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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格改造人格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管人员的人格是构成教育改造罪犯的潜在课程。从某种意义可以说,人格改造是以人格改造人格的过程。人格改造最终必须是人对人的教育、改造和提升,是人格对人格的影响、作用和改变。从现代监狱的这一发展趋势,我们可以理解到人格改造的内在规律和本质的要求,它最终必须是监管人员通过以身作则,言教与身教统一,以人格改造人格的过程。
以人格改造人格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五、以人格改造人格

监狱文化建设必然体现于监管人员人格的发展和完善。(126)监管人员是执行刑罚的主体,他们的人格并不仅仅是作为个体而存在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监狱文化的产物和载体而存在的。监管人员是监狱文化的人格化。有什么样的监狱文化,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监管人员人格。专制时代的监狱文化必然产生凶悍毒辣、贪婪狂傲的狱吏人格。在《报任少卿书》中,司马迁写道:“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箠,幽于圜墙之中,当此之时,见狱吏则头抡地,视徒隶则心惕息。”《魏书》中记录了:“痛乎!狱吏之害也久矣!”这一声历史的长叹。其实,就个体而论,在漫长监狱史上并不缺乏人格善良的狱吏。然而,就群体而论,在历史上狱吏的人格形象则是凶恶的。这并不是由其个体的秉性使然,而是由监狱文化所决定的。特别是报复主义和威吓主义的刑罚思想,必然体现于狱吏凶恶的人格特征。狱吏凶恶的人格是专制时代文化的产物和载体。当现代监狱文化以教育刑论为自己的核心时,监管人员的人格形象也得到了根本的改变,它是现代监狱文化的产物和载体。监管人员的人格是构成教育改造罪犯的潜在课程

现代教育学认为,教师的人格是重要的潜在课程。(127)在人类教育史上,教师的人格历来被教育学家认为是最重要的教育因素之一。德国教育学家第斯多惠指出:“他(指教师)自己受了多大程度的教育和培养,在多大程度上使这种教育和培养成为他自己的财富,他就只能在这样大和这样多的程度上对别人发生培养和教育的影响,而且必然会发生这种影响。”(128)因为教师的人格是因受教育和培养而形成的,因此,第斯多惠这段话也可以理解为:教师的精神财富越丰厚、人格越高尚,他对别人的培养和教育的影响也越大,越深刻。这也是尼采所说的:“要提高别人,自己必须是崇高的。”(129)在监狱的人格改造实践中,监管人员的人格同教师的人格一样,同样是最重要的潜在课程。从某种意义可以说,人格改造是以人格改造人格的过程。

现代监狱越来越多地运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控设备(如闭路电视系统,电脑报警系统,摄像录音装置等)进行监狱管理。监管人员可以在工作室监视罪犯,并与罪犯在电视屏幕上进行对话。这给人的预感似乎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在狱内的运用,监狱人员不必与罪犯直接接触就可以对罪犯进行管理和教育了。其实这是错误的估计。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在狱内的运用迅速地推进着管理和教育手段上的现代化,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它却永远无法替代人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监管人员在人格改造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任何现代科学技术设备所无法替代的。因为人格改造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教育内容的讲解,它还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思想交流和情感交流,包含着人对人的道德影响,包含着人道主义精神的感化,包含着马克思所说的“用爱交换爱,有信任交换信任”的过程(参见第八章)。即使是再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也不可能具有人性,不可能产生人所具有的思想、情感和道德,不可能具有人道主义的精神,机器与人之间不可能形成“用爱交换爱,用信任交换信任”的人性关系。人格改造最终必须是人对人的教育、改造和提升,是人格对人格的影响、作用和改变。因此,中国监狱历来强调监管人员对罪犯的直接管理和教育,注重监管人员的言教与身教。即使是现代化程度很高的美国监狱,也把监管人员与罪犯的直接接触作为“新一代监狱的原则”:“除非夜晚犯人被锁在监舍时以外,矫正官员始终处于和犯人的直接接触之中。在监舍区,矫正官员与犯人之间不再用栅栏隔开,他们不是待在办公室或值班台中,而是四处走动,监视着所在区域内犯人的活动。矫正官员鼓励犯人弃恶从善,并且以身作则,为他们树立榜样。”(130)所谓“新一代监狱”(mew generation prison)是西方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按照新的指导思想设计和建造的一批新型监狱的总称。它首先出现在美国,以后很快影响其他国家,并且受到西方国家的广泛认可和赞同。而“新一代监狱”所实行的是“直接监管模式(direct supervislon model)”(131)。从现代监狱的这一发展趋势,我们可以理解到人格改造的内在规律和本质的要求,它最终必须是监管人员通过以身作则,言教与身教统一,以人格改造人格的过程。

由于人格改造上升为监狱的主题,监狱就不再是单纯监禁罪犯的场所了。因此,监管人员的人格问题就成为一个事关教育改造成败的关键所在。现代监狱高度重视监管人员的人格问题,许多国家的监狱都认为,监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挑选和考核,有严重人格缺陷的人是不能够成为监管人员的。联合国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监所的正确管理端赖管理人员的正直、仁慈、专业能力、与个人是否称职,所以,监狱管理处应该对谨慎挑选各级管理人员,作出决定。”(132)联合国在《狱政人员的招收、培训和地位》这一决议中强调:“狱政部门在挑选工作人员时,应特别审慎,注意只任用那些符合条件,即正直、具有人道精神、工作能力强、身体适合的人。”(133)上述文件所规定的正直、仁慈、具有人道精神、工作能力强等条件其实就是监管人员所应当具有的基本人格特征。而这些基本的人格特征对于改造罪犯是极为重要的条件,正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所规定的:“管理人员全体应随时注意言行、善尽职守,以身作则,感化囚犯改恶从善,并以赢得囚犯尊敬。”(134)这里所强调的其实就是监管人员的人格对于罪犯的教育和感化作用,监管人员的人格越高尚,越能赢得罪犯的尊敬,其人格所具有的改造力量也就越大。由于教育刑论成为现代刑罚的主导理论,监管人员的人格同教师的人格一样具有重大的教育价值。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强调教师人格的重大教育作用。他指出:“教师的人格是进行教育的基础。”他认为人格绝不是空洞抽象的东西,一个人的人格是他的意识、观点、意志、兴趣、爱好、情感、信念、理想政治观、审美观、真理观、世界观等精神修养和精神情操在他身上的集中体现。一个好的教师,一位受学生普遍敬重和爱戴的教师,其人格必然会在他的学生那里再现出来,而且常常是“在学生身上得到更高基础上的再现”。(135)在这里,苏霍姆林斯基深刻地阐明了教师的人格是如何成为教育的基础的。人格高尚的教师总是受到学生普遍敬重和爱戴的,正是在这种敬重和爱戴的过程中,教师的意识、观点、意志、兴趣、信念、理想、世界观等等组成人格世界的要素对学生的人格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深刻的作用和影响,并逐渐转化为学生的人格要素,在学生的人格中得到“再现”。这就是以人格教育人格、以人格感染人格、以人格提升人格的过程。对罪犯的人格改造,其“再现”的难度要高得多,但其中所包含的改造原理则是相同的,即人格改造是监管人员的人格要素(包括信念、理想、世界观、兴趣等等)转化为罪犯的人格要素、在罪犯的人格中得到“再现”的过程。这就是以人格改造人格的真正涵义。

日本:先进的刑务官培训

指导思想是:“没有经过学习和训练的刑务官,无法完成自己的任务。”在这一思想的明确指导下,日本建立了世界一流的矫正干部培训制度。培训有本单位在职研修和离职进研修所学习这两种方式。自1890年以来,日本就开始建立培训体系,目前已形成以东京的中央矫正研修所为本校,下设8个分校的大规模培训体系;这些分校分布于全国各地,如大阪、明古屋、广岛等。在中央矫正研修所的进修课程设置上,与罪犯矫正相关的课程占有非常醒目的重要地位,在一般科目中有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在专门科目中有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矫正管理论、矫正处遇论、矫正社会学、矫正心理学、矫正教育学和犯罪学等。从课程设置上可见日本监狱对罪犯矫正工作的高度重视;而这种重视又必须在监狱矫正干部的培训上得到体现。

资料来源:《外国监狱史》(潘华仿等)、《比较监狱学》(杨世云等)

前面所阐明了罪犯人格改造的内容即罪犯在改造中应当形成的新的人格要素(包括新的需要,新的世界观、新的道德人格等),首先应当现实地、活生生地存在于监管人员的人格世界中:

第一,监管人员的人格世界应当是丰富的、健康的。只有拥有丰富而健康的人格世界的人才具有教育的魅力和力量。因此,监管人员必须追求和满足高级需要,包括自尊的需要、认知的需要、审美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指出,追求和满足高级需要代表了一种普遍的健康趋势,一种脱离心理病态的趋势。(136)监管人员追求和满足高级需要是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实现的。离开了罪犯改造这一现代监狱的主题,监管人员只能成为从事简单工作的庸庸碌碌的看守。正是罪犯改造这一事业的艰难和神圣,赋予监管人员崇高的历史使命。监管人员的人生价值正是在罪犯改造中得到体现的。监管人员应当追求和满足高级需要,具有成就动机,具有敬业精神。当罪犯真正改恶从善时,监管人员也满足了自我实现的需要,或者说,当罪犯的人格得到了改造时,监管人员的人格也就获得了质的飞跃。在追求和满足高级需要的过程中,监管人员人格的“上层建筑”具有决定的意义:他们应当具有坚定的信念和理想,相信罪犯是可以改造好的;对于改造罪犯的规律和艺术,他们应当始终保持强烈的探索兴趣;罪犯世界观改造的10种核心价值观首先应当深深扎根于监管人员的世界观中,并且指导他们的行为;例如:监管人员应当富有同情心和正直心,对于罪犯不仅仅是痛恨其丑恶的罪行,更应怀有教育、挽救、感化的仁爱之心,而且对人公正、作风正派、嫉恶如仇;监管人员也应当具有责任和尊严,对每一个罪犯的改恶从善承担社会责任,同时自尊自重,以自己的人格尊严体现法律的尊严;总之,10种核心价值观(见表7.1)首先应当是监管人员的世界观。就思维方式而言,监管人员应当以辩证的、系统的观点去认识和改造罪犯,避免思维方式的直观性、单一性、偏执性、封闭性、保守性、狭隘性、隋性、被动性和肤浅性。由于监狱环境的相对封闭,空间的狭小,容易造成监管人员在思维方式上的种种缺陷,这是应当努力避免的。

第二,监管人员的人格基础应当是稳固的。他们富于主体意识和理性精神,善于对事物作出合符逻辑的推理、判断、分析和思考,特别是具有高度的自我理性认识能力。他们很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刑罚执行中的地位、角色和任务。在罪犯的群体之中,监管人员容易受到罪犯习惯性的或别有用心的阿谀奉承,容易受到罪犯的拉拢和腐蚀。人格基础薄弱的监管人员很可能丧失自我理性认识,忘记了自己是执法者和教育者的地位和角色而与别有用心的罪犯同流合污,无形之中受到了罪犯的另一种“人格改造”。然而,富有主体意识和理性精神的监管人员则能“出淤泥而不染”,因为他们的人格基础是稳固的。监管人员的人格基础不仅体现于理性精神,而且体现于他们的自我情感体验中。在艰难而复杂的罪犯改造实践中,监管人员会遭遇各种困难和挫折,然而,他们是善于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的。他们的情感体验是丰富而深刻的。他们富有自尊心和自信心,不会因金钱的诱惑或暴力的威胁而出卖人格。监管人员富有理智感、道德感和美感,因为改造罪犯是人类追求真、善、美的实践之一。在这一实践中,监管人员是认识主体、道德主体和审美主体,他们必然形成这些社会性情感。监管人员也应具有良好的意志品质。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他们所遭遇的困难和挫折是层出不穷的,然而他们始终能够自觉而能动地、果断而坚韧地克服各种困难和挫折而达到自己的目的。人格改造是善与恶、正义与邪恶、美与丑之间的较量,这种较量最终体现在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的意志较量。监管人员的人格力量体现于理性的力量、情感的力量和意志的力量。缺乏人格力量的监管人员是难以改造罪犯的。

第三,监管人员应当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直、仁慈、富于人道主义精神,具有高尚的道德人格。监管人员高尚的道德人格在罪犯改造中具有无与伦比的重要价值。一个监管人员,即使他的专业文化程度不高,他的工作能力也不很强,但如果他具有高尚的道德人格,那么他就具有对罪犯的教育和感化的力量。这里的原因何在呢?原因在于良心的存在。由于良心的存在,道德高尚的监管人员的言行举止就会成为人格改造的潜在课程。良心是人类所共有的,它深深扎根于人的社会本能中。罪犯也具有良心,这是他们改恶从善的最根本的内因。由于良心常常是弱小的,因而人的贪欲之心、嫉妒之心、报复之心如果太强烈,良心是容易被堵塞和覆盖的,但它不会消失。而大部分罪犯的良心依然是清醒的,虽然软弱,却能够正确地辨别是非。正因为如此,罪犯对于道德人格高尚的监管人员,从内心深处感到尊重。监管人员的高尚人格能使许多罪犯感到相形见绌,看到自己人格的低下,从而产生羞耻之心,从而反省自己的处世做人。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的监管人员体现了执法者的尊严,是令人肃然起敬的,即使是企图行贿的罪犯,也不能不在内心深处产生敬畏之心。因此,道德人格高尚的监管人员就能公正无畏地严格执法,不必在暗中去迁就、偏袒甚至讨好某些“特殊的犯人”(137);这样就能使狱内形成良好的风气。道德人格高尚的监管人员因其正直、仁慈和富有人道主义精神,而能够对罪犯形成爱的教育。这种爱的教育虽然是以潜在课程的形式存在的,然而它的感染力却是深刻的。如果爱的教育仅仅是正规课程,而缺乏监管人员的道德人格作为潜在课程,那么,爱的教育是苍白无力的;因为爱的教育并没有在现实的生活中得到印证。当监管人员在教育和改造时体现出正直、仁慈和人道主义精神,那么,这种教育和改造就真正建立于“用爱交换爱,用信任交换信任”的人性关系之中了。罪犯也能够因监管人员的真诚和仁爱形成爱的道德情感体验,逐步形成爱的能力。由于良心这一内在道德机制的存在,罪犯是非常关注监管人员的道德人格的。监管人员的言行举止,情趣爱好、欲望需求、做人准则等等,无不在罪犯细心观察的视野之中:谁是公正无私的,谁的私心很重;谁是忠于职守的,谁是不负责的;谁是真诚仁慈的,谁是粗暴冷漠的;罪犯无不洞若观火。他们可能怨恨那些管理严格、一丝不苟的监管人员,在心里却不能不敬重他;他们可能喜欢工作懒散,对罪犯放任自由的监管人员,但在心里却不以为然;他们可能对有贪欲之心的监管人员投其所好,但在心里却往往鄙夷不屑。罪犯中多的是虚伪奸诈的人、投机钻营的人、唯利是图的人、见风使舵的人、不择手段的人、自私自利的人。然而所幸的是,良心存在于罪犯的内心深处。作为潜在课程,监管人员的道德人格就通过作用于罪犯的良心而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改造作用的。

矫正官员的人格类型

根据美国学者弗兰克·施马莱格(2001)的最新论述,他所识别的矫正官员的6种人格类型是:(1)独裁型。这类矫正官员严格照章办事,如果犯人违反规则,就会使用监狱规则强迫犯人服从纪律。他们需要一些表明犯人服从的象征,例如让犯人表示尊敬,经常让犯人为自己擦皮鞋等。其中,还有一小部分矫正官员具有虐待倾向,即使对犯人轻微的违纪行为,也要进行严厉的惩罚。(2)朋友型。这类矫正官员试图通过与犯人友好地相处与交往,以控制犯人。他们相信,通过和蔼举止就能赢得犯人的合作。不幸的是,友善很快会导致犯人无止境的请求,从请求发信件到请求免除对轻微违纪行为的处罚等等。一旦矫正官员多次违背监狱规则,对违纪犯人不予处罚,他们就有可能处在犯人的控制之中,遭遇犯人的勒索。友善的矫正官员可能是一些年轻的、缺乏经验的人,但是,他们也有可能是在自由社会中养成了善良的、理想的人格的人。(3)商人型。这类矫正官员参与犯人的经济交往活动,为犯人提供毒品、色情作品、酒精和其他违禁品,从中渔利。长期持续从事这类交易的,可能是极少数人;大部分矫正官员可能偶尔为之。(4)无能型。这类矫正官员对监狱环境中发生的事情麻木不仁,对单调的监狱工作深感厌倦,认为监狱工作收入低,犯人难以转变;因而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上班不干事。(5)爬虫型。这类矫正官员往往是希望得到晋升的年轻人。对于他们来说,一切皆有可能,他们可能最终成为监狱长,成为矫正计划主任,或在监狱的等级结构中居于高位。他们很可能参加各类学习,阅读大量资料,学习最新的管理技术,会提出改革监狱日常管理的建议。但他们对犯人和犯人的问题可能视而不见,而是更关心自己的仕途。(6)改革型。这类矫正官员是“不切实际的改革家”,他们相信监狱应当为犯人的转变提供更好的机会。他们同情犯人的需要,容易为犯人提出不切实际的建议。他们中的许多人是理想主义者,其中一些人有虔诚的宗教信仰。在犯人眼里,他们是天真的,但是无害。由于这类矫正官员努力为犯人提供帮助,甚至未经犯人提出而主动提供帮助,因此他们是最有可能被犯人接受的矫正官员。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

第四,监管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良好的性格和充分发展的能力。监管人员的人格形象最终体现在他的性格和能力上。监管人员应当具有怎样的性格特征呢?性格的态度特征主要是克己奉公、正直、诚实、善良、平等待人、工作勤奋、有责任心和创造精神,并且自尊自信,严于律己;性格的理智特征主要是善于观察、能独立思考、深思熟虑;性格的情绪特征主要是乐观开朗、情绪稳定、善于自控而冷静;性格的意志特征主要是有目的性、主动性、有恒心、勇敢、刚强、果断、沉着。这是对于监管人员群体的性格特征而言。对于监管人员个体的性格特征,虽说不能这样理想和完美,却应当在大体上是健康而良好的。人格的魅力最终体现于性格的魅力,监管人员的性格是否健康良好,直接关系到人格改造的成败。因为性格正如恩格斯所说的,表现在一个人“做什么”和“怎样做”,(138)而且性格具有道德评价意义,它已经成为人的行为——善行或恶行,直接显示着人格的善恶。由于在任何人的性格中都存在着对立的两极(参见第三章),因此,就个体而言,在每一个监管人员的性格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性格弱点或缺陷,比如有的人墨守成规,缺乏创造精神;有的人容易骄傲,自以为是;有的人工作消极被动,缺乏主动性;有的人思维狭窄,不能独立思考;有的人缺乏毅力,工作虎头蛇尾,等等。诸如此类的性格弱点和缺陷的存在是十分自然的。但是,在罪犯中所存在的群体性格缺陷的基本特征,是不应当存在于监管人员的人格世界中的,它们是:极端自私、贪婪、残忍、虚伪、懒惰和放纵。(参见第四章)性格极端自私的人是不应当成为监管人员的。因为法律的精神在于体现社会正义,极端自私的人一旦成为执法者,不仅将亵渎和背离法律精神,而且在执法实践上是危险的,他们对私利的追求必然破坏司法公正;性格贪婪的人是不应当成为监管人员的,因为贪婪必然导致司法腐败;性格残忍的人也是不应当成为监管人员的。因为他们缺乏人道主义精神,容易发生体罚和虐待犯人的粗暴行为,这类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容易造成罪犯的对立情绪,激化狱内的矛盾冲突,同时为罪犯树立了暴力攻击的榜样;(139)性格虚伪的人同样不能成为监管人员。因为他们将败坏监狱的信誉和形象,难以取信于人,使罪犯怀疑乃至否定人格改造的真诚目的;性格懒惰的人也不能成为监管人员。他们不仅因缺乏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人格改造难以实践,而且往往因其消极被动的、缺乏责任心的工作态度而造成狱内各种事故的发生;性格放纵的的人同样不能成为监管人员。因为刑罚执行是高度规范的法律行为,不能允许执法者有任何一点的随心所欲;同时,监狱因其环境的相对封闭性,很可能因远离社会监督而使某些监管人员放纵自己,颐指气使,违法乱纪,瞒天过海,失去道德上的自律。(140)因此,节制和自律是优秀的监管人员所具有最基本的性格特征之一。总之,当我们把极端自私、贪婪、残忍、虚伪、懒惰和放纵作为罪犯的性格缺陷进行改造时,它们是不应当出现在监管人员的性格中的,即使是以不显著的特征出现,也是有害的。“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的性格互动在狱内是显而易见的现象;前者的严肃公正引导后者的信服真诚;前者的忠于职守导致后者的循规蹈矩;前者的真诚和善引导后者的真诚信任;前者的贪婪引导后者的投机;前者的专横引导后者的攻击性;前者的偏听偏信引导后者的虚伪诈骗;前者的马马虎虎引导后者的懒懒散散;如此等等。总之,只有善的性格才能使性格变善。”(参见第九章)除了健康良好的性格,监管人员的人格形象还体现在充分发展的能力上。现代监狱对监管人员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这是由现代监狱的行刑理论、行刑目的和行刑实践所决定的。如果监狱仅仅以监禁为己任,那么,监管人员无非是完成看守的任务而已。由于看守是一项比较简单的工作,监管人员的能力发展必然受到极大的局限。然而,监禁罪犯并非现代监狱的行刑主题。真正的主题是改造罪犯。这就决定了监管人员的能力不能局限于看守罪犯的能力,而应当发展为改造罪犯的能力。同看守相比,改造或矫正无疑是极其艰巨而复杂的工作。这就要求监管人员的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以适应现代监狱行刑的需要。当代世界各国监狱的共同发展趋势之一就是高度重视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高度重视监管人员能力的发展。联合国在1955年9月1日通过的决议《狱政人员的招收、培训和地位》中强调监管人员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工作能力强”。该决议对监管人员的职业培训作了规定,强调:“狱政人员一走上工作岗位,在任职期间,应当参加定期举办的进修班,以保持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141)对于人格改造的成效来说,监管人员的能力具有决定意义,这就是说,监管人员的能力发展水平决定了人格改造所能达到的深度。(142)监管人员应当具备哪些能力呢?首先,监管人员应当具备充分发展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和爱的能力。在第九章探讨“能力的发展”时,我们认为在人格改造中应当使罪犯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和爱的能力得到发展。要使罪犯发展这三种能力,那么,监管人员首先应当具备这三种能力。其中,最为根本的是学习能力,它是监管人员发展各种能力的基础,是“发展自身能力的能力”,因为各种能力主要是通过学习获得的。缺乏学习能力的监管人员是难以发展自己、难以适应现代行刑实践的发展的。而适应能力对于监管人员来说,是学习能力在监管改造实践中的运用和体现。监管人员的能力是否发展,最终体现了他是否能够善于掌握知识、运用知识,能够针对各种类型的罪犯,根据罪犯的不同的心理和行为特征进行卓有成效的改造或矫正。这就是监管人员的适应能力。监管人员也必须具有爱的能力。1981年,全国第八次监狱工作会议要求监管人员像父母对待自己的孩子、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医生对待病人那样对待青少年罪犯。这就要求监管人员具有爱的能力。这种能力体现于对罪犯的关心,对罪犯的主动给予,对罪犯人格的尊重,而主要的则是体现于对罪犯的教育、挽救与改造。这种爱的能力的实质是对人类之爱,因为监管人员所为之献身的事业是人类的自我完善。其二,在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和爱的能力的发展基础上,监管人员还应当努力发展个体的专业工作能力,这是由专业知识转化而来的一种能力。专业工作能力对监管人员的重要意义取决于以下三个原因:一是随着监狱的现代化发展,监管人员的专业分工也日趋发展,形成了管理人员、教师、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医生、精神病治疗专家、社会工作者、生产技术专家、法律顾问、看守警戒人员等等专业分工。可以说,监管人员专业分工的发达程度是衡量监狱现代化程度的基本标志之一。监管人员分工程度的发展决定着监管人员专业工作能力的发展程度。可以认为,缺乏专业工作能力的人是无法胜任监管工作的。二是人格改造是专业性程度很高的系统工程,其中所包含的各个组成部分,如世界观改造、思维方式训练、情感教育、意志训练、爱的教育、审美教育等等。都将形成独立的人格改造专业。在每一个专业中都存在独特的概念和知识体系以及与专业知识相适应的教学方式。这就决定了监管人员必须形成专业化的人格改造能力。可以展望,在新的世纪中,随着人格改造的深化和发展,先进的监狱将形成专业分工日益发达的罪犯改造专家队伍,他们或是善于改造或矫正某一种类型的罪犯,或是善于运用某一种专门方法或手段来改造或矫正罪犯的人格。三是由于罪犯人格的难改造性,监管人员在改造或矫正罪犯人格过程中的合作日益重要,而合作是以专业化能力的发展为前提的,缺乏专长的人们之间的合作是没有意义的。美国学者在分析矫正工作的发展趋势时认为:“在矫正领域,工作人员之间的合作将变得更为普遍,因为我们的管理对象具有复杂的问题,特别是那些严重的犯罪分子,需要特别的专业知识来对待他们。要求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具有所有的专业知识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专业的合作来共同对待罪犯中的问题,需要每一个人能发挥各自的长处。”(143)因此,监管人员之间的合作决定了专业工作能力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总之,监管人员在刑罚执行的一切活动(特别是改造罪犯的活动)中,应当身体力行,去自觉地实践人格改造的理论和目标,使自己形成健康、发展的人格特征,形成高尚的人格形象,形成真正的人格力量,由于这些健康、良好的人格特征、人格形象和人格力量是以监管人员的行为体现的,它在无言无形中就对罪犯的人格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改造。这是人格对人格的影响,人格对人格的教化,人格对人格的改造。这是庄子所说的“不言之教,无形而心成”(144)。人格改造作为实践活动,它指向一系列的目标,比如使罪犯的需要层次得到提升,激发罪犯的成就动机,使罪犯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使罪犯改恶从善、形成良好的道德人格等等,如果这些目标仅仅存在于课堂上和书本里,那么对于罪犯来说,它们就是虚幻的,难以理解的,甚至是不可信的。当监管人员身体力行,以自己高尚的道德人格和卓越的能力,以自己的正直、仁爱和人道主义精神,以自己的清正廉洁和敬业精神实践着、体现着人格改造的目标,使它们成为真正的现实,使罪犯看到“如何做人”的楷模,那么,人格改造的目标对于罪犯来说就是具体的、生动的、真实可信的。所以,在人格改造这一系统工程中,监管人员的人格是最重要的潜在课程,监管人员的人格力量是最重要的教育资源和基础。

女矫正官员的人格魅力

到1997年时,美国女矫正官员在看守所中占30%;在监狱中大约占20%。而且,在这些女矫正官员中,绝大多数人在男犯监狱工作,她们占女矫正官员总数的81.1%;在女犯监狱工作的占18.9%(根据1997年统计)。在少年矫正机构中,女矫正官员的数量超过40%。研究发现:女矫正官员具有一种正常化效应,使监狱的气氛更加像社会。女性的攻击性比男性小,她们的社会经历也使她们中的大多数人比男性更加适合担任帮助人的角色。她们更有可能使用语言技能和直觉与犯人沟通,而很少借助武力迫使犯人合作。她们往往倾向于把问题谈清楚。面临问题,她们往往根据纪律规则处理;而男矫正官员更有可能使用威胁犯人的方法解决问题。调查也发现,女矫正官员比男矫正官员更愿意从事矫正工作;她们的主要理由是对为人类服务工作或者罪犯改造工作感兴趣。她们监管男性犯人,是否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这与人们预料的情况恰恰相反,根据罗恩在1996年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涉及美国48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联邦监狱局最高警戒度监狱中的女矫正官员。调查发现:她们受到侵害的数量往往少于男矫正官员;即使在女矫正官员的百分比最高的7个州中,女矫正官员受到的侵害也很少。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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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像》(意大利)米开朗基罗

在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风起云涌。对人的赞美,对人性的高扬,对人格世界的展现,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伟大艺术家米开朗基罗的《大卫像》集中体现了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精神。据犹太民族历史记载,大卫是以色列国的一个少年牧童,为了保卫祖国而英勇杀敌,建立奇功,以后成为以色列国的首领。米开朗基罗通过大卫的形象展示了人的美和力量。

【注释】

(1)刁培萼等编著:《马克思主义教育哲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5页。

(2)(美)梅逊:《西方当代教育理论》,文化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第41页。

(3)转引自赵祥麟主编:《外国教育家评传》第三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60页。

(4)何鹏等主编:《中外罪犯改造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32页。

(5)陈士涵:《中外监狱罪犯教育比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6年第12期。

(6)陈士涵:《中外监狱罪犯教育比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6年第12期。

(7)各国监狱的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的目的是相同的,入监教育都是为了使罪犯了解监狱的制度和环境,以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进入服刑生活。而出监教育则是为罪犯回归社会而设计的,目的在于使他们学习和掌握在回归社会过程中各种必需的实用知识,如法律常识、就业知识、市场信息、求职技巧、自我心理调节技巧和生活健康知识等等。

(8)《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481页。

(9)(前苏)凯洛夫:《教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53年版,第96页。

(10)肖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05页。

(11)吴黛舒等:《教育发展中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关系的历史演变》,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7年第1期。

(12)肖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105页。

(13)(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5页。

(14)(法)霍尔巴赫:《健全的思想》,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17页。

(15)(英)培根:《培根论人生》,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4页。

(16)罗国杰编著:《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7页。

(17)(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38页。

(18)(美)马斯洛:《存在心理学探索》,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0页。

(19)(美)梅西编:《教育的奇迹》,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6页。

(20)美国监狱的罪犯的文化程度低于美国公民的平均水平,例如在佛罗里达洲,通过文化水平测试,得知罪犯的平均水平相当于初中一年级,(潘国和等主编:《美国矫正制度概述》,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页。)中国监狱的罪犯的文化程度也普遍偏低。据1997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调查,在全国监狱的罪犯总数中,被捕前文化程度在小学以下的占52.51%,初中文化程度占38.19%,两项合计表明服刑的罪犯在被捕前的文化程度一般都在初中以下(含初中),占罪犯总数90%以上。

(21)(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79页。

(22)(德)施奈德:《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24页。

(23)王德有:《智慧论》,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版,第216—217页。

(24)卢家楣等主编:《心理学——基础理论及其教育应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88—489页。

(25)同上,第486—487页。

(26)董奇等:《自我监控与智力》,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27)卢家楣等主编:《心理学——基础理论及其教育应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60页。

(28)冯契:《人的自由和真善美》,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29)参见万俊人:《现代本文西方伦理学史》(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7页。

(30)陈士涵:《论上海市监狱的文化建设》,(载朱济民主编的《论上海监狱工作》,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2页。

(31)需要指出的是,人的生物性、文化性与其性格中善恶两极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因为生物性和文化性是互补互动的,并不总是对立的。生物性也可能与善相关,文化性也可能与恶相关。这里,我们不展开探讨,只是从一般意义上去看。

(32)肖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3页。

(33)(英)培根:《培根论人生》,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14页。

(34)瞿葆奎等:《“形式教育论”与“实质教育论”》,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1988年第1、2期。

(35)卢家楣等主编:《心理学——基础理论及其教育应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6页。

(36)同上,第176页。

(37)同上,第201页。

(38)转引自王天一:《苏霍姆林斯基教育理论体系》,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22页。

(39)钟启泉编译:《现代学科教育学论析》,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88页。

(40)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系公共必修心理学教研室编:《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70页。

(41)陈国强主编:《简明文化人类学词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83页。

(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12页。

(43)冯增俊:《教育人类学》,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00—101页。

(44)许苏民:《文化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6页。

(45)(德)卡西尔:《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

(46)同上,第33—34页。

(47)冯增俊:《教育人类学》,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

(48)《教育大辞典》第5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47页。

(49)同上书,第64页。

(50)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系公共必修心理学教研室编:《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2页。

(51)《教育大辞典》第三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47页。

(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525页。

(53)夏甄陶《论认识系统》,载《中国社会科学》编辑部编:《智慧与人生》,辽宁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107页。

(54)《教育大辞典》第5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67页。

(55)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74—475页。

(56)许苏民:《文化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05页。

(57)申小龙:《语言的文化阐释》,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19页。

(58)帕默尔:《语言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45页。

(59)周文彰:《狡黠的心灵——主体认识图式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2—163页。

(60)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张安民等采用《卡特尔十六种人格因素测验》对216名罪犯进行测验和分析研究,认识罪犯在认知方面的基本特征是文化水平低、抽象思维差,接受能力慢。(张安民等:《关于罪犯改造心理特征的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4年第5期。)

(61)高地血:《歪曲形态论——犯罪心理研究》,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144—145页。

(62)周文彰:《狡黠的心灵——主体认识图式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3页。

(63)例如,盗窃团伙把盗窃犯罪称为“干活”,其中所包含的价值观念是:犯罪与劳动不存在区别。暴力犯罪团伙把伤害、杀害他人称为“修理”,其中所包含的价值观念是:人的健康与生命是无价值的,如同无生命的物件,不值得珍惜的。这种价值观念无疑强化了暴力犯罪的残忍个性。狱内的罪犯把“牢头狱霸”称为船长,把其他亚群体中的头目称为“大副、二副、三副”等,其中所包含的价值观念是,服刑同坐一只船,应当风雨同舟。这种价值观念与监狱的教育改造是直接对立的。

(64)周文彰:《狡黠的心灵——主体认识图式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6—157页。

(65)陈士涵:《点燃人生的黎明——“提篮桥”监区文化建设见闻(上)》(载:《大墙内外》1989第11期)。“刮山”(即“露馅了”),“鸭污卵”(即“愚蠢的家伙”),“对开”(即打一架),“拎不清”(即搞不清楚),都是上海地区粗鄙的俗话,还算不上黑话。

(66)申小龙:《语言的文化阐释》,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3—7页。

(67)参见孙晓雳编著:《美国矫正体系中的罪犯分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

(68)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的监狱非常注重对罪犯的人格调查,如美国的新泽西州自1915年以来开始实行人格调查,1918年在特伦顿州监狱创设诊断所,对受刑人实施医学的、精神病学的以及心理学的诊断,以了解其个性。日本在1948年制定了《受刑人调查分类纲要》,1972年颁布了《受刑人分类规程》,其中规定了对罪犯的分类调查。

(69)例如自我意识障碍,是指个体不能认识自我的主观状态,因而难以适应社会;变态人格是指精神病、神经症等患者的特异人格和社会适应异常的人格,患者往往不能正确估计社会环境对自己的要求,不能正确评价自己反应方式。总之,诸如此类人格异常,都因自我意识的障碍和缺陷造成的。(参见《教育大辞典》第5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395—396页。)

(70)杨世云等编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2—173页。

(71)人格分类的学说主要有:(1)从生物学的角度把人格分成“肥满型”、“细长型”、“筋骨型”。(2)从血型的角度把人格分成A型血的人、B型血的人、AB型血的人、O型血的人;(3)从文化、社会学的角度把人格分成经济型、理论型、审美型、宗教型、权力型和社会型;(4)从心理学的角度把人格分成外倾型和内倾型。此外,还有从认知方式、心理机能、意识倾向等角度的人格分类。(参见《教育大辞典》第5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75页。

(72)例如,少年管教所的教育模式不同于成年犯监狱,女子监狱的教育模式不同于男子监狱,等等。

(73)日本监狱的收容分类共有10个级别:其一,按性别、国籍、刑名、年龄以及刑期等标准分类,如:W级(女性犯人)、J级(少年犯)、L级(刑期8年以上的犯人)等;其二,依犯罪倾向的程度为标准分类:A级(无犯罪倾向的犯人)、B级(有犯罪倾向的犯人);其三,以精神或身体上的疾患为标准分类,如M级(有精神障碍的犯人);D级(身体有病的犯人)等。外遇分类共有7个级别,V级(需要职业训练的);E级(需要学科教育的犯人);G级(需要生活指导的犯人);T级(需要专门治疗的犯人);S级(需要特别照顾的犯人);O级(适合开放式处遇的犯人);N级(适合协助管理犯人劳动的犯人);(参见杨世云等编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1—182页。

(74)监狱的专业化分类并不是单一的:有的监狱可以形成对少年犯的改造专长,有的监狱可以形成对女犯的改造专长,有的监狱可以形成对短刑犯的改造专长,有的监狱可以形成对暴力犯的改造专长,有的监狱可以形成对盗窃犯的改造专长,有的监狱可以形成对具有某种人格缺陷的罪犯的改造专长,等等。其中的监狱分类标准并不一致。

(75)处遇(treatment)一词的本义是“待遇”、“处理”、“治疗”,改造处遇分类是指“根据罪犯不同的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和犯罪的个性特点确定不同类型的罪犯所需要的改造内容和改造手段,设计专门的、具有针对性的改造处遇。”(参见陈士涵:《罪犯分类模式新探》,载《中国监狱学刊》,1996年第4期)。

(7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20页。

(77)景怀斌等著:《人的文化素质与现代化——中国城市居民文化素质研究报告》,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78)司法腐败在腐败现象中是最为触目惊心的。原因在于:搞司法腐败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法官、检察官、警察等)都是执法者。

(79)杨叔子等:《对知识、能力、素质三者关系的探讨》,载《煤炭高等教育》,1998年第3期。

(80)我在《论新时期罪犯的世界观改造》一文中认为,公民素质教育是由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心理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构成的。现在,我作了修改。(参见《中国监狱学刊》,1999年第3期)

(81)钟启泉编译:《现代学科教育学论析》,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87页。

(82)目前,监狱能用于罪犯教育的教材是很少的。前几年所编写的《盗窃犯分类改造》、《暴力犯分类改造》、《性罪犯分类改造》等教材所存在的不成熟之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内容比较单薄,二是缺乏系统性。即使这样的教材也很少。

(83)钟启泉编译:《现代学科教育学论析》,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页。

(84)科学文化教育的教材与普遍学校的教材是统一的。

(85)这里所说的“平均需要的时间”,是针对个体学习能力而言的,学习能力越强的人,学习时间的花费越少;学习能力越低,学习时间的花费越多。这里取平均值。

(86)在这里暂时把教材的难易程度这一个因素撇开了。对于文化程度不同的罪犯,最好制定不同的教材。但由于文化程度越低的罪犯越需要提高素质,因此,在学分累计中对他们应当有所倾斜,使他们能获得更多的学分。这样,对于大多数罪犯来说具有激励作用。

(87)《教育大辞典》第6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98页。

(88)杨世云等编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2页。

(89)前面我们探讨的学分制是对罪犯学习情况的考核,还不能替代对其诸方面素质变化和提高情况的评价。

(90)职业技术素质中的某些目标(如劳动态度),已经同道德素质相关了。但我仍将这些目标与职业技术结合在一起,在我看来,职业技术素质其实是作为一个劳动者的素质。

(91)靳玉乐:《潜在课程论》,江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

(92)同上书,第4页。

(93)同上书,第4页

(94)同上书,第4页。

(95)1989年4月,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监区文化建设”。所谓监区文化建设是指在监狱的区域范围内开展和发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包括组织罪犯的艺术团,出版狱内报刊,组织诗歌创作团体,组织读书、棋类、外语学习、养花、时装表演、书法绘画、音乐欣赏等等各类兴趣小组,等。(上海市监狱:《提篮桥监区文化初探》,载上海《劳改劳教通讯》1989年第9期)我认为:“就概念而言,‘文化’一词的内涵是极为宽泛的,上海市监狱目前所建设的,还仅仅是‘大文化’中的部分内容。……监狱文化建设追求的目标是:文化氛围和文化环境的创造、良好的监狱风气的形成、普遍的正确的价值观念的塑造以及具有本监狱特色的改造罪犯的优良传统的形成。”(陈士涵:《论上海市监狱的文化建设》,载朱济民主编:《论上海监狱工作》,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1—417页),因此,我在研究这一课题时,一直把“监区文化建设”改成“监狱文化建设”,强调它不仅仅是监区内文化生活的建设,而是监狱本身总体上的建设,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

(96)陈士涵:《论现代文明监狱》,《劳改劳教通讯》,1994年第8期。

(97)(美)米德:《萨摩亚人的成年》序,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98)(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76页。

(99)同上书,第90—91页。

(100)“田野工作”是指到调查对象所在地搜集实际资料的过程。田野工作是文化人类学研究的重要特征。文化人类学的田野工作是指人类学家深入所研究的民族中,对其文化进行调查研究,其突出特点在于研究人员长期居住生活于调查现场中,参与观察当地居民的生活,研究其文化全貌,深入了解当地居民的观点,以期达到人类学研究就具有的整体观。(陈国强主编:《简明文化人类学词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30页。)

(101)需要指出的是,文化人类学家所使用的“文化”一词具有更为深广的内涵,它指社会的全部的生活方式。相比之下,监狱文化仅仅是其中一种局部的文化了。而且,对于服刑的罪犯来说,只是其人生的某一阶段处于监狱文化的影响之中,监狱文化并非是决定其人格的全部生活方式。可以肯定的是,监狱文化必然能对罪犯的人格产生一定的影响。

(102)例如,监狱文化中所包含的轻视人、漠视人性的文化,常常可能在某些监管人员的观念和行为中不知不觉流露出来。在不少监管人员的观念中,犯人与自己在人格上是不平等的,自己应当高于犯人。这似乎成了某些监管人员的职业病,美国女记者杰西卡·米特福德写道:“对待犯人的态度是不尽相同的。比如,在狱吏及警卫的眼中,犯人只不过是人类的劣种。佛罗里达州列弗尔监狱前矫正官员爱德华·罗伯茨曾在国会犯罪问题专门委员会上作证,他的证词基本上表达了许多老式看守人员的观点。他说:‘我进入列弗尔德监狱后不久,看守长告诉我:‘罗伯茨先生,用不了一年,您就会仇视犯人。’其实,他们早就料到,来这里工作的人员都会把犯人看成是不屑一顾的动物。’”([美]杰西卡·米特福德:《美国监狱内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页。)针对诸如此类现象,不少监狱在监管人员中经常强化这样的观点:犯人也是人,把犯人当人看,等等。

(103)例如,监狱管理的缺陷与弊端之形成不仅同监管人员的素质低下与人格不健康相关,而且往往与监狱亚文化的存在相关。某些罪犯亚群体中的头目往往受到某些监管人员的重用,他们一方面伪装积极,讨好监管人员,骗取信任;另一方面则成为牢头狱霸,在罪犯亚群体中作威作福,专横跋扈。

(104)在这里,我们并不认为监狱的病态文化必然会对所有的罪犯人格发生影响。因为,人格对文化的反应过程不是消极被动的和机械的。作为认识主体的罪犯,对监狱文化也具有选择性。一般来说,人格越健康的罪犯越能受健康文化的影响,而人格越低下的罪犯则越受病态文化的影响。(参见第九章对行为改变的前动性和反应性的阐述。)

(105)《国外法学》1983年第4期发表题目为《监狱:罪犯制造厂——美国犯罪率日益上升的原因》的文章,指出:“联邦监狱和州监狱的32万9千名犯人大多囚禁在陈旧的、拥护不堪的场所。那里滋长着暴力和吸毒现象,悔改自新的机会很少,犯人们成天相互交流着作案技术以消磨时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外国监狱资料选编》上册,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57页。)

(106)转引自邱兴隆等:《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45页。

(107)大量的历史典籍和文学作品记载和描述了监狱的黑暗。如清代方巷在《狱中杂记》揭露了清代监狱的黑暗状况:全无窗户,空气污浊、“而系囚常二百余”,“矢溺皆闭其中”,夜中疫病囚死,“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染者众也”。

(108)(美)霍金斯等:《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

(109)我国的罪犯分类制度和监狱分类制度是很不发达的。不发达的原因之一是分类制度中的科学技术知识含量太低。

(110)齐振海主编:《管理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8页。

(111)在当代发达国家的监狱中,普遍建立犯人诉冤制度,这是用来听取罪犯对服刑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错误处理的申诉和控告,并且加以合理解决的制度。有学者建议:“在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建设中,我们也应当建立犯人诉冤制度,并把它看成是法制化、科学化的重要方面”。(吴宗宪主编:《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警官学校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22—323页)。

(112)陈士涵:《论上海市监狱的文化建设》,(载朱济民主编:《论上海监狱工作》,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9—420页)

(113)陈士涵:《监狱:人类文明史的一面三棱镜》,(载王飞主编:《上海监狱人权记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

(114)关于监狱文化建设中,监管人员的人格形象问题,我们将在下面专门作一探讨。

(115)陈旭麓:《说“海派”》,载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思想研究室编:《上海文化发展战略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00页。)

(116)这一监狱风气的普遍形成与“把监狱办成特殊学校”是密切相关的。1981年,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提出,要把监狱办成改造罪犯的学校。中国监狱在80年代中期形成办特殊学校的普遍趋势。

(117)时蓉华主编:《现代社会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34页。

(118)这种情况在人格改造的成熟阶段是可能出现的。当监管人员是通过改造罪犯实现自我的价值,而罪犯是通过自觉改造满足自己的需要,双方的社会需要已经一致时,同时是以人格改造为共同基础的,因而双方所形成的亲密关系是健康的。

(119)上海的犯人称这样的监管人员为“阿爸队长”。

(120)监管人员与罪犯的亲密关系往往会在罪犯群体中引起非议。上海监狱的犯人把与监管人员有特殊关系的犯人称之为“有红外线的人”。上海市犯罪改造研究所林明崖、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王克坚等人于1999年在对狱内罪犯思想动态的调查中把“红外线”问题作为调查内容之一。犯人对“红外线”的看法是各种各样的,有人认为,有的犯人之所以能够“欺上瞒下、玩弄手段”,是因为有“红外线”,如果揭发他,就可能得罪监管人员;也有人则认为“红外线”很正常,社会风气就是如此。可以肯定的是,“红外线”的影响是消极的,不利于罪犯的改造。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外国监狱资料选编》下册,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89页。

(122)社会心理学研究结果表明:个人特性(如年龄、性别、个人社会背景、态度等等)相似的人更能够互相吸引,产生亲密感。从这一点推断,罪犯之间比罪犯与监管人员之间更容易产生吸引。

(123)《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97页。

(124)陈士涵:《论上海市监狱的文化建设》(载朱济民主编:《论上海监狱工作》,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8页。)

(125)陈士涵:《论上海市监狱的文化建设》,(载朱济民主编:《论上海监狱工作》,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0页。

(126)监管人员是监狱中各种工作人员的总称,其中包括监狱长、管理人员、教师等等。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规定:“管理人员中应该尽可能设有足够的精神病医生、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教员、手艺教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外国监狱法规汇编(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可见,监管人员中包括各种工作人员。我在这里所说的监管人员主要是指直接管理教育罪犯的工作人员。

(127)靳玉乐:《潜在课程论》,江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128)(捷)夸美纽斯等:《西方资产阶级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第350页。

(129)(德)尼采:《悲剧的诞生》,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295页。

(130)吴宗宪主编:《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57页。

(131)吴宗宪主编:《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外国监狱法规汇编(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133)同上,第36页。

(134)同上,第12页。

(135)苏霍姆林斯基关于教师人格的论述,引自王天一的论著:《苏霍姆林斯基教育理论体系》,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54页。

(136)(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5页。

(137)“特殊的犯人”主要因“钱”而产生或因“权”而产生,他们以钱行贿,与少数监管人员达成“权钱交易”,这里包括“钱”的各种变化形式,如银行长、金银手饰、家用电器、交通工具、为监管人员的子女解决上学、出国、职业等问题,等等。某些犯人则是因“权”而成为特殊犯人,他们在入狱前往往是有社会地位,有权势的人,形成了权与权交结的社会关系。一旦入狱,这种以权为中心的社会关系就会干预行刑,造成“特殊犯人”,这些犯人不仅有较好的待遇(包括容易被冠以各种“理由”得到减刑和假释),而且在心理上自命不凡。

(13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44页。

(139)当代发达国家的监狱强调监管人员(特别是监狱长),必须具有良好性格,认为那些有虐待倾向、猜疑倾向等怪异性格特征的人,不适宜担任监狱长。因为监狱长的专横暴虐最容易招致社会的非议。美国19世纪初期担任奥本监狱和辛辛监狱监狱长的伊拉姆·林兹相信鞭打是所有刑罚中最有效和最人道的刑罚,因而在任职期间经常以特别的牛皮鞭鞭打犯人,可以一口气打500鞭,开创了美国监狱中野蛮虐待犯人的恶劣传统。林兹本人受到社会的公开指控。(吴宗宪主编:《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

(140)社会公众往往用“黑幕”一词抨击监狱的腐败现象。由于监狱与社会相隔离,如果缺乏严格的法治和管理,监管人员为所欲为,容易滋生腐败,形成黑幕。随着现代监狱的法治化,其管理方式也日益开放,社会公众对监狱的监督机制日益完善,监狱的腐败黑幕也就难以形成了。

(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外国监狱法规汇编(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39页。

(142)这里并不意味着人格改造只是由监管人员承担的。随着监狱工作社会化,越来越多的社会教育力量(特别是专业人员,如教师、心理学工作者等)将介入监狱的罪犯改造实践,弥补监狱专业人才的不足。

(143)潘国和等主编:《美国矫正制度概述》,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9页。

(144)(战国)庄周:《庄子今注今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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