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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利益时代的社会公平与正义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从根本上说,和谐社会是基于民主和法治的制度框架内,让每一个公民都能自主行使正当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中国当前的矛盾和冲突情况来看,建立和谐社会,关键是如何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样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这要求执政者必须以维护社会公正为己任,所出台的政策应该体现这一精神。

维护利益时代的社会公平与正义

Maintaining Social Justice at Interest Age

陈 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推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提出的一个伟大理念。“和谐社会”无疑是一个内涵相当丰富的概念,它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社会文明状态,体现了经济和社会、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诸多关系的和谐。而从根本上说,和谐社会是基于民主和法治的制度框架内,让每一个公民都能自主行使正当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一、社会公平和正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

30多年来中国进行了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我们把发展经济放在首要位置,打破旧体制下的平均主义,坚持效率优先,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任何一个快速转型和大规模转型的社会,必然会出现大规模的,或者急剧的社会分化,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改革不断深化中的中国目前正经历着这样一种局面。经过30多年超常规、跨越式、非均衡的经济高速增长之后,我们在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种有益成果的同时,开始越来越受到就业、三农、贫富差距等问题的困扰,经济高速增长与经济、社会、政治领域诸多矛盾并行,尤其是城乡不公平、区域不公平、阶层不公平以及接受教育、就业不公平等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当前中国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独特背景。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改革发展的进程与成果。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执政宗旨与社会理想。它意味着社会发展取向上的一个重要转变,即在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使经济建设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

和谐社会的目标无疑给我们描绘了美好的未来蓝图,它要求我们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社会氛围,而我们当前的社会状态离这一目标似乎还有很大的差距。从中国当前的矛盾和冲突情况来看,建立和谐社会,关键是如何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所谓社会公平和正义,应该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均等、分配的合理和司法的公正。这样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社会主义之所以最终要消灭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归根结底是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只有实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营造一个安定有序、诚信友爱、和谐共处的社会环境。

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质是实现利益均衡

建立和谐社会的一切难题来自我们选择了一条多元化的发展道路。在过去30多年中,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伴随的,是我国社会结构的日益分化。这首先意味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同的阶层和社会群体开始拥有不同的利益,因而也就出现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所以,当前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为“利益的冲突”。公平正义的维护和实现,并不是传统社会的均贫富,它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发展不同群体的利益,推动社会稳步前进。建立和谐社会的唯一可能性就在于我们能否在这样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形成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

毋庸讳言,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社会结构已经逐渐形成占有财富、权力和知识为特征的强势群体和以贫困农民、城市农民工、城市失业者与下岗人员等为主的弱势群体。强势群体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社会舆论导向中拥有很强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他们对社会资源的强大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对普通民众的平等发展造成了很大压力。而弱势群体在追逐自己的利益上,显然处于无力的状态。这首先表现在,弱势群体在我们的政治构架中缺少利益代表。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弱势群体实际上缺少国际上通行的弱势群体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近些年来,在诸如拆迁、征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上,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维护自身利益上的差距,就已经清晰可见。作为执政者,要能很好地处理各个不同阶层、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当前特别是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这种利益流向的不平衡,会引发普通劳动者阶层和弱势群体的不满,会扭曲小康社会的目标。因而,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政府要把实现社会公平作为重要的政策导向,从制度上保障社会竞争机会的平等,努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利益均衡,首先在于物质利益的相对均衡,合理的收入分配是社会公平的物质基础。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首先要通过合理的分配制度,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尤其是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弱势群体,要给予更多的政策性关怀。约翰·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曾提出,社会公正有两大正义原则:一是平等原则,即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二是差别原则,即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最大的利益。这要求执政者必须以维护社会公正为己任,所出台的政策应该体现这一精神。政府部门要调整再分配政策,尤其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缴上,要有更多的举措;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多地关注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使他们也能够充分感受到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当然,利益均衡的内容绝不只是合理的财富分配,还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地位、文化教育、司法公正、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要全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除了缩小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保障,使人民群众享受基本的经济公平外,还必须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教育、医疗、就业的权利,以及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和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体现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现在迫切的问题是要增加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和农村基础教育及医疗的投入,要在公共财政框架内优先满足教育、社保、卫生等需求,从根本上改变公共资源配置严重失衡等现象。

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制度基础是民主和法治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它依赖于制度的理性建构。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包容、化解矛盾与冲突。和谐社会的制度建构首先应该让不同利益主体有比较顺畅的利益表达渠道,同时这些不同利益又可以不断得到协调,形成全社会各种正当利益和谐共存的局面。因此,当前我们需要做的是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利益表达,这种制度安排来源于机制完善、运作良好的民主和法治程序。

近几年,我们看到了众多的不和谐现象: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频繁发生矛盾与冲突;因政府“乙肝歧视”进行的行政诉讼;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冲突等。由此我们看到了民主法治程序的缺失导致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践踏。但是,值得庆幸的是,我们也听到了困顿中铿锵前行的足音:2002年,直选从农村发展到城市社区,从村民“海选”村委会干部发展到选民直接推选乡长、镇长候选人;2004年最重要的公共事件是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在宪法中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铁路、水、电等价格公开听证,以及立法听证,使听证会制度成为民众参与民主决策的一种有效途径;同时,法治政府的概念开始变为规范性文件: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7月,《行政许可法》付诸实施。这些正在进行的改革和已经提出、酝酿并将实施的改革方案,大体框定了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框架,那就是,通过扩大基层民主,逐步构建民众自我治理的基本架构;通过司法改革和行政改革,构筑一个更为公平的利益沟通与谈判机制,确保个人在法定的渠道内可以理性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被权力侵犯,从而有可能形成一个正义的政治法律秩序。这样的秩序,正是社会和谐之本。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是民主法治得到崇尚并且在社会运行中发挥根本与核心作用的社会。民主意味着公民拥有平等的权利,它要求政府应当通过民主的程序,为不同群体之间的博弈提供平台,让各个群体都可以参与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由此制定出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法治意味着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因此,民主法治的作用可以归结为三:一是保障公民权利,二是限制国家或政府权力,三是建立秩序。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协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只有通过系统合理的法律安排,才能得到持续有效的实现。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要实现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协调,就是要实现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这也是民主和法治的目标,其实质就是“善治”,即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善治的要素包括参与、法治、责任、效益、公正、稳定、透明、廉洁等,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卢湾区委党校教研室副主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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