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人格改造的实践(上)

人格改造的实践(上)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章 人格改造的实践(上)内容提要:现代监狱在长期的罪犯改造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多种能够对罪犯的人格产生影响、改变、构造和培育作用的方式和方法,我们称之为“基本改造要素”,其中包括刑罚惩罚、人道主义、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等。过度的惩罚容易造成犯罪人格。3﹒人道主义是人格改造的母体。
人格改造的实践(上)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第十章 人格改造的实践(上)

内容提要:

现代监狱在长期的罪犯改造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多种能够对罪犯的人格产生影响、改变、构造和培育作用的方式和方法,我们称之为“基本改造要素”,其中包括刑罚惩罚、人道主义、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等。这些基本改造要素构成了监狱罪犯改造的基本实践。从人格改造这一新的视角,对目前罪犯改造的基本实践进行探讨和研究,认识其改造的机理,即为什么这些改造要素能够对罪犯的人格产生影响和改变作用,它们对人格世界的哪些子系统和人格要素产生影响和改变作用。本章探讨刑罚惩罚、人道主义、狱政管理和劳动改造这四个改造要素。刑罚惩罚对罪犯人格具有两重性效应:既有正效应,又有负效应;人道主义的基本改造机理是感化,它是人格改造的母体;狱政管理为人格改造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改造机理存在于对罪犯的激励机制之中;劳动改造具有三个基本特性:(一)惩罚性;(二)教育改造性;(三)功利性;劳动改造是否能够真正成为人格改造的基本手段,取决于这三者在监狱劳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只有教育改造性占主导地位时,劳动改造才是名副其实的人格改造。

值得关注、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1﹒研究惩罚与人格的关系是为了使刑罚惩罚理性化。理性化的标志是:它有利于罪犯人格的健康发展,而努力避免损害他们的人格。我们并不认为受惩罚者所遭受的痛苦和损失越大,惩罚的艺术就越高。惩罚的艺术真正体现于对惩罚分寸的把握上,即它所制造的痛苦,它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受惩罚者所犯的过错和罪行来说,必须是恰如其分的。刑罚惩罚是否具有改造功能?如果它被赋予改造目的和人道主义原则,并与教育相结合,那么就具有改造功能。

2﹒斯金纳的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认为,惩罚不是去除正强化物,就是提供负强化物。换言之,惩罚或是拿走有机物想要的东西,或是给予有机物不想要的东西。惩罚对罪犯人格的负效应是:压抑了他们的本能和需要,降低了他们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过度的惩罚容易造成犯罪人格。

3﹒人道主义是人格改造的母体。人道主义并不是一种具体的改造罪犯的方法,它是作为理念,作为原则,作为精神而存在的。但人道主义决不是抽象的、空洞的。它体现于监狱的法律、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细节中,体现于监管人员的言行举止和每一项与罪犯服刑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作中。

4﹒狱政管理的改造机理存在于激励机制之中,或者说,激励是狱政管理所具有的一种对罪犯的改造功能。其改造机理是:监狱设立改造目标,把关心、重视和满足罪犯的社会化需要作为狱政管理的核心,通过对刑罚剥夺度的调控,形成激励机制,激发罪犯的自我改造积极性,使他们走向监狱所期望、所设立的改造目标。但是,这一激励机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罪犯有怎样的行为表现,监狱就给予怎样的处遇(包括减刑、假释);这种单纯的等价交换往往只能激发罪犯的外部动机,而难于激发其自我改造的内部动机。缺乏内部动机,罪犯的改造往往是肤浅的,缺乏持久性。一旦离开监狱这个特定的环境,他们可能故态复萌。

5﹒监狱的罪犯劳动具有三个基本特性和功能:惩罚性、教育改造性和功利性。监狱劳动是否能真正成为对罪犯的人格改造过程,取决于这三者的互相关系。当惩罚性或功利性占主导地位时,监狱劳动不能成为改造罪犯人格的基本手段;只有当教育改造性占主导地位时,监狱劳动才能发展成为人格改造的基本手段。我们称之为“劳动改造的实现”。

人格改造归根结底是监狱的实践活动。现代监狱的实践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包括:对罪犯执行刑罚、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日常的狱政管理、组织罪犯参加劳动生产、对罪犯进行教育和心理矫治,等等。这一切实践活动都应当是围绕着罪犯改造这一主题展开的。我们评价这一切实践活动的价值和意义,主要是看它们是否具有改造罪犯的功能和效果以及功能和效果之大小。(1)虽然人格改造必须是监狱的实践活动,但并不能反过来说监狱的实践活动都必然具有人格改造的价值和意义。因为任何监狱都必须执行刑罚,都必须进行狱政管理,都可能组织罪犯劳动,等等。即使离开了人格改造这一主题,监狱的这一切日常活动也必须进行。所以,监狱的刑罚惩罚、狱政管理、劳动生产等实践活动本身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具有人格改造的功能,它们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能被赋予人格改造的价值和意义,才可能成为人格改造的实践。

这里所说的“一定的条件”是什么呢?它包括:第一,监狱的实践活动必须在以罪犯改造为宗旨的刑罚理论的指导之下展开和运作;第二,监狱的实践活动体现着人道主义的精神;第三,在监狱的各种实践活动中,教育占主导地位;第四,监狱的实践活动不是盲目的,而是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具有理性精神。第五,监狱实践活动的主体——监管人员必须具有人格改造的意识和教育能力。当上述条件具备时,监狱的实践活动才可能被赋予人格改造的价值和意义。当它们具有人格改造的价值和意义时,我们就称它们为监狱的人格改造要素,简称改造要素。惩罚、狱政管理、劳动生产等实践活动都可能和教育一样成为改造要素。

在人格改造理论中,最富有应用价值的组成部分是研究和阐明人格改造的实践,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研究监狱的各种实践活动与人格改造的关系,探讨它们如何才能作为改造要素在人格改造工程中具有自己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即种种实践活动是如何实现着人格改造的目的的。从系统论的观点看,各种改造要素是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相互依存的。它们的改造功能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共同构成人格改造的系统工程。任何一种单纯的改造要素都难以改造罪犯的人格。(2)

第二,研究和阐明监狱的实践活动在成为改造要素之后所包含的改造机理和改造功能。(3)我们将从人格世界的系统和要素出发来探讨各种实践活动的改造机理和改造功能。

我们的研究目的在于使监狱的各种实践活动理性化,真正被赋予人格改造的主题和灵魂。下面,我们从人格改造的角度对监狱的基本实践活动作一探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