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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改造》第九章人格改造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气质的改造并不是指改变罪犯的气质类型,而是发展其固有的气质中积极的一面,克服消极的一面;性格改造的本质是对罪犯的道德改造,目的在于改变罪犯性格中善恶两极的比重,改恶从善;能力的改造应当称为“能力的发展”,其改造目标是使罪犯的三种能力得到发展: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和爱的能力。
行为的改变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第九章 行为的改变

内容提要:

本章探讨的是“五部人格结构”中最后一个子系统,即心理特征系统的改造。人格最终体现于人的行为;人格改造最终体现于罪犯行为的改变。作为具体的个体,每个人的行为都具有自身的个性特点,都具有自己的行为模式或行为倾向。所谓个体的行为模式或行为倾向,无非体现于三方面:(一)行为选择,即做什么;(二)行为方式,即怎么做;(三)行为效率,即做得怎样。这三个方面的个性特征是由个体的气质、性格和能力直接决定的。因此,要改变罪犯的行为,就必须改造其心理特征系统,使其气质、性格和能力得到完善和发展。气质的改造并不是指改变罪犯的气质类型,而是发展其固有的气质中积极的一面,克服消极的一面;性格改造的本质是对罪犯的道德改造,目的在于改变罪犯性格中善恶两极的比重,改恶从善;能力的改造应当称为“能力的发展”,其改造目标是使罪犯的三种能力得到发展: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和爱的能力。在人格改造的过程中,罪犯的行为改变包含三个层次:(一)改恶从善,这是罪犯行为改变的基本内涵;(二)自我发展行为的出现,这是罪犯行为改变的主体内容;(三)创造行为的出现,这是罪犯行为改变的一个最深层次的内涵。

值得关注、思考和讨论的问题:

1﹒根据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斯金纳的“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所谓人格,仅仅是通过操作性条件反射的强化而形成的一种惯常性行为方式,简而言之就是“强化塑造人格”。这是行为主义对人格改造原理的阐释。

2﹒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指出,反应并不是由刺激简单决定的;相反,何种信息能够成为对主体的必然的“刺激”,必须由主体现存的“结构”来决定。根据这一理论,监狱教育改造的各种内容,是否能够深入罪犯的内心世界,成为对罪犯必然的刺激,必须由罪犯已经存在的内心结构来决定。

3﹒为什么性格对人的行为善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是因为人格世界善恶两种倾向,使通过性格的整合,体现于个体的态度和行为上了;也就是说,在个体的性格中,人格的善恶开始由潜在的倾向和趋势变为现实。

4﹒评价人格改造的成效如何,有两个基本尺度:(一)罪犯的性格是否改恶从善;(二)罪犯的能力是否得到发展。前者是道德评价,后者是智力评价。

5﹒在人格改造中,要注重发展罪犯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和爱的能力;最终目的是为了改变罪犯的行为,使他们形成学习行为、适应行为和爱的行为。

6﹒人格改造是罪犯人格世界的精神化过程;而人格世界的精神化过程是以人格的知识化为基础的。知识是人格发展的实质性基础。

7﹒当一个罪犯具有个性特征的能力得到发现、得到开发、得到发展,并形成了自己的专业特长;那么可以说,对这个罪犯而言,他得到了极其深刻而有效的人格改造。能力是人格发展的杠杆,通过发展能力来改造罪犯的人格,是一种最为有效的方式。

罪犯的人格动力是否升华,人格是否得到改造以及改造的深度如何,最终只能通过他们的行为得到确认。所谓行为,是指人的表现于外的活动。一般来说,人的行为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日本哲学家西田畿多郎说:“所谓行为,如果从外部来看,就是肉体的运动,但是这和单纯的水流或石落这些物体运动是不相同的。它是一种有意识的和有目的的运动。”(1)离开了人的行为,人格就成为一个难以认识、难以分析、难以把握的抽象的概念了。(2)通过对个体行为的观察和研究去认识其人格特征,是唯一的、最可靠的途径。正因为个体的人格特征最终体现于其态度和行为,所以许多人格心理学家都从行为的角度为人格下定义,如“人格是个体行为的全部品质”(吴伟士),“人格是从一个人所有行为中抽象出来的理论解释”(麦克莱兰德),“人格是个体由遗传和环境所决定的实际的和潜在的行为模式的总和”(艾森克),“人格是由观察个人行为而获得其假设的系统”(鲍曼),等。(3)可以认为,人格改造归根结底是对罪犯的行为模式或行为倾向的改变。所谓行为模式或行为倾向,无非体现于个体的行为选择(做什么)、行为方式(怎么做)和行为效率(做得怎样)。这三个方面的个性特征是由个体的气质、性格和能力直接决定的(见表3.3)。因此,在研究罪犯的行为改变时,我们必须探讨人格心理特征的发展对罪犯行为所具有的直接影响,特别是性格和能力的发展,对罪犯的“做什么”、“怎样做”和“做得怎样”所具有的直接的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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