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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业的葛雷斯姆定律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一劣币驱除良币的定律用于新闻媒介生态,成为国家控制媒体的重要理论依据。

四、报业的葛雷斯姆定律

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自由报业受葛雷斯姆定律(Gresham’s Law)的支配[9]:坏报纸往往打败好报纸,因为坏报纸大量刊载媚俗的内容,有一定的读者群,严肃的高级报纸的读者数量则少于低俗报纸,这就需要国家创办或支持高级报纸,使其服务社会,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道德。这一劣币驱除良币的定律用于新闻媒介生态,成为国家控制媒体的重要理论依据。

国有新闻媒体贯彻严肃的政治报道方针,使媒体免于商业恶斗,维护大众与社会利益成为可能。正如著名政论家李普曼(Walter Lippmann)于1959年10月27日在纽约《先锋论坛报》上发表关于电视问题的文章所阐扬的那样,在人类的良知和创办其他公益事业取得成功的前提下,为维护人类的利益而实现有秩序的社会生活,创立国有媒体是完全可行的[10]。李普曼的这篇文章,终于促成了美国1967年11月7日的《公营电视法案》(Public Television Act),以及后来的“公共电视公司”的诞生。当时通过这个法案后,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 & World Report)杂志发行人戴维·劳伦斯(David Lawrience)发表评论说:“目前公营电视已经建立,以后会有公营报纸吗?”他的结论是,商业报纸不负责任,滥用权力,则公营报纸的出现是必然的。

创办国有媒体有利于“制恶”,即代表人民堵塞有害的信息和意见。国有媒体主张发表消息和言论应受到限制,是基于“自由缺少节制”的理论。1845年加特力教教徒弗恩·布斯为当时的检查制辩护写了一篇文章,说明需要检查制的理由,无形中支配着国有媒体的运作原则,这就是:“现在是任何人都想要发表意见的时代。甚至连过去压在心头的愤慨也要公开地传播起来了。现在是没有节制的时代。如果是过去,在困苦面前失去节制,还情有可原。各位不去责难检查者的不公正,却责难起检查制本身来。”[11]

国家媒体的主持者始终把握一个宗旨,即必须保护绝对的东西不致被媒体所破坏,即保护生活的安宁和社会道德。同这一宗旨的绝对性一样,从意识形态权威中产生的国家的绝对性也必须加以保护,不让它遭到破坏。个人没有权利怀疑或否定合法制定的强制法规,国家媒体的报道就是维护这些法规。

但是,国有媒体掌握在强大的政府权力人物手里,容易被导入服从强权的意志,而忽略大众的呼声,也可能使媒体对政府失去监督的力量。但是在民主制度下,这是可以避免的。民主国家的国有媒体绝不向人民封锁消息,尽量让人民知道更多的信息,使人民利用国家媒体参与社会事务,表达自己的要求,推动国家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只有国有媒体才有“公共领域”的意义,因为它是公共财产,人人都可在新闻自由的权利范围内使用它。如果以保密的借口把民众排斥在知情权和参政权之外,或稍微轻视民众的作用,就可能改变国有媒体公共领域的性质。德国学者指出了这种倾向的严峻性:

任何一个自称民主并以此而自豪的社会……都面临着一个明确的要求,即把被掩盖的信息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样一个社会中的行政当局必须愿意大量提供信息。相应地,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活跃于这样一个社会中的新闻记者,他们必须尽可能地拓宽自己收集信息的领域,并在行政当局希望保密的问题上尽可能地持保留态度。然而,我们的行政权力中心却热衷于相反的做法,即进一步扩大保密的范围。[12]

这种批评指出了国家媒体的真正价值,即它的存在,正在于它代表人民的公共利益和要求,作为大众共有的信息工具。国有媒体过于贴近国家权力而疏远大众,就会压制人们发表许多好的意见。大多数国有媒体都存在这一弊端,存在着程度不等、形式或明或暗的检查稿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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