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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改造面临的困境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是最早提出人格矫正理论的刑事实证学派代表人物之一,但他对刑罚是否能真正改造罪犯的人格却持怀疑态度。萨瑟兰所断言的,刑罚不能给犯罪人提供构造人格的素材,“刑罚通常阻碍塑造人格的努力”,这是有失偏面的。创立者认为,监狱的主要职责是使犯人得到康复,监狱是治疗罪犯疾病的医院。
人格改造面临的困境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二、人格改造面临的困境

现代监狱是否能够真正地、普遍地实现人格改造这一行刑的最高理想(16)?这个问题在刑罚学领域历来是存在争议的。还在“教育刑论”刚刚问世时,在刑事实证学派内部,就已存在分歧了。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是最早提出人格矫正理论的刑事实证学派代表人物之一,但他对刑罚是否能真正改造罪犯的人格却持怀疑态度。他认为:“作为镇压手段之一的刑罚具有一种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价值,这不仅因为它对不同人类学类型罪犯的作用不一样,而且还因为它的适用将会消除由于免除刑罚而产生的严重危害,而不会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能够将一个反社会性的人变成一个社会性的人。……刑罚与教育一样,它的改造力量通常被夸大了。”(17)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更明确地否定刑罚具有人格改造的作用,在其代表作《犯罪学原理》中,他尖锐地指出了刑罚的弊端:(1)“刑罚往往使受惩罚的个人处于孤立状态,使得他成为社会的顽敌,而他的影响又可能扩展到其他人”;(2)“刑罚使犯罪人产生谨慎”,从而在再犯罪时想方设法逃避制裁;(3)“刑罚导致其他不良态度”,如使犯罪人丧失自尊心;(4)“刑罚有时给罪犯以地位”,即使人钦佩罪犯的冒险之举;(5)“改造应该是构造人格的过程”,而刑罚却不能给犯罪人提供构造人格的素材;(6)“刑罚通常阻碍塑造人格的努力”;(7)刑罚已不再像从前一样具有恢复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均衡感的作用”(18)。因此,萨瑟兰认为刑罚弊大于利,应该取消。

犯罪的社会心理学派代表:萨瑟兰(1883—1950)

美国最著名的现代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之一。曾经在伊利诺伊大学、明尼苏达大学、芝加哥大学、印地安那大学任社会学教授。他的著名代表作是《犯罪学原理》。其主要学术贡献是:提出“不同交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后天习得的,是犯罪人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互相作用而习得;对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发生在亲密人的群体中,学习内容包括犯罪技术和犯罪的动机、内趋力、合理化及态度的特定方向这两个方面。此外,他提出和研究了“白领犯罪”,对职业犯罪作了深入研究。

从菲利和萨瑟兰对刑罚的批判,我们不难看到,他们有着与李斯特“教育刑论”共同关注的焦点:罪犯的人格改造。分歧在于: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教育,行刑是为了使罪犯低下的人格变成良好的人格,而刑罚取消论则认为:改造应当是构造人格的过程,但刑罚并不能为罪犯提供构造人格的素材,刑罚通常阻碍塑造人格的努力。

怎样看这种分歧呢?一方面,我认为,刑罚取消论是一种偏激的观点,同时也是一种悲观的、无所作为的观点。在现代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刑罚是否能够取消?监狱是否丧失了存在价值?我将在下面探讨。萨瑟兰所断言的,刑罚不能给犯罪人提供构造人格的素材,“刑罚通常阻碍塑造人格的努力”,这是有失偏面的。自从“教育刑论”问世以来,现代监狱在罪犯改造或罪犯矫正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例如,中国监狱在20世纪50年代成功地改造了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日本战犯、伪满战犯、国民党战犯乃至封建王朝的末代皇帝。这是真正的人格改造,充满法西斯和武士道精神的日本战犯经过改造成为反对战争、推进和平的积极分子,“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的末代皇帝经过改造成为真正的劳动者。在以后的四十多年里,中国监狱对刑事犯的改造同样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证实了毛泽东的论断: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论断同样在世界各国先进、文明的监狱里得到证实,凡是真正以改造罪犯为主题的监狱必然能为人格改造提供素材,能推动塑造人格的努力,例如美国、日本等监狱系统的学习释放制度就对罪犯的人格改造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不少罪犯借助于这一在获得学习机会的同时获得了“构造人格的素材”。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刑罚取消论也并非是子虚乌有的妄断,其中包含着真理性。刑罚与生俱来的本性和功能是惩罚,当它在人类文明史的进程中被赋予改造罪犯的主题时,难免感到举步维艰。现代监狱是否能够成为改造罪犯的理想场所,一百多年来一直受到不少人的怀疑。美国监狱矫正罪犯的曲折历史可以说明矫正并不容易。1870年,第一届美国监狱工作大会在俄亥俄州的辛辛那提举行。这次大会通过的宣言阐明了这样的宗旨:“犯罪是一种道德疾患,而惩罚是治疗这种疾患的良药。……惩罚的对象是罪犯而不是其犯罪行为……从而在罪犯的灵魂中重新竖立正常的道德观念……使其得到新生——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因此,监狱纪律的最终目的是矫正罪犯,而不是对其施以报复性的惩罚。”(19)可见,这次大会对罪犯矫正是充满信心的。

美国监狱矫正:起步于爱尔米拉教养院

爱尔米兰教养院于1876年建立于纽约州,监狱长是泽布伦·布罗克韦,一位著名的监狱改革家、美国监狱协会主要负责人。教养院的工作对象是青少年初犯。教养院强调对青少年犯人的教育改造,广泛开展职业训练和文化知识学习,并实行分级制不定期刑和假释制度,为犯人提供宗教服务、职业教育和娱乐活动等矫正方案。爱尔米拉教养院成为美国第一所具有教育改造性质的矫正机构。此后不久,各州纷纷仿效。

资料来源:《外国监狱史》(潘华仿主编)

20世纪30年代到50年代,美国创立康复模式,或称之为医疗模式。创立者认为,监狱的主要职责是使犯人得到康复,监狱是治疗罪犯疾病的医院。在康复模式中,社会情况调查、心理学、病理学和精神病学检查在罪犯分类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各种心理疗法,如心理剧、交往分析、现实疗法、行为矫正、治疗集体等等在狱内被采用。然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康复模式收效甚微已成“强弩之末”。20世纪60年代,美国已开始探索新的矫正模式——重新结合模式,即以社区为基础,以社会为治疗中心,在社会中管理罪犯,帮助罪犯把自己重新结合到社会生活中去。在这一模式中,监狱向罪犯提供了多种重返社会的方案,如提前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探家休假等,总之,这一模式是以减轻监禁程度为特点,具有非监禁化趋势。但这一模式由于监狱人满为患,犯人无法选择“重新结合”方案和遭到社会公众的反对而难以奏效。这样,导致了70年代中期新古典主义模式,即惩罚模式的东山再起。这一模式重新确立对罪犯的惩罚和监禁这一主题,主张惩罚应当严厉而准确,“以更长的刑期来清除街道上的犯罪分子”,由于人们希望遏制犯罪,通过惩罚罪犯体现社会公正,于是使惩罚模式得以流行。但这一模式也受到批评,被认为是历史的倒退。20世纪70年代美国激进的监狱取消主义者认为,矫正机构是无法改革的,必须关闭;缓和的监狱取消主义者则以取消监狱为名,希望改善监狱环境;公众舆论则一致认为,监禁是对犯罪行为最好的回答;而理智的监狱学家则认为,社会在对犯人实施惩罚的同时,有责任创造更人道的矫正手段。巴特勒斯教授写道:“回顾了人类的矫正史以后,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几个世纪以来我们一直是在兜圈子。正如伊莎贝尔·伦尼指出的那样,‘我们对待犯罪行为的方法,很象服装的样式,人们今天喜欢这种样式,明天又将它嘲笑一番,而后又会发现其优点,好像把以前发生的事都忘得一干二净似的。’惩罚、威慑、监禁和康复等各种方式都曾红极一时。”(20)美国矫正历史的反复多变固然同这个民族务实创新追求新奇的性格相关,其中不乏顾此失彼的偏面性错误;但却充分表明:罪犯改造是非常复杂而又难度很高的工作,它常常不得不面临重重困境而举步维艰。即使世界各国监狱由于社会制度、民族文化传统、经济状况、法律制度等等差异,因而罪犯改造的效果存在着差异,但可以肯定的是:罪犯改造所面临的困境却是普遍存在的,没有任何一所监狱可以声称自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造罪犯的人格。或许,造成困境的根源确实深深地存在于刑罚本身,人格改造首先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是:在监禁的条件下能否真正改造罪犯?对此,康复模式是充满信心的,而重新结合模式则是否定监禁的,而新古典主义模式则又把惩罚与监禁奉为圭臬。从罪犯人格改造和完善的角度否定监禁却是不衰的思潮。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摩里斯认为:“自由刑无疑是由人类集团之驱逐,将犯罪人驱逐于较任何普遍社会之条件更坏的地方,而他却须由此地重新回到社会上来,故得谓为奇妙而无益的驱逐,受刑人在被驱逐之地不但不可能渡过有意义的生活,而且被切断文化的联系,损害其心理及社会性,使其社会复归更困难化。”(21)这是典型的监禁否定论。半开放式乃至开放式监狱的出现,都是监禁否定论在实践中不同程度的实现。近三十年来,在世界范围内,特别在西方,各个国家都在研究、探索和寻求刑罚中的非监禁制裁措施以取代监禁,如罚金、缓刑、家庭监禁、签约治疗、社区服务(犯罪人为社区提供无偿劳动)等,名目繁多。至今在当代西方,非监禁化制裁已成为行刑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这一趋势之所以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监禁费用昂贵,监狱人满为患等,同时从人格改造的角度认为监禁条件不利于犯罪人的人格,影响其回归社会,则是其中一个最具稳定性的原因。

总之,我们在充分肯定监狱在人格改造上所取得的成功的同时,也必须高度重视萨瑟兰的断言:改造应该是构造人格的过程,而刑罚却不能给犯罪人提供构造人格的素材。尽管这一断言有失偏激和武断,然而其中所包含的真理性却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当我在思考监狱的人格改造这一主题时,不得不正视它所面临的困境。正视困境是为了克服和改善困境,对困境视而不见,将真正取消和断送人格改造这一主题。

要认识和研究人格改造面临的困境,我们应当确定一个参照的事物,这就是学校。历史上,监狱与学校本来并不相关,由于教育刑论的问世,人格改造上升为监狱主题,监狱与学校就具有了内在联系,现代监狱形成了学校化的趋势,如中国监狱就努力把自身办成改造教育罪犯的特殊学校。因此,以学校教育为参照物,就更能认识监狱人格改造所面临的困境。在我看来,人格改造的困境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罪犯、监狱环境和监管人员。下面,我们作一阐述。

第一,学校的教育可以归结为是人格教育或人格培养,这与监狱的人格改造具有共同的社会化目标。然而,两者相比,监狱的人格改造却艰难得多。这种艰难性,首先是由罪犯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教育、培养学生健康良好人格的过程是在洁白的纸上绘画的过程,是在平坦的土地上建设一个新世界的过程;而人格改造的过程则不然,它所面对的不是洁白的纸——在罪犯的心灵上早已涂满各种邪恶的符号;它所面对的,早已不是平坦的土地,在罪犯的内心世界早已存在着陈旧的、肮脏的建筑和废墟,所不同的只是邪恶的符号、陈旧、肮脏的建筑和废墟在有些罪犯的内心世界多些,在有些罪犯那里少些而已。因此,人格改造的过程并不单纯是一个建设新世界的过程,它首先必须是一个破坏旧世界的过程。罪犯人格的“旧世界”是否容易被破坏和改造呢?就具体的个体而言,难易程度是千差万别的,但就罪犯群体而言,却是并不容易的。

首先,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决定了人格改造的艰巨性。在医学上,病因简单的疾病容易治疗,病因复杂的疾病难以治疗,人格改造也是如此。罪因论既是犯罪学的核心理论,也是人格改造学的基础之一,离开了犯罪原因研究,人格改造必然是盲目的,如同医疗不了解病因而盲目治疗。犯罪学研究的历史表明:犯罪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数千年来,哲学家、法学家、教育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医学家、伦理学家、宗教学家、犯罪学家、生物学家等等从人类的、自然的、地理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历史的、民族的、人口的、教育的、心理的、文化的、生物的、遗传的、病理的、精神的、伦理的、法律的等各种角度对犯罪原因作了深入的研究,硕果累累,其中却不乏众说纷纭、彼此牴牾之处。从犯罪原因研究所涉及的学科之多样复杂和研究结论之难断都足见犯罪原因之复杂。现代犯罪学的罪因研究大体上形成两个方向:一是从犯罪人个体内在的特殊性去探索犯罪原因,注重从人类学、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病理学、生物化学等角度去寻找犯罪原因;一是从犯罪人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去探索引起犯罪的原因,注重从社会学、文化学、生态学、传播学、经济学、教育学、法学、伦理学等角度寻找犯罪原因。前者以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生物学学派为代表,后者则以犯罪社会学学派为代表。自然,还有多元的、综合的罪因论,认为犯罪原因是复杂的、多元的、既有犯罪人的个体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原因。多元罪因论只是两大方向的交叉与融合、变形而已,它综合了两个方面的研究成果,无疑是全面的、成熟的罪因论。但是,它最终还必须面对这样一个最简单、也是最复杂的问题:导致犯罪的最深刻的原因存在于个体内部,还是存在于环境?犯罪是个体自由的结果,还是由个体意志之外的力量所决定的?对此,犯罪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乃至医学家作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探索,微观至犯罪人的体型、体质、智能、遗传基因内分泌、素质、生物化学因素、脑细胞、神经类型等等,宏观至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地理、社区、城市环境等等。研究结果表明:宏观地看,犯罪原因深深植根于社会经济关系、社会制度、社会矛盾、社会文化和意识形态之中;中观地看,犯罪原因又与社会治安管理不良、社会道德风气不正、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存在缺陷、社会不良交往、犯罪亚文化的存在、社区管理不善、城市建筑特点等等密切相关;微观地看犯罪原因又深深隐藏于个体内部,与不良的人格、生物遗传因素、低下的智能、神经系统特点、精神障碍、内分泌、染色体异常等等因素密切相关。人格改造所面对的:就是如此复杂的犯罪原因。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决定了人格改造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能科学地认识每一个罪犯的犯罪原因吗?对于宏观上和中观上的犯罪原因,监狱是无能为力的,人格改造只能局限于罪犯个体上的原因,主要是人格上的原因。尽管人格在形成犯罪的一系列因果链中是极其重要的一环,然而,它毕竟只是一个环节而已。而对错综复杂,直接的与间接的犯罪原因,人格改造能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成效?而且,人格与社会环境又是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在一定意义上,人格是社会环境的产物,面对复杂多变、具有极大塑造力的社会环境,监狱人格改造的成果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巩固与保持?

其次,罪犯的服刑心理与精神状态与学生的学习心理与精神状态是绝不相同的。后者常常是充满理想和抱负,希望在学校的培育下全面发展,将来成为社会栋梁;而前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刑罚的本质在许多刑法学家看来是惩罚,而且是严厉的惩罚。在刑罚处罚之中的罪犯,其心理与精神状态常常与人格改造是格格不入的,其中主要存在三种不良状况:第一种是对立的心理和精神状态。由于受到刑罚处罚,有些罪犯的反社会心理进一步增强,在服刑期间对监狱当局怀有敌意,甚至形成对抗行为;第二种是消极的心理和精神状态。在刑罚处罚中的罪犯,由于自由受到限制,不少需要(如性的需要、社会交往的需要、归属的需要等)得不到满足;由于被判刑入狱,前途黯淡、名誉丧失、就业困难、家庭危机、夫妻感情破裂、恋爱关系中断、子女教育困难、经济来源枯竭、老人无人抚养等各类问题层出不穷;这样,使罪犯感到心理压抑、情绪低落。而自卑消极、悲观失望、忧郁焦虑是他们常常难以摆脱的精神状态。有调查表明:狱内罪犯群体中超出正常值的高焦虑患者明显高于社会群体,“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罪犯比较容易心烦意乱或惊恐、睡眠差、常做噩梦,有些罪犯甚至感到自己可能发疯了。严重的焦虑困扰着他们,使他们难以静坐,学习和劳动时也难以集中注意力”(22)。第三种是虚假的心理和精神状态。为了适应监狱环境,迎合监管人员,有些罪犯刻意收敛起自己的个性特点,观言察色,投机取巧,见风使舵,在复杂的狱内人际关系中求得左右逢源的生存条件,久而久之,他们形成了虚假的心理和精神状态,我称之为“人格临时表象”。具有“人格临时表象”的犯人与人格改造也是格格不入的,因为他们的内在人格被虚假的外壳保护起来难以得到真正的改造。在罪犯群体中,上述这三种心理和精神状态都是造成人格改造艰难性的重要原因。因为,人格的改造不同于物的改造,人格改造最终的主体不是别人,而是罪犯自身;监狱的人格必须转化为罪犯的自我改造才可能取得成功;而处于对立的、消极的或虚假的心理和精神状态中的罪犯是不可能进行人格的自我改造的。

再次,不少罪犯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之事,特别是主观恶性程度比较深的罪犯,其人格特点、其价值观念与行为习惯是经历了长期的社会生活,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才形成的。所谓“三尺冰冻,非一日之寒”。因此,与犯罪相关的人格特点与恶习形成的历史越长,改造则越难。况且,决定刑期长短的,并非是犯罪人的人格特点与恶习深浅,而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或者说,量刑是根据罪刑适应的原则,而不是根据人格改造的需要。因此,人格改造往往遇到这样的难题:有的罪犯主观恶性程度很深,人格并未得到改造,但刑期已满;有的罪犯主观恶性程度较浅,人格已经得到改造,但刑期却未满。而学校的学期设置完全是以教育为中心的,两者完全不同。

第二,人格改造的困境和艰难性又是由监狱环境本身特点造成的。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提出一个著名的命题:人是环境的产物。马克思在肯定这一命题的同时作了补充:环境是由人造成的,这就辩证地阐明了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人格,在很大程度上是环境的产物,因此,人格改造与环境具有密切的关系。学校可以为人格教育设计优良的环境,监狱则困难得多,因为它存在监狱化问题,这是监狱这一环境所具有的特殊顽症。监狱化是人格改造所面临的困境之一。

“监狱化”是美国社会学家唐纳德·克莱默在对美国监狱的亚文化现象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监狱社会》一书中提出的概念。所谓“监狱化”是指作为个体的罪犯对监狱文化的学习和内化过程。监狱文化包括三部分:罪犯亚文化;监狱当局制定的规则、制度和行为规范;监狱的普遍文化(如监狱的生活方式、氛围等)。监狱化的核心内容是指罪犯对罪犯亚文化的学习和内化(23),在我看来,“监狱化”对于监狱来说具有普遍研究意义,对于人格改造来说,是一个不可逾越、不容忽视的课题。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监狱不存在所谓的‘监狱化’现象”(24),这是有失偏颇的。由于管理方式和监狱制度的差异,各国监狱的监狱化现象的严重程度必然存在差异。但是,监狱作为相对封闭的特殊环境,必然存在与社会文化相异的监狱文化,而生活于监狱文化之中的罪犯必然自觉或不自觉地进入对这一文化的学习和内化过程。因此,监狱化是难以避免的。研究人格改造,必须正视监狱化问题。我认为,对人格改造来说,监狱化是由监狱这一特定环境所造成的最基本、最棘手的难题之一。因为人格改造,在社会学意义上是罪犯人格的再社会化,而监狱化与再社会化虽有重叠相融之处,但基本上是相矛盾的,特别是监狱化人格并不是健康、正常、发展的人格,而是不良的、萎缩的、病态的人格,这显然与人格改造的目的背道而驰。

监狱化过程突然开始

西方监狱社会学家认为,犯人的监狱化过程是突然开始的。入监时,监狱官员要求新收犯人脱光衣服,换上囚服;要求犯人淋浴,以便驱除虱子和预防疾病;监狱会发给犯人一本手册,上面详细罗列了犯人必须遵守的监狱规则。同时,要对犯人的财物进行检查、搜查和登记;不允许带入的物品会被保存起来或者用别的方法处理掉。犯人的头发也会被理成监狱允许的样式,胡须会被剃掉。这些活动意味着失个性化(depersonalization)和监狱化的开始。犯人入监以后,个人身份改变,被迫接受监狱的规则和角色,用监狱中的生活方式代替原来的生活方式,用监狱的观念取代原来的观念。通过监狱规则的内化,犯人逐渐失去个人的自主性。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

监狱化与再社会化过程虽有互相重叠与互相渗透之处,却远非主要,重叠与交叉的地带极为狭窄。监狱化的主要内容可以分成犯罪化和机构化这两种形态。对于人格改造而言,这两种监狱化的形态是特别值得关注的。

所谓犯罪化,是指罪犯入狱后对监狱罪犯亚文化的学习和内化过程。在监狱文化这一复合体中,罪犯亚文化无疑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象监狱那样集中那么多罪犯,特别是累犯、惯犯是作为监狱常客生活着的,因此,由罪犯群体而产生罪犯亚文化是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因为人是社会动物,同时又是文化载体。罪犯亚文化也被称为监狱亚文化(25),“所谓监狱亚文化,是指罪犯亚群体在监禁生涯中逐渐形成、自觉或不自觉地信奉和遵行,与社会主文化偏离或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和现象的综合体。例如罪犯暗语,犯罪亚群体及其规则、禁忌和仪式,监狱经验,监禁反应,纹身以及与监禁生涯有关的手势、图像等非语言符号。监狱亚文化与监狱同步产生和发展,常常是通过犯人的口口相传而衍生、承继和扩散,并因地域、民族和历史的差别而具有不同的形式与特色,反映了处于监禁条件下的罪犯亚群体自我认同的需要及其客观上具有自卫功用的属性”(26)。在罪犯亚文化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罪犯群体与社会主流文化相异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对此美国监狱学者形象地称之为“罪犯法典”,认为这是罪犯亚文化的核心内容。“罪犯法典”的内容有“不干涉其他罪犯伙伴的利益,不管闲事,服自己的刑;不要发牢骚,不要承认有罪;不要向监管人员和所处环境表示屈尊或附就,等等”(27)。诸如此类的“罪犯法典”,其实是罪犯亚群体内部非正式的、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由于监狱制度和管理方式的差异,在不同国家的监狱,罪犯亚文化的发达程度是不同的。在管理混乱、自由放任的监狱,罪犯亚文化之发达无异于生存着一个完整的罪犯社会:其中有“统治者”,在罪犯群体中等级分明、分工明确,具有共同奉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有专门的语言和手势,甚至还有确定的性关系,有的罪犯在亚群体中承担起异性的角色。中国监狱由于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民族传统文化所决定,并由于监管人员注重严格管理和直接管理,注重对狱内犯罪团伙的打击,因此,罪犯亚文化受到抑制,其严重程度远不如西方监狱。但是,罪犯亚文化的存在却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客观事实。因为罪犯亚文化深深植根于罪犯内在的需要。当一个罪犯被判刑入狱,他就与长期生活于其中的社会隔离了,离开了家庭、职业、学业,离开了各种熟悉的社会关系,他必然经历一个痛苦而孤独的情感体验过程。人是社会动物,社会交往和归属是人的基本需要。一般来说,服刑的罪犯个体不可能长期处于孤立状态中,或迟或早要融入罪犯群体中以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相近的价值观念和个性特点,相似的犯罪经历和情感体验,共同的话题和语言,使罪犯之间的融合并滋生体现价值观的罪犯亚文化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过程,进入了这一过程的罪犯个体减轻了受刑罚惩罚的痛苦和孤独感。因此,植根于罪犯内在需要的罪犯亚文化是监狱这一特定环境的必然产物。

罪犯亚文化的存在必然导致犯罪化。尤其是那些年轻的、愚昧的、文化教养低下的、主观恶性程度较深的罪犯往往容易在学习和内化罪犯亚文化的过程中完成监狱化中最主要的、同时也是最坏的形态——犯罪化。累犯惯犯往往由此产生。西方社会经常批评监狱是“犯罪学校”,原因就是犯罪化的存在。中国司法部门领导人曾批评某些监狱是“染缸”,是“大流氓管小流氓”,这也是针对犯罪化而言;中国监狱学研究中常用的一个概念“交叉感染”其实也是指犯罪化。在查阅犯人档案时我发现,在不少累犯、惯犯的历史上都有过早进监狱的经历,可以推断:犯罪化造就了累犯和惯犯。

犯人亚文化如何形成

犯人亚文化就是在监狱服刑的犯人中间流行的信念、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总称。犯人亚文化是如何形成的?西方学者提出3种观点或模式:(一)剥夺模式(deprivation model)。犯人在应付监禁中所遭遇的各种剥夺的过程中发展了自身的亚文化。根据这种观点,犯人亚文化是犯人对在监狱生活中遭受的种种剥夺的一种反应,包括他们的信念、行为模式都是反应形式。共同遭遇剥夺的类似处境,构成犯人团结的一种基础,也构成了形成犯人亚文化的重要基础。(二)输入模式(importion model)。认为犯人亚文化并不是在监狱中产生的,而是从外部社会输入到监狱中的。监狱社会是在社会因素的影响下形成的。例如,在监狱外的暴力世界中具有犯罪行为并进入到监狱服刑的犯人,更有可能与监狱中其他暴力型犯人交往,往往从事类似活动。(三)整合模式(integration model)。认为犯人亚文化是通过上述两种模式相结合而形成的。根据这种模式,人们早期的社会化经历对以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在童年时期,一些人逐渐学会了少年的犯罪行为方式和成人的犯罪行为方式,他们从社会交往中、从电影、电视、计算机、电视游戏中获得赞同违法行为的价值观。随着年龄增长,他们很可能产生违法和犯罪行为,很可能被监禁在少年矫正机构中。从这些经历中,他们有可能掌握更多的类似的价值观、语言、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模式;这些内容在他们进入成人监狱之前已经学会了。这一模式也承认,某一监狱中已经存在的犯人亚文化对新入监的犯人有很大的影响作用。如果犯人在新入监时已经学会了某种犯罪生活方式,那么,他们更容易接受这种犯人亚文化。但是,对于那些以前没有接触过犯罪亚文化(criminal subculture)的犯罪人,例如白领犯罪人,接受监狱中已经存在的犯人亚文化就比较困难。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

罪犯亚文化的存在不仅导致犯罪化,而且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抗和消蚀着人格改造:首先,罪犯亚文化既然是一种文化就必然对生存于其中的罪犯的人格产生影响,各种不良的病态人格由此形成,如仇视社会的反社会人格,卑微顺从、丧失自尊的卑微人格,两面三刀、欺弱怕强的双重人格等。诸如此类的不良人格对于人格改造是一种逆反;其次,罪犯亚文化的存在破坏了人格改造的环境,败坏了狱内风气,对期望改恶从善的罪犯来说是无形的、然而却是巨大的精神压力,使他们顾虑重重,甚至感到潜在的人身威胁,担心在罪犯群体中受到报复和打击,缺乏安全感,从而不敢靠拢监管人员积极投身改造。上海监狱的犯人有一名流行的话是“大官司好吃,小官司难熬”,所谓“大官司”是指服刑,而“小官司”则是指在罪犯亚群体中受到的种种威胁、报复或刁难等等,仿佛“狱内之狱”;再次,即使在监管人员的教育下确立了正确的价值观的罪犯,一旦回到罪犯群体中,在罪犯亚文化的包围之中往往容易动摇新确立的、立足未稳的价值观而故态复萌。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任何罪犯个体与监管人员相处的时间很有限,大部分时间是生活在罪犯群体中。因此,罪犯亚文化对人格改造的巨大消蚀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所谓机构化,是指罪犯入狱后对监狱这一特定机构的规则、纪律等正式文化的学习和内化过程所形成的一种异化,它是监狱化的又一种主要形态。监狱学家认为“一切之监所莫不属于机构(institution),而长时间生活于某种机构之人,极易机构化(institution alization),此对于生活于监禁机构之人犯而言,其情形亦无不同,是以所谓监所化,不外为机构化(28)”。监狱文化是复合体,它包括非正式的罪犯亚文化,也包括由监狱这一特殊的机构所形成的正式文化,如监狱的制度、规则、纪律、监管人员的价值观念、工作方式以及监狱的生活方式等等。在罪犯适应和习惯监狱正式文化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监狱化的另一种形态——机构化。对于人格改造而言,机构化同样是一大困境和难题。

犯罪化与人格改造的对立状态是令人一目了然的,而机构化则不然,它与人格改造胶着在一起,界线模糊。下面,我们就此作一分析。罪犯入狱后,就处在严格的监管控制之中,他们的一切行为,包括生活、劳动、学习、娱乐、人际交往等等都必须纳入由监狱的制度、规则和纪律所确定的规范之中,否则,将受到惩处。因此,对于每一个罪犯来说,不论出于何种动机,也不论他内心是否愿意,他都必须学习、适应和掌握监狱所确定的行为规范,这是不可避免的学习和内化监狱正式文化的过程。就监狱管理者的主观愿望而言,罪犯学习和内化监狱正式文化的过程应当是他们再社会化的过程,因为监狱的制度、规则和纪律等行为规范都是为了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而制定的,它们是监狱存在的基础。由于罪犯是特殊群体,就总体而言,他们是社会规范的“越轨者”,其中不乏凶残奸诈和各种具有暴力倾向和危险性的人物;因此,为了监狱的安全,同时为了罪犯群体的安全,监狱的行为规范是极其严格的;同时,与社会生活相比,监狱的生活方式又是单一刻板的。当罪犯长期地适应监狱严格的行为规范和单一刻板的生活方式时,机构化就可能发生了。有的学者这样概括监狱社会:“监狱社会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在那里囚犯要受到严格的管束:高度的近体度(即身体在空间上的接近程度,它可以影响人的心理状态)使他们毫无私生活和个人稳私而言,监狱规则和生活日程迫使他们趋于同一行为模式,与外界隔绝使他们的知识范围受到极大限制,尤其是共居一室、清一色的囚服、毫无二致的饮食、在同一时间按同一规则做同样的事情并准备承担同样的责罚,这种严格刻板的生活方式,培养了罪犯中的强制性平等。在这种生活状况下,罪犯的人格受到贬损,自身价值遭到否定,毫无社会地位可言,人身自由和意志自由、商品与服务、安全与归属,以及异性交往等基本需要处于高度不满足状态。因此,监狱就意味着剥夺与身心痛苦。”(29)生活于监狱社会中的罪犯一方面形成罪犯亚文化以减轻痛苦,满足内在需要;另一方面经过长期的监狱生活在适应监狱社会的同时则可能出现机构化,即日益习惯于严格的管束,习惯于机械刻板的生活方式。特别是完全机构化的犯人不以拘禁为苦,脱离意图消失,反抗性减少,循规蹈矩,服从监狱管理(30)。然而,对于人格改造来说,作为监狱化主要表现形态之一的机构化,同样是极大的困境和难题。因为在机构化的过程中,犯人的人格容易形成种种病态:如缺乏主动性、不会独立思考,低人一等的自卑心理、做事机械被动,习惯于唯唯诺诺、服从安排,懒于思考,有很强的依赖性和惰性,他们只需在监狱的安排下亦步亦趋就可以了,如此等等。在长期严格、单一、刻板的监禁生活中,犯人的个性逐渐消磨、退化乃至萎缩,这无论对罪犯本身还是对人格改造而言都是一个悲剧。鲁迅说:“悲剧将人生的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31),机构化所消蚀的乃是人生最有价值的东西——个性,而发展个性也正是人格改造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机构化这一监狱化形态的存在使我们看到:当我们借助于严格而细密的监狱制度、规则、纪律迫使罪犯在循规蹈矩的过程中推进再社会化时,他们的个性也可能正在退化和丧失。罪犯的机构化之所以是人格改造的困境和难题,原因就在这里:它深深地扎根于监狱的制度文化之中,与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胶着在一起,令监狱管理者进退维谷:缺乏严格的监规纪律则不足以矫正罪犯恶习,“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过于严格的监规纪律则容易造成罪犯的机构化。

机构化人格:监狱化造成的人格畸变

根据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过度的监狱化,使犯人形成机构化人格,即过分服从监狱管理的人格模式。其特征是:犯人像一个完全根据监狱的日常生活模式行动的机器人;失去所有的主动性;日复一日,过着完全相同的生活;与过去的一切断绝了联系;也不考虑未来。机构化是监狱化造成的人格畸变。在高度组织化的监狱社会中,在长期严格的监管之下,犯人形成了一套模式化的、刻板的行为和思维习惯。监狱官员告诉犯人,应该如何站队,如何集体行动,如何应对攻击行为,如何一切行动服从监狱官员的口头命令;监舍的灯光不能熄灭;日常生活有严格的程序安排;犯人自己难以作出什么决定。在这样的环境中,犯人之间采取互不干涉的态度,人与人之间没有密切的感情关系;一些微不足道的鸡毛蒜皮小事和矛盾却变得格外重大,为此犯人勾心斗角。最低限度的生活标准耗尽了犯人的精力;犯人必须重新调低生活目标和生活志向,甚至完全丧失了生活目标和生活志向。在这种单调、刻板的生活状态之下,犯人无所用心,既无动机,也无理想,完全听命于别人,完全服从监狱官员的命令,采纳犯人的价值观念,遵守监狱规则。根据这种行为模式犯人很少受到激惹(irritation),也很少产生焦虑,心如死水,平静服刑。人格机构化的犯人,面对释放时,会产生“释放焦虑”(releaseanxiety)。焦虑的原因是: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感到担心,不知道出监之后自己将面临什么样的生活,会有怎样的遭遇,该如何适应自由社会的生活。有些犯人因此在释放前行为怪异,甚至逃跑。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

监狱化主要由犯罪化和机构化这两种形态构成,而这两种形态又常常互为因果,融为一体,在罪犯的人格世界造成种种不良的、病态的特征。监狱化是由监狱这一特定环境所产生的现象,它是人格改造所面临的环境难题。由于监狱化的存在,人们有理由怀疑:在监狱这一环境中能否真正地、普遍地改造罪犯的人格,使低下的、病态的人格改造成良好的、健康的人格?

第三,人格改造的困境和艰难性同时也是由监管人员自身的弱点所造成的。监狱的人格改造与学校教育相比,具有极大的难度,因此,承担着改造任务的监管人员应当具备比学校教师更强的专业文化素质与教育能力方可胜任这项工作。然而,从总体上看,监管人员在教育的热情、专业素质、能力等各方面都难以与教师相比。下面我们作一分析:

从客观上看,社会最优秀的教育人才、最雄厚的教育力量必然集中于学校,而不是监狱,这是完全正确的。学校教育的成功是最主动、最根本、最有意义的犯罪预防,而监狱的改造只是社会教育失败的一种弥补而已,两者的重要性是不可比拟的。从全社会角度来看是完全合理的教育力量分布,对监狱来说则并不合理:监管人员的教育能力普遍低于教师,而教育难度却高于教师。从以下几个方面,我们可以认为:监管人员的教育改造力量是薄弱的:首先,从总体上看,监管人员的专业文化程度不高。从世界范围看,在有些发达国家的监狱,监管人员的专业文化素质比较高,如法国位于巴黎市郊的最大监狱弗洛里·梅洛吉斯监狱共有监管人员1 500人,全部是大学法律系毕业生。这一学历对于一般学校而言,是非常平常的,但对于监狱来说,则并不多见。即使在经济发达的美国,半数以上的州把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作为招聘监狱工作人员的最低标准,在美国监狱几十万监管人员中,高中文化程度所占的比重是比较高的。在中国监狱中,大多数监管人员的文化程度是高中或中专(32)。其次,从监管人员的力量分配看,从事罪犯教育改造的力量比较少。以美国为例:美国3 931所地方监狱共雇用工作人员44 293名,其中89%是专职的。具体配备情况是:看守人员占总数的46%;管理人员占27%;牧师占17%;有关专家占10%。只有114所地方监狱聘请了精神病学医生,而且有75%是兼职的。只有95所地方监狱配备了心理学家,有50%是兼职的。在182所地方监狱中配备有社会工作者,其中1/3是兼职的。在136所地方监狱里有高等专科院校的教师;而在21个州,甚至没有一所地方监狱雇用教师。只有在78所监狱里有职业教员,而在22个州的地方监狱中没有教员(33)。其他国家监狱工作人员的分工配备情况也大体如此:在监管人员中,通常用于看守警戒的人员占绝大多数,如日本,据1987年统计,全国行刑设施中工作人员共有16 966名,其中看守人员14 450名,占85%以上,而从事医务、教育的人员和管理官员只占15%(34)。在中国监狱,监官人员的分工不如美国、日本等国的监狱那样细化,在绝大多数监狱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医生、教诲师、社会工作者等,更没有牧师。虽然中国监狱强调监管人员都应当关心和参与罪犯改造工作,但是,同世界上不少国家的监狱相比,中国监狱监管人员与罪犯的比例大大偏低(35),因此,教育改造的力量仍然是远远不够的。再次,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难以适应罪犯改造的需要。由于罪犯改造是一项复杂的、高难度的工作,因此,监管人员应当经常得到专业培训方可胜任,正如1955年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所规定的:“管理人员应该具有教育和智力上的适当水平,就职前应在一般和特殊职责方面接受训练,并通过理论和实际测验。就职后和在职期间,应参加不时举办的在职训练班,以维持并提高他们的知识和专业能力。”日本监狱的监管人员培训工作所达到的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在世界各国监狱中可谓佼佼者,他们的培训工作基本方针是:“没有经过学习和训练的刑务官,无法完成自己的任务。”围绕这一方针,日本形成了科学而完善的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机构、方法和课程,而且监管人员的培训历史与其考核晋升密切相关。然而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许多监狱的监管人员得不到系统的专业培训,特别是在监管人员人数偏少、监管任务繁重、经济财政困难或地处边远偏僻地区的监狱,培训工作就更难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任何一个在长年累月的监管中忙忙碌碌而得不专业培训的监管人员都必将头脑闭塞、知识老化、能力退化、素质下降而难以适应罪犯改造工作。

从主观上看,许多监管人员与教师相比,教育改造工的信心、兴趣和热情低于后者。这里,我并不否认在各国监狱中都产生了不少优秀的、善于进行罪犯改造或矫正的监管人员,他们与最优秀的教师相比,也是毫不逊色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总体上,监管人员在教育改造方面的主观能动性不如教师。改造或矫正罪犯,在许多国家,无论从刑罚理论还是从监狱法律上看,都应当成为监狱行刑的主题,然而在许多监管人员的实践中,却退居次要,他们并不愿意主动、积极地富有创造性地从事这项艰难的工作,也不愿意为此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在许多监管人员看来,最重要的事情是把犯人管住,不出事故,也有不少监管人员只重视生产利润。中国监狱曾多年强调“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就是为了扭转这一偏差。监管人员在罪犯改造上主观能动性的低落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首先,罪犯改造工作难度高,而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难以适应,容易丧失信心、兴趣和热情;其二,教师可以专心致志从事教育,监管人员则不能。尽管罪犯改造已置于监狱工作中心地位,监狱行刑具有学校化趋势,然而,监狱仍然不得不将主要力量用于安全防范。克莱门斯·巴特勒斯教授说得坦率:“矫正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是保证监狱的安全和不发生逃跑事件。监狱百分之六、七十的预算是用于加强监禁措施的,它说明了这项任务的重要性。对犯人实行的监禁和控制是由法律、习惯和社会舆论决定的。监禁是监狱工作中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哪个监狱长忘记了这一点,他就会很快失去监狱长的职位。”(36)这段话并不仅仅适用于美国监狱,而且适用于各国监狱。无论从刑罚执行的要求,还是从监狱的传统和习惯,或是从社会舆论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监狱工作的评价尺度都使监管人员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看守住一个犯人比改造好十个犯人更重要。其三,监狱经济财政的困难使监管人员将利润目标置于改造工作之上;其四,改造质量难以确定,难以量化是导致监管人员对改造缺乏信心、兴趣和热情的重要原因。监禁安全的成绩可以通过狱内事故和犯人逃跑数据得到说明,监狱生产的成绩可以通过产值和利润的数据得到说明,在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虽然也可以得到某些数据的说明(例如犯人的学历考试成绩),但最终一个罪犯出狱时他的人格是否真正得到了改造,改造质量如何,从目前看还没有形成科学而客观的检测手段。“犯罪率”无疑是检测改造质量的主要依据;然而,决定一个曾经犯过罪的人出狱后是否重新犯罪的因素很多,改造质量如何虽然是很关键的因素,却不是唯一的因素;因此,“重新犯罪率”并不能成为衡量改造质量的唯一尺度。而且,在没有重新犯罪的人中间,包含两种情况:因人格真正得到了改善而不重新犯罪和人格并未真正得到改善却由于种种其他原因(例如丧失了犯罪条件或仅仅由于害怕服刑的痛苦)而不重新犯罪。要区别这两种情况也不是一目了然的。医院在病人康复出院时,能够运用科学仪器对病人的各项生理指标(如脑电图、心电图、细胞等)进行检测,以确定其康复程度,并由此能对医疗效果作出客观评价。但改造却得不到科学检测。由于改造质量难以量化,改造成果一时难以显示,就难以形成评价和推动监管人员积极探索改造艺术、提高改造质量的激励机制。如果罪犯改造的激励机制不完善,那么,就会降低监管人员投身罪犯改造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因看不到自己工作的成效,得不到及时公正的社会评价而失去兴趣和热情,不少监管人员感到罪犯改造工作很“空”,原因就在这里。

上面我们所分析的监管人员的这两个方面的弱点是互为因果条件的:监管人员越是缺乏培训,专业文化素质和教育能力越低,改造罪犯的主观能动性(如兴趣、热情)也必然越低,反之,主面能动性越低,那么改造罪犯的专业文化素质和能力就越难以提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格改造面临的困境、人格改造的艰难性主要是由罪犯的复杂性和难改造性、监狱文化和环境的特点以及监管人员本身的弱点所造成的。此外,社会不良道德风气,监狱的经济财政的困难、狱内人满为患、监狱官员的虚荣政绩观、不作为、庸懒甚至贪污腐败等等因素都会直接造成人格改造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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