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人的改造是人格改造

人的改造是人格改造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对人格的认识探讨罪犯改造,就可以理解罪犯的人格改造较其他概念,如犯罪思想改造、犯罪心理结构的改变、行为恶习矫正等,更为完整、深刻和确切,或者说,为什么我们认为人的改造其实是人格改造。
人的改造是人格改造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二、人的改造是人格改造

从对人格的认识探讨罪犯改造,就可以理解罪犯的人格改造较其他概念,如犯罪思想改造、犯罪心理结构的改变、行为恶习矫正等,更为完整、深刻和确切,或者说,为什么我们认为人的改造其实是人格改造。

第一,把罪犯的人格规定为改造客体使罪犯改造实践建立在宽阔坚实的人文科学基础上。人格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概念,它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被赋予丰富的人学内容而成为一切人文科学共同关注的主题。一切人文科学归根结底是人学。人的存在、人的本质、人的价值、人的个性、人的发展等等,是一切人文科学面临的共同课题,而人格也是人学中的一大主题。对于社会心理学来说,“社会化是社会心理学研究的一个中心课题”(23),什么是社会化呢?“在特定的社会与文化环境中,个体形成适应于该社会与文化的人格,掌握该社会所公认的行为方式,叫做社会化”(24)。可见,人格在社会心理学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心理学来说,人格是一个心理学家共同关注、努力探索的世界,从古代希腊医生希波克拉底提出气质分类学以来,人的个体特征问题即为心理学家所关心。特别是19世纪末以来,人格心理学成为心理学的重要分支学科,只要是最杰出的心理学家都不能不关注和研究人格,如弗洛伊德、荣格、阿德勒、华生、斯金纳、马斯洛罗杰斯等等,尽管他们对人格的认识并不相同;对于现代教育学来说,日益将人格塑造提升为整个教育的主题,正如教育学家斯普朗格所指出的:“教育绝非单纯的文化传递,教育之为教育,正是在于它是一种人格心灵的‘唤醒’,这是教育的核心所在”(25)。从文化知识传授到人格塑造,这是人类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教育心理学来说,“由于人格也像动机一样,既是影响学习的一个因素,又是学习的结果,因此,对学校的教师来说,显然负有促进学生人格健康发展的职责”(26)。因此,“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研究人格发展上的这些课题是非常迫切、不容忽视的”(27)。对于伦理学来说,人格也是一个具有终极目标意义的中心概念,伦理学家认为:“作为道德理想的主要和最高形态理想人格,是全部伦理学理论和实践的最终归宿。因为在理想人格的理论建构和实践追求中,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交融一体,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有了一个明确的指向,它们共同为培养和造就一定社会为之景仰的真、善、美理想人生而展开为一个社会历史的进程”(28)。对于文化人类学来说,研究的中心课题就是“文化与人格”,即人格的文化塑型问题,“文化人类学家对人格和人的社会行为研究的兴趣,几乎是在英伦三岛和北美同时产生的”(29)。例如,“从20世纪20年代以后,玛格丽特·米德和本尼迪克特开始以人性、人格和文化变迁为主题,力图揭示文化对人格形成的决定作用”(30)。对于文化社会学来说,也是研究文化如何推进人格的社会化问题。“所谓人格,就是一定社会文化赋予的思想、性格和行为”。“人格的高下取决于文化修养的深浅,伟大的文化造就伟大的人格。”(31)对于犯罪学来说,犯罪学的创始人龙勃罗梭在其《犯罪人》中已经对罪犯的人格进行了全面的研究,龙勃罗梭的弟子菲利则批评刑事古典学派忽视和抹煞了罪犯的人格,可以说,没有犯罪人的研究,就没有犯罪学的独立存在;而犯罪人的研究终究要体现于人格的研究。因此“世界各国的犯罪学者大都在其犯罪学著述中以很大的篇幅研究犯罪人,研究犯罪人的定义、分类,研究犯罪人各方面的特征以及‘犯罪人格’的形成”(32)。法国犯罪学家认为,为了揭示各种客观的犯罪因素如何作用于个人并使之成为罪犯的一般规律,就应当运用解剖学形态学、性格学、生理学、心理学、遗传学、精神病学等知识与方法综合地研究犯罪人的内在人格(33)。前苏联犯罪学家也认为,如果不考虑犯罪人及其本质、特征以及犯罪人格的形成过程,就不可能理解和说明犯罪现象的原因(34)。各种人文学科所运用的人格概念在内涵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表明:人格是一切人文学科共同关注的问题。将罪犯的人格规定为改造的客体,就能使罪犯改造实践建立在由各门人文科学所组合的、宽阔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从上面我所援引的各学科的有关人格的论述,如人格的社会化、教育的人格塑造功能、伦理学的归宿、文化对人格的塑造等,我们就能发现,在人文科学中,蕴藏着何等丰富的使人格改造实践能得到指导、得到借鉴、得到阐释、得到提升的理论矿藏。

文化人类学:本尼迪克特(1887—1948)和米德(1901—1978)

文化人类学是人类学的分支学科,研究对象为人类文化的起源、成长、变迁过程,同时对各民族、各部族、各国家、各地区的文化进行比较研究;也称为“民族学”。本尼迪克特和米德是美国两位著名的文化人类学家,她们的导师是美国著名人类学家博厄斯(1858—1942)。本尼迪克特曾经在哥伦比亚大学任教授,对许多种族的文化作过实地调查,其代表作为《文化模式》、《菊与刀》等;米德曾经担任美国自然史博物馆民族学馆馆长,哥伦比亚大学人类学教授等,深入许多民族部落进行文化学考察,其代表作为《在萨摩亚长大成人》、《三个原始部落的性别与气质》等。她们的研究,对传统的社会心理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文化对人格的塑模力量被广泛承认了。

第二,以罪犯的人格规定为改造客体更能完整而系统地表达罪犯改造的丰富内容。与犯罪思想、行为恶习、犯罪心理结构、歪曲形态心理等概念相比较,人格是一个内涵更为丰富、概括力更大的概念。人格这一概念对罪犯个体特征和作为一个人的整个内心世界的高度而科学的概括,是思想、恶习、心理结构等概念所难以企及的。因为人格是外部的自我与内部的自我的统一,是生理因素与社会文化因素的统一,是理性要素与非理性要素的统一,因此它完整而系统地表达了罪犯作为一个人的全部内容,犯罪思想、行为恶习、犯罪心理结构等等都可以有序地纳入人格的范畴而得到阐释,因为诸如此类概念与人格相比较只是局部(35),而后者是总体。亚里士多德有一个著名的命题:整体大于部分总和。整体之所以大于部分总和,是因为整体是一个有序的系统。人格并不是彼此孤立的各种要素(如思想、心理、行为)杂乱无章的偶然集合,而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诸要素的复合体,人格是一个系统。因此,将罪犯的人格规定为改造客体,也规定了罪犯改造不是零敲碎打,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是浅尝辄止,不是各从其志、各行其足,而是一项内容丰富而完整的系统工程,在这一工程中各种改造的内容、方式和手段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共同作用于罪犯的人格。

第三,将罪犯的人格规定为改造客体更能揭示罪犯改造的深刻性。首先,同犯罪思想和犯罪行为相比,罪犯的不良人格是一个更为深刻、更为稳定、而且具有总体性的犯罪主观原因;对于大多数罪犯来说,犯罪思想和犯罪行为未必是稳定的、一贯的存在;而其人格缺陷则往往是稳定的、一贯的存在,犯罪思想和犯罪行为的产生是其不良人格量变之后在特定条件下的质变而已。其次,作为个体的罪犯之所以容易犯这类罪而不犯那类罪,也存在着人格上的原因,人格差异导致犯罪行为差异,使有人容易进行暴力犯罪,有人容易进行智力犯罪。日本刑法学家木村龟二指出:刑罚的对象是犯罪,犯罪是人的行为,是实施行为的人即行为人与外部的行为及外部行为的结果的复合体;外部的行为及外部行为的结果即实害,是行为人内部的性格、人格通过动机、意志决定表现出来的;外部的行为及实害称为犯罪的客观部分,内部的性格、人格以及动机、意思决定称为主观的部分(36)。我们将罪犯的人格规定为改造客体,更能推动罪犯改造实践由表及里,将视角切入罪犯内在的人格世界,使这一实践具有深刻性。

第四,将罪犯的人格规定为改造客体更有利于罪犯分类的科学化,更有利于行刑个别化原则的贯彻。罪犯改造的过程是罪犯分类不断深化的过程,上海监狱在1988年提出“分类改造”这一概念,即在罪犯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罪犯采用不同的改造方式(包括改造内容和改造手段),达到有的放矢的改造目的;而随着分类改造的细化和深化,就必然由类型化改造发展到个别化改造,这就是行刑个别化原则的实现。

在这一罪犯改造实践的深化过程中,如何对罪犯进行分类是一个关键问题,可以说,罪犯分类的科学化程度决定了分类改造和个别化改造科学性的高低。我们应当怎样选择分类标准呢?分类标准不应当是别的什么,而应当产生于改造客体,我们规定什么是改造客体,它就是分类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作为改造客体、犯罪思想、行为恶习、犯罪心理结构等等固然也可能形成分类标准,但是,诸如此类的概念存在两个缺陷:首先,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概念形成分类标准都不能适用于一切罪犯,因为并非每一个罪犯都是因为犯罪思想而犯罪,或是因为行为恶习而犯罪,或是因为犯罪心理结构而犯罪;其次,犯罪思想、行为恶习、犯罪心理结构等概念仅仅表达了罪犯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主观因素,未能表达罪犯作为一个人的整体特征。在我看来,同样的改造客体在不同的个体那里具有不同的存在方式和意义。因此,改造必须将改造客体置于罪犯作为一个人的总体中去认识和理解,否则容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由于这两个缺陷,犯罪思想、行为恶习、犯罪心理结构等并不宜成为最终意义上的分类标准,因为它们缺乏普遍的适用性和分类的总体性、深刻性。

当我们把人格规定为改造客体,就意味着以罪犯的人格作为分类标准。在我看来,这一分类标准的科学化程度是最高的:首先,人格分类具有普遍适用性。任何罪犯未必都具有犯罪思想,或行为恶习,或犯罪心理结构,但任何罪犯都具有或深或浅的人格缺陷或人格弱点,即使是没有犯罪思想、犯罪心理的和行为恶习的过失犯罪者也存在人格上的弱点或不良特征;其二,人格分类具有完整描述罪犯作为一个人所具有个体特征的总体性;其三,人格分类具有深刻性。因为人格作为个体特征是稳定的,它藏于思想和行为的背后,是决定个体在特定情景中如何反应、如何行动的内在原因;其四,人格分类为分类改造的深化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并直接指向行刑个别化的目标。人格的基本性质之一是它的独特性,正如自然界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社会中也不存在人格特征完全相同的人,在这个意义上,有的心理学家认为人格与个性是同义词;但人格的又一基本性质是它的类型性,即社会中存在着人格特征相近的人,他们是同一人格类型的人;而且,人格类型又可以从许多角度加以分类,例如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看,世界上不同的文化类型塑就了各民族不同的人格类型,或称为民族性格,或称为国民性;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各个社会阶层、各类职业、各种生活方式也塑造了社会成员不同的人格类型,知识分子与商人、政府官员与农民都具有不同的人格类型特征;从文化和社会价值的角度看,有的教育家根据个体的价值观念和人生目标将人分成理论型的人、经济型的人、审美型的人、社会型的人、权力型的人和宗教型的人(37)。这也是一种人格的类型化分类。总之,人格是独特性与类型性的统一,或者说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

从人格整体上看,不存在人格完全相同的人,从人格的局部看,则存在人格类型相同的人。因此将人格作为分类标准,为罪犯分类和行刑个别化提供了广阔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前景。人格类型化的分类是分类改造的基础,不同视角的类型化分类则为分类改造开拓了极大的空间:罪犯类型化分类的角度越多,分类改造的内容和形式也必然越丰富;当罪犯的类型化分类发展到个体化分类时,分类改造也就发展到个别化改造,行刑个别化的原则也就实现了。其实,从人格上对罪犯进行分类已经具有很长的历史。犯罪人类学的创始人龙勃罗梭将罪犯分成天生犯罪人、准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感情性犯罪人、机会性犯罪人等类别,在有些类别中又进一步分类。龙勃罗梭分类的科学性程度如何我们暂且不论,但这种分类已经是人格分类。因为纳入分类者视野的已不是罪犯的某一方面特征,而是总体上的特征。就龙勃罗梭来说,是在考察和研究了罪犯的遗传因素、人体解剖特征、智能、道德感、宗教情感、文明程度、受教育状况等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才对罪犯进行分类的。正是在人格分类的基础上,龙勃罗梭的弟子菲利才可能提出人格矫正的概念。又如法国犯罪学家以犯罪人的人格状态进行分类,把犯罪人分成不正常人格、非犯罪人格、临时犯罪人格、亚犯罪人格、真正犯罪人格或纯粹犯罪人格这五大类(38)。我们已经知道,人格是一切人文科学共同关注的主题,甚至许多自然科学(如生物学、遗传学、精神病学等)也与人格研究相关。因此,以人格为分类标准,罪犯分类就能获得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犯罪学、生物学、遗传学、精神病学等等诸多学科成果的支持而走向科学化。现代监狱的罪犯分类制度,包括分类机构、分类调查和分类处遇三大内容,罪犯分类调查是以人格调查为基本内容的,所以“分类调查也叫人格调查,是由分类委员会或分类官员进行”(39)。人格调查之所以在监狱史上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它是19世纪后半叶到20世纪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生物学、医学、精神学等多种科学发展在监狱所结的硕果。“总之,20世纪的科学的分类制度,是运用各种实证科学的知识和技术,对受刑人的全部人格,进行科学的个别调查,并根据其结果,实施综合性科学的分类处遇,使受刑人的处遇科学化和个别化。将矫正机构的处遇制度,导入崭新的途径”(40)

我深信,以罪犯的人格为改造客体,从人格调查到人格分类,并在人格分类的基础上对罪犯实行人格的分类改造和个别化改造,这是现代监狱罪犯改造走向科学化的必然趋势。

黑格尔(1770—1831):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

出生于德国斯图加特,曾经在海德堡大学、柏林大学任教。他生活于德国精神生活最为辉煌的时期,哲学、文学、艺术等领域群星灿烂。继康德之后,黑格尔成为德国古典哲学最著名的大师,涉足许多领域,学术成果累累,如《逻辑学》、《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原理》、《历史哲学》、《美学》、《宗教哲学》、《哲学史讲演录》等。这位伟大的思想家不幸因霍乱而逝世。

第五,以罪犯的人格为改造客体,更能揭示罪犯改造过程内在的辩证规律。如果以犯罪思想、犯罪心理、行为恶习等作为改造客体,诸如此类概念所揭示的仅仅是罪犯之所以犯罪的一面,而难以揭示罪犯作为一个人的总体性和矛盾性;而以罪犯的人格作为改造客体,则既能揭示罪犯之所以犯罪的一面,同时又能揭示罪犯作为一个人的总体性和矛盾性。因为人格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所谓罪犯的人格与常人的人格既有对立的一面,又存在同一性,纯粹的罪犯人格是少见的。对于大多数罪犯来说,总是在其人格的某些方面存在着比常人更为深刻的缺陷,而在其他方面则往往与常人无异。因此,罪犯的人格是具有二重性的矛盾体,这就揭示了罪犯改造过程并不是对罪犯人格的简单否定,而是一种辩证的否定,即扬弃的过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辩证的否定把新事物和旧事物联系起来。新事物产生于旧事物,并在旧事物的母腹中生长起来;新事物正是以吸取、保留和改造旧事物中积极的因素,作为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作为发展环节和联系环节之统一的辩证否定,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扬弃’——既克服又保留。保留是发展的历史延续,是发展中的连续性。克服是发展中的连续性的中断,是发展中的非连续性。辩证的否定,就是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对立统一,是包含着肯定因素的否定”(41)。人格作为改造客体揭示了罪犯改造在否定其人格中消极因素的同时肯定、保留和发展了人格中的积极因素,新的人格是在旧的人格基础上形成的。

第六,将罪犯的人格规定为改造客体更能揭示罪犯改造的艰巨性和可能性。任何个体都具有自己独特的生理遗传特点,在生理遗传基础上经过社会生活和实践,在适应社会环境的过程中,个体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人格。人格一旦形成就具有稳定性,所谓“江山易改,秉性难移”就是指人格的稳定性,它决定了人格改造的艰巨性。但我们已经阐明人格是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统一体,随着个体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社会实践经验的积累、人生价值观以及生理上的变化,都可能使人格发生变化。人格的可变性决定了人格改造的可能性。

第七,将罪犯的人格规定为改造客体就为罪犯改造的理论和实践指明了理想和归宿。我认为,罪犯改造的基本目标是预防重新犯罪,当罪犯刑满回归社会之后不再犯罪,那么,罪犯改造的基本目标也就实现了。但是,不再重新犯罪并不一定表明罪犯的人格已经得到改造,有的人刑满释放后只是因为丧失了犯罪条件或失去了犯罪能力,或者畏惧刑罚惩罚而不重新犯罪而已,也有的人只是暂时没有重新犯罪,一旦有机会仍然会重操旧业。这些人在服刑期间其人格并未得到真正的改造,他们是带着旧的人格回归社会的。因此,对于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来说,在确定预防重新犯罪这一基本目标的基础上还应当指向自己的最高理想和归宿:这就是把罪犯的不良人格改造成良好人格。人格改造应当包含“改”和“造”这两个互相联系、互相统一的方面,我们在罪犯人格中“破坏一个旧世界”的同时还应当“建立一个新世界”。这个“世界”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是社会化人格;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是正常、健康的人格;从伦理学的角度看是真诚善良的人格;从教育学的角度看是发展的人格。我想:任何其他的表示改造客体的概念都不能像人格这个概念这样明确地、完整地、系统地、含义丰富而深远地为罪犯改造的全部理论和实践标明自己的最高理想和归宿。

img7

《垂死的奴隶》,(意大利)米开朗基罗

1508年佛罗伦萨政府在罗马教皇的武力威胁下,米开朗基罗不得不被迫为教皇设计陵墓雕像。伟大艺术家的内心失去自由感,他在陵墓前的《垂死的奴隶》雕像上表达了他内心的抑郁、愤怒、屈辱和抗议。胸前的绳索象征暴力和专制,奴隶失去自由,但依然显示着一种人性之美;长期沉重的劳作使奴隶闭眼微睡;尽管临近死亡,却依然美和平静。

【注释】

(1)转引自邓又天主编:《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8页。

(2)《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73页。

(3)余叔通主编:《劳动改造法学》,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页。

(4)邓又天主编:《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66—168页。

(5)许章润:《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0—123页。

(6)高地血:《管教艺术学》,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

(7)陈仲庚等:《人格心理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0—31页。

(8)同上书,第35页。

(9)同上书,第47页。

(10)同上书,第35页。

(11)同上书,第45页。

(12)同上书,第48页。

(13)[美]赫根汉:《人格心理学导论》,海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6页。

(14)在心理学中,意志并不是非理性因素,在非理性主义哲学家那里,意志是指个体求得生存的欲望的本能,是生命的能量,是非理性因素。

(15)[美]赫根汉:《人格心理学导论》,海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7页。

(16)同上书,第17—18页。

(17)陈仲庚等:《人格心理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8页。

(18)特质是有些人格心理学家提出的概念,认为人格是由许多特质要素构成的,特质是构成人格的最小的、最有效的、可以分析的单位,特质使一个人的心理和行为具有稳定的倾向性,例如,有人具有强烈的攻击性特质,他就表现为专横、富有竞争性等。

(19)引自陈仲庚等:《人格心理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8—49页。

(20)这16种人格特质是:A乐群性、B聪慧性、C稳定性、E恃强性、F兴奋性、G有恒性、H敢为性、I敏感性、L怀疑性、M幻想性、N世故性、O忧虑性、Q1激进性、Q2独立性、Q3自律性、Q4紧张性。

(21)陈仲庚等:《人格心理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6页。

(22)同上书,第98页。

(23)时蓉华:《现代社会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2页。

(24)同上书,第73页。

(25)转引自冯增俊:《教育人类学》,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87页。

(26)邵瑞珍:《教育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49页。

(27)同上书,第376页。

(28)张应杭:《伦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3页。

(29)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8页。

(30)同上书,第165页。

(31)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74页。

(32)《比较犯罪学》编写组:《比较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6页。

(33)同上书,第228页。

(34)同上。

(35)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概念,但与犯罪人格相比较,仍然是局部,因为人格不仅包括心理结构,而且包括生理结构,某些异常的生理因素也可导致犯罪。

(36)李海东:《日本刑事法学者(上)》,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1995年版,第182页。

(37)叶奕乾等:《个性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3—214页。

(38)《比较犯罪学》编写组:《比较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3页。

(39)何鹏等主编:《中外罪犯改造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14页。

(40)杨世云等编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3页。

(41)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53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