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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标准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0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了“超标即违法”的思想,进一步明确了包括排污标准在内的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大量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污标准的发展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相伴随。1973年8月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个排污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开创了我国环境标准工作的先河,为我国新生的环保事业提供了执法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979年3月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同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了环境标准的制定、审批、实施权限,使包括排污标准在内的环境标准有了法律上的保证。自此环境标准工作开始阔步前进,有关大气、水质、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排放标准以及钢铁、化工、轻工等40多个国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陆续出台。20世纪80年代中期,许多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制定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污标准。1991年12月,环境标准工作座谈会在广州召开,会议提出了建设环境标准体系。2000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了“超标即违法”的思想,进一步明确了包括排污标准在内的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

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大量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在实施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约有51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约有46项,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约有10项。此外,一些地方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本地方特征和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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