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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失业”的认定分析介绍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取得这一给付,被保险人被认定为“失业”则是先决条件。在上述条件中,离职理由成为失业认定的重要因素。(三)“失业”认定因素如上所述,“失业”是指“被保险人离职,尽管有劳动的意愿及能力,却处于无法就职的状态”。从这里可以看出,“就职意愿”是判断“失业”的一个重要条件,为此,劳动者必须前往职业安定所登记“求职申请”,才能接受失业保险给付。

三、“失业”的认定

(一)“失业”的含义

在雇佣保险法中,“失业”是指“被保险者处于离职状态,虽然具备劳动意愿和能力,但无法就职的状态”(13)。失业本身一方面是伴随劳动者的跳槽或求职行动、经济状况变动及产业构造变化等的社会性事故,但另一方面也会受劳动者的主观意愿影响,因此对它的认定非常不容易。

日本厚生劳动省所进行的“劳动力调查”中所使用的“失业者”(完全失业者)是指在调查期间(月末一周)(1)没有从事工作(没有进行1小时以上有收入的工作);(2)能够并希望就业,且在进行求职活动的人。计算上是从劳动力人口(15岁以上,即生产年龄总人口中减去做家务、去上学等非劳动力人口)中减去就业者(包括个体经营者、家族从业人员、被雇佣者等从业人员和停工者)所得到的数值。

此外,失业通常可以分为:(1)伴随劳动力转移的比较短期的摩擦性失业;(2)由于经济周期性变化发生需求不足而导致的失业(周期性失业);(3)由于劳动力供求的结构性不均衡产生的结构性失业。

(二)“失业”认定程序

如图7.1所示,“失业等给付”是雇佣保险中的最为重要的内容,尤其是求职者给付中的基本津贴(相当于过去失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金)。为了取得这一给付,被保险人被认定为“失业”则是先决条件。一般来说,领取基本津贴的条件是:第一,已经离职或失业;第二,离职前是具有一定资格期间的被保险人,即原则上要求离职日的前一年中作为被保险人的期间总计超过6个月;第三,符合第一、第二条件的领取资格人亲自到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离职票后申请求职,并得到领取资格的决定及领取资格证;第四,在指定失业认定日亲自到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失业认定申报书和领取资格证,接受失业的认定。满足以上条件后,其居住地的公共职业安定所长会执行基本津贴的支付决定并予以给付。

在上述条件中,离职理由成为失业认定的重要因素。记载离职理由的离职证明书是雇主向单位所在地职业安定所提交的资料,也是职业安定所判定“失业”的基础资料。图7.2是描述被保险人申请认定判定“离职理由”、获取给付资格所必须经历的程序。

(三)“失业”认定因素

如上所述,“失业”是指“被保险人离职,尽管有劳动的意愿及能力,却处于无法就职的状态”。也就是说,在满足(1)被保险人已经离职,(2)拥有劳动的意愿,(3)拥有劳动的能力,(4)处于无法就职的状态,这四个条件时,“失业”就能得到认可。从这里可以看出,“就职意愿”是判断“失业”的一个重要条件,为此,劳动者必须前往职业安定所登记“求职申请”,才能接受失业保险给付。下面就这几个因素的细节问题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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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日本厚生劳动省官方网站,https://www.hellowork.go.jp/insur-ance/insurance-basicbenefit.html。

图7.2 被保险人获得“基本津贴”给付资格的流程

1.保险人的离职

离职是指“对被保险人而言,与企业主的雇佣关系结束”。因此,可以是由于解雇、合同期满、任意退休、双方同意下解约、达到年龄退休等任意理由。然而,2000年雇佣保险法修改后,规定给付日数根据离职的理由而不同,因此离职理由的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企业主要从离职证明书的几个项目中进行选择,而劳动者对企业主记载的理由有异议的情况下,规定可以让劳动者重新记述理由。但如果企业主和劳动者共谋,为了成为“特定领取资格人”而杜撰离职理由并因而成功领取给付的话,则被称之为“非法领取”,一旦被查出,则需负法律责任。此外,当被解雇的劳动者对“解雇决定”有争议时会发生给付的变更或限制。但是,不管解雇是否合法,只要公共职业安定所接受了离职票,则与其他一般领取资格人同样接受失业认定后被支付基本津贴。只是这些已经支付的津贴在劳动基准监督署或法院对解雇的裁决正式下来后有可能被部分或全部退回。具体被要求退回的原因主要是看裁决是否会使得被保险人重新获得工资领取权,如果发生工资领取权与基本津贴领取权重复的情况,则后者被取消。

2.拥有劳动的意愿

“劳动的意愿”是指“想要以被雇佣者身份提供自己劳动力的积极意愿”,但“不是无条件提供劳动,而是指想在符合自己所希望的劳动条件下提供劳动(建立雇佣关系)的意愿”。由于“劳动意愿”是主观的东西,因此被保险人是否有这个意愿,通常根据当事人是否“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找工作”来判断。过去在失业保险法中,规定为了求职到安定所申请的人都看作是有劳动的意思,现在则用“失业认定申报书”来确认。

3.拥有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是指能够从事劳动(雇佣劳动)、获得报酬以维持自己生活的、精神上、肉体上及环境上的能力。在行政解释中,通常会将明显衰弱或衰老的人、染有高度或恶性传染性疾病或负伤的人、由于高度身体残疾需要经常护理的人、产前6周(多胎妊娠时14周)及产后8周以内的女子(产后有医生的证明时6周以内)等推定为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但是,即使是这些人,也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而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在这种情况下则应当判定为有劳动能力。

4.处于无法就职的状态

“处于无法就职的状态”是指职业安定所根据领取资格人的求职申请尽了最大的努力仍无法使其就业,且经过本人的努力也不能就业的状态。这里的就职是指该职位可以得到足够维持其通常生计的收入。这里比较难以确定的是,有些高收入者在未能找到满意的职位之前打临工而获得少许收入时是否为“就职”。一般认为,如果获得的收入只是家庭开支的辅助性收入时就不属于就职,但是等同这些辅助性收入的金额需要从基本津贴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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