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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排污标准的立法现状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日本,环境标准一般并不具有作为直接规定国民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规的性质。[10]根据日本《环境基本法》第16条的规定,环境标准由政府加以设定,通常是向中央公害对策审议会咨询,得到答复后加以设定。标准设定的法律形式并不是政令及其他法规的形式,而是根据内阁会议决定,以环境省公示的形式对外公布。[11]日本在环境标准的设定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控制方式。

在日本,环境标准一般并不具有作为直接规定国民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规的性质。环境标准与行政计划比较类似,是表示行政努力目标的一个指标。[10]根据日本《环境基本法》第16条的规定,环境标准由政府加以设定,通常是向中央公害对策审议会咨询,得到答复后加以设定。标准设定的法律形式并不是政令及其他法规的形式,而是根据内阁会议决定,以环境省公示的形式对外公布。环境标准的具体数值,是从疫病学的角度进行科学判断而设定的。

在众多的环境标准中,排污标准的性质和效力有所不同。作为对公害发生设施的设置者课以直接遵守义务的排放标准往往具有明确法规的性质,并通过设置严厉的刑罚来强制对排污标准的遵守。如“排放出含有超过排放标准的污染物质的煤烟或废水时,以其违反行政上的义务,故意的场合下处6个月以下惩役或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过失的场合下处3个月以下禁锢或5万日元以下的罚金。”[11]

日本在环境标准的设定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控制方式。如对一般的污染物采取浓度控制,而对重金属等难降解污染物质则采取总量控制。此外,在产业集中的地区,如果各个工厂即使遵守浓度限制的排污标准仍然严重危害环境,政府发布政令指定区域,在一般的排放标准之上又引进了所谓的总量控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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