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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艺术与主权逻辑

时间:2022-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1997年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主权理念的成功应用。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上,一方面坚持主权的绝对性,确保领土权和统治权属于国家,另一方面通过主权授权的拟制赋予香港特区高度的自治权。此外,中央和香港的权限划分与主权内在逻辑之间还有一个小的裂隙,这个裂隙只能依靠政治艺术来弥合。卢梭把公民限定语作为主权者成员的积极意义,而把服从法律的个体角色称为臣民。

  主权是西方现代国家建构的艺术(statecraft),但是对于落后的和所谓的非文明化或野蛮的民族和国家,西方帝国主义并不把它们作为主权国家平等对待,而在进步的名义下强行侵略他们。像许多亚非拉国家一样,中国在屈辱和灾难中学会了主权的概念,中国的近代史就是一个对内、对外争取主权的过程,亦即通常所谓的争取民族独立和民主的过程。香港是近代第一个被外国占领的中国地区,香港的历史是中国近代史的一个缩影。中国1997年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主权理念的成功应用。基本法不仅用“主权”的观念武器有效地还治其人,而且建构了香港融入统一的主权国家的基本架构,是研究中国当下主权理论的一个珍贵的素材。时过十年,作为一个公法学者,我由衷地赞赏基本法蓄含的主权知识和智慧,在法学刚刚恢复之初(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谈判),中国人竟能如此成功地把一个历史遗留的难题系统地以法律的形式解决!我猜测一个原因是,近代以来中国人因为主权受辱而重视主权的研究和思考给我们遗留了丰富的精神财富,尽管建国以后法学的境遇堪悲,但这种精神财富还是穿越了磨难,留存在当代人之中。这其中除了主权的技术性知识,更重要的是民族的自我认同感、自尊心和自信心。 

  本文的分析表明,在对付英国,收回香港的问题上,中国坚持对香港的主权的绝对性,抵制英国的主权主张,同时在处理英国占领期间的利益问题上采用了领土权的所有权和占有(占领)分离,统治权的正当性和实际统治分离的技巧,认同了英国已经取得的利益,这样使双方实现以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上,一方面坚持主权的绝对性,确保领土权和统治权属于国家,另一方面通过主权授权的拟制赋予香港特区高度的自治权。由此可见,中国收回香港的成功背后隐含了两大裂隙:其一,关于1842-1997年之间香港主权状况的宏大叙事与实际策略之间的裂隙;其二,香港高度自治与宪法、主权的普遍性、统一性之间的裂隙。此外,中央和香港的权限划分与主权内在逻辑之间还有一个小的裂隙,这个裂隙只能依靠政治艺术来弥合。 

  我绝无意指责两大逻辑裂隙,相反我赞赏其间的智慧。第一个裂隙是一种现实主义的、和平主义的国际政治智慧,既论证了现在权利主张的合法性,也保障了未来的利益。第二个裂隙认同了差异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的合法性,保持了一个向未来开放的巨大空间和可能性。这种智慧是中华帝国治理的传统智慧——“让时间去弥合裂隙”。正是凭借这种智慧,中国得以“大而无外”,绵延不绝,形成了一个多民族统一的大国。两种政治智慧,归根到底都是都是一种时间的智慧,前者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对待历史,放弃了复仇;后者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当下,包容了差异和例外。这里,“时间”被注入( imputed)了政治艺术,在政治的艺术面前,僵硬的逻辑有时是多么的死气无力啊!《香港基本法》对于我们思考台湾问题是一部绝好的教材,其真正的智慧迄今还远远没有被学者们发掘。 

  但是逻辑的空隙毕竟是一种令人不安的隐患,政治艺术在这里又是为逻辑服务的。基本法是一个例外,例外不能成为规则。例外的价值在于促使我们反思绝对主义的主权观念的局限性:内地各地方是否可以适当地增强一点自主性?传统的集中化的绝对主义的主权观念适当地做些调整或许更有利于加强主权能力?在集中化和分权之间,平衡点究竟在哪里呢? 

  

  

  注释:

  [1]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304页。 

  [2] 卢梭持这种观点,中国古代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也包含了这样的意思。一些理论家持相反观点,但是如果不承认国家的优越的所有权人资格,就无法解释国家的征用权,国家征用要么属于民事购买,没有强制力,要么属于纯粹的统治权的警察权。 

  [3] Subject。现代人一般喜欢用公民,但在服从主权者的意义上准确地说应该是臣民。卢梭把公民限定语作为主权者成员的积极意义,而把服从法律的个体角色称为臣民。但是,在中文语境中,臣民带有君主制的色彩。 

  [4] “割让既涉及主权之移转,割让地之住民随割让事实之成立,当然成为新取得此土地之国家的人民”。周鲠生,《国际法大纲》,商务印书馆,1929年,第129页。 

  [5]有一个问题,基本法没有明确涉及,这就是宪法理论中的高位领土权。从第七条看,征收征用的权力似乎赋予了香港特区政府。但是,由于中央政府有权在香港维持国防,在发生战争的条件下,中央政府是否可以直接征收征用呢?从实际操作的程序设计来说,我们也可以通过特区政府行使这项权利,但是从主权理论来说,没有必要这样做,中央政府可以直接行使。 

  [6] Yash Ghai, Hong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 2nd edition, pp. 61-62, Hong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9. Yash Ghai 的这本著作比较突出主权和自治权,特别是前四章。 

  [7] 陈弘毅认为,设想台湾统一,双边应该在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民国宪法》的基础上,寻求一个新的宪政秩序。参见,《台湾与香港的宪政发展:比较与反思》,会议论文,未刊稿。 

  [8] “主权就是决定非常状态”。施米特,《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见刘宗坤等译,《政治的概念》, 上海工人出版社,2004年,第5页。 

  [9] 王叔文主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 第97-98页。该书作者认为危机是可以避免的,但是我认为,人事危机在理论上不能排除,宪法学家的任务是洞察制度的逻辑空隙,改进制度设计从而防止危机。 

  [10] Jean Bodin, On Sovereignty, Four Chapters from The 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 edited by Julian H. Franklin, 2003年。 

  [11] 同上引Jean Bodin, p.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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