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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在性别平等问题上所取得的进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时间:2022-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当代中国追求性别平等所取得的进步我国一直都在提高妇女地位、促进性别平等、推动妇女事业发展方面进行着坚持不懈的努力,而且成效显著。中国女性不仅在受教育程度方面获得明显改善,还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国妇女的聪明才智在文化艺术领域得到充分的发挥。
当代中国在性别平等问题上所取得的进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_现代社会

四、当代中国在性别平等问题上所取得的进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旧中国妇女地位低下。她们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无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经济上处于依附地位。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没有独立的人格和身份,被剥夺了接受文化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妇女婚姻不能自主,须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夫死不得再婚。一夫多妻制、娼妓制度、被迫缠足使妇女身心受损。新中国结束了妇女千百年来受封建社会压迫、奴役和受外国侵略者宰割、欺凌的历史,她们与男性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推进男女平等的进程,通过各种法律保障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同等的人格和尊严。由于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不仅改善了女性的生存与发展状况,提高了女性的地位,中国妇女曾被禁锢的聪明才智也得以释放,成为中国社会的建设者,在工农业生产、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当代中国追求性别平等所取得的进步

我国一直都在提高妇女地位、促进性别平等、推动妇女事业发展方面进行着坚持不懈的努力,而且成效显著。

1.政治方面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一系列保障女性参政的法律,对妇女的各种权利、义务、利益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社会权利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并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西方妇女经过几百年时间取得的成果,在新中国成立后短短几年就得以实现。以法律的权威性推进妇女参政的进程,是我国妇女参政的一个突出特色。为了切实保障妇女的参政权,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任用领导人员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重视培养、选拔女性担任领导职务。女性的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也得到了较快的提高。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各族妇女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开始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妇女参与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水平不断提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法律制度方面

我国重视以法律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目前,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涉及民法、刑法、婚姻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从1949年第一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起,我国便开启以法律形式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征程。1982年修改后的宪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在宪法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婚姻法》、《选举法》、《继承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将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妇女权益具体化、系统化。另外,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为落实和保障妇女权益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使妇女权益保护更具可操作性。我国政府还通过妇女发展计划指导全国妇女事业,努力促进性别平等。此外,我国积极参与保护妇女权益的国际行动。同时,为切实在法律层面维护妇女的权益,中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方式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提供直接的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3.经济方面

我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这主要有:劳动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和休息的权利,获得安全和卫生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我国政府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保障妇女在经济领域的合法权利,努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现正计划适时修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的权利。确保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4.文化方面

我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这种平等的权利包括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各个方面,以及妇女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保证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我国教育领域,女性小学、中学入学率普遍提高,女子高等教育规模扩展迅速、教育层次不断上移,全国女性知识分子达千万人以上,女性的文化素质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但也存在一定的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女性中接受过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的占33.7%,城乡分别为54.2%和18.2%,城市比乡村高出36个百分点;中西部农村女性中,这一比例为10.0%,比该地区农村男性低4.6个百分点,比东部地区女性低47.4个百分点。女性中接受过大学专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的占14.3%,城镇女性这一比例为25.7%,农村女性这一比例为2.9%,城乡差距为22.8个百分点。[10]

5.社会领域

新中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社会保障状况明显改善,同时女性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特别是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领域,获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中国女性不仅在受教育程度方面获得明显改善,还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以普通高等学校为例,我国女性专任教师比例自1984年以来呈稳步上升趋势(见图9-1)。在各级教育机构中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也在增加。在科技领域,我国政府重视对女科技人员的培养,致力于改善她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和扶持她们进行科学研究,妇女已成为科技界一支重要力量。中国新闻网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科技人才资源总数的40%为女性,比1993年高出5个百分点,居世界前列。在医疗卫生方面,大量知识女性服务于该领域,医务工作者中女性已占到60%以上,她们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做出了贡献甚至牺牲。中国妇女的聪明才智在文化艺术领域得到充分的发挥。中国作家协会、电影家协会、美术家协会、民间文学研究会等12个全国性的文学艺术团体中,女会员十分活跃,比例最高的占41.8%。中国政府积极创造条件使妇女与男子一样有参加各种体育训练和国际比赛的机会。女运动员在国际运动场上锐意进取,成绩辉煌。此外,我国妇女在促进社会文明与道德进步、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遍布中国城镇的社区委员会中,女性社区工作者的比例在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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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1 1984—2011年我国普通高校女性专任教师比例图

资料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计年鉴资料整理。

6.家庭方面

数千年来,中国封建统治者以各种手段控制妇女,从肉体到精神对妇女极尽摧残,导致妇女处于愚昧、软弱、无知无识、任人摆布的状况。只有到了近代,中国社会发生重大变动,妇女的家庭地位才有了巨大变化。“把对人的关注提到了重要地位,人的存在、人的权利受到尊重,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制度才开始受到严重挑战。女性角色从单一性向多元化发展,女性权利部分得到社会认可,女性的生存状态得到改善,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家庭关系发生了逆向转化。”[11]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成为帮助中国女性摆脱传统家庭束缚的重要法律依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法律上的性别平等转变为理念和行动上的平等,需要多部门合作和全民参与。中国法院系统建立妇女维权法庭3 000多个,专门受理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各地司法部门与妇联组织合作,成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投诉站”、妇女避救站、妇女权益法律援助中心等。2001年11月,国家建立了由19个部门组成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同时,非政府组织、各级妇联、工会、残联等也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多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保障着我国妇女在家庭中平等权利的实现,使我国妇女发展状况在发展中国家中处于领先水平,与发达国家比,也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

实证研究成果显示,“民主平等依然是中国夫妻互动的主要模式,婚姻当事人对夫妻平等的满意度为最高。”“对配偶尊重自己的评价也很高,”“从夫妻的权力模式看,双方平权的比重为最高,”“尽管家务劳动仍由妻子承担较多,但大多被访女性首肯家务分工很公平和较公平。”[12]徐安琪在总结了布拉德、森特斯等人关于家庭夫妻权力指标和婚姻权利指标的基础上,提出个人资源、家庭生命周期、家庭结构、文化规范、婚姻关系、家庭经济自主权六大类17项适宜衡量中国夫妻权力现状的指标体系。结果显示,“大多数具体的家庭事务由夫妻共同商议决定,其中日常开支由女性支配的更多些。”[13]

新中国建立以来,在性别平等化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从总体来看,女性的家庭地位呈现出不断上升甚至赶超男性的趋势。”[14]

(二)当代中国性别不平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女性地位也随之提高。但是,由于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中国妇女人权保护仍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而历史文化中残存的男女不平等的陈规陋习也妨碍着妇女人权的实现。在社会的转型中,妇女人权面临不少挑战。性别不平等问题仍然程度不同地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生性别比异常

人口出生性别比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出生的男婴总数与女婴总数的比值,用每百名出生女婴数与相对应的出生男婴数表示。按照国际上长期观测的结果,正常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值通常范围在103.0—107.0之间,如果长期低于这一范围的下限或高于其上限,都被认为是出生性别比失衡。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3年我国总人口为5.3亿,性别比为107.56,接近于正常范围。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毫无缓冲地持续上涨,1982年的出生性别比为108.5,此后呈持续失衡状态。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上升速度越来越快,2007年和2008年我国出生性别比分别高达120.2、120.56,严重偏离正常值域。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出生性别比失常程度最严重、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在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失衡的总体趋势下,性别比失衡也存在着城乡、省份、孩次的差异。2010年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时数据显示出生性别比,城市为118.33,镇为122.76,农村为122.09。除西藏外,中国其他省份的出生性别比均失衡,出生性别比随孩次呈攀升趋势:2005年的第一孩为108.4,第二孩为143.2,第三孩为152.9。出生性别比的持续异常,成为导致我国自2008年后在全球GGI榜单上的排名持续下滑的主因。

我国出生性别比升高乃至失调始于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既有胎儿性别鉴定与性别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直接原因,又有传统观念以及中国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环境方面的间接原因。我国的现代化进程,虽然弱化了人们对子女的数量偏好,但由于经济、社会及文化因素的交互作用,并未彻底改变人们对子女的男性偏好。养儿防老、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男孩偏好的传统生育观念是高出生性别比的观念基础;从夫居的婚居制是高出生性别比的制度根源;时下依然严重存在的男性本位是高出生性别比的社会文化土壤。观念、制度、社会文化的变革是治理高出生性别比的治本之策。[15]“伴随经济增长与社会变迁,歧视性性别偏好逐渐失去赖以存在的土壤,那些诱致出生性别比失调的因素不是被消除就是被弱化,从而为出生性别比在高位的回落创造了条件。促使中国出生性别比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基础已经逐渐具备,这意味着出生性别比由上升转而下降的转折点已经或将要来临。”[16]

2.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第一,就业限制,就业率相对较低。

近年来,虽然数据显示我国女性的就业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在家庭等私人领域,女性的权利有增长的趋势。但是在公共领域,中国女性依然面临严重的“玻璃天花板”(企业内部纵向的晋升)和横向“玻璃墙”(一些行业或职业对女性的限制)。2009年《中国职场性别歧视状况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招聘中基于性别原因的歧视依然严重,职场性别隔离依旧存在。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女性就业率比男性低13.8个百分点,且20年来我国16岁—59岁女性就业率持续下降,性别差异进一步扩大。在职业构成中“白领”女性所占比例低于男性,部分职业与行业性别隔离严重。2010年16岁—59岁女性的就业率为69.9%,表明我国该年龄城乡女性近七成在从事有收入的社会劳动。与2000年相比,男女两性的就业率均有所下降,但女性的下降幅度(7.0个百分点)大于男性(4.0个百分点)。此外,近10年女性就业率的下降幅度比1990~2000年的5.8个百分点还要大,而男性近10年的下降幅度则略小于上一个10年(4.1百分点),由此导致了就业率性别差异进一步扩大:2010年女性就业率比男性低13.8个百分点。

全国妇联相关负责人日前则表示,北京、上海、重庆等大城市在校女大学生数量已经超过男大学生,但9成以上的女大学生表示在求职过程中曾遇到过不同程度的性别歧视,平均投出9份简历才可能得到一次面试或笔试机会。在许多招聘会上,有不少用人单位打出了“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女性在整体就业结构中地位低于男性,且孕、产、哺乳“三期”内的性别歧视和男女同工不同酬问题突出;男女在职场待遇与升迁方面的差异也依旧明显。此外,职场性骚扰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女性的发展,中青年女性受职场不愉快行为滋扰的比例较高。[17]

第二,女性占据优质岗位比重较小。

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加剧,我国女性就业中存在的歧视现象也日益突出。相对于男性,女性就业集中在收入较低的部门和行业,就业的稳定性和福利待遇也较低。从就业的总体结构来看,越往技术部门、管理部门上升,女性的机会就越少,呈现出一种“金字塔”形状。在服装制造、零售、旅游、娱乐服务等这些技术层次低、收入低、主要是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的经济类型部门中,女性占到35%—60%,而在建筑业、国家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电力煤气供应等技术层次高、收入高、对劳动者的综合素质要求也高的经济部门中,女性只占了20%—34%。[18]女性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占1.0%,专业技术人员占7.8%,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占3.2%,如果将以上三类职业的从业人员称为“白领”,那么“白领”女性仅占女性从业人员的12.0%。与男性相比,女性在“白领”中所占比例偏低、在“蓝领”中所占比例偏高,反映出女性职业层次总体偏低的状况。妇女参与经济的层次与男性相比仍然偏低。男女起点的不一致使女性在就业、升迁等方面的机遇小于男性。

职场权力概念有利于我们更深入理解两性在职场中的不平等关系。职场权力包括四个维度:(1)处分权。它指的是能够影响他人薪酬和职位的能力,即人事权力;(2)决策权和管理权。指的是能够进行组织决策制定、控制产品、服务、预算和采购的能力;(3)正式的科层岗位。即在一个组织中占据某个管理位置;(4)权力的大小。即直接管理人员的数目。[19]四个维度权力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具有很强的相关性。研究显示,我国在完全处分权方面,男性拥有此项权力的比重是女性的3倍,完全管理决策权方面,男性比重为女性的2.5倍。在直接管辖的下属人数上,男性平均下属人数为11.11人,女性为5.28人,这从另一个方面佐证了女性拥有的权力往往级别较低的特点。我国总体的性别权力差异非常大,已有研究发现其原因与女性在教育程度、党员身份、是否全职工作、工作年限等各个方面与男性相比都存在显著的差异有关。即便在控制了各种个人特征和单位特征变量后,这一性别之间的权力净差异仍然是显著的。男性和女性在同样的工作单位工作,他们的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年龄、党员身份、工作经历等个人特征变量都一样的情况下,女性获得权力的可能性仍然比男性显著的低,她们拥有权力的发生比是男性的43.3%。霍夫曼和科恩的研究在控制了上述个体特征和单位特征变量后,美国女性拥有权力的发生比为男性的56.0%。这一差异导致了女性在职场发展中处于劣势,而中国城市女性在获得职场权力的道路上比美国女性更为艰难。[20]

第三,女性收入低于男性收入,且差距呈扩大趋势。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30年在全国范围内采取了从摇篮到!墓的社会福利主义工资体系,尽管农村的收入差别仍然存在,但是总体工资差别较小。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的企业可以在政府指导下自主决定自己的薪酬体系。随着不断上升的失业率和不完善的社会福利政策弊端的显现,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或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女性的工资歧视已经成为收入不平等中的一个重要现象。”[21]根据中国官方统计数字,80年代后期,中国女性收入约是男性的80%,而在城市的私有企业仅为男性的50%。通过分析劳动统计年鉴的官方数字,可以发现1988年与1994年之间无论在全国哪个城市工业,性别工资差别都在加大;未经调整的性别工资差距在34%—54%。调查显示,1999年城镇在业女性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0.1%,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37.4个百分点;以农林牧渔业为主的女性年均收入仅是男性收入的59.6%,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19.4%,低收入女性比男性高了20%。[22]

造成就业性别差距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中国传统观念中的性别歧视依然存在。如,“男主外,女主内”圈定了男女的职业范围,“男尊女卑”使人们认同女不如男。第二,男性占据社会主要资源,用人单位的聘用与升迁以男性的偏好为主要标准,致使就业、升迁的各环节皆具性别歧视特性。第三,目前我国女性总体受教育程度尚低于男性,女性在就业、升迁等方面的机遇小于男性,女性的权益受损。大多数男性居于收入较高的行业,而大多数女性则处于收入较低的行业,导致男女收入差距拉大,进而加深了男女不平等的程度。

3.女性的福利保障水平低于男性

调查显示,女性享受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的比例为52.3%,比男性低7.9个百分点;女性享受失业保险的比例为41.8%,比男性低6.5个百分点;女性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的比例为60.5%,比男性低5.4个百分点;女性享有工伤保险的比例为46.8%,比男性低10.5个百分点。其次,“生育歧视”在许多非国有企业大量存在。据调查,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明目张胆地在劳动合同或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否则,一经发现,即予辞退。”用人单位对孕期女职工采取“变岗减薪”办法,怀孕或生产的女职员被调岗、降级较为常见。而那些招收季节性的临时用工的企业,除国家强制执行的年老、失业、大病、统筹、工伤等五大保险的执行情况比较好外,生育保险却只有4成。[23]综合来看,女性的社会保障程度和覆盖面均低于男性。上海市卫计委公布的一项对上海等五城市已婚育龄妇女的调查显示,因兼顾工作与家庭的压力导致女性的晚育、不育意愿增强,而且婴幼儿照料呈现“隔代化”倾向,可能导致亲子疏离等诸多儿童发展和家庭代际问题。近四成女性因经济压力不生育。

4.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

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女性的家庭负担重于男性;二是相对男性,女性更多遭遇家庭暴力。

我国女性背负着家务、就业双重任务,使她们的压力增大。虽然,在“男女平等”观念和政策倡导下,大多数女性进入到与男性竞争和合作的公共劳动领域。但是,在家庭私人领域,“女主内”的观念依然普遍,家庭、家族和社会都没有放弃以“家务”、“持家”标准衡量女性的标准。2002年第二期妇女社会地位社会调查的数据显示,女性的家务工作量几乎是男性的3倍,女性用在家务上的平均时间超过了4小时,而男性的家务平均时间仅为1小时27分钟。可见,家庭男女的家务分工是极不平等的。因此,进入职场的女性仍是家务劳动的最主要承担者,她们往往需要承受职业和家务的双重压力。[24]

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有29.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的受害者是女性,施暴者多为男性。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1/4是缘于家庭暴力。[25]数据显示,农村妇女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比城市女性多,总比例超过40%,而城市女性的这一比例为31.3%。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女性一年内被伴侣打过的情况,城市并不比农村低,而曾经被打得比较重的比例,农村是37.1%,而城市是47.7%。城市和农村的家庭暴力差异显著,体现在家庭暴力的现象和深层次的原因上,总体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模式。[26]在城市中,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和两性平等地位的深入人心,以及个体婚姻自主模式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同,夫妻关系的本质越来越向着感情维系的方向发展,互动因素越来越成为影响夫妻关系的首要因素,夫妻间的冲突越来越表现为女性要求平等家庭权力或优势家庭权力而与男性之间爆发的冲突。农村中,现代化进程相对落后,男性中心观念还比较盛行,夫妻关系的互动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除了互动因素之外,夫妻关系受门第的、个人资源的影响仍然很大。暴力作为一种解决争执的方式在农村地区似乎得到更多的宽容和承认,暴力得到了某种亚文化的默许和支持,这种亚文化在城市中的表现已经不如农村中明显。造成这种城乡文化差异的原因是现代化进程和新型两性关系的建立在农村的明显滞后。城市中,殴打妻子的行为普遍被看作是一种耻辱,而在农村中,这种道德评价并不强烈。

5.女性参政不足

虽然我国在妇女有序政治参与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由于受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妇女自身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妇女政治参与仍存在一些不足,未达到理想的水平。在以男性为主导的政治权力系统中,对女性的偏见和排斥仍比较普遍,女性参政仍摆脱不了“照顾”的色彩。由于对女性的偏见和排斥,政治管理领域中的中国女性在一些情况下仅起到了陪衬的作用。女性参政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比例不高。如前所述,虽然全国人大明确规定要求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2%,但事实上只有1975年和2013年全国人大女代表比例实现了这个规定,其他各届均未达到。全国政协中女性代表数更低,女委员所占比例最低时为6.1%,最高时为18.19%(见表9-1)。

表9-1 我国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性代表构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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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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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倪素红、付翠莲:“扩大妇女有序政治参与的路径思考”,《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46—50页。

在换届选举中,尽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人选都能按规定比例提名,但由于缺乏有效措施的保障等多种因素,女性候选人落选的较多。第二,妇女政治参与的权利边缘化。女性参政过程中的弱势不仅体现在女性干部比例的不足,还表现在女干部大多集中在社会边缘领域,并未真正进入决策核心层,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较低。现任女领导干部存在“五多五少”的情况,即年纪大的多,年纪轻的少;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群团部门多,党政主干线和经济主战场少;机关党委书记和纪检组长多,正副职领导干部少。1995—2005年,公务员中女性负责人所占比例一直在8%左右徘徊,且这些女干部多为副职,在决策层中90%以上是男性。[27]我国中高级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比例非常少,她们大多负责教育、卫生、环境、计划生育、群众团体等“非要害”“非实权”部门,而难以进入行政机关、立法、司法等核心权力部门。第三,妇女参与选举和竞选的比例较低。相对于男性,我国妇女参与选举和竞选的比例不高,且在城乡和地区间存在差异。全国男女两性的参选率分别为77.6%和73.4%,男性比女性高出4.2个百分点;就不同地区而言,城市和农村的参选率男性比女性分别高出3.5和4.2个百分点。[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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