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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改造的成果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人格改造中却包括对罪犯气质的改造。这是作为人格改造组成部分的人格心理特征发展的主体内容。人格改造在性格上的体现是非常典型的,它清清楚楚表现为“改”与“造”这两个互相统一的完整方面。罪犯能力的发展,不仅是人格改造的结果,而且是推动人格改造深化的原因之一。能力的发展作为“造就人”的基本方式是一种最积极有效的人格改造。
人格改造的成果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三)人格改造的成果

在人格改造中,使罪犯的人格心理特征得到发展,既渗透于改造的全过程,也体现于改造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人格心理特征的发展,即个性的发展。改造对于个性意味着什么呢?并不意味着使不同个性趋向类似,把千人千面改造成千人一面。如果这样的话,那是人格改造的最大失败。恰恰相反,人格改造对于罪犯的来说,是在承认、理解和尊重其人格独特存在价值的基础上,改造其人格心理特征中不良的部分(如气质中消极的一面,不良的性格特征、低下的能力),使其人格心理特征得到完善和发展,从而使他们中的每一个人特征鲜明地成为个性发展的人,体现其生命的独特价值(94)。作为人格改造的组成部分,人格心理特征的发展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第一,使罪犯的气质得到改造和完善。气质是天赋的,是由生理遗传因素决定的,具有稳定性;而且,气质类型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因此,我们不可能、也不必要把一种气质类型改造成另一种类型。但人格改造中却包括对罪犯气质的改造。林崇德教授在论述儿童与青少年的个性与品德发展时,曾提出“气质的锻炼与改造”问题。他认为,个体对周围环境和教育的影响必须以一定的活动来作反应,这些活动常常会固定在他后来的生活之中,这就形成了巩固的神经联系(条件反射)系统。它一方面能加强或发展神经过程的特性,使气质类型特征表现得更明显;另一方面也能掩蔽或改变神经过程的特性,使后天形成的行为特征掩盖先天的气质类型特征。因此,林崇德教授指出:“既然气质具有可塑性,我们就可以根据社会和教育的要求,依据儿童与青少年气质类型特征,发展和培养其积极的一面,克服其消极的一面。这样就可使各种气质类型的儿童与青少年成为品学兼优的人才。”(95)与儿童与青少年相比,罪犯的气质所具有的可塑性要小得多,但林崇德教授对气质改造所持的理论,对人格改造也同样适用。所谓气质改造,其实是气质的完善,即使每一种气质类型扬长避短。这是个性发展的基础。

第二,使罪犯的性格得到改造和发展。这是作为人格改造组成部分的人格心理特征发展的主体内容。我们已经指出,性格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显示个体之间“一贯而持久的特性或品质”差异的人格要素,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几乎可以说,个性的发展就是性格的完善和发展。人格改造在性格上的体现是非常典型的,它清清楚楚表现为“改”与“造”这两个互相统一的完整方面。“改”意味着改变、克服、消除不良的性格特征,“造”意味着培养、造就、巩固良好的性格特征。“改”与“造”之所以能在任何罪犯那里都这样典型地相辅相成,是因为在任何人的性格中都存在对立的两极。对此,文艺理论家刘再复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人的行为方式千变万化,心理特征也千差万别,因此,人的性格本身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每个人的性格,就是一个构造独特的世界,都自成一个有机的系统,形成这个系统的各种元素都有自己的排列方式和组合方式。但是,任何一个人,不管性格多么复杂,都是相反两极所构成的。这种正反的两极,从生物的进化角度看,有保留动物原始需求的动物性一极,有超越动物性特征的社会性一极,从而构成所谓‘灵与肉’的矛盾;从个人与人类社会总体的关系来看,有适于社会前进要求的肯定性的一极,又有不适应社会前进要求的否定性的一极;从人的伦理角度来看,有善的一极,也有恶的一极;从人的社会实践角度来看,有真的一极,也有假的一极;从人的审美角度来看,有美的一极,也有丑的一极。此外,还可以从其他角度展示悲与喜、刚与柔、粗与粗、崇高与滑稽等等的性格两极的矛盾运动。”(96)我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不同的个体那里,性格中相反两极的比重是千差万别的。作为群体之间的比较,在大多数罪犯的性格中“动物性一极”、“不适应社会前进要求的否定性的一极”、“恶的一极”、“假的一极”、“丑的一极”等等,总是比常人占更大的比重,在不少罪犯的性格中甚至占主要比重。对罪犯的性格进行改造就意味改变其性格中相反两极的比重,使“社会性一极”、“适于社会前进要求的肯定性的一极”、“善的一极”、“真的一极”等等占主要比重。我们不可能通过人格改造消除罪犯性格中的相反两极,但完全可能通过“改”和“造”这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实践,使罪犯性格中相反两极产生此消彼长的变化。它主要体现于道德人格上的改恶从善。

第三,使罪犯的能力得到开发与发展。能力与性格不同,它本身并没有直接的道德评价意义:罪犯的能力未必低于常人。然而,对于任何个体,能力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具有特殊意义的人格要素。人在其一生中,必须生存,必须面对社会竞争,必须适应环境,必须发展自己,而这一切都离不开能力。因此,使罪犯的能力得到发展,不仅在人格特征的发展中占重要地位,而且对于整个人格改造来说,也具有重大意义。罪犯能力的发展,不仅是人格改造的结果,而且是推动人格改造深化的原因之一。对于具有同样的自我改造动机的罪犯,能力越强,改造效果越好。在人格改造的过程中。罪犯的能力是否能得到开发与发展,这是衡量这一改造是否成功的主要尺度之一。因为人格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就是能力的发展。中国监狱曾提出“改造人、造就人”的工作目标,我认为,“改造人”主要指把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的公民,在道德上则是指改恶从善;而“造就人”则主要是从开发和发展罪犯的能力着眼了,它是“改造人”的组成内容,归根结底,它仍属于“改造人”的范畴。能力的发展作为“造就人”的基本方式是一种最积极有效的人格改造。我们已经知道,每一个正常的健康的人都拥有巨大的潜能,在许多罪犯那里,也无疑是这样的。当我们将这种潜能开发出来时,它本身就是人格改造的成果;而且,能力的发展(特别是学习能力的发展)又会反作用于其他人格系统的改造。在这个意义上,我把能力称之为人格改造的杠杆

罪犯人格心理特征的发展,特别是性格和能力的发展,其实是人格改造的成果。我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

第一,罪犯人格心理特征的发展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以对罪犯人格各系统的改造为基础的。例如,对罪犯需要结构的改变、信念和世界观的改造、道德良心的培育等等,都必然导致罪犯人格心理特征的改变,特别是性格的改变。我认为性格仿佛是人格世界的一棵树,它的根须深深扎入人格深处,与各系统形成千丝万缕的联系:性格的态度特征与道德良心相连,性格的理智特征与理性相连,性格的意志特征与意志相连,等等。性格这棵树上的果实是由各人格要素共同形成的。能力也是以人格改造为基础的,当罪犯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提高了自己的需要层次,形成了积极的学习动机,这一切必然激发和推动能力的发展。非智力因素对能力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

第二,人格改造的最终成果毕竟要通过罪犯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的态度和行为体现出来。离开了态度和行为,我们很难判断一个罪犯的人格是否真正得到改造。而个体的态度和行为无非体现于他的行为选择(做什么)、行为方式(怎么做)和行为效率(做得怎样)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的特征是由个体的性格和能力决定的。我们通过人格改造使罪犯的性格和能力得到完善和发展,最终改变了罪犯的行为选择、行为方式和行为效率,因而在最终意义上体现了人格改造的成果。

第三,人格是内部自我与外部自我的统一,是由内见之于外的身心组织。任何人格要素的变化和发展必然见之于人格形象的改变和发展。人格改造使罪犯的人格要素发生变化,得到发展,最终体现为对罪犯人格形象的改变,即重新塑造他们新的人格形象。具有道德评论意义的人格形象是由心理特征系统体现的,主要是由性格体现的。因此,人格心理特征的发展体现了人格改造的成果。

总之,我们可以把整个人格改造的成果简要地归结为:罪犯的性格得到了改造和罪犯的能力得到了开发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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