内容的“失业等给付”体系。第六,给付日数的延长。

四、失业等给付的体系

如图7.1所示,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是由“失业等给付”和“雇佣保险二事业”构成的,其中相当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失业等给付”是雇佣保险制度的核心所在,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的给付:第一,劳动者由于“失业”状态引起的收入的中断、丧失情况下给予生活保障;第二,劳动者在维持雇佣困难的某些特定情况给予“必要的给付”;第三,劳动者自愿接受相关职业教育与训练的情况下给予“必要的给付”。“失业等给付”所包含的内涵比较丰富,但其主要功能仍然是维持失业者的生活安定并援助其求职活动,即在于对失业中的劳动者的生活保障。雇佣保险中承担这一功能就是以“求职者给付”和“就职促进给付”为基本内容,以“教育训练给付”和“雇佣继续给付”为补充内容的“失业等给付”体系。

(一)求职者给付

如图7.1所示,求职者给付依据被保险人的种类分为:(1)一般被保险人的求职者给付;(2)高龄持续被保险人的求职者给付;(3)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人的求职者给付(特例一次性给付);(4)日工被保险人的求职者给付等四种。其中,“一般被保险人的求职者给付”是最为重要内容。这里按照“一般被保险人的求职者给付”和“一般被保险人以外的求职者给付”两个种类予以简单梳理。

1.一般被保险人的求职者给付

(1)基本津贴。

第一,基本津贴的给付条件。

如上所述,为了获取基本津贴,必须要满足已经离职或失业、曾经是满足一定的资格期间的被保险人、得到领取资格的决定、得到失业认定这四个条件。前面已经对“失业”的含义及认定进行了说明,因此在这里对其他几个条件进行解释。

关于资格期间,是指被保险人失业时,在离职日前的一年内“被保险人期间”总计有6个月以上。“总计6个月”,包括劳动者在不同企业成为被保险人期间的加总。例如,在一个企业内被保险人的期间不满6个月,但如果在X企业有4个月,而Y企业有2个月的话,则总计被保险人期间可以满足6个月的条件。另外,对短期劳动被保险人的期间计算设有特例。

关于“领取资格的决定”是指当事人到所在地管辖的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离职表,并接受公共职业安定所所长对其领取资格认定的决定。而关于“得到失业认定”是指在领取基本津贴期间,得到基本津贴支付的人必须要在公共职业安定所所长指定的失业认定日到所辖的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失业认定申报书和领取资格证,并接受失业的认定。这样做是为了确认领取人处于“失业状态”。因此,需要领取资格人在规定的认定日到场,否则就不能给予为确认期间的基本津贴。但如果领取资格人是由于以下原因:疾病、负伤(只在这一期间持续不到15天时);根据安定所的介绍参加招聘的面试;接受安定所所长指示的公共职业训练;天灾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而无法到达安定所,原则上可以通过事前(如果变更事由是突发的,到下次的失业认定日之前)提交记载着理由的证明接受失业认定。

第二,基本津贴的日额。

向离职者支付基本津贴的金额,因薪金日额、离职理由、作为被保险者期限的长短、劳动者年龄等因素不同而有所差别。薪金日额原则上是将被保险人期间的最后6个月支付的薪金总额除以180所得的金额,但薪金很低的话,也有特例计算方法。在薪金日额的基础上,再按45%—80%的不同给付率支付基本津贴日额。一般60岁以下的给付率为50%—80%,而60岁到65岁的给付率为45%—80%。

成为基本津贴计算的基础的“薪金”,是指工资、薪水、津贴、奖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下企业主支付给劳动者的款项,但是临时支付的工资和隔三个月以上发放一次的工资除外。另外,领取资格人在失业认定的期间做副业等得到收入的情况下,必须要将其收入申报给安定所,根据其收入的金额相应地减少基本津贴。

第三,领取期间。

能够接受基本津贴支付的期间称为领取期间。领取期间原则上限定在从离职日的翌日起的一年。过了这个期间后,即使有下述的规定给付日数剩余也不能得到基本津贴的给付。但如果该一年中有由于妊娠、分娩、育儿等理由连续30天以上不能就职的情况,认可延长领取期间。延长的期间最长是3年(因此领取期间最长为4年)。

第四,规定给付日数。

领取资格人能够得到基本津贴的支付的日数称为规定给付日数。表7.1是各种情况的规定给付日数。其中,特定领取资格人是指“由于破产或解雇等离职的人”,2000年的雇佣保险法修改将其和其他一般离职者区别开来,以突出雇佣保险的重点给付。表7.1是经2003年再次修改后的规定。

表7.1 规定给付日数

①特定领取资格人的情况(不包括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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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特定领取资格人以外的情况(不包括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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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就职困难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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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短期劳动被保险人的求职者给付。

一周的规定劳动时间在20小时以上,预计会被连续雇佣6个月以上的人被当作短期劳动被保险人对待。短期劳动被保险人的领取资格也是离职日前为被保险人的期间为一年以上。对短期劳动被保险人的求职者给付也是由基本津贴、学习技能补贴、寄宿补贴和伤病补贴构成的,基本津贴的规定给付日数如表7.1所示。以前与一般被保险人分开处理,在2003年的修改中与一般被保险人合并。

第六,给付日数的延长。

由于个人的特殊情况、失业时的雇佣情况、地域的特殊状况不同,有时只靠按规定给付日数给付的基本津贴支付无法完全保障失业者的生活。为了应对这种情况,雇佣保险还设置了给付日数延长的制度。通过这个制度,领取资格人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基本津贴的给付日数会延长一定的日数。以下是具体延长的项目:

Ⅰ.训练延长给付:这是参加安定所所长指示的公共职业训练等时的给付,规定给付日数部分的基本津贴支付结束后,第一等待接受公共职业训练等的期间(90天为限度),第二正在接受公共职业训练等的期间(2年以内),第三公共职业训练等结束后就职依旧困难的场合,训练结束后一定期间(30天为限)内,延长给付日数。

Ⅱ.广域延长给付:这是特定地区的失业率为全国失业率的2倍以上时,厚生劳动大臣命令开展更广范围的职业介绍活动时,对被认定为适合根据这个广域职业介绍活动而得到职业介绍的领取资格人支付的。指定期间延长给付日数(90天为限)。

Ⅲ.全国延长给付:失业情况显著恶化,达到了行政命令中规定的标准时支付。以所有的领取资格人为对象延长给付日数(90天为限)。

Ⅳ.重复的调整:上述的延长给付对同一个领取资格人重复发生时,用如下的方法进行调整。即对接受广域延长给付的领取资格人不进行全国延长给付和训练延长给付,对接受全国延长给付的领取资格人则不进行训练延长给付。最后应按广域延长给付最优先,接下来按全国延长给付、训练延长给付的顺序进行。

(2)技能培训津贴。

这是领取资格人接受职安所所长指示的公共职业训练等时,在基本津贴之外支付的补贴,(14)是为了完善接受公共职业训练等的条件的津贴。技能培训津贴有两项内容:(15)一项是受训津贴,即根据职业安定所所长指示介绍在职业安定所等地接受职业培训的日子,每天可获得500日元的津贴补助,但基本津贴的等待期间和限制给付期不予支付;另一项是交通补贴,是指根据职业安定所所长指示介绍在职业安定所等地接受职业培训,所使用交通工具时的交通费,自家车也可获得补贴,但是不是基本津贴支付对象的日子以及没有接受培训的日子则不予支付。

(3)住宿津贴。

领取资格人为了接受职安所所长指示的公共职业训练等而与维持生计的同居的亲人(包括非正式的配偶)分居所需另外寄宿时的津贴。津贴在寄宿期间按月予以支付,但是如果一个月中有与家人同居的日子,则按日扣除其金额。(16)

(4)伤病津贴。

由于负伤或疾病不能到安定所且期间持续不超过15天时,凭借证明书可以受到失业认定。(17)对此,领取资格人提交了求职申请后由于负伤或疾病而15天以上无法就职的情况下,取代基本津贴得到支付的是伤病津贴。(18)负伤或疾病期间如果可以从其他的制度得到给付(健康保险法的伤病补贴金,工伤事故保险法的停业补偿给付或停业给付等)的话,则不予支付伤病津贴。伤病津贴的日额相当于基本津贴的日额的金额。想要得到伤病补贴的人必须要在该负伤或疾病治愈后的第一个给付日(没有给付日时,从领取期间的最后一天算起经过1个月的那天)为止,将伤病补贴支付申请书提交给职安所所长,接受关于符合支付条件的认定。(19)也就是说,领取伤病津贴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具备领取资格;第二,离职后前往职业安定所登记并申请求职;第三,求职申请后因伤或病持续15天以上无法工作。

2.一般被保险人以外的求职者给付

(1)高龄持续被保险人的求职者给付。

为了应对日益加深的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日本近年来采取各种措施援助、促进有劳动意愿的60—65岁老龄者的持续雇用或者再就业。与之相对应的是,在雇佣保险中设立了高龄者持续雇佣基本津贴和高龄者再就业给付金。

第一,高龄者持续雇佣基本津贴。

高龄者持续雇佣基本津贴发放对象是持续被同一个企业主的适用事业雇佣的60—65岁被保险人,但实际支付发生在被保险者60岁以后的工资薪金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具体来说,与60岁时点相比,月工资金额不满75%的状态下被雇佣的话,则按表7.2的规定金额领取高龄者持续雇佣基本津贴。

上述给付是针对在60岁时点上有过5年以上雇佣保险被保险人资格的被保险人,在60岁时点上不是雇佣保险的被保险人,但只要在再就业后立即加入雇佣保险,并且以前有过5年以上雇佣保险被保险人资格也被认为是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

高龄者持续雇佣基本津贴的支付期间是被保险人达到60岁生日所属月份开始到达到65岁生日所属月份为止的期间。但是达到60岁生日时未取得高龄者持续雇佣基本津贴受领资格时,则从获得资格的日子的月份开始支付。

第二,高龄者再就业给付金。

为了鼓励高龄失业者再就业,对于60岁以上65岁未满的领取雇佣保险基本津贴、且在基本津贴给付日数还剩余100天以上便再就业的高龄者,支付高龄者再就业给付金。这一支付条件与高龄者持续雇佣基本津贴相同,支付期间根据情况不同而有差别。

表7.2 高龄者持续雇佣基本津贴的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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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人的求职者给付(特例一次性给付)。

这项给付针对性比较强,其背景是因为在北海道、东北、北陆等积雪寒冷的地区,冬季产业活动经常受天气影响而中断,因此有些行业整年雇佣比较困难,即容易发生季节性失业。另一方面,从这些地区的农村,利用季节性农闲到东京、大阪等地务工赚钱的劳动者也不少,相当于我国的农民工。对这些季节劳动者或外出务工劳动者,雇佣保险法将他们与一般被保险人分开,作为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人,他们的求职者给付以特例一次性给付的方式支付。

成为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人的是被保险人中季节性被雇佣的人,以及以就职短期的雇佣(指被同一个企业主连续雇佣的期间不满1年的雇佣)为常态的人(除日工被保险人)。(20)

特例一次性给付的支付条件是:第一,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人离职、失业;第二,其离职日以前的一年间作为被保险人的期间加总起来有6个月以上;(21)第三,向职安所所长提交离职票,接受特例领取资格的认定;第四,在预先指定的失业认定日到安定所,接受已经失业的事实的认定。这时的失业认定基准与一般被保险人相同。特例一次性给付的金额为,假定那个人是一般被保险人时应支付的基本津贴的50天的金额。(22)

此外,在对被保险人期间的计算上,如果该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人从取得资格日所属月份的第一天起到资格丧失日的前一天所属的月份的最后一天为止,连续作为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人被雇佣后,目前不再是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人的人,且支付薪金的基础日数是11天的话,看作是一个月。

(3)日工被保险人的求职者给付。

日工劳动者是指按天被雇佣的人或固定按30天以内的期限被雇佣的人。(23)20世纪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崩溃以来,这样的劳动者的人数不断增加,成为日本雇佣市场上一个新的突出现象。由于这样的劳动者工作不稳定、收入低,且往往劳动强度大,因而也成为日本新的贫困阶层的重要原因。在2003年日本雇佣保险制度改革中,针对这部分劳动者的措施得以加强和充实。其中,日工被保险人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在日工劳动者中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成为日工被保险人。成为日工被保险人的条件是指其前两个月中在同一雇佣保险适用单位各个月被雇佣的时间不超过18天,否则不是被纳入日工被保险人对象,而是作为上述一般被保险人、高龄者持续雇佣被保险人或者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人中的一种。(24)

此外,为了获取日工被保险人资格,首先,日工劳动者成为日工被保险人时的5天内,必须亲自把“日工被保险人资格取得报告”以及居住卡的副件或居住卡记载事项证明提交到居住管辖的职业安定所,领取日工被保险人手册;(25)其次,企业主在雇佣日工被保险人时,让其提交日工被保险人手册,每次支付薪金时,通过在手册上粘贴印花(雇佣保险印花)来缴纳印花保险费。印花保险费的金额根据薪金日额分为3个等级。

日工求职者给付金的领取条件是:第一,日工被保险人失业时,失业之日所属月份的前两个月,其印花保险费缴纳了26天以上;(26)第二,为了得到给付金的支付,在接受了日工领取资格的决定后,还必须到安定所申请求职,接受失业的认定。如果是日工被保险人,这一失业认定原则上在到安定所申请求职的那一天进行。(27)给付金的日额根据印花保险费在每个种类的枚数来决定。(28)给付金的支付日数由失业日所属月份的前两个月里缴纳了多少枚数印花保险费来决定(如表7.3所示)。(29)

表7.3 日工求职者给付金给付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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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这个给付金也有等待期间,每周(从星期日到星期六的7天)日工被保险人没有工作的第一天不进行支付。并且,必须每天进行失业认定。领取人必须每天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职业安定所接受失业认定、填写求职申请书后领取日工求职者给付金。

(二)就职促进给付

上述求职者给付是针对各类失业者的保护措施,为了防止这一措施阻碍劳动者劳动积极性的调动,促进劳动者早日就业,雇佣保险中还设置了“就职促进给付”,并在失业给付体系中被赋予了与求职者给付同等位置,特别是2003年的修改中,为了用多种方法促进早期就业还补充了就业促进给付,其中包括:(1)就业补贴;(2)再就业补贴;(3)常用就职准备补贴。过去就业促进给付中的搬迁费、广域活动费仍然被保留。

1.就业补贴

就业补贴是针对以一年以下非常用雇佣形式就业进行的补贴。其支付的条件比较严格,必须满足以下所有规定:(1)基本津贴的支付剩余日数为规定给付日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且45天以上;(2)领取资格人以常用雇佣以外的形式就业,从而非再就业补贴的支付对象;(3)7天等待期过后立即就业;(4)不是被离职前的企业主(包括关联企业主)再次雇佣;(5)就业内定书是在获得。(30)支付额为每个工作日支付相当于基本津贴日额的30%,但设有上限。另外,对于支付剩余日数还有规定给付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就业津贴支付对象者,按“早期再就业者支援基金事业”规定,每个工作日还进行相当于基本津贴日额40%的早期就业支援金给付。

2.再就业补贴

领取资格人就职于安定的职业后,职安所所长根据厚生劳动省令中制定的标准认定为必要时,进行给付再就业津贴。(31)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早期就业,抑制在全部用完基本津贴的规定给付日数之前不去就业的行为。给付的条件是,剩余规定给付日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且45天以上者,且(1)就职于确实会连续雇佣超过1年的职业,(2)不是被离职前的企业主再次雇佣,(3)等待期间过后就职。很显然,上述就业补贴是对这项给付的补充。

再就业补贴支付额为相当于基本津贴日额乘以基本津贴中规定给付日数的支付剩余日数再乘以30%计算出的金额。

3.常用就职准备补贴

常用就职准备津贴是指身体残疾者及其他厚生劳动省令中认定的就职困难者的领取资格人,通过公共职业安定所介绍就职于安定工作时的补贴。(32)但是,如果已经获取上述再就职补贴,则不予给付。常用就职准备补贴给付的条件也非常严格,其中有:(1)所定给付日还剩余1天以上;(2)在公共职业安定所介绍的单位就职;(3)确认将有1年以上雇佣期限;(4)过去3年就职期内没有领取过再就业补贴和常用就职准备补贴;(5)身体障碍者或者是45岁以上属于厚生省规定的被援助对象;(6)等待期过后即就职;(7)就职单位为雇佣保险单位;(8)非就职于以前被雇佣的单位。

准备补贴的金额为基本津贴日额乘以90(规定给付日数的支付剩余日数不足90时用实际日数,小于45时用45)再乘以30%得出的金额(如表7.4所示)。(33)

表7.4 常用就职准备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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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搬迁费

搬迁费是领取资格人等为了就职于安定所介绍的工作,或为了接受安定所所长指示的公共职业训练等而变更住所或长期住址时,安定所所长依据厚生劳动省大臣制定的基准认定为有必要后,进行支付。(34)支付的基准是,就职单位的企业主不支付就职准备金和其他搬迁所需的费用,或其支付的金额不足以支付搬迁的费用的情况。搬迁费由铁路费、船费、车费、搬迁费和到达后补贴构成。(35)

5.广域求职活动费

广域求职活动费是领取资格人等根据安定所所长的介绍在广范围的地区进行求职活动时,安定所所长依据厚生劳动大臣制定的基准认定为有必要后进行给付。(36)支付的基准是,等待期间及给付限制期间结束后开始求职活动,访问企业的企业主不支付广域求职活动所需的费用,或其支付额不够广域求职活动费的情况。(37)它有铁路费、船费、车费、住宿费四种。(38)

(三)教育训练给付

教育训练给付是一般被保险人或曾经的一般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险人后处于厚生劳动省令中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人(根据《雇佣保险法则》第101条第2项,原则上指1年以内),依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为了谋求雇佣的安定及促进就业,作为与职业相关的必要的教育训练而接受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教育训练,且该教育训练结束时下述支付条件期间有3年以上,进行支付。支付条件期间是指到基准日(该教育训练的开始日)为止,该被保险人被同一个企业主的适用单位连续雇佣的期间。(39)

作为教育训练给付的支付根据支付条件期间,在5年以上时为上述的教育训练支付的费用(入学费用及1年的听课费)的40%(20万日元为上限,不超过8000日元时不支付),3年以上不满5年的情况下,为同一个教育训练支付的费用的20%(10万日元是上限,不超过8000日元时不支付)。(40)教育训练给付的申请手续是,接受教育训练结束后1个月内,向本人居住地管辖的职业安定所提交申请,经审查确定后由职业安定所给予支付。如果出现虚报并获得教育训练给付的情况,则除了被要求归还已经实施的给付外,还被处以给付金额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则以欺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继续雇佣给付

继续雇佣给付是应对人口构造的急剧老龄化以及女性广泛就业的社会经济形势变化而新设的制度,也被称之为失业预防措施之一。它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高龄就业者、为了生育或亲属居家护理而暂时离开职业的人,内容包括高龄继续雇佣补贴、育儿停职给付和护理停职给付。高龄继续雇佣补贴在上面已经介绍,这里就不再重复,下面主要简述一下育儿停职给付和护理停职给付。

1.育儿停职给付

育儿停职给付由育儿休假基本给付金和育儿休假者复职给付金构成。前者的育儿休假基本给付金是针对养育不满1周岁的孩子而获得育儿休假的被保险人的支付,其条件是在育儿休假开始前2年的被保险人期间有12个月。(41)支付额为相当于休假开始时的薪金日额的30倍的30%的金额。(42)后者的育儿休假者复职给付金是能够得到育儿休假基本给付金的被保险人,在育儿休假前的同一个企业主下回归职场,育儿休假的结束日以后被连续雇佣6个月以上时得到支付。(43)支付额为育儿休假期间的支付单位期间数乘以休假开始时的薪金日额的30倍的10%得出的金额。但是,薪金和给付的总和超过休假前薪金的80%时,要减去超过的部分。

2.护理休假给付

护理休假给付是被保险人根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为了护理特定家人而休假时,对护理休假开始前2年间作为被保险人的期间有12个月以上的人的支付。(44)支付额为相当于休假开始时的薪金日额的30倍的40%的金额。

(五)关于失业等给付的给付限制及不正当领取

1.给付限制的三种类型

雇佣保险的给付限制事由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由于拒绝职业介绍等的给付限制;(2)由于离职理由的给付限制;(3)由于所谓的不正当领取。(1)和(2)的给付限制是雇佣保险特有的给付限制,而(3)是与其他社会保险共有的给付限制。

2.由于拒绝职业介绍等的给付限制

领取资格人(除去正在接受训练延长给付、广域延长给付、全国延长给付的人)拒绝了就职于公共职业安定所介绍的工作,或接受公共职业安定所所长指示的公共职业训练等时,从其拒绝日起算,1个月内不支付基本津贴。(45)然而,符合下列(1)至(5)中的任何一项时,不实行给付限制。是否符合(1)至(5)的认定由公共职业安定所所长依据厚生劳动省大臣规定的基准来进行。(46)下面为厚生劳动省大臣规定的基准:

(1)所介绍的职业或指示其接受的公共职业训练等的行业以领取资格人的能力而言被认定为不恰当时。(47)

符合这一项的有:第一,向身体虚弱者、老年人、少年或不适合重体力劳动的女性等介绍重体力劳动的业务时;第二,向身体残疾人介绍了那人所能从事的业务以外的一般业务;第三,介绍了体质上不适合的业务(比如向丰满的人介绍了高温作业等);第四,将需要专业知识、经验、技能或熟练度的工作介绍给没有相应能力的人;第五,介绍了从当事人的学历、工作经历来看不适合的业务。

(2)为了就职或接受公共职业训练等而必须要改变现在的住所或长期住址,然而认定这一变更有困难时。(48)这里不仅包括在将要迁入的地区找到住宅有困难的情况,还包括由于家里的情况领取资格人与抚养的家人分居有困难,或由于变更住所或地址而遭受现在得到的收入中断或减少等损失的情况。

(3)就职公司的薪金与同一地区的同类业务及同程度的技能所能得到的一般薪金水平相比过低的情况。(49)符合这一项的有:第一,工作单位的薪金与该地区同类业务中从事同一行业、拥有相同程度的经验、年龄相仿的人得到的标准薪金相比,大致不足其80%时;第二,工作单位的薪金净收入低于这人能得到的基本津贴额的大概100%的情况。

(4)违反《职安法》第20条的规定介绍到正在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时。(50)“劳动争议”是指罢工、怠工、封锁工厂等。然而,该争议发生前为了维持通常雇佣的劳动者人数而进行必要限度内的人员补充时的介绍是被允许的。

(5)有其他正当理由时。被介绍到劳动条件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被介绍到2个月以上不支付薪金的企业,被介绍到劳动时间及其他劳动条件恶劣的企业等情况符合这一项。但是从应当尽量承认失业者选择雇佣的自由的观点来看,这里列举的具体基准是极为严格的。

3.由于离职理由的给付限制

(1)给付限制发生的认定。

被保险人由于“应当归咎于自己的重大理由而被解雇”,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地根据自己的便利辞职的情况”,等待期满后在公共职业安定所所长规定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期间里不支付基本津贴。(51)领取资格人是否符合该项的认定由公共职业安定所所长依据厚生劳动省大臣规定的基准进行。(52)

(2)由于“应当归咎于自己的重大理由”被解雇的认定基准。

“应当归咎于自己”是指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而“重大理由”是指成为解雇原因的行为带来重大的结果或影响。根据厚生劳动省大臣规定的认定基准列举出来的有:第一,由于违反刑法或与职务相关的法律受到处罚而被解雇;第二,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了企业的设备或器具而被解雇;第三,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企业丧失信用,或带来损害而被解雇;第四,由于违反劳动合同或基于劳动标准法的就业规则而被解雇;第五,由于泄露企业机密而被解雇;第六,冒充企业主的名义,获得或企图获得利益而被解雇;第七,由于谎称经历等而被解雇的场合。但是,这种给付限制应该限定在“存在认为给予失业时的生活救济是不适当的程度的重大违反信义的情况”的场合。

(3)“没有正当理由地根据自己的便利辞职的情况”。

“正当理由”是指从企业的状况、被保险人的健康状态、家庭情况及其他方面来看,客观上认可其辞职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而被保险人的主观情况没有被考虑在内。这一给付限制是基于认为对自己恣意地造成失业状态的人也在其失业后马上支付基本津贴等无论是在制度的运营上还是在保险的财政上都不妥当的考虑而设置的。

厚生劳动省大臣认可为由于“正当理由”辞职的是以下的情况:第一,由于体力不足、身心障碍、疾病、负伤、视力减退、听力减退等辞职;第二,由于结婚而搬迁住所,或由于育儿利用保育所等保育设施、委托亲属等保育,而无法或有困难到企业上班时辞职;第三,因要抚养年老的父亲(母亲)而不得不辞职等由于家庭情况的突变辞职;第四,因无法继续与配偶或应当抚养的亲人的分居生活而辞职;第五,受命调动或前往无法通勤或通勤有明显困难的企业而不得不与配偶或应当抚养的同居的亲人分居,或者配偶受命调动或前往无法通勤或通勤有明显困难的企业而不得不与该配偶分居时辞职;第六,录用条件和实际的工作条件有显著差异而辞职;第七,因支付的薪金不足应当支付的薪金月额的2/3的月份持续2个月以上等而辞职;第八,由于薪金低于或预计要低于过去(前6个月)薪金的85%而辞职;第九,到达退休、职务延长、再雇佣的期限而辞职;第十,被上司或同事故意排挤,或遭受明显冷遇,以及性骚扰等就业环境明显受损的言行而辞职;第十一,受到直接或间接的退休奖励,或应自愿退休者的募集而退休;第十二,申请破产、开始破产协议手续、开始重新开业手续、开始清点时,或发生拒付票据等事实导致与金融机构的交易停止而基本确定了企业的破产时辞职;第十三,由于雇佣者的责任而停业3个月以上时辞职;第十四,缔结了被工会除名后会自行解雇的劳动合同(Union-shop协议)的企业中,尽管对企业主而言没有应当归咎于自己的重大理由,却由于被工会除名而遭解雇;第十五,违背自己的意愿地、不得不搬到通勤困难的地方的住所或长期住址而辞职;第十六,因企业主的事业内容违反了法律而辞职等场合。

被保险人的辞职只要不是有上述的“正当理由”的辞职,就有给付限制。

4.不正当领取

对于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的行为获取或意图获取求职者给付或就职促进给付的支付的人,从其获取或意图获取这些给付之日起,便不支付基本津贴,(53)以及就职促进给付。(54)教育训练给付也是如此。(55)然而有不得已的理由时,也有支付基本津贴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情况。(56)“不得已的理由”是指领取者的家计显著贫困,且被社会普遍观念上认为不得已的必要支出所迫的场合等,被认可为进行不正当行为的动机有不得已的理由等情况。对用虚假或其他不正当的行为得到失业等给付支付的人,政府可以命令返还所支付的失业等给付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此外对性质尤其恶劣的案件,根据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基准,可以要求缴纳相当于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得到支付的失业等给付的金额的2倍以下的金额。(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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