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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村庄及农民的权益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村干部要善于合理运用国家法律、政策来维护自己村庄及村民的合法利益。对于村庄及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和角度对此作出了规定和说明。对于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法律也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条例。发改委此次公布的检查结果显示: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主

村干部要善于合理运用国家法律、政策来维护自己村庄及村民的合法利益。对于村庄及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和角度对此作出了规定和说明。对于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法律也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条例。因此,懂得相关的法律对村干部十分重要。

对于土地流转和征用的原则,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33条)。

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案例阅读1:

2002年6月初,江苏省苏州市光福镇黄渠村村民正在插秧,村委会突然来了通知,说稻田已被镇里租给了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亩地的年租金为560元(含农业税60元),租期为25年。被蒙在鼓里的村民怨声一片,镇里又将租金提高到每亩每年800元(含农业税60元),农民仍不肯答应。镇政府又派人到度假区中心小学进行动员,并扬言,如果家长不在承包地流转合同上签字,学生将被停学。

案例阅读2:

江苏省溧水县石湫镇赵华村等4个自然村。去年1月份,该镇政府为建设所谓“绿色银行”,强行将这4个自然村的4000多亩农田流转给泗洪县双沟酒厂种植杨树。由于村民们没有得到应得的补偿,他们就拒绝在相关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于是,该镇村干部就强行毁苗,仅赵华村就被毁掉140多亩。[3]

案例阅读2中,这几个村的土地征用,违背了国家法律对土地流转“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的规定。第一,村委会不得在没有与村民商量的情况下就将本村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第二,如果征地补偿数额过低,无法与村民达成协议,土地征用不得强行进行。第三,在与村民协商失败的情况下,任何机关、单位不得强行占用村民的土地。

对于假种子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6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①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②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①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②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③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④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⑤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对于消费者由于购买假种子所能获取的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关于售假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种子法》第5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阅读3:

趁农忙时节,某种子经营部竟卖起假种子。6月14日,济阳工商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查获了850千克假玉米种。济阳县农民张某到一家种子经营部购买玉米种子,张某怀疑这些种子有问题,坚持让营业员打开包装查验。营业员打开包装后,张某发现种子外观上与优良品种有较大差异,就拨打电话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要求该种子生产厂家速派技术人员前来鉴定。当天下午,厂家技术人员对这批玉米种子进行了抽样鉴定,确定其是假冒玉米种。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将该经营部未销售的玉米种全部没收,并根据销售记录,查找假冒种子的流向。[4]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任何经营者不得向农户出售假、劣种子。当农户发现已售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要求销售者打开包装查验,并向工商部门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售假者应承担向农户赔偿的责任,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村民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售假者提出双倍索赔要求。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进行税费改革之后,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措施来减轻农民负担。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07年农业部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这些政策措施都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关于农村教育负担问题,国办发〔2006〕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规定:“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对实行免学杂费的地区,除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要严格执行‘限额制’,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坚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通报,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这些规定,对农村教育收费进行了规范。

案例阅读4:

据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约占涉农乱收费总额的一半,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主要因素。突出表现在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在一些地方落实不到位,一些学校超标准向学生收取学杂费,或在“一费制”外,采取“捆绑”收费或强制、变相强制等方式向学生收取服务性费用,或向学生强制订购书刊杂志。还有一些地方越权出台收费政策,增加学生和家长负担。“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但涉农乱收费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仍然存在,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国家发改委今天公布了第六次全国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结果。发改委此次公布的检查结果显示: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主要因素;农民建房收费成为当前加重农民负担的又一重要因素;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乱收费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据介绍,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金额约占涉农乱收费总额的一半。[5]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曾经给农民带来负担的附加费,在税费改革后已经被取消,同时,禁止对农民进行其他形式的乱收费。在这个案例中,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现象,已经成为加在农民身上的新负担,这些收费既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国家政策,是典型的涉农乱收费行为,应当严格禁止。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力度。国务院于2006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并建立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了这一问题。农民工维权问题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关于劳动合同,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本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

案例阅读5:

2005年8月31日,对四川省万源市石塘乡的付华秀来说,是个灰暗的日子。她丈夫杨玖伦在文登市某建筑材料厂工作时,在抢救被电击同事中,被果园内的带电铁丝击中受伤。该建筑材料厂负责人付了6000多元的医疗费,让杨玖伦在医院里住了18天后,就不再管了。杨玖伦于2005年9月23日死亡。在多次找老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付华秀寻求了法律援助。然而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材料厂负责人不承认与杨玖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索赔之路困难重重。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2006年1月9日,文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关于这起劳动纠纷的仲裁裁决书,认定杨玖伦生前与这家建筑材料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月24日,材料厂不服裁决,向文登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月3日,文登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材料厂与杨玖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6]

根据劳动法律,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的法律关系确立的前提。许多农民工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往往在找工作时未与用人方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日后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该案例中,农民工杨某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伤身亡后,无法向用人方索取应有的赔偿。所以,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呼吁村民依据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是村干部在普法宣传工作之中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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