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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利益维护组织

时间:2022-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维护青年人利益的组织有团支部;维护农村妇女利益的组织有妇代会;维护老年人利益的组织有老年协会;维护农村经济能人利益的组织有能人会;维护农民工利益的组织有乡镇企业工会等。
农民利益维护组织_农村社会学新论

二、农民利益维护组织

农民利益维护组织与民间经济组织不同,主要在农村地区起着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世界各国农民利益维护组织的建立背景不同,但是其性质都一样,发挥的作用也大同小异。

1.美国农民利益维护组织

美国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大一统的农民政治组织。美国不同阶层、不同地区的农民以各自共同的利益为纽带,组成不同的利益集团,主要有四个。第一,格兰其组织。该组织由以养殖奶牛和种植粮食为主的农民组成。第二,农场局联盟。主要由农民和商人组成,隶属于商会,代表高度商业化了的农民,第三,全国农场组织。代表土地多的农场主利益,在美国100个压力集团中该组织的重要性居第7位,总统竞选也不得小视他们,向他们作出种种承诺。第四,农民联合会。20世纪30年代由小麦主产区的农民组成,目的是为了保护农产品价格。

这些组织都不是自上而下靠行政力量推动而是在农民运动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经历了社会运动转化为一个组织的制度化过程。制度化过程把相对简单的非正式集团变成正式集团。美国农民组织除政治上具有压力集团作用外,一般具有立法、经济互助、教育三大功能。立法功能主要通过两条渠道实现,一是呈报法律提案,由立法机关确认。二是与由自己选出的立法人员保持联系,以使大众的意愿体现在政府的政策之中。各个农民组织的立法动议是互不相同甚至是对立的。农场局联盟赞成用灵活的价格体系调节市场,因为该组织的成员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多的经济保障。农民联合会员的主要农作物(小麦)易遭受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故赞成政府稳定的高价格计划。格兰其组织的许多成员是牛奶场工人,他们需要购买小麦和玉米,因此就不那么赞成粮食的保护价格。各农民组织的经济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的经济服务活动;二是通过合法斗争,取得较好的农产品销售价格。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农业技术推广及成人教育等方面。美国各农民组织的成员队伍,都经历了一个突发、下降、缓增的过程。在农民运动发展到一定阶段,领袖人物倡导,大众响应,组织建立,成员骤增。但由于组织结构松散,组织目标不够明确,为成员带来利益甚少,不少人纷纷退出。经过此阶段的阵痛,组织重新确立目标,使其能尽快为成员带来实际利益,成员数量缓慢上升,组织向较为稳固的状态演进。[17]

2.德国农民利益维护组织

在德国这类组织是农民联合会。该组织是代表农民同政府对话的“工会型”组织,不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农民联合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农民利益,如发现法律对农民生产活动有损害时,就提出法律修改意见;同政府进行农产品价格谈判;当农村土地被占用、环境被污染时,出面提出赔偿要求乃至组织抗议;代表农民同政府交涉,解决农民付税的问题等。从行为方式看,农民联合会似乎是政府的对立面,但它也力图保持农民利益与政府利益的一致性,向政府提要求尽可能面对现实。德国有90%的农民参加了联合会,10%农民不愿参加的原因,有的是不愿付会费,有的认为联合会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如联合会着重研究牛奶配额问题,菜农就认为与己无关。在加入联合会的农民之间,也有不同的利益目标,不同种类的农场有不同的要求,大农场与小农场有不同的利益,都使联合会工作面临不少矛盾和困难。农民联合会为中央、州(区)、县三级体制,各级组织正副主席都是拥有个人农场的农民。联合会办事机构有企业管理、农业政策、经济和市场、文化、政治、妇女等职能部门。联合会经费来源,一方面是每个会员每年缴纳35马克会费,另外按《农业促进法》规定,向政府报销15%的开支。[18]

3.法国农民利益维护组织

这类组织法国有农民工会、农民协会。法国的农民工会比较多,比较重要的农民工会有:农业总联盟、青年农人中心、农联盟、农民同盟、农业工会全国总联盟等。其中农联盟是为农民争取经济利益的组织,其他的是维护农民政治、社会利益的组织。农民工会的功能是:向农民提供各种服务;参与农业政策的制定;争取政府拨付给农民更多的资金。工会的经费主要来自农民的会费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公共以及私人公司的各种基金。农民协会成立于1867年,是由一些大农场主和乡绅发起成立的一个右翼保守组织,是法国最早出现的全国性农民组织。其目的是探索法国农村发展和进步的途径,关注农民未来需要。在它的帮助下,法国成立了很多农民工会,但就农民协会本身而言,其主要职能是献计献策,工作重点是向农民工会提出建议、游说院外议员、召开小型的企业会议、提出农业议案、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等等。工作方式是举行各种会议,特别是邀请农民、农业部等相关部门的官员、决策智囊人物、法国农民组织及农业研究中心的专家等参加圆桌会议。每个发言人可发言90分钟,随后进行自由辩论,以找到最佳的农业发展和风险管理的办法。其经费来源主要是协会办公楼中空余房屋的租金、销售自己发行的报纸的收入、举办研讨会的收入、会员费、食品公司和农业综合企业的会费,不接受政府的资助。[19]

4.中国农民利益维护组织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还没有专门的综合性的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但是维护农村社会中某些群体利益的社会组织不少。如维护青年人利益的组织有团支部;维护农村妇女利益的组织有妇代会;维护老年人利益的组织有老年协会;维护农村经济能人利益的组织有能人会;维护农民工利益的组织有乡镇企业工会等。另外,我国农村出现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都有维护专业经营者利益的功能。有些组织是应上级社会团体而建立的;有的组织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国家政治民主化、私人经济的发展等因素推动下建立起来的。根据俞可平先生对福建省漳浦县长桥镇东升村的研究,发现农村地区的这些组织对推动农村社会进步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有些民间组织有时也起着十分消极的作用。而且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缺陷:第一,过分依赖于农村中的党政领导,从而带有明显的“官办”色彩,而少数民间组织则远离党政机关甚至与之对立,从而缺乏合法性。第二,某些农村民间组织对其成员的强制性过大。第三,一些组织内部管理混乱,缺乏规范和认同。为此,他提出:第一,规范农村民间组织,完善和改进政府关于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对现行的《民间组织管理条例》作适当的修改或补充,对农村民间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给予一些特殊规定。第二,有计划地对农村民间组织的骨干分子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他们更自觉地为其成员的公共利益努力,从而增大其认同感和凝聚力,使其懂得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具有必要的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三,党和政府要为农村民间组织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增大其成员的自愿性和自主性。[20]

NGO是农民群体为了保证自身合理利益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是农民群体自我组织能力得到提高的表现。在城市居民主导人类社会的时代尤其在二元社会结构难以短期解构的国家,农村NGO是真正代表农民群体利益的有效政治力量。如何让NGO充分发挥作用是农村社会学不可忽视的研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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